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导则(2020年修订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10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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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导则(2020年修订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10月).pdf

注:深圳币公交车辆车长以10~12m为主,当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包括车辆充电功 能时,单车最大占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25m;当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不含车辆充电 功能时,单车最大占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注:深圳市公交车辆车长以10~12m为主,当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包括车辆充电功 能时,单车最大占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25m;当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不含车辆充电 功能时,单车最大占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4.2.13500m以下规模的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站内车辆运行 区的净高不应小于4.0m;3500m²及以上规模的建筑配建公交首 末站,站内车辆运行区的净高不宜小于4.8m。 4.2.2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条件下,露天区域的场地宜设置顶 棚,且应满足遮阳、防雨、防震、防台风等要求。

1.2.3站内场地应平整,设计标高应保持一致NY/T 2382-2013 小菜蛾防治技术规范,到/发车位、 出入口的设计标高除外。

5. 1. 1 出入口

5.1.1.4出入口和站内道路不应与其他机动化交通方式共用, 有消防车道共用的情况除外。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弯道处;若因 条件限制设置在弯道处时,应满足公交车辆转弯半径和行车视 距的要求。

5.1.1.5出入口宜分开设置,有效宽度不应小于7m;若合并 设置,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m。

5.1.1.6 出入口交通组织

(1)出入口分开设置时,宜沿行车方向采用“右进右出” 的组织形式,先设置入口,后设置出口。 (2)出入口合并设置时,应避免进出车流交叉,宜采用 “右进右出”的组织形式。 (3)受规划条件或外围道路条件等限制时,出入口可采 用“左进”或“左出”的组织形式。

5. 1.1.7 出入口路缘石转弯半径

(1)出入口采用“右进”或“右出”的组织形式时,车 辆右转弯内侧的路缘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另一侧的路缘 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m。 (2)出入口采用“左进”或“左出”的组织形式时,车 辆左转弯内侧的路缘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5m,另一侧的路 缘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m。 5.1.1.8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 应能目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5.1.1.9出入口处应设置限高、限速、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鸣 笛和禁止社会车辆入内等标志标线;且应设置减速带、岗亭、 道闸等设施。

5. 1. 2 到/发车位

5.1.2.1到/发车位布局方式分为直列式和锯齿式两种,应优 先选用直列式。直列式到/发车位尺寸为15mx3.5m,车位纵向 安全间距为2.5m;锯齿式到/发车位宽度为3m,车位纵向安全 间距为4.5m。到/发车位具体形式与尺寸参见附录B。 5.1.2.2到/发车位应设置在直线、平坡段,不宜设置在曲线 段和坡道上。若条件限制,应设置在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 并间降欲干和小

5.1.2.2到/发车位应设置在直线、平坡段,不宜设置在曲线 段和坡道上。若条件限制,应设置在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 上,并作防滑耐磨等工程处理。

2.3车辆进出到/发车位应采用“顺车进、顺车出”的组 式,且车辆停靠时车身应全部进入到/发车位。

5.1.2.3车辆进出到/发车位应采用“顺车进、顺车出”的组

5. 1. 3 停车坪

5.1.3.2停车坪内应设置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 他运营标志。

王:1表申参数适用于停车位自身尺寸为13m×3.5m的情况;当建筑配建公交首末 站存在其他尺寸的停车位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各项参数。 2测量停车坪内通道最小宽度时,通道最小宽度范围不应包含到/发车位、停 车位等的尺寸。

注:1表中参数适用于停车位自身尺寸为13m×3.5m的情况;当建筑配建公交首末 站存在其他尺寸的停车位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各项参数。 2测量停车坪内通道最小宽度时,通道最小宽度范围不应包含到/发车位、停 车位等的尺寸。

5. 1. 4 回车道

5.1.5.1停车位布局方式分为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二种。 站内停车位布局方式宜采用斜列式或垂直式,边角地块视情况 灵活使用。

灵活使用。 5.1.5.2应按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障安全和与 柱网相协调的原则布局停车位;车辆进出停车位宜采用“倒车 进、顺车出”的组织形式。

5.1.5.2应按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障安 柱网相协调的原则布局停车位;车辆进出停车位宜采用 进、顺车出”的组织形式。

5.1.5.3停车位尺寸为13m×3.5m;在明确有其他特殊车型停 放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停车位尺寸。 5.1.5.4停车位与柱、墙、护栏及其他构造物间的横向和竖向 净距均不应小于0.5m

5.2.1.1应根据场地条件、客流需求、运营要求以及建筑柱网 等情况选择合理的站台形式。 5.2.1.2站台净宽不应小于2m,且应高出车行道0.2m。一个 到/发车位对应的站台长度不应小于15m。 5.2.1.3站台应设置在净宽不小于2.5m的人行通道上。 5.2.1.4站台登车面应设置隔离护栏,保障候车安全并方便乘 客排队。预留至少1个登车口,且宽度不小于1.5m。 5.2.1.5站牌应设置在登车口处,不得妨碍行人通行;站牌、 公共信息牌应有灯光照明装置。

