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844-2020 青海省波纹钢管廊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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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844-2020 青海省波纹钢管廊设计规范.pdf

2. 1. 10 闭口结构

为横截面封闭的结构物,一般为圆形、管拱形(马蹄形)等 波纹钢周向闭合结构。

GB/T 33810-2017 农药堆密度测定方法2. 1. 11 开口结构

为横截面不封闭的结构物,一般为波纹钢拱式结构,拱脚与 基础或下部(拱座)相连接,如圆弧拱结构等

2. 1. 12 壁厚

2.1.14波高或波深

波纹钢管(板)的波峰与波谷之间的垂直距离。

2. 1. 15 咬口锁缝

钢带成型为波纹钢管材时,钢带的相边缘折转扣合,并彼 此压紧的接缝。

2.1.16管箍或法兰

用于波纹钢管接头接的部件,

2. 1. 17 柔度系数

波纹钢管(板)适应运输、吊装、安装时的刚度,用单位长 度管(板)壁的惯性矩表示。

2. 1.18 起拱线

2. 1.19管(拱)顶

钢管(拱)横断面上水平方向最夕

闭口结构和开口结构横断面上部最高点或附近等一段区域。 20直径或跨径

2. 1.20直径或跨径

波纹钢管(拱)的水平方向对称轴位于波峰上的最大距离。 1计管肽经

2. 1. 21计算跨径

波纹钢管(拱)水平方向波纹中性轴的最大距离。

2. 1. 22 计算矢高

起拱线到管(拱)顶(波纹中性轴)的垂直距离。

通过引入导致阴极极化的电流、降低金属的电位而达到使金 属腐蚀速率显著减小的一种电化学保护方法。阴极保护通常有两 种方法,即牺牲阳极法和强制电流法。

1. 24 结构性回均

2. 1. 26可流动填料

级配和压实度要求的结构性回填权

采用级配砂石材料、粉煤灰、水泥和水拌和的、具有与结构 性回填材料相同压实强度,采取与混凝土类似的方法浇筑并机械 振捣压实的受控低强度(不大于5Mpa)材料。

性能相当于或优于结构性回填材料天然地基土。

2. 1.29地基处理

为提高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而采 取的工程措施。

2.1.30最小填土厚度或范围

确保波纹钢管(拱)的稳定性和发挥土一钢相互作用所需的 管(拱)顶最小填土厚度或范围

2. 1. 31 工作并

波纹钢结构综合管廊体以不大于400m间距,集人员进出口 (逃生口)、吊装口(投料口)、防火分区、机械排风系统、集水

井和自动排水系统、管线进出等功能于一体的构造。

波纹钢管(板)材料的弹性模量: 波纹钢综合管廊上部结构性回填土的割线模量; E2 管廊侧面结构性回填土的割线模量: E3 基坑(槽)两侧原状土的割线模量: Em 结构性回填土的弹性模量修正值: Es 结构性回填土的割线模量; Eso 深度和土压力影响后土的割线模量; f 波纹钢管(拱)材料的强度设计值: fyk 波纹钢管(拱)材料屈服强度标准值; Y 回填土的容重

2. 2. 2作用、作用效应和抗力

A1 结构跨度范围内布置车辆的总轴重: Gcd 施工机械及车辆的轴重; Ga 纵向单位长度内波纹钢自重及上部压重之和: M 纵向单位长度截面内的弯矩设计值: Mc 施工引起的纵向单位长度内的弯矩设计值: MD1 结构性回填到管(拱)顶土体压力产生的弯矩 MD27 波纹钢管(拱)顶以上土体压力产生的弯矩; Mev 竖向地震作用产生的弯矩; ML2 车辆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弯矩: MLc 施工荷载(包括施工机械)标准值产生的弯矩: Mpf 纵向单位长度截面的抗弯承载力设计值: N 纵向单位长度截面内的轴压力设计值:

N. 施工引起的纵向单位长度内的轴压力设计值; Npf 纵向单位长度截面的抗压承载力设计值; Nwd 纵向单位长度内的浮力作用设计值: Rd 结构承载力设计值; PEV 纵向单位长度内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Pep 纵向单位长度内的等效总重力荷载: Ps 波纹钢管(拱)上填土每延米的重力: Pts 波纹钢管(拱)上填土每延米土体的总压力: OE 结构性回填土内的土压应力: QL 可变荷载标准值引起的压应力: 车辆荷载扩散到波纹钢管(拱)顶的压力 O

