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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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pdf

定期对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组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要针对本单位风险可能引发的 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措施,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 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要实现“一源一案”。要保障监测管控投入 确保所需人员、经费与设施设备满足需要。 (五)强化风险公告警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风险 公告制度,定期组织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和 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 应急措施。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 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工程或单位的主要安全风险名称 等级、所在工程部位、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 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 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监测和预警。要将安全防 范与应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健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监管机制 (一)分级分类实施监管。水利安全风险实行分级监管。水利 部指导水利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水利工程安 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指导本地区的水利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水 利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根据所属单位、水利工程的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备案的风险等级为

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 施,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对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 制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应作为重大隐 惠挂牌督办。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 主管部门,要视情况实行严肃问责,违法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水利部制定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指导标准,明确水利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地方各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制度、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 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 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以重要时段、重点领 或、高风险区域、关键环节为重点,支持推动水利生产经管单位强 化安全措施,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有效降 低安全风险。要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相关费用应纳入安全生产措施费或安全 生产经费。 (三)强化风险信息管理。水利部依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 系统,建立区域和水利工程安全风险数据库,加强基础信息管理, 实现安全风险信息报送、统计分析、分级管理和动态管控等功能。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及监督工作,强化对本 地区信息上报工作的督导,每季度按要求上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录入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相关信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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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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