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15-201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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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115-201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pdf

3.1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3.1.1装配式钢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Q390钢和Q460钢, 其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1591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1.2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 接构件或连接件应具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和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 构采用的钢材,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并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 标准》GB50017的规定。

QB/T 4893-2015 软冰淇淋及软雪糕浆料3.1.3连接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螺栓应符合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和《六角头螺栓》 GB/T5782的规定; 2高强度螺栓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或《钢结 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3633的规定; 3锚栓宜采用Q235钢或Q345钢,并应复合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 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4螺钉、螺栓应符合国家标准《紧固件螺栓和螺钉通孔》GB/T5277、《紧固件 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 GB/T3098.2、《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细牙螺纹》GB/T3098.4、《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钊》GB/T3098.5、《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6 《紧固件机械性能自钻自攻螺钉》GB/T3098.11和《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母》 GB/T3098.15等的规定: 5焊钉(栓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10433 的规定; 6自钻自攻螺钉应符合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1和 《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2的规定; 7预埋件、挂件、金属附件及其他金属连接件所用钢材及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1.4处于潮湿、沿海等腐蚀环境的金属连接件应采用不锈钢或经防腐蚀处理的产品 3.1.5处于外露环境并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受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的钢构 件,宜采用耐候钢或经防腐蚀处理过的钢材,耐候钢应符合国家标准《焊接结构用耐 候钢》GB/T4172的规定

3.1.6进口金属连接件应有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其质量不应低于国内同类产品 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需方的要求。 3.1.7非焊接结构用铸钢连接件的材质与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 件》GB/T11352、《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铸造件》GB/T14408的规定。 3.1.8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或《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选择的焊条牌号和性能应与主体金属力学 性能相适应。

3.1.9钢结构楼盖采用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时,宜采用闭口型压型钢板,其材质和材料 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用压型钢板》GB/T12755的相关规定。 3.1.10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楼(屋)面板中的钢筋,其材质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的规定

3.1.9钢结构楼盖采用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时,宜采用团口型压型钢板,其材质和材料

3.2.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所采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力学性能和质量标准应分别 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07的规定。 3.2.2钢管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对Q235钢管不宜低于C40;对Q345钢管不宜低 于C50;对Q390、Q420钢管不应低于C50。组合楼板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不宜高于C40

3.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所采用的防火产品应为经国家认可检测机构检验的合格 产品。 3.3.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 GB14907的有关规定。 3.3.3采用的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和《建筑 用阻燃密封胶》GB/T24267的规定。 3.3.4密封条的厚度宜为4mm20m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密 封胶条》GB/T24498的规定。密封胶应符合国家标准《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或《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且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聚 氨酯泡沫填缝剂应符合行业标准《单组分聚氨酯泡沫填缝剂》JC936的规定。 3.3.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所选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和蓄热系数应满足山东 省节能标准的要求,其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中的A级或B级要求

3.3.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岩棉、矿渣棉、玻璃棉等符合功能或设计要求的 保温材料和隔声吸声材料。也可采用符合功能或设计要求的其他具有保温和隔声 吸声功能的材料。 3.3.7岩棉、矿渣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1835的规定。玻璃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 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绝热用玻璃棉及其制品》GB/T13350的 规定。 3.3.8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中的围护墙体的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用 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的有关规定。 3.3.9围护系统的材料与部品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 素限量》GB6566的规定;室内材料与部品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中的有关规定。 3.3.10围护钢骨架及钢制组件、连接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采用其他有效防腐处理措 3.3.11门窗玻璃组件的性能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中的 有关规定。当采用安全玻璃时,应采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 组合的安全玻璃。 3.3.12门窗部品的性能分级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1 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注明外门窗抗风压、气密 性、水密性、保温、抗结露因子、隔声等性能的要求,且应注明所采用的门窗材料、 颜色、玻璃品种及开启方式等要求,

3.3.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岩棉、矿渣棉、玻璃棉等符合功能或设计要求的 保温材料和隔声吸声材料。也可采用符合功能或设计要求的其他具有保温和隔声 吸声功能的材料。 3.3.7岩棉、矿渣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1835的规定。玻璃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 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绝热用玻璃棉及其制品》GB/T13350的 规定。

3.3.12窗部品的性能分级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厂窗气密、水密、抗 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注明外门窗抗风压、 性、水密性、保温、抗结露因子、隔声等性能的要求,且应注明所采用的门窗木 颜色、玻璃品种及开启方式等要求

