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株洲市规划局2018年7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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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株洲市规划局2018年7月).pdf

专用铁路线防护绿带单侧不应小于10米。 第十七条道路广场绿地 (一)公共活动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厂场总面积 的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 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二)鼓励林阴景观道路的建设,林阴景观道路绿地率 应达到40%,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绿化覆盖率应达到90% 可结合林阴景观道路设置城市慢行系统。 第十八条附属绿地 (一)附属绿地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和房前屋后 道路两侧以及建筑间距内单块最小宽度不小于3米、面积不 小于50平方米的条状和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块状零星绿 地。 (二)居住区集中绿地:居住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应不小 于规定绿地总面积的30%,且至少有1/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 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单独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 平方米,宽度不小于8米。 第十九条绿地率控制 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城区应不小于30%,旧城区宜不 小于25%;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绿地率应不小于20%,商业用地中的零售商业、餐饮和批发 市场用地,低多层绿地率应不小于10%,高层绿地率应不小 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 研设计、老年人居住建筑、军事用地等,绿地率应不小于35%;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10%,不大于15% 特殊项自的绿地率需经城市设计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绿地率的计算 可计算绿地率的绿化用地,是指可通过各级道路直接到 达、地下没有建筑物或有建筑物但建筑物顶板外表面标高(覆 土厚度不计入)高出周边道路或地坪的平均高度小于等于0.3 米的绿地。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 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 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 (二)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厂场按全面积计算绿地面 积。 (三)架空平台绿地,种植土深度大于1.5米时可计入 绿地面积。 (四)植草的林荫停车场可按40%折算绿地面积。 (五)植草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按40%折算绿地面

区设计,形成建筑高度的梯级变化。建筑高度60米以下(含 50米)的应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数(不含裙房),建筑 高度60米以上的应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20米,且最高层次建筑不 少于2栋。 (六)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宜采用坡屋顶。 第二十四条道路桥梁风貌控制 (一)除局部隧道、高架路、桥梁外,城市快速路须设 置不低于2米宽的中央绿化隔离带。 (二)交通性干道宜设置公交专用道JJF 1568-2016 分光光度法流动分析仪校准规范,自行车道与机动 车道需隔离。 (三)次十道、支路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规划为一块 板道路。 (四)中心城区的所有桥梁在进行设计、施工时,均须 司时进行景观设计。 第二十五条街道空间控制 (一)安全街道 1.沿街建筑底层为商业、办公、公共服务等公共功能时: 要求开放退界空间与红线内人行道进行一体化设计。新城区 步行通行区宽度应满足附表18要求,

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历史建筑的修缮工程必须经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古遗址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 古墓群、古遗址必须原址保护实物遗存,坚持先进行文 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后建设的原则,防止地下文物的建 设性破坏。 (五)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建设管理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保护 规定,并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 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市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片区级和单元级三级配置。 (一)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设置内容和规模应符合城市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应结合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目 标确定合理的建设时序

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区按照5%o的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 房,且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间数不得小于2个自 然间;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10方平方米 的5%的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 用房和社区管理用房不能布置在地下。 4.公共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0平方米,不宜 大于3500平方米;鼓励将住宅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活动 空间。规划确定为公共开放空间的底层架空层不得封闭、不 得改变用途。 5.文体休闲场所与设施: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 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 文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6.养老设施:按市、片区和单元分级设置。新建城区和 新建居住(小)区按照人均用房不小于0.25平方米的标准规 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9和附表20规定。 7.工程管线:居住区所有管线应入地敷设,室外应预埋 也下通信管道,管孔应能满足小区规划终期容量需求,并预 备备用管孔。 8.临城市主次干道每800米设置5米*6米的管线附属设

