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2009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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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2009版).pdf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 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 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HJ 1243-2022 土壤和沉积物 20种多溴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 进行核查。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 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2.1.8岩石质量指标(RQD)

用直径为75mm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 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的岩芯段长度

核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

2.1.9土试样质量等级quality classification of soil sam

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吸产生 性降落漏斗引起。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自重湿陷也可引走 沉隆,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分位

2.2.1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2. 2.2岩士变形参数

2. 2.3 岩土强度参数

R,静力触探摩阻比; f。一静力触探侧阻力;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1o 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 5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 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力 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g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2.2.5水文地质参数

3. 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

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 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 符合下列条件之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环;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 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3.1.4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

3. 2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β.2.1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乍 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

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换算 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执行; 2 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生: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岩 块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注: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表 块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3.2.3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和 表A.0.2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岩石风化程 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执行。

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3.2.5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 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 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 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90)、较好 的(RQD=75~90)、较差的(RQD=50~75)、差的(RQD= 25~50)和极差的(RQD<25)。 3.2.6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 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 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 以及充水性质等; 2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 的受力情况等; 3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3.2. 6执行。

表3.2.6岩层厚度分类

3.2.7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岩 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4执行。 3.2.8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V级和V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 除按本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 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3.3.1: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 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士,应定为新近沉积士。根据地质成 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 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 A.0.5执行。 3.3.2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

表3. 3. 2 碎石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3.3.3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 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 土,并按表3.3.3进一步分类。

表3.3.3砂土分类

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5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

黏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黏土和黏土。塑性指数大于 10,且小于或等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粉质黏土;塑性指数大于 17.的土应定名为黏土。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 液限计算而得。 3.3.6.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 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 “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 薄层; 5当土层厚度大于0.5m时,宜单独分层。 3.3.7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 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 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 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 4黏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等; 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 术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应描述膜味,对填土尚应 苗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 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 厚度和层理特征;

7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 干强度和韧性,按表3.3.7区分粉土和黏性土。

表3.3.7目力鉴别粉土和黏性土

主: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mm,且最大粒径小于100mm的碎石土。 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0mm,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动 力触探或用野外观察鉴别

β.3.9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 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3.3.9的规定。当用青 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表3.3.9砂土密实度分类

3.3.11黏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L划分为坚硬、硬塑、 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黏性土状态分类

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理 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 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 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 施工方案的建议; 4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 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1.2,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 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 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 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 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 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1.3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 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 质岩士工程和建经验等盗料:

2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 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 条件; 3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4.1.4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 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 埋藏条件;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 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 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 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4.1.5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 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 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 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条的 规定

4.1.5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 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 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 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条的 规定。

表4.1.6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1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2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 勘探点

2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不 勘探点,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

表4.1.7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注:1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2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4.1.8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 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 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 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 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 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 探孔深度。 正

4.1.9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 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 1/2; 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 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 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4.1.10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 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 测水位变化; 2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理藏条 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 评价。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 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 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 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 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理置 深度,地基充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 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 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理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 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

4.1.12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勘察工作应按 本规范第5.7.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规范第 4.9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 范第4.8节执行。 4.1.13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 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 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4.1.14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 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 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 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15条~第4.1.19条 的规定。 4. 1. 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 4. 1. 15 确定。

4.1.13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 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 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匹汉闪水应制,应边们专门必九。 4.1.14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 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 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 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15条~第4.1.19条 的规定。 4.115详细地发 1.5确

4.1.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确定。

4.1.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4.1.16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6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 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 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 和高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 显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

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 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 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 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 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 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 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拨承 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 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 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4.1.19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条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士可取附加压力等 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 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 玉力力。<0.时)的控制性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 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 倍基础宽度; 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 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 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 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4. 9 节的要求。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 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4.9节的要求。 4:1.20:详细勘察采取士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 价要求,井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 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 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 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 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 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4.1.21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 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 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 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1.22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为基坑工 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第4.8.4条的 规定。 4.1.23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1.24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 限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 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

4.2.1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室的岩土工程勘察。

4.2.1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室的岩土工程勘察。

4.2.2地下*室勘察的围岩分级方法应与地下*室设计采用的 标准一致。

周查,了解拟选方案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 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做出可行性评价,选择合适的*址租 *口。