2. 2. 3几何参数

p 波纹钢管(板)波纹的波距; rh——波纹钢管壁纵截面的回转半径; Wt 车辆荷载沿管廊横向扩散后的尺寸。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3.0.1波纹钢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 的要求。 3.0.2电力电缆、通讯线缆、给水管道、再生水(中水)管道, 排水管道、热力管道、天然气管道等管线,均可按横断面布置及 分舱布置相关规定纳入波纹钢综合管廊。 3.0.3波纹钢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主体结构工程 设计、防腐、防水(防渗)设计、防火(耐火)设计、地基(基 础)设计、结构性回填设计、管线及附属设施设计等。 3.0.4纳入波纹钢综合管廊的管线设计宜利用BIM等技术进行 管线的统筹协调,并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现行 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3.0.1波纹钢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 的要求。

3.0.1波纹 的要求。 3.0.2电力电缆、通讯线缆、给水管道、再生水(中水)管道 排水管道、热力管道、天然气管道等管线,均可按横断面布置及 分舱布置相关规定纳入波纹钢综合管廊。

3.0.3波纹钢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主体结构

设计、防腐、防水(防渗)设计、防火(耐火)设计、地基(基 础)设计、结构性回填设计、管线及附属设施设计等。 3.0.4纳入波纹钢综合管廊的管线设计宜利用BIM等技术进行 管线的统筹协调,并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现行 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4.1.3总体设计应在各管线设计基础上实现管廊与内音

计、附属设施布置设计等的协调统一,确定波纹钢综合管廊的断 面形式、分舱、断面大小等要素。管廊分舱应考虑入廊管线对分 舱的要求及其之间的相互影响,以保证管廊运行安全,并满足接 出、引入、分支等要求。 4.1.4分支口预留数量、管线进出、管线安装敷设作业、相应的 分支配套设施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4.1.5大然气管道舱室的波纹钢综合管廊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

分支配套设施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4.1.5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波纹钢综合管廊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 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4.2.1波纹钢综合管廊位置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 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4.2.2位置布置应根据道路断面、现状及规划的地下管

空间利用情况、周边建(构)筑物情况等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尚应 考虑与地下已有设施的位置关系

4.2.3王线波纹钢综合管廊宜设置在行车道或道路侧绿

其次考虑设置在人行道下;支线波纹钢管廊和缆线波纹钢管廊则 优先设置在道路侧绿化带下或人行道下;尽量避免波纹钢综合管 郎横断面跨越行车道和人行道

4.2.4缆线波纹钢综合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3.1波纹钢综合管廊平面布置(布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4.3.2波纹钢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交通道路中心线平行,在 弯道处不影响其他建筑设施或道路时,可对管廊弯道适当调整。 4.3.3干线、支线波纹钢综合管廊应设置投料口、进排(通)风 口,其外观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功能及其他条件应满足使用要求。各类孔口等附属设施平面布置 根据管廊分类形式、规范要求、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

4.4.1波纹钢综合管廊的空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4.4.2波纹钢综合管廊的覆土厚度(理埋深),应根据管廊断面布 置、行车荷载、绿化种植及设计冻深及结合管廊结构最小覆土厚 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管廊内管线从管廊顶部穿出、管廊 外管线从管廊顶横穿、以及管廊顶设置通风、逃生通道的要求。

4.4.3波纹钢综合管廊穿越河道、重要地下工程设施以及现有大 口径雨污水管道时,一般应根据相互标高、位置及管廊纵断面布 置技术条件要求等确定。最小理深应满足波纹钢结构验算覆土厚 度、河道整治、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经对设计方案进行经济技 术比选后择优采用上跨或下穿通过,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4.4.4波纹钢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造物最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 有关规定和波纹钢结构最小间距要求,否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 施。

4.5.1波纹钢综合管廊纵断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4.5.2波纹钢综合管廊纵断面最大坡度和最小坡度需考虑管廊 内输排水的需要,坡度(纵坡)变化处应综合考虑入廊管线折角 要求。