第三十九条道路网规划指标

备网规划指标应当符合表6.1

表 6.1 道路网规划指标

(三)不宜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 动车出入口,特殊规定除外。 (四)建设用地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 遂道引道宜大于50米,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宜小 于30米。建设用地临近城市道路交义口,因其地块限制距交 叉口距离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经批准其出入口可临远离交叉 口一侧的用地红线边界处设置。 (五)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公园、学校、儿及残 疾人使用的建筑的出入口不宜小于20米。 (六)建设用地对城市道路开设的出入口其变坡点宜设 置在规划道路红线7.5米以外,地下停车场不得对城市主干 路首接开设出入口,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7米,大客车(货 车)出入口不宜大于10米。 (七)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出入口与一 股平面交叉路口的距离:与城市主于路交叉口的距离以交叉 口外侧圆弧端点算起不宜小于100米,与次十路交叉口的距 离不宜小于80米。若临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 足以上要求的,宜设于基地离交叉口最远端。 第四十三条公共交通 (一)常规公交

(二)轨道交通 1.保护区 规划轨道路线地段以轨道路线中心线为基线,每侧各30 米划定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控制区域应进行专项研 究确定。 2.风亭 凤亭原则上应建在城市道路的退让线之外;应当与邻近 建筑物结合设计和建设,如单独设置,距相邻建筑物的距离 不宜小于10米;绿地、广场上的风亭,最高点原则上不宜超 过1.2米。 3.出入口 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宜建 在城市道路的退让线之外并宜与人行过街通道及邻近待建建 筑物结合,且应设置自动扶梯和无障碍通道设施。 (三)慢行交通系统 城市主、次十路以及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宜 设置专用非机动车道。城市主次十道非机动车道宜与机动车 道分隔设置。单独设置的自行车车道宽度单向不宜小于2.5 米,双向不宜小于3.5米。 (四)停车设施

1.停车方式 停车场可以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形 式,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库和立体停车库。 地面停车场宜采用可透水铺装形式的生态停车场。 2.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结合外围轨道站点、交通枢纽点、 公共交通场(站)、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广场、公园、游园及 对外交通换乘点设置,并建设停车换乘设施。 3.非机动车停车场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永久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轨道交通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宜设置非机动车停车 设施,集散量较大的公交车站也应尽可能设置非机动车停车 设施。 4.停车位配建 具体停车位配建见附表32株洲市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一览表。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集中设置充电桩。 第四十四条特殊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交通发生吸引量大或所处地理位置敏感的项目,如 超高层建筑、综合体、旧城改造项目、大型体育及文化场馆、

展览馆、医院、学校、交通枢纽或场站、建筑面积大于10方 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等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特殊建设项目。

1.纯居住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3.0米; 2.其它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5.0米。 (四)村庄建筑管理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标准:4人以下小户不超过200平方 米,超过4人的大户不超过300平方米。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 道路不宜小于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不宜小于1.5米。 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 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有关标 准、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 值控制。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 (一)镇区公共服务设施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必须满足附表33的规定。 乡集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必须满足附表34的规定。 (二)村庄公共服务设施 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必须满足附表35的规定。 基层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必须满足附表36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 (一)镇区道路交通 1.镇区的道路应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 2.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镇区建设用地 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 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对于现状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二、三级 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 3.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 道路不应穿越镇区的中心地段;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 公共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车辆集散场地。 (二)村庄道路交通 村庄道路宜顺应地形,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并结合村庄 (集中居住区或聚集点)布局规划,尽量利用原有村庄道路: 呆持既有农田水系(排洪、灌溉)的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公用设施 (一)给水设施 1.供水方式:在城镇供水服务平径内的村镇应优先采用 管网延伸供水,然后再选择单独集中供水,当条件受限制时 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散供水。 2.水厂选址:地表水水厂的选址应根据供水系统的布局