4.2.4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测试等方法,初

查明选定方案的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初步确定岩体质量等级 围岩类别),对*址和*口的稳定性做出评价,为初步设计提任 依据。

1地貌形态和成因类型; 2 地层岩性、产状、厚度、风化程度; 3 断裂和主要裂隙的性质、产状、充填、胶结、贯通及组 合关系; 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5 地震地质背景; 6 地应力的最大主应力作用方向; 7 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排泄和动态变化; 8 地表水体的分布及其与地下水的关系,淤积物的特征; 9 *室穿越地面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管道等既有工程的 的相互影响

4. 2. 6初步勘察时,勘探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法或其他有效方法圈定隐伏断裂、构 造破碎带,查明基岩埋深、划分风化带; 2勘探点宜沿*室外侧交叉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00~ 200m,采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I级和Ⅱ级的岩体宜 钻入*底设计标高下1~3m;对Ⅲ级岩体宜钻入3~5m,对IV

级、V级的岩体和土层,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当有地下水时应采 取水试样;当*区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时,应进行有害气体 成分、含量或地温测定;对高地应力地区,应进行地应力量测; 4必要时,可进行钻孔弹性波或声波测试,钻孔地震CT 或钻孔电磁波CT测试; 5室内岩石试验和土工试验项目,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 定执行。

4必要时,可进行钻孔弹性波或声波测试,钻孔地震C1 或钻孔电磁波CT测试: 5室内岩石试验和士工试验项自,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 定执行。 4.2.7详细勘察应采用钻探、钻孔物探和测试为主的勘察方法 必要时可结合施工导*布置*探,详细查明*址、*口、*室穿 越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分段划分岩体质量等级(围 岩类别),评价*体和围岩的稳定性,为设计支护结构和确定施 工方案提供资料。

必要时可结合施工导*布置*探,详细查明*址、*口、*室穿 越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分段划分岩体质量等级(围 岩类别),评价*体和围岩的稳定性,为设计支护结构和确定施 工方案提供资料。

4.2.8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地层岩性及其分布,划分岩组和风化程度,进行岩 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2查明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 划分岩体结构类型: 3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并提出防治措 施的建议; 4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埋深,地下水的类型、 水位、补给排泄条件,预测开挖期间出水状态、涌水量和水质的 腐蚀性; 5城市地下*室需降水施工时,应分段提出工程降水方案 和有关参数; 6查明*室所在位置及邻近地段的地面建筑和地下构筑物、 管线状况,预测*室开挖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护措施。 4.2.9·详细勘察可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或孔间电

4.2.9·详细勘察可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

滋波CT测试等方法,详细查明基岩理深、岩石风化程度,隐伏 本(如溶*、破碎带等)的位置,在钻孔中进行弹性波波速测

试,为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岩体完整性,计算 动力参数提供资料。 4.2.10详细勘察时,勘探点宜在*室中线外侧6~8m交叉布 置,山区地下*室按地质构造布置,且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 50m;城市地下*室的勘探点间距,岩土变化复杂的场地宜小于 25m,中等复杂的宜为25~40m,简单的宜为40~80m。 采集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4.2.11详细勘察时,第四系中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 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室埋深、防护设计等需要确定;一般性 勘探孔可钻至基底设计标高下6~10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 按本节第4.2.6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4.2.12详细勘察的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除应满足初步勘察的 要求外,对城市地下*室尚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下列试验: 1采用承压板边长为30cm的载荷试验测求地基基床系数: 2采用面热源法或热线比较法进行热物理指标试验,计算 热物理参数: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热容: 3当需提供动力参数时,可用压缩波波速Up和剪切波波速 Vs计算求得,必要时,可采用室内动力性质试验,提供动力 参数。 4.2.13施工勘察应配合导*或**开挖进行,当发现与勘察资 料有较大出人时,应提出修改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建议。 4.2.14地下*室围岩的稳定性评价可采用工程地质分析与理论 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可采用数值法或弹性有限元图谱法计算。 4.2.15当*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他特殊情况 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4.2.16详细勘察阶段地下*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按本规范 符14产临西求协德一当声妊剂由家