护系统的防水材料、涂装材料、防裂材料

1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行业标《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IGJ/T235中的有关要求,并应注明防水、透气、耐老化、防开裂等技术参数要求: 2屋面围护系统的材料应根据建筑物重要程度、屋面防水等级选用,防水材料性 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中的有关规定; 3坡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中的有关 规定; 4种植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中的有 关规定。

4种植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中的 关规定。 3.3.1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所用的装修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50210的规定。

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50210的规定。

3.3.1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用胶粘剂应保证其粘合部位强度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胶粘剂防水性、耐久性应满足结构的使用条件和设计使用年 限要求。

3.3.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备管线所采用的材料及其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 规定。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备管线所采用的材料及其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

4.0.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符合建筑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满足建筑体系化、设计标 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4.0.2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功能和性能要求,并应符合建筑、结构、设备与管线和室 内装修的整体化设计原则。 4.0.3建筑设计过程中宜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建筑结构与设备与管线、室内外 装修等专业之间的协同配合,做到结构与管线分离。 4.0.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4.0.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装配式钢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

4.0.3建筑设计过程中宜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建筑结构与设备与管线、室内外 装修等专业之间的协同配合,做到结构与管线分离。 .0.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4.0.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

4.0.6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合理规划,进行一体化设计。项目的实施应符

1规划与建设全过程,应加强业主、设计、制作和安装各方之间的协调; 2项目设计阶段,应加强建筑、结构、设备与管线和装修等专业之间的配合; 3项目施工阶段,应加强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各方之间的协调。 4.0.7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体系的预制钢结构构件可包括预制梁柱构件或组件、预制板 式组件和预制空间模块组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标准化制作的要求: 2宜满足标准化设计、模数化设计的要求; 3应满足制作、运输、堆放和安装对尺寸、形状的要求; 4应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 4.0.8预制组件及连接构造设计时,宜符合以下规定: 1预制组件少规格、多组合; 2连接构造应满足受力要求并应有利于提高安装效率和施工质量。 4.0.9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 结构技术规程》JGJ99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的要求,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结构体系的整体性; 2根据预制组件采用的结构形式、连接节点构造方式和连接节点性能,确定结构 的整体计算模型;

4.0.10装配式钢结构中,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混凝土构件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 规定。钢管混凝土构件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50936 和《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138的相关规定。 4.0.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相关规定。 4.0.1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 规程》JGJ251的相关规定。 1.0.1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外露预埋件和连接件应按不同环境类别进行封闭或防腐 防锈处理,并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4.0.1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组件加工、安装和装修宜采用BIM技术进行控制。

5.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居住建筑类型时,居住区规划布局和建筑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 2用于公共建筑类型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结合立面色彩、材料选择和细 部装饰等丰富建筑造型与空间,并展现钢结构建筑的特点。 5.1.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布局应考虑当地的气候、风向、日照等气象、地理条件, 选址应考虑具备良好工程地质条件的场地。 5.1.3建筑设计应采用统一建筑模数协调尺寸,并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 准》GB50002的规定。 5.1.4建筑的基本单元、钢构件、建筑部品应进行标准化设计,并满足重复使用率 高、组合多样的要求。 5.1.5居住建筑宜采用整体式厨房、卫生间、预制管道并、排烟道等建筑部品。 5.1.6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GB50352的规定。住宅 建筑设计尚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宿舍等其他居住建 筑设计以及公共建筑设计尚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地方规定。 5.1.7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隔声性能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的规定。 5.1.8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热工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 范》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026的规定。 5.1.9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满足其他相关设计规范、标 准以及地方规程的规定

5.2.1建筑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各功能空间布局合理、有序,并能满足空间的 灵活性与可变性。 5.2.2建筑竖向布置宜规则,竖向承重构件宜上、下连续。 5.2.3当建筑平面形状复杂、各部分高度差异大或楼层荷载相差悬殊时,宜设置 变形缝。

1每一模块单元含有一处竖向交通和一组完整的套型组合; 2模块单元具有结构独立性,结构体系同一性、可组性,组合后具备结构整体性 3模块单元的设备应为独立的系统,并应与整体建筑协调

5.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筑高度 层高和室内净高应满足标准化的模数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GB50352的相关规定。 5.3.2建筑外立面设计宜简洁,并满足经济、美观以及多样化的要求。 5.3.3建筑外立面宜采用轻质、耐久、不易污染的饰面材料。 5.3.4建筑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应采用标准化建筑部品。当外墙需 设置空调挑板时,宜与建筑阳台合并处置。 5.3.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屋面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E 50345的规定。 5.3.6烟窗、风道、排气管等高出屋面的构筑物与屋面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应 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并应做好保温隔热的构造处理