确定,宜选择在靠近取水点、供水半径合理、交通方便、供 电安全、生产废水处置方便、周围无污染企业、不形成内涝 的地方;地下水水厂的选址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 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3,水源选择与保护: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 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要求。 4.配水管网选线与布置:配水管网宜沿现有道路或规戈 道路布局,尽量少穿越交通主干道、铁路、公路,干管的走 句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 (二)排水设施 1.排水体制:镇区(集镇)的新建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老镇区(集镇)现有合流制近期可保留截流式合流制,远期 应逐步改造成分流制并完善排水设施。村落排水宜采用分流 制,雨水可采用明渠收集排放。 2..排放要求:镇区应建立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处理水 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雨水宜由管 渠收集后自流排出。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需满足国家或地方 排放要求,粪便污水不得直排。 3.排水沟渠布置原则: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污水管道

第五十条未尽事宜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标准等执行。 第五十一条特殊情况说明 因建设用地条件、周边建设环境导致设计困难,或涉及

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的建设项自,其设计方案经专 家论证通过,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可按程序审批。 第五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2年修订版)同时废止。此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和建筑方案、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书中已约定的内容并在其有 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 第五十三条法律解释权 本规定由株洲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术语 (一)株洲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北至沪昆高速公路 南至群丰镇,东至白关镇,西至京广高速铁路,总面积为217.8 平方公里。 (二)株洲市城市规划区:市区和株洲县全部辖区范围 及醴陵市左权镇、石亭镇、均楚镇辖区范围,总面积为2334.1 平方公里。 (三)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 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

署和实施措施,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 衣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 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 控制性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 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六)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 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七)容积率:一般情况下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 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计容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 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需要将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算作计 容面积。 (八)用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 的地块面积。应扣除用地范围内规划道路红线面积和公共绿 也、生产防护绿地、河道蓝线的面积。 (九)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 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十)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建设 用地面积的比例

(十八)完全兼容: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 也一种或几种性质的用地规模可达100%,地块原规划用地性 质发生改变。 (十九)禁止兼容: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 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附表1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R)兼容类型允许文化活动用地(A22)、零售商业用地(B11)部行政办公用地(A1)、图书展览用地(A21)、教育分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有条件社会福利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餐饮用兼地(B13)、旅馆用地(B14)、商务用地(B2)、娱容允许乐康体用地(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广场用地(G3)完全兼容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批发市场用地(B12)、禁止兼容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注:1.居住用地(R)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2.居住用地兼容零售商业用地(B11)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临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的新建、扩建住宅建筑底层不得配建零售商业用地,其余区域应按照相关规定单独配置机动车停车场位。附表2行政办公用地兼容性规定表用地性质行政办公用地(A1)兼容类型允许部居住用地(R)、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分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兼有条件(A6)、文物古迹用地(A7)、旅馆用地(B14)、商务允许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其他容服务设施用地(B9)、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完全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娱乐康体用地禁止兼容(B3)、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工业用地(M)、物流仓诸用地(W)55

附表3文化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用地性质文化设施用地(A2)兼容类型允许部分兼行政办公用地(A1)、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有条件(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文物古容允许迹用地(A7)、宗教用地(A9)、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完全兼容居住用地(R)、外事用地(A8)、商业服务业设施用禁止兼容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附表4教育科研用地兼容性规定表用地性质教育科研用地(A3)兼容类型允许部分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有条兼件允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文物容古迹用地(A7)、宗教用地(A9)、道路与交通设施用许地(S)、公用设施用地(U)、工业用地(M1)完全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居住用地(R)、外事用地(A8)、商业服务业设施用禁止兼容地(B)、工业用地(m²、M3)、物流仓储用地(W)注:教育科研用地中,中小学用地(A33)不得兼容其他用地56

附表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兼容类型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部允许A3)、体育用地(A4)分居住用地(R)、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兼有条件文物古迹用地(A7)、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容允许设施用地(U)完全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禁止兼容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注:此表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不包括批发市场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兼容性在附表6中单独规定。附表6批发市场用地兼容性规定表用地性质批发市场用地(B12)兼容类型允许零售商业用地(B11)、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部分行政办公用地A1)、体育用地(A4)、商务用地(B2)、有条兼娱乐康体用地(B3)、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件允容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道许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完全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居住用地(R)、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文禁止兼容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工业用地(M)、二类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2W3)57

