DB63/T 1845-2020 青海省波纹钢管廊施工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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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845-2020 青海省波纹钢管廊施工技术规范.pdf

波纹钢管(板)的厚度(不含镀锌层等防腐层)

2. 0. 11 波距

GBZ 17624.4-2019 电磁兼容 综述 2kHz内限制设备工频谐波电流传导发射的历史依据波纹钢管(板)的相邻两个波峰(或波谷)之间的距离。

2.0.12波高或波深

2.0.13管箍或法兰

用于波纹钢管接头连接的部件。

为横截面封闭的结构物,一般为圆形、管拱形(马蹄形)等波 纹钢周向闭合结构

为横截面不封闭的结构物,一般为波纹钢拱式结构,拱脚与基 础或下部(拱座)相连接,如圆弧拱结构等

2. 0. 16起拱线

波纹钢管(拱)横断面上水平方向最外侧点的连线

2. 0. 17管(拱)顶

闭口结构和开口结构横断面 上部最高点或附近等一段区域

2.0.18直径或跨径

2.0.19结构性回填

对发挥土体一波纹钢相互作用的回填区域进行的土

足级配和压实度要求的结构性回填

2. 0. 21可流动填料

采用级配砂石材料、粉煤灰、水泥和水拌和的、具有与结构性 回填材料相同压实强度,采取与混凝土类似的方法浇筑并机械振捣 压实的受控低强度(不大于5MPa)材料。

2. 0. 22 优质主

性能相当于或优于结构性回填材料天然地基土

天然地基土的性能低于结构性回填材料,应进行换填处理。

为提高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而采取 的工程措施,

2.0.25最小填土厚度或范围

确保波纹钢管(拱)的稳定性和发挥土一钢相互作用所需的管 (拱)顶最小填土厚度或范围

波纹钢结构综合管廊体以不大于400m间距,集人员进出口(逃 口)、吊装口(投料口)、防火分区、机械排风系统、集水井和自 动排水系统、管线进出等功能于一体的构造

1现场地形、地貌、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网)、架空线 路、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 2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交通运输、交义路口、施工便道、弃 渣土场、临建辅助设施及其他环境条件; 3施工供水、排水(雨水、污水、地下水)、动力、供电、通 信及其他施工条件: 4工程材料及构件、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5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地表水水文资料,在寒冷地区施 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6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0.2波纹钢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应科学组织、合理划分施工段 宜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测量和监测。 3.0.3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施工组 织设计规范》GB/T50903的规定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 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施工方案有重大变 更时应重新审批。 3.0.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应经专家评审通过。 3.0.5施工前应根据管廊工程测量精度要求等,制定施工测量方 案,确定控制测量等级和测量方法。建立现场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

3.0.5施工前应根据管廊工程测量精度要求等,制定施

案,确定控制测量等级和测量方法。建立现场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 网,对测量控制点做好保护及定期监测工作。

3.0.6施工放样测量需设置临时控制点时,其精度应符合相应等

的精度要求,并应与相邻控制点闭合。 3.0.7根据波纹钢综合管廊工程的规模和施工过程有关试验检测 项目等,建立常规试验项目的现场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和试验检 测仪器应满足施工需求,试验检测仪器应通过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的检定合格后使用。非常规试验项目或需外委的试验,应委托有 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外委试验。 3.0.8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产品)、构配件、混凝土及其原 材料、结构性回填土料等,应在使用前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质量验 收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0.9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应根据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 同用途,分别分类标识并妥善安全存放。对需防水防潮、防污染的 材料、构件等,应有其相应的保护措施。 3.0.10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 准进行质量控制,应按施工工序、质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完成后分 别进行验收;所有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 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1与波纹钢结构衔接的有关防水钢筋混凝土工程(工作井、 接头舱和开口结构基础、拱座、底板等)施工与防水施工、质量检 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和《地下防水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有关规定。 3.0.12附属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及质量检查验收,按现行国家 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相关规定执行。 3.0.13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过程中,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 3.0.14根据施工需要,配备符合施工要求的工作性能、安全性能 和数量等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器)具,并在施工前对施工机械设备 6