4.6.1波纹钢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管廊的类型、 地下空间的限制、入廊管线种类与数量(含后期预留扩容管线)、 管线分舱原则、管线布置净距、预留空间(预留管道排气阀、补 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的空间)、使用功 能(管线接出、引入、分支、相关设备的布置、检修通道、管线 安装与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和施工方法等综合确定

4.6.1波纹钢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管廊

圆管形和管拱形截面、开口结构(下部为防水钢筋混凝土结构) 的波纹钢板件拼装圆弧拱、箱形拱或高弧拱截面,见图4.6.2。

1波纹钢干线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4m; 2波纹钢支线管廊建筑界线内净高不宜小于1.9m;与其他 地下构筑物交叉的局部区段建筑界线内净高,不得小于1.4m。 当不能满足最小净空要求时,应改为排管连接 4.6.4波纹钢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 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4.6.5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 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4.6.6通信线缆的桥架间距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光缆进线室设 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 4.6.7波纹钢综合管廊内的管道安装净距,应能满足管廊内的管 线安装、检查、维修等空间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 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4.6.8波纹钢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分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4.6.9波纹钢综合管廊内的管线竖向排布原则: 1重介质管道在下,轻介质管道在上; 2大断面管道在下,小断面管道在上: 3电信和电力分布两侧,同侧电力高压电缆布置在下面排 架,低压电缆布置在上面排架; 4出线多的配送管道在上,输送管道在下; 5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 管道下方; 6通信电缆不应与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同侧布置。 4.6.10在电力电缆接头处、给水阀门处、管廊交义处、穿越河 道及铁路处等部位,必须进行特殊的断面设计。特殊断面的空间 应满足各米管道的分支口进排(通)风口投料口(兼人员主

1重介质管道在下,轻介质管道在上; 2大断面管道在下,小断面管道在上; 3电信和电力分布两侧,同侧电力高压电缆布置在下面排 架,低压电缆布置在上面排架; 4出线多的配送管道在上,输送管道在下; 5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 管道下方; 6通信电缆不应与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同侧布置。 4.6.10在电力电缆接头处、给水阀门处、管廊交义处、穿越河 道及铁路处等部位,必须进行特殊的断面设计。特殊断面的空间 应满足各类管道的分支口、进排(通)风口、投料口(兼人员主

进口)、逃生口等孔口以及集水井的断面尺寸要求。在道路交义 口处,宜设置管道出线口和管廊分支口。

4.7.1波纹钢综合管廊的人员进出口、逃生口、吊装口(投料口)、 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进出线口、集排水口等设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 定。

4.7.2波纹钢综合管廊逃生口宜采用波纹钢圆管逃生口

4.7.2波纹钢综合管廊逃生口宜采用波纹钢圆管逃生口(可兼作 检修口),内径不应小于1000mm。不同功能的舱室管廊逃生口间 距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1出线口应考虑路口、区域的管线种类数量预留;管廊内部 各管线引出时的相互影响和管线自身引出的技术要求: 2综合管廊出线口的管线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排管形式

4.7.4波纹钢综合管廊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 最小尺寸要求。自然进风口宜采用内径不应小于800mm的波纹钢 管。

4.7.5天然气管道舱室的进风口

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的距离和露出地面的各 类孔口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 的有关规定。

式相互交叉时,可根据管廊横截面大小及入廊管线与其他相关限 制条件确定上、下分离交叉或平面互通交叉方式。采用平面互通 交叉时,应在交叉处通往每个管廊口位置设置防火分区。

4.7.7波纹钢综合管廊的端部应设置管线进、出管廊的交汇井, 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工作井或波纹钢结构工作井方案设置。

F 4.7.8波纹钢管(拱)连接节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8条的 规定。

4.7.8波纹钢管(拱)连接节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8条的 规定。

4.7.8波纹钢管(拱)连接节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8参

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除验算状 态稳定外,均应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5.1.2波纹钢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 5.1.3波纹钢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5.1.4波纹钢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 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体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5.1.5波纹钢综合管廊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 和环境类别分别进行防腐设计和耐久性设计。波纹钢结构防腐应 本规范为基础结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 有关防腐蚀要求设计,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 5.1.6波纹钢板拱(开口结构)下部(基础、底板、拱座等)应 采用防水钢筋混凝土结构。 5.1.7工作井可采用防水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波纹钢结构。 5.1.8波纹钢与钢筋混凝土组合结构的综合管廊,其混凝土按荷 载永久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计算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不应