附表7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不得兼容其它

2.工业用地(M)兼容绿地与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创 意产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超过地块总 用地规模的30%。 3.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 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工业用地(M)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创 意产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超过地块总 用地规模的30%。 3.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 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附表8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注:1.绿地与广场用地(G)兼容市政公用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 积的7%。 2.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可参照广场用地(G3)兼容性规定执行

:1.绿地与广场用地(G)兼容市政公用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 中的7%

2.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可参照广场用地(G3)兼容性规定执行。

附表9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建筑高度最小间距低、多层≥1.1H; 且≥9 米高层≤50米22+0.2H50米<高层≤100米27+0.1H高层>100米32+0.05H注:1.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L为最小间距,2.建筑物相邻布置其夹角<30°时视作平行布置,3.建筑物相邻布置有夹角时均按最近点计算间距。62

附表10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表建筑高度最小间距低、多层≥0.7H;且≥9 米高层≤50米0.7× (22+0.2H)50米<高层≤100米0.7×(27+0.1H)高层>100米0.7× (32+0.05H)>60°a>60注:1.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L为最小间距。2.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18米(以建筑物最外侧的墙体轴线为计算基线,山墙上的凹口宽度应计算在总宽度内)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建筑物相邻布置夹角>60°时视作垂直布置,4.建筑物相邻布置有夹角时均按最近点计算间距63

附表11居住建筑夹角为30°<α≤60°时最小间距表夹角建筑高度最小间距低、多层≥0.9H;且≥9 米高层≤50米0.9x(22+0.2H)30°<α≤45°50米<高层≤100米0.9x(27+0.1H)高层>100米0.9x(32+0.05H)低、多层≥0.8H;且≥9 米高层≤50米0.8× (22+0.2H)45°<α≤60°50米<高层≤100米0.8× (27+0.1H)高层>100米0.8× (32+0.05H)30°30°a≤60注:1.表中a指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之间的夹角。2.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L为最小间距64

附表12塔式住宅与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最小间距表建筑高度最小间距低、多层≥0.9H;且≥9 米高层≤50米0.9× (22+0.2H)50米<高层≤100 米0.9× (27+0.1H)高层>100米0.9× (32+0.05H )25注:1.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L为最小间距2.塔式住宅是指以电梯和疏散楼梯为核心布置的单个单元多户住户的住宅。3.塔式住宅最小间距计算不考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夹角因素。65

附表13住宅建筑山墙相对时山墙间距表

注:1.住宅建筑的山墙一般指其短轴方向或非主要朝向两端的外墙。 2.若住宅建筑山墙宽度>18米(计算方法同附表10中注2),则当建筑物 方位角≤30°时,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本表确定;当方位角>30°时, 主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则按七条中其他的最小间距表控制间距。山 墙宽度<18米时则不受此限制

附表14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

注:1.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

建筑物相邻布置夹角≤30°时视作平行布

3.建筑物相邻布置有夹角时均按最近点计算间距

附表15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表

注:1.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

2.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18米(以建筑物最 外侧的墙体轴线为计算基线,山墙上的凹口宽度应计算在总宽度内)时,其间距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建筑物相邻布置夹角>60°时视作垂直布置。 4.建筑物相邻布置有夹角时均按最近点计算间距

附表 16非居住建筑夹角为 30°<α<60°时最小间距表

注:1.表中a指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之间的夹角。

2.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

附表17非住宅建筑山墙相对时山墙间距表

注:1.住宅建筑的山墙一般指其短轴方向或非主要朝向两端的外墙 2.若住宅建筑山墙宽度>18米(计算方法同附表10中注2),则当建筑物 方位角30°时,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本表确定;当方位角>30°时, 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则按七条中其他的最小间距表控制间距。山 墙宽度<18米时则不受此限制。