5. 2. 2 候车区

5.2.2.2有条件时,宜为使用轮椅的乘客设置候车位,单个轮 椅侯车位的面积不应小于2m²(1.4mx1.4m)。

5.2.2.2有条件时,宜为使用轮椅的乘客设置候车位,单个轮

5.3.1建筑楼体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

5.3.2站务用房应紧邻车辆运行区同层建设,应尽量减少站内 人车交织;若条件限制,站务用房可按两层形式建设,其中安 全监控室、调度室、卫生间等应与场地同层设置,其他站务用 房应相邻设置在场地上二层或夹层。

务用房(不含设备室、变配电室)的最小

注:1站务用房(不含设备室、变配电室)主要为站务及司乘人员提供办公、调度、 休息等服务,包括监控室、调度室、办公室、岗亭、餐饮室、休息室、卫生间、母 婴室、会议室、清洁室、茶水间、沐浴室等。

5.4.1站内应设置盲道、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且应符

不同停车位规模对应的充电桩和变配电

注: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过 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 2建设用地项目应预留公用开关房空间,公用开关房尺寸不应小于3m×8m或 4mX6m

注: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过 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 2建设用地项目应预留公用开关房空间,公用开关房尺寸不应小于3m×8m或 4mX6m

5.5.4变配电室不宜临近办公区域设置

交配电室不宜临近办公区域设置

5. 6. 1 总体要求

5. 6. 2 给排水设施

处的排水沟应设置在直线下坡段;到/发车位周边的排水沟应 设置为暗沟。站内应结合实际需求设置水泵。

5.6.3.3供电系统应独立管理

5.6.4.2当站内设置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时,疏散走道和疏散 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5.6.4.3出入口不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共用。当出入口和 站内道路与消防车道共用时,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 (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 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5. 6.5 通信设施

1为便于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导则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导则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等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文件

2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文件

3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文件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名称修改为《深圳市建筑 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导则》;2.梳理优化导则的章、节、条, 将“4建设规模”和“5总体布局”等两个章节合并为“4空 间布局”一个章节;3.删减、修改和增加部分术语;4.优化调 整到发车位规模、出入口路缘石转弯半径、人行通道净宽、 站务用房规模、变配电室规模等指标;5.新增充电桩与停车位 的配置比例、消防设施等指标;6.条文说明补充大量示意图以 更设计人员理解和执行。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调研,认 真总结建筑配建公交首未站设计、建设、使用等实践经验和建 筑配建公交首未站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参考国内 外标准,并在产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 讨论、协调,最终确定各项指标要求。 为便于户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 用本导则时能止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深圳市建筑配建公 交首末站设计导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导则的 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导则正文同等的 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导则规定的参考,并由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与适时修订。

目次1 总则332 术语343建设内容.364空间布局,4.1平面布局4.2立面布局435设施设置要求.445.1车辆运行区445.2客流集散区585.3站务用房615.4人行设施,. 635.5充电设施,655.6其他配套设施32

1.1本导则旨在通过明确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设内容、空 间布局、设施设置要求等相关内容和具体指标,进一步提升深 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完善建筑配 建公交首末站的标准化设计,加快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设 进程。 1.2本导则的编制,首先参照国家、行业及深圳市相关规范标 准的有关内容;其次,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与总结深圳既有实 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实际情况,科学 地编制适合深圳市的建筑配建公交首未站设计导则。 1.3本导则是深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方案设计的指导性 文件,也是深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方案审查的参考依 据。 1.4本导则界定的适用范围为深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未站的 设计和建设工作JJF 1427-2013 微机电(MEMS)线加速度计校准规范,公交换乘枢纽、独立占地及立体式(机械) 公交场站可参照执行。 1.5本导则对建筑配建公交首未站的给排水、电气、消防、通 信、暖通等提出了相关规定,但导则中所涉及的相关配套设施 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因此配套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 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深圳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设

2设备室为供配套设备安放、运行的用房,应根据建筑设计、建筑配建公交首 末站使用等因素设置,包括排风排烟机房等。 3.2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市政府相关政策,建筑配 建公交首末站应预留充电桩建设条件。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m 的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应设置充电设施;小于1500m的建筑配 建公交首末站可设置充电设施。

不同类型公交车辆单车最大占建筑面积

(1)若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不含车辆充电功能,则单车 占建筑面积应采用低限值。如规划建筑面积1000m,站内不设 置充电设施,则此建筑配建公交首未站有效车位数不应小于5 个(1000一200=5)。 (2)若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包括车辆充电功能,单车占 建筑面积指标取值按200~225m²计算。如规划建筑面积 600m²,则此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有效车位数为7.1~8个,方 案设计时有效车位数不应小于7.5个(小数小于0.5的取0.5

大于0.5的向前取整)。

大于0.5的向前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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