和环境类别分别进行防腐设计和耐久性设计。波纹钢结构防腐应 本规范为基础结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 有关防腐蚀要求设计,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 5.1.6波纹钢板拱(开口结构)下部(基础、底板、拱座等)应 采用防水钢筋混凝土结构。

5.1.8波纹钢与钢筋混凝土组合结构的综合管廊,其混凝土按荷

主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波纹钢管(板)宜采用Q235钢、Q355钢,其性能应分 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 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规定。钢材质量等级不应低于B级; 2螺旋波纹钢管宜采用S250GD+Z、S280GD+Z或S320GD+Z 牌号的纯锌镀层结构钢,其性能、尺寸、外形、重量及充许偏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GB/T2518的有 关规定; 3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充许偏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充许偏差》 GB/T709的有关规定,钢板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C类的规定

5.2.2连接紧固件应符合下列规

1分节段整装波纹钢管法兰连接、波纹钢结构管箍连接和波 纹钢板件拼装管(拱)搭接连接紧固件,用高强度螺栓、螺母、 垫圈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的质量及其性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 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和《冷弯波纹钢管》 GB/T34567的有关规定; 2)高强度螺栓宜采用8.8S或10.9S性能等级,高强度 螺栓规格宜采用M12、M16、M20、M22、M24。螺栓长 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计算确定,一般应为螺栓连接副终拧后 外露出2~3个扣丝: 3)高强度螺母宜采用8H或10H性能等级,与高强度螺 栓配套使用; 4 波纹钢板件拼装管(拱)的板件连接螺栓钢垫圈采用 凹凹面(一面是平面、一面是凸面或凹面)钢垫圈, 当凹面半径应与波纹钢板件的波峰、波谷处半径一致;

注:组合1和组合2在设计螺栓连接时选择其中一种满足计算强度的组 合配套使用。

3连接法兰用角钢的规格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热轧型钢》GB/T706的有关规定,角钢力学性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 钢》GB/T 1591 的有关规定;

4管箍用钢板或钢带采用Q235钢时,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有关规定;采用Q355钢 时,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有关规定。

1波纹钢板拱脚与混凝土基础顶面之间连接时,宜采用预理 不等边槽钢连接,尺寸应符合表5.2.3的规定,力学性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冷弯型钢通用技术要求》GB/T6725的有关规定, 2不等边槽钢设预埋地脚锚筋(带肋钢筋)时,力学性能, 质量指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的有关规定,

表5.2.3不等边槽钢尺寸

5.2.4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与被焊接构件(母材)的 元配(适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的有关规定; 2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用焊丝、焊剂应与被焊接构件相适 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的规定 3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接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的规定 4手工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 晶粒钢焊条》GB/T5117或《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 5当Q235钢和Q355钢相焊接时,宜采用与Q235钢相适

注:p一波距;d一波高或波深;r一波纹圆弧半径;t一波纹钢壁厚。

注:p一波距;d一波高或波深;r一波纹圆弧半径;t一波纹钢壁厚。

DB1300B52 1-1990 水库网箱养殖商品鲤鱼技术规程5.3.3波纹钢管(板)几何尺寸、波纹参数的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3. 3 的规定。

表5.3.3波纹钢管(板)尺寸、波纹参数允许偏差

5.3.5波纹钢管(拱)的主要受力部位应避免开孔(螺栓孔除外), 如须并孔(如通风孔、人员逃生孔等),应进行有限元分析,并 采取补强措施(如孔边焊接边梁、孔两侧增设环向封闭加强环等)。 5.3.6波纹钢设计强度值,见表5.3.6。

表5.3.6波纹钢设计强度值

5.3.7波纹钢焊缝强度设计值CNCA CNCA-C11-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发动机,见表5.3.7。

5.3.7波纹钢焊缝强度设计值,见表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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