5.4.1建筑围护结构宜采用非砌筑墙体,洞口周边、角部宜增设加强措施。 5.4.2建筑围护结构单元宜为规则的平面构件。当采用非矩形或非平面构件时, 构件接缝位置和形式应与建筑立面协调统一。 5.4.3围护结构单元的划分应满足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功能、结构、经济性和立面 形式等要求,并满足工业化生产、制造、运输以及安装的需要。 5.4.4建筑外围护结构应采用结构构件与保温、气密、饰面等材料的一体化集成系 统,满足结构、防火、保温、防水、防潮以及装饰等设计要求。

5.4.5外围护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外围护系统的性能要求; 2外墙板及屋面板的模数协调要求; 3屋面结构构造节点; 4外墙板连接、接缝及外门窗洞口等构造节点; 5阳台、空调板、装饰件等连接构造。 5.4.6组合墙体单元的接缝及门窗洞口等防水薄弱部位宜采用材料防水和构造防水 相结合的做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板水平接缝宜采用高低缝或企口缝构造; 2墙板竖缝可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 3当板缝空腔需设置导水管排水时, 板缝内侧应增设气密条密封构造

5.4.10预制非承重内墙的接缝处理宜根据板材端部形式和工程实际需要采用适 的连接方法,并采取构造措施防止装饰面层开裂剥落

5.5.1建筑部品设计应遵循标准化、系列化的原则,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前提下,提 高建筑部品的通用性。 5.5.2建筑部品的设计使用年限、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 设计要求。 5.5.3建筑部品设计应结合建筑类型、功能以及工程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部品 类型、尺寸以及装配方式。 5.5.4建筑部品与主体结构和钢结构组件之间、建筑部品之间的连接应稳固、牢靠 构造简单、安装方便,连接处应做好防水、防火构造措施并保证保温隔热材料的连 续性以及气密性等设计要求。 5.5.5门窗部品的尺寸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5824的 规定。门窗部品的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 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的规定。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国家 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的规定。 5.5.6住宅建筑的卫浴部品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 GB/T11977的规定。 5.5.7住宅建筑的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的模数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家具和厨房

5.7住宅建筑的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的模数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家具和厨房 备模数系列》JG/T219的规定,住宅整体厨房部品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整体 房》JG/T184的规定。 5.8楼梯部品宜采用梯段与平台分离的方式

5.5.8楼梯部品宜采用梯段与平台分品

6.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和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的规定。

6.1.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传力路径; 2应具有适宜的承载能力、刚度及耗能能力: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 地震作用的能力; 4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6.1.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 2结构竖向布置宜保持刚度、质量变化均匀; 3结构布置应考虑温度作用、地震作用或不均匀沉降等效应的不利影响,当设置 变形缝时应满足应的功能要求。 6.1.6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建筑,若采用应 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 6.1.7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时采用的荷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6.1.8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结构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因安装误差而产生的不均 匀变形、受力偏心、应力集中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应考虑不同材料的温度变化、基础 差异沉降等非荷载效应的不利影响

6.1.9对于设防烈度8度(0.2g)及以上地区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可采用消能减震 或隔震技术,相关要求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行业标准 《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范》JGJ297执行。

6.2结构体系和计算分析

6.2.1装配式建筑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连接节点的构造方式和性能确定,并应与实际 情况相符,所选取的模型应能准确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态,连接节点的假 定应符合结构实际采用的节点形式。结构分析可选择空间杆系、空间杆一墙板元及其 他组合有限元等计算模型。 6.2.2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以及特别不规则的多高层钢结构建筑,应采用至少两 个不同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6.2.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力计算可采用弹性分析。分析时可根据楼板平面内的整体 刚度情况假定楼板平面内的刚性。当有措施保证楼板平面内的整体刚度时,可假定楼 板平面内为无限刚性,否则应考虑楼板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6.2.4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的比值 不得超过1/400;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的比值,不 得超过1/350:结构在空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 的比值不得超过1/50。 6.2.5高度不小于60m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和高度不小于80m的其他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应进行风振舒适度验算,验算方法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 的规定。 6.2.6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不应小于3Hz,竖向 振动加速度峰值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规定。 6.2.7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选用技术成熟的结构体系,当采用非常规结构体系 时,应有可靠的理论和试验依据并应经充分的技术论证。 6.2.8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可选用刚性节点或半刚性节点钢框架结构、钢框架支 撑(中心支撑或偏心支撑)结构、钢框架屈曲约束支撑结构、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 钢框架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也可采用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体系;当建筑 高度不超过50m、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8度(0.2g)时也可选用梁端铰接钢框架屈曲 约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当用于低层(不超过3层)和设防烈度 不超过8度(0.2g)时,也可选用梁端铰接钢框架门形支撑结构体系。 6.2.9当选用梁端铰接钢框架屈曲约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或梁 端铰接钢框架门形支撑结构体系时,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6.2.10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框架柱可选用H型钢柱、方(矩)形钢管混凝土柱、 圆形钢管混凝土柱、异形钢管混凝土柱等形式;剪力墙宜优先选用延性墙板或带有 属曲约束功能的墙板:支撑可选用普通支撑或屈曲约束支撑。