的精度要求,并应与相邻控制点闭合。 3.0.7根据波纹钢综合管廊工程的规模和施工过程有关试验检测 项目等,建立常规试验项目的现场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和试验检 测仪器应满足施工需求,试验检测仪器应通过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的检定合格后使用。非常规试验项目或需外委的试验,应委托有 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外委试验

3.0.8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产品)、构配件、混凝土及

材料、构件等,应有其相应的保护措施。 3.0.10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 准进行质量控制,应按施工工序、质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完成后分 别进行验收;所有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 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1与波纹钢结构衔接的有关防水钢筋混凝土工程(工作

接头舱和开口结构基础、拱座、底板等)施工与防水施工、质量检 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和《地下防水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有关规定。

3.0.13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过程中,检验批、分项工程、分

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按现行国家标准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基坑(槽)开挖范围内各种管线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确 定拆迁、改移等措施。 4.1.2基坑(槽)施工前应测量和复核地基的平面位置与标高。 4.1.3基坑(槽)开挖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应 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申报进行补勘。 4.1.4基坑(槽)开挖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 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4.1.5土石方需采用爆破开挖时,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 门规定,由专业作业单位进行施工。

4. 2 基坑(槽)施工

4.2.1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安全开挖要求、 现场施工条件、开挖范围、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工期计划、资源 配置、后续工序衔接等因素确定开挖施工方案。 4.2.2基坑(槽)开挖宜采用明挖法,分段、分层、分台阶(级)、 开挖,先行止排水、边开挖边跟进边坡支护,随挖随运的同步流水 化作业方法。 1有地下水的基坑(槽)开挖,排水与降水应符合现行行业 示准《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的有关规定 应根据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期时间和现场环境,采取安全有 效的止排水措施,排放水应进行处理并满足排放要求后方可排放。 开挖前应将地下水控制在基底50cm以下,在基坑(槽)回填完成前

不得停止止排水。 2无地下水的基坑(槽)开挖,在开挖过程中应加强地下水 监测,并防止地表水、雨(雪)水及其他外来水源侵入基坑(槽) 3地质不良、易滑塌的边坡或开挖深度大于3m的基坑(槽) 及边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和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深基坑 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的有关规定; 4基坑(槽)开挖较浅、地质稳定不易滑塌等无边坡支护的 开挖,开挖边坡坡度应满足地质情况和设计要求,并防止地表水, 雨(雪)水及其他外来水源冲刷破坏边坡。开挖过程中应加强观察 当边坡疑有滑塌等不稳定迹象时,应及时采取支护措施, 4.2.3应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积水和排水浸泡及冲刷边坡、流浸 基坑(槽)的措施,确保施工范围内不积水、排水畅通。 4.2.4基坑(槽)上方开挖线周边不得随意乱堆土石方,对符合本 规范第8.2条规定的回填材料要求可利用回填的土石方,需堆置于 基坑(槽)上方两侧时,必须根据堆载量验算边坡稳定性,并采取安 全保护措施和满足本规范第4.2.6条有关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 4.2.5基坑(槽)开挖弃土、利用的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 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道 路等。并严禁占压、损坏、掩理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4.2.3应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积水和排水浸泡及冲刷边坡、

基坑(槽)的措施,确保施工范围内不积水、排水畅通。 4.2.4基坑(槽)上方开挖线周边不得随意乱堆土石方,对符合本 规范第8.2条规定的回填材料要求可利用回填的土石方,需堆置于 基坑(槽)上方两侧时,必须根据堆载量验算边坡稳定性,并采取安 全保护措施和满足本规范第4.2.6条有关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

1基坑(槽)开挖前,应在基坑(槽)开挖线以外安全距离牢固 设置临边防护; 2基坑(槽)土石方开挖分台阶(级)的分层段长度宜控制在 20m~25m,人工开挖分层厚(深度)宜为1.0m~1.5m,机械开 挖分层厚(分层深度)不得大于2.0m;有分部支护结构时,应在 其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进行下一层土石方开挖:

3严禁掏洞开挖,分层开挖深度视地址情况不得超过安全高 度。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横断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4基坑(槽)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与原设计不符 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申报设计变更后再施工: 5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地理建(构)筑物、管线。在 距管道边1.0m范围内、直埋缆线2.0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 且宜在其地埋管线的权属单位监护下进行: 6严禁开挖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 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施工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

7基坑(槽)两侧顶面(地面)的安全控制范围,应为基坑 (槽)总深度的1/2宽度范围内,在此安全控制范围内严禁堆载、 搭设临建(临时)设施、重载车辆通行等: 8基坑(槽)开挖与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 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定。 4.2.7基坑(槽)的基底严禁超挖。开挖后应对基底、底宽、高 程、坡度、边坡支护、轴线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 4.2.8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 显标志,并要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或超挖。 4.2.9基坑(槽)开挖后不得长期暴露、扰动和侵泡,应做好止排 水、保护,并尽快对基坑(槽)开挖分段检查合格后进行地基与基础 的分段跟进施工。

4. 3 地基与基础施工

4.3.1基坑(槽)挖至设计标高和底宽后,采用人工清槽。应 对基底中线、标高、宽度、压实系数、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设计 值)等指标进行检测。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根据现场原位测试(静 载荷试验、动力触探、静力触探等)采用适宜的检测方法

4.3.2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软土等不良地质地基外,原(大 然)地基承载力、沉降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时,其压实度经压实达 到设计施工图要求,可不经其他地基处理; 2地基需换填处理时,换填材料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换 填材料中不应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机物及杂物: 3地基换填宽度应包括波纹钢管廊结构和结构性回填范围、 换填厚度和压实度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 4软土地基应清除承载能力差或承载能力不均匀的材料,并 换填合适的夯实填料,夯实填料的压实系数应不小于0.95,确保 地基可连续、均匀地支承结构上作用的压力: 5当波纹钢管的管基从替换夯实填料的岩石地基过渡到可压 缩土壤地基段时,与岩石地基衔接的可压缩土壤地基的长度应不小 于波纹钢管直径的4倍、宽度不小于基坑槽底宽、压实系数应不小 于0.97,其余可压缩土壤地基的压实系数应不小于0.95,以确 保岩石地基过渡段波纹钢管的管基均匀的支撑和最小的沉降: 6对波纹钢管的管基大块岩石或岩架清除,并替换为合适的 夯实填料(级配砂砾混合料、细颗粒级配碎石料等)。替换的夯实 填料厚度不得低于300mm;换填宽度不小于波纹钢管直径。换填 夯实填料的压实系数应不小于0.95; 7对于波纹钢板拱开口结构的岩石地基满足承载力要求时, 可将岩石地基作为拱座基础的支撑: 8波纹钢管闭口结构地基设计宽度应包括管外径、管侧起拱 线处与基坑(槽)壁之间的结构性回填宽度的地基,并列双管或多

管时还应包括管与管之间的结构性回填宽度的地基; 9波纹钢开口结构的地基设计宽度应包括拱脚基础地基、拱 脚基础之间的底板地基、拱侧起拱线处与基坑(槽)壁之间的结构 生回填宽度的地基: 10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士 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的有关规定: 11盐渍土地基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盐渍土地区建筑 技术规范》GB50942的有关规定; 12其他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 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2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 79的有关规定。

4.3.3波纹钢管(闭口)结构的管基垫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天然地基上(包括岩石地基上)和经处理的地基上 直接安装波纹钢管(闭口)结构,应安装在合格地基上的级配砂砾 垫层上,也不宜安装在混凝土等(刚性)基础上; 2垫层材料宜采用级配良好的砂砾石混合料、砂质土、碎石 土等,不得含有尖锐颗粒,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0.074mm以下 黏粒含量不应大于5%; 3管基砂砾垫层厚度应能充分填充波谷的波深且不得小于波 深或过大的厚度,75mm×25mm或76.2mm×25.4mm波形的波纹钢 管基砂砾垫层垫层厚度宜为60mm~90mm、200mm×55mm波形波 纹钢管基砂砾垫层垫层厚度宜为100mm~130mm、400mm×150mm 波形的波纹钢管基砂砾垫层厚度宜为240mm~270mm; 4圆管形截面的管基砂砾垫层宽度,平面地基上安装时不应 小于管径的0.4倍、开槽法安装时应为槽的弧长;管拱形(马蹄形) 载面的管基砂砾垫层宽度不应小于管底弧长的1.2倍; 5管基的级配砂砾垫层表面波高或波深厚度范围内不应压实