注:1.住宅建筑的山墙一般指其短轴方向或非主要朝向两端的外墙 2.若住宅建筑山墙宽度>18米(计算方法同附表10中注2),则当建筑物 方位角≤30°时,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本表确定;当方位角>30°时, 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则按七条中其他的最小间距表控制间距。山 墙宽度<18米时则不受此限制。

附表18步行通行区宽度值一览表

附表19片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内容和规模标准

附表20单元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附表21单元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基本内容及具体要求

附表22净(配)水厂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注:1: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给水规模大于50万m/d的指标可按50万m3/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 m3/d的指标可按5万m3/d指标适当上调。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 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附表23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注:1.规模大于50万m3/d的用地面积可按50方m3/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小于 5万m3/d的用地面积可按5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 2.加压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面积。 3.本表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附表24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一览表

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 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 2.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 新增的面积指标。 3.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 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 2.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 新增的面积指标。 3.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附表 25 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一览表

注:1.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调蓄池及特殊用地要求 的面积

2.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

附表 26城市污水厂卫生防护距离一览表

注: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边缘的最小距离

附表 27 高压廊道宽度控制一览表

附表28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注: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附表29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GB/T 31216-2014 全价宠物食品 犬粮附表30公共厕所配建一览表

附表32株洲市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一览表建议值类型基数单位A区B区普通住宅0.81.0住宅类低密度住宅车位/100m建筑面积2.0保障性住房0.4行政办公2.53.5办公类车位/100m建筑面积其他办公0.81.0商业1.01.5专业批发市场0.70.9商业类车位/100m建筑面积配套商业0.4酒店、宾馆0.8博物馆、科技馆、图书0.6馆、展览馆、会议中心车位/100m²建筑面积医疗、文体设施类活动中心、医院1.0体育馆、影剧院车位/100座3.0医疗设施医院车位/100m建筑面积1.0类幼儿园2.53.0教育设施小学车位/班类中学3.54.0中专职校、大专院校5.080

建议值类型基数单位A区B区普通厂房0.2工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车位/100m建筑面积0.5物流仓储0.1自然风景公园1.5公园类车位/公顷占地面积主题公园10火车站、长途客运站、车位/设计日100名旅2.5交通枢纽客运码头客类车位/设计日100名旅客运机场4.0客注:1.A区即红港路、红旗路、石宋路、芦淞路、建宁大道、天元大桥、长江路、芦淞大桥合围的城市老城区;B区即除A区以外的株洲市范围。上表中所有值均按下限进行控制;若A区内有大型新建项目,其配建指标参照B区标准,2.对于所处敏感交通地段、实施难度较大、用地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等3类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需专项研究制定。3.新建幼儿园、小学、中学应设置校外集散场地,并对外开放供车辆临时停放。4.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车站周边配套停车换乘设施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周边道路情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停车指标进行专项研究确定,上表为建议指标。81

附表33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一览表

附表35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一览表

附表36基层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一览表

附图1: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划分示意图图例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重要节点区域风貌重点控制区分为以下六类,历史风貌控制区:大型公共绿地周边主要包括建宁、田心、清水塘、特殊地段人家、枫溪渔港等7个历史文化地段。滨江景观形象控制区城市主要景观道路包括旧城商业中心、武广新城核心及云龙新城中心。规划范围界线三、大型公共绿地及景观用地周边:主要包循法华山区域、九部山区城域、沧水湖区城、神农公园区域等公共绿地及其周边300米范围地区,四、特殊地段:包括株洲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和市政协。五、湘江景观形象控制区:性质和整体沿江风貌进行设计。六、城市主要景观道路:包括玉龙路、炎帝大道、铜霞路、疏港大道、云龙大道田心大道、长江南路、长江北路、湘江大道、红旗路等。

SN/T 4456-2016 进出口袋泡茶检验规程附图2:城市条件制约地区控制图图例特殊用地机场净空控制区危险品码头气象站建筑控制范围规划范围界线

附图3:株洲市新旧城区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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