6.2.2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以及特别不规则的多高层钢结构建筑,应采用 个不同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6.2.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力计算可采用弹性分析。分析时可根据楼板平面内 刚度情况假定楼板平面内的刚性。当有措施保证楼板平面内的整体刚度时,可 板平面内为无限刚性,否则应考虑楼板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6.2.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中抗侧力构件承受的剪力,对于柔性楼、屋盖建筑,抗 侧力构件承受的剪力宜按抗侧力构件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对于 刚性楼、屋盖建筑,抗侧力构件承受的剪力宜按抗侧力构件等效刚度的比例分配。

6.3墙体、楼面(屋面)板设计

6.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外墙、内墙设计与计算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各相关设计标准的要求。 6.3.2外围护系统结构分析的计算模型应与实际构造相符合。结构分析所采用的基本 假定和简化计算,应有理论或试验依据。 6.3.3外墙围护系统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外墙装饰件、门窗等部品应与围护结 构可靠连接,连接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时,连接件承载力设计的安全等级应提高, 其结构重要性系数应取1.1。 6.3.4外墙围护系统设置于外墙上的附属部(构)件应进行构造设计与计算分析。 建筑遮阳挡雨构件、雨水管、空调构件、装饰件、栏杆等应与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可靠连接,并应按有关要求加强连接部位的保温防水构造。

6.3.5楼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板可选用工业化程度高的压型钢板组合楼板、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钢 筋桁架混凝土叠合楼板、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及预制预应力空心板叠合楼板 等; 2楼板应与钢结构主体进行可靠连接 3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且房屋高度不超过50m时,可采用装配式楼板(全预制楼 板)或其他轻型楼盖,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保证楼板的整体性: 1)设置水平支撑;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制板之间的可靠连接

1抗震设计时,连接设计应符合构造措施要求,按弹塑性设计,连接的极限承载 力应大于构件的全塑性承载力; 2连接构造应体现装配化的特点,连接形式可采用螺栓连接或焊接; 3连接节点的形式不应对其他专业或使用功能有影响; 4在有可靠依据时,梁柱可采用全螺栓连接的半刚性连接,结构计算应考虑节点 转动刚度的影响;也可采用螺栓连接的铰接连接。

6.4.2柱脚可采用外包式或埋入式。当不少于两层地下室且嵌固端在地下室顶板时, 延伸到基础底板上的钢柱脚可做成外露铰接式。地下室外围护墙体宜设置在柱外侧。 6.4.3外墙板部品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节点应牢固可靠、传力简捷、构造合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 不应发生破坏; 2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的方式,以保证外墙板部品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层间 位移,当主体结构承受50年重现期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时,外墙板部品不 应因为层间变形而发生开裂、起鼓、零件脱落等损坏;在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变形 量达到1/100时,外墙体部品不能发生掉落; 3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4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使用年限要求

6.5.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楼梯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梯和钢楼梯,楼梯与支承构件之间宜采用简 支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楼梯宜一端设置固定铰,另一端设置滑动铰,其转动及滑动能力应满足 结构层间位移的要求,在支承构件上的最小搁置长度不宜小于100mm; 2)预制楼梯设置滑动铰的端部应采取防止滑落的构造措施; 2楼梯宜与主体结构柔性连接,不宜参与整体受力。 6.5.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中的阳台可采用挑梁式预制阳台或挑板式预制阳台。其结构 构件的内力和正常使用阶段变形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验算。 6.5.4楼梯、电梯并、机电管井、阳台、走道、空调板等组件宜整体分段制作,设计 时应根据构件的实际受力情况进行验算