试,为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岩体完整性,计算 动力参数提供资料。

置,山区地下*室按地质构造布置,且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 50m;城市地下*室的勘探点间距,岩土变化复杂的场地宜小于 25m,中等复杂的宜为25~40m,简单的宜为40~80m。 采集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4.2.11详细勘察时,第四系中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 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室理深、防护设计等需要确定;一般性 勘探孔可钻至基底设计标高下6~10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 按本节第4.2.6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1采用承压板边长为30cm的载荷试验测求地基基床系数: 2采用面热源法或热线比较法进行热物理指标试验,计算 热物理参数: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热容: 3当需提供动力参数时,可用压缩波波速Up和剪切波波速 V计算求得,必要时,可采用室内动力性质试验,提供动力 参数。

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可采用数值法或弹性有限元图谱法计算。 4.2.15当*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他特殊情况 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第14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围岩类别; 2 提出*址、*口、*轴线位置的建议; 3 对*口、*体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4提出支护方案和施工方法的建议; 5对地面变形和既有建筑的影响进行评价

4.3.1本节适用于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取 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4.3.2岸边工程勘察应看重查明下列内容: 1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交界处的复杂地层; 2高灵敏软土、层状构造七、混合土等特殊土和基本质量 等级为V级岩体的分布和工程特性; 3岸边滑坡、崩塌、冲刷、淤积、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 作用。 4.3.3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踏勘调查: 内容包括地层分布、构造特点、地貌特征、岸坡形态、冲刷淤 积、水位升降、岸滩变迁、淹没范围等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 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工作,并应对岸坡的稳定性和场址的适宜 性做出评价,提出最优场址方案的建议。 4.3.4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应调查岸线变迁和动力地质作用对岸线 变迁的影响;埋藏河、湖、沟谷的分布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潜 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其对场地稳 定性的影响; 2勘探线宜垂直岸向布置;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应根 据工程要求、地貌特征、岩土分布、不良地质作用等确定:岸坡 地段和岩石与土层组合地段宜适当加密: 3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 确定; 4水域地段可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或其他物探方法; 5对场地的稳定性应作出进一步评价,并对总平面布 黑体和其础形放于主注和于启地医冶用的险治相山

1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交界处的复杂地层; 2高灵敏软土、层状构造土、混合土等特殊土和基本质量 等级为V级岩体的分布和工程特性; 3岸边滑坡、崩塌、冲刷、淤积、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 作用。 4.3.3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踏勘调查, 为容包括地层分布、构造特点、地貌特征、岸坡形态、冲刷游 积、水位升降、岸滩变迁、淹没范围等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 应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并应对岸坡的稳定性和场址的适宜 性做出评价,提出最优场址方案的建议

4.3.4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

1工程地质测绘GB 1886.89-2015 食品添加剂 甘草抗氧化物,应调查岸线变迁和动力地质作用对岸线 变迁的影响;理藏河、湖、沟谷的分布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潜 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其对场地稳 定性的影响; 2勘探线宜垂直岸向布置;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应根 据工程要求、地貌特征、岩土分布、不良地质作用等确定;岸坡 地段和岩石与土层组合地段宜适当加密; 3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 确定; 4水域地段可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或其他物探方法; 5对场地的稳定性应作出进一步评价,并对总平面布 置、结构和基础形式、施工方法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

4.3.5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时,勘探线和勘探点应结合地貌特 征和地质条件,根据工程总平面布置确定,复杂地基地段应予加 密。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除 建筑物和结构物特点与荷载外,应考虑岸坡稳定性、坡体开挖、 支护结构、桩基等的分析计算需要。 根据勘察结果,应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施工及不良地质作用 的防治提出建议。

静力触探或静力触探与旁压试验相结合,进行分层,测定土的模 量、强度和地基承载力等;用十字板剪切试验,测定土的不排水 抗剪强度。

1非饱和土在施工期间和竣工以后受水浸成为饱和土的可 能性; 2土的固结状态在施工和竣工后的变化; 3挖方卸荷或填方增荷对土性的影响。 4.3.8各勘察阶段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勘探孔的深度、原 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数量等的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

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数量等的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有关 规定。

4.3.9评价岸坡和地基稳定

1 正确选用设计水位; 2 出现较大水头差和水位骤降的可能性: 3 施工时的临时超载; 4 较陡的挖方边坡; 5 波浪作用; 6 打桩影响; 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

规定外WB/T 1017-2006 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尚应根据相应勘察阶段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评价岸坡稳定性和地基稳定性; 2 提出地基基础与支护设计方案的建议: 3 提出防治不良地质作用的建议: 4 提出岸边工程监测的建议。

4.4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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