以达到管底波纹的波峰能均匀地坐入级配砂砾垫层并紧密填满于 波谷中。

4.3.4开口结构波纹钢板拱的钢筋混凝土基础、拱座、底板

水混凝土材料、钢筋、防水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 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4.3.5开口结构波纹钢板拱的钢筋混凝土基础、拱座、

4.4.1基坑(槽)开挖、边坡工程、地下水控制、土石方工程、 地基工程、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基坑(槽)边坡支护等的施工质 量及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 《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942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 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 看关规定和租关波纹钢

5.1.1波纹钢综合管廊结构安装施工前,应根据结构类型、特点 和施工条件,结合防腐、防水(防渗)、防火、管线支架安装、波 纹钢与混凝土衔接等,确定安装施工工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1.2波纹钢结构安装施工前,应核对上道工序是否满足安装施 工要求。应对基坑(槽)、地基、波纹钢管(闭口)结构的垫层和 波纹钢板拱(开口)结构廊体的混凝土基础、拱座、底板等工程按 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 作详细记录,同时留存图像资料。 5.1.3对波纹钢管廊施工所需的工具、器具、辅助材料等,应匹 配、数量应满足施工要求,且应满足安装技术条件要求。 5.1.4除螺栓孔、逃生孔、通风孔等设计的孔(口)外,不得在 波纹钢管(板)上任意开孔或扩孔。 5.1.5不合格、变形、损坏的材料(产品)和构配件,严禁使用。 5.1.6波纹钢管廊施工过程中,应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加强质 量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同时留存图像资料。

5.2材料(产品)及构配件

5.2.1波纹钢管(板)、连接件(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法兰、管 箍、槽钢等)、防渗密封等主要材料及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施工图 的要求。当设计施工图对材料(产品)、构配件未作规定时,以本 规范为准。

注:D为波纹钢管直径,以mm计

注:拼装波纹钢管(拱)采用承压型连接,螺栓孔径不应大于螺栓公称 直径2mm。

注:1.组合1、组合2各分别组合配套使用,不得混合配套使用。 2.扭矩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第 B. 0.4 条方法检查。

5.2.4分节整装环形波纹钢管连接法兰角钢的规格尺寸及充许偏 差、配套螺栓规格,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法兰尺寸及螺栓孔允许偏差

5.2.6开口结构波钢板拱的拱脚与拱座连接的不等边槽钢、镭 (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波纹钢板拱的拱脚与拱座连接的槽钢宜采用不等边槽钢标 准尺寸、连接高强度螺栓规格,应符合表5.2.6的规定,力学性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型钢通用技术要求》GB/T6725的有关 规定; 2不等边槽钢底部焊接连接预理与钢筋混凝土拱座的锚筋 (带肋钢筋),其直径应不小于20mm、直线段(不包括弯头)长 度不小于250mm。锚筋(钢筋)的力学性能《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的有关规定。

表5.2.6不等边槽钢尺寸及连接螺栓规格

5.2.7波纹钢管(板)和金属连接件等构件镀锌防腐,应符合表 5. 2. 7 的规定。

表5.2.7波纹钢及金属连接件等镀锌防腐厚度及质量

5.2.8用于波纹钢管、槽钢及其他连接件等的焊接材料,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与被焊接构件(母材)的匹 配(适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 B50661的有关规定; 2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用的焊丝、焊剂的性能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的规定: 3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 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的规定:

4手工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 晶粒钢焊条》GB/T5117或《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 5当Q235钢和Q355钢相焊接时,宜采用与Q235钢相适 立的焊条或焊丝。 5.2.9波纹钢管的管体及法兰焊接、波纹钢管通风口及逃生口焊 接、管箍螺栓连接件焊接、波纹钢管(拱)壁连接支架(吊架)的 螺栓连接件焊接等的焊缝工艺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钢结构焊接规 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焊缝内部缺陷和外观质量按设计要求 的一级、二级焊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波纹钢管体及法兰焊接、管箍焊接、波纹钢管(拱)壁连 接支架(吊架)的螺栓连接件焊接等焊缝的内部缺陷检查应采用超 声波探伤检测。采用超声波检测时,超声波检测设备、工艺要求及 缺陷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 关规定。当不能采用超声波探伤或对超声波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 采用射线检测验证,射线检测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 签测射线检测第1部分:X和伽玛射线的胶片技术》GB/T3323.1 或《焊缝无损检测射线检测第2部分:使用数字化探测器的X 和伽玛射线技术》GB/T3323.2的规定。一级、二级焊缝质量等级 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表 5. 2. 9 一级、二级焊缝质量等级

2工厂制作焊缝长度小于等于1000mm时,每条焊缝为1处 进行探伤检测;长度大于1000mm时,将其划分为每300mm为1 处进行探伤检测。现场安装焊缝每条焊缝为1处进行探伤检测

抽样检查除设计指定焊缝外应采用随机取样方式取样: 3设计要求的一级、二级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有关规定 4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 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 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 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 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 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 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它裂 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 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5.2.10波纹钢管端头法兰与法兰对接连接接缝、波纹钢板件搭 妾连接接缝、管箍与波纹钢管之间接缝连接用防水、防渗密封材料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缝防水密封材料应具有弹性、不透水性、耐腐蚀、耐高 温、耐老化等性能。低温环境下应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耐寒性能: 2接缝和螺栓防水密封材料,宜采用弹性橡胶密封垫、遇水 彭胀橡胶密封垫等,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 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3高强度螺栓的螺帽防松动和防渗、法兰连接外圈凹缝处理, 宜采用双组分聚硫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硫建筑 密封胶》JC/T483的有关规定: 4采用其它防水密封材料时,其材料性能应符合相关现行压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采用; 5整装波纹钢管分节段的法兰连接防渗密封垫的宽度宜小于 去兰宽度3mm~5mm(外圈凹进、内圈与法兰齐平)、长度应为法 兰弧段周长闭合、厚度宜为3mm~5mm,密封垫的螺栓孔孔径宜小

于或等于螺栓直径1mm~2mm。钢垫圈与法兰之间的防渗密封垫厚 度不应小于3mm、尺寸应不小于钢垫圈尺寸; 6整装波纹钢管分节段的管箍连接防渗密封垫宽度应不小于 管箍宽度、长度应为管体外周长闭合、厚度宜为3mm~5mm; 7波纹钢板件拼装管(拱)搭接连接的防渗密封垫的宽度应 不小于波纹钢板件搭接宽度、长度应不小于搭接缝长度、厚度应不 小于3mm。高强度螺栓的钢垫圈与波纹钢板件之间防渗密封垫的 享度不应小于3mm、尺寸应不小于钢垫圈尺寸、螺栓孔孔径宜小于 或等于螺栓直径1mm~2mm。 5.2.11各种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在运输、分类标识存放过 程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防油污和防止碰撞、变形、 破坏、划伤(痕)、腐蚀性化学物品侵蚀等保护措施

5.2.11各种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在运输、分类标识存放过 程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防油污和防止碰撞、变形、 破坏、划伤(痕)、腐蚀性化学物品侵蚀等保护措施

5.3.1波纹钢廊体结构的安装施工可采用汽车吊、龙门吊支架、 到链、电焊机等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应匹配、数量满足施工进度需 求,机械设备的功率、技术性能应满足安装精度、最大荷载、作业 条件和安全生产要求。机械设备使用前应全面检查符合要求条件后 确认使用。

5.3.2波纹钢廊体结构安装施工前,按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 对地基、基础等检查验收合格DB12T 563-2015 水产品冷链物流操作规程,并应进行准确的测量放线,并应设 置安装定位标志。

5.3.2波纹钢廊体结构安装施工前,按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

5.3.3波纹钢管闭口结构安装施工

1为使闭口结构(圆管形、管拱形)两侧底部楔形部位达到 玉实成型的目的,可根据施工条件或方便操作等因素,可在合格的 地基上进行底部的结构性回填层上采用开槽法铺设砂砾垫层安装 波纹钢管,见图5.3.3(a):也可直接在合格的平面地基上铺设砂