7.1.1围护体系包括外围护体系和内围护体系。外围护体系包括外墙围护体系和屋面围 护体系,内围护体系包括内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7.1.9连接件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

7.2.1外墙围护系统的性能应满足下列要

1抗风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等安全性能的要求; 2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隔声性能、热工性能等功能性能的要求:

3耐久性的要求。 7.2.2外围护系统设计应包括系统材料性能参数、系统构造、计算分析、生产及安装要 求、质量控制及施工验收要求。 7.2.3外墙立面设计应与部品构成相协调、减少非功能性外墙装饰部品,并应便于制作 安装及维护。 7.2.4外墙外保温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材,其材料及系统性能应满足行业标准《外 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中的有关规定。 7.2.5外墙部(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根据钢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应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2.6外墙围护系统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当不满足时应 采取保温断桥构造措施。 7.2.7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外门窗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外门窗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可开启面积和气密性条件等应满足山东省 的节能有关规定。 7.2.8外门窗应与墙体可靠连接,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 保温性能不应低于外门窗的相关性能要求。 7.2.9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 施,防水措施宜不少于两道,同时应满足防水透气、防潮、隔汽、防开裂等构造要求。 7.2.10外围护的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其外墙门窗及外墙的计权 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应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的相关规定。 7.2.11穿越外墙上的管线、洞口,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穿越外墙上的管线、洞口及 有可能产生声桥和振动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 7.2.12外墙围护系统设置在外墙上的户内管线,宜利用墙体空腔布置或结合户内装修 装饰层设置,应便于检修和更换。 7.2.13蒸压加气混凝土(蒸压瓷粉加气混凝土)外墙板的板材性能、连接构造、板 缝构造等要求应符合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的有关 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的布置形式(横板、竖板、拼装大板)应满足建筑的开间 和层高模数尺寸的要求,避免出现非模数及非标准的特殊规格板材; 2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A3.5; 3当采用竖墙板和拼装大板时,应分层承托;当采用横板时,应按一定高度由主 体结构承托; 4加气混凝土板外墙应根据技术条件宜选用下列安装方式:钩头螺栓法、滑动螺 栓法、内置锚法、摇摆型工法: 5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外墙应做饰面防护层

6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外墙面及有防潮要求的内墙面应用专用防水界面剂进行封闭 处理; 7用于民用建筑外墙,可采用单一材料的蒸压瓷粉加气混凝主自保温外墙板,也 可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与其他轻型保温装饰板组成的复合墙板; 8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与主体结构交界处、板与板之间应预留10mm20mm的 隙,中间嵌PE棒,缝隙用PU发泡剂填充,打密封胶防水;有防火要求时,应填入队 火材料,交界处用抗裂砂浆压入200mm宽耐碱网布; 9门窗洞口处宜采用嵌入板缝之间的、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的扁钢进行加强。

7.2.14钢龙骨组合外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龙骨上下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宜采用柔性连接方式 2钢龙骨双面热浸镀锌量不应小于100g/m²,双面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14ur 3龙骨截面规格、间距、连接件和连接的计算应符合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 构技术规范》GB50018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7.2.16建筑幕墙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

2玻璃幕墙的设计应符合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规定; 3金属与石材幕墙的设计应符合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 4人造板材幕墙的设计应符合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 的规定: 5主体结构中连接幕墙的预埋件、锚固件应能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必要 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有效措施,考虑幕墙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幕墙应与主体 构可靠连接,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 值。

7.3.1屋面围护系统设计应包含材料部品的选用要求、构造设计、排水设计、防雷设计 等内容。 7.3.2屋面围护系统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造型、重要程度、使用功能、所处 环境条件确定。 7.3.3屋面围护系统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 规定,屋面围护系统平均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满足山东省建筑节能指标要求。 7.3.4当屋盖结构板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时,其屋面保护层(或架空隔热层)、保温层, 防水层、找平层、找坡层、设计构造等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中的有关规定。 7.3.5采用轻型屋面、金属板屋面,屋面应具有相应的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和变形能 力,其材料选用、系统构造应满足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和《坡屋面 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中的有关规定。

7.4.1内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 内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1内隔墙应满足自承重、悬挂重物、防火、隔声等要求,卫生间和厨房的内隔墙应 满足防潮、防水要求: 2住宅分户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的有 关要求; 3内隔墙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 物质限量》GB18582有关规定; 4室内管线宜敷设在装饰夹层中,避免管线安装和维修更换对墙体造成破