1)环形波纹钢管分节段现场对接焊接连接,最大连接长度 应符合设计施工图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0m。焊接工 艺评定、焊接工艺、焊接质量控制、焊接补强与加固等,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 有关规定,焊缝外观质量及内部缺陷应符合本规范第 5.2.9条的规定; 2)表面气孔、夹渣、焊瘤等缺陷和焊接不合格的焊缝应返 修,同一部位的焊缝返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焊接合 格的部位应进行补喷防腐锌层处理,补喷锌层厚度不应 小于本规范第5.2.7条的规定。 波纹钢管法兰连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环形波纹钢管法兰连接长度应符合设计施工图的要求, 且不应大于100m; 2) 法兰盘对合面之间和高强度螺栓钢垫圈与法兰盘之间 应按本规范第5.3.6条的规定衬垫防渗密封垫: 3) 法兰盘对合安装高强度螺栓,按本规范第5.3.5条的 规定安装及施拧高强度螺栓。 螺旋波纹钢管管箍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体端头连接段与管箍之间均应按本规范第5.3.6条 的规定衬垫防渗密封垫: 2)管体端头紧密对合后,将防渗密封垫和管箍严密紧扣 于管体端头对合处防渗密封垫上。管体端头的对合缝 应位于管箍中间(管箍宽度的1/2处),使管体两个 端头分别不少于3个波峰扣入管箍的波谷内; 3)管箍扣合严密后,对合焊接件上安装3个高强度螺栓 按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安装及施拧高强度螺栓。

5.3.4波纹钢板件拼装圆管形、管拱形(马蹄形)闭口结构

GB/T 32371.3-2015 低溶剂型或无溶剂型胶粘剂涂敷后释放特性的短期测量方法 第3部分:挥发性醛类化合物的测定纹钢板件拼装拱形开口结构的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波纹钢管(拱)拼装安装时,应按照设计施工图和波纹钢 板件生产厂家提供的板件编号标识图对应安装部位定位安装,确保 波纹钢管(拱)半径和波纹钢板件的曲率(弧度)一致。 2波纹钢管(拱)的拼装应遵循以下顺序要求: 1)从管廊节点处(工作井)的的一端向另一端节点处(工 作井)延伸拼装安装; 2) 波纹钢管闭口结构,先拼装管底波纹钢板件、再拼装管 侧尚管顶拼装连接,从管底到管顶呈台阶式拼装: 3) 波纹钢板拱开口结构,先将波纹钢板拱脚安装连接于不 等边槽钢内、再拼装拱两侧向拱顶拼装连接,从拱脚到 拱顶呈台阶式流水化拼装: 4)波纹钢板件搭接的外侧端头不得迎渗水头安装 3波纹钢板件搭接安装应对环缝错缝连接,使环缝与纵缝呈 “T”形缝,错缝搭接处不得重叠四层及以上的波纹钢板件: 4波纹钢管(拱)拼装连接均应为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得采 用焊接连接: 5所有波纹钢板件连接搭接缝之间、螺栓钢垫圈与波纹钢板 牛之间,均匀按本规范第5.3.6条的规定衬垫防渗密封垫: 6高强度螺栓安装及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7波纹钢管(拱)安装过程中,通常以脚手架或临时支撑装 置等方法来维持螺栓终拧前管(拱)的设计截面形状。每一环波纹 钢板管(拱)安装完成后,应在分离脚手架或临时支撑条件下测定 次截面形状,达到设计截面形状再继续拼装下一环管(拱),否 则应及时调整。每一环管(拱)的波纹钢板件拼装合拢时,测定截 面形状采用定位拉杆固定,调整预紧螺栓,拼装顶部波纹钢板件; 8拼装波纹钢管(拱)安装的每一环板件(以一件波纹钢板 牛宽连接成的每一环管拱)拼装螺栓初拧完成,应对每一环管(拱, 进行安装质量检查,发现不合格时及时调整校正。螺栓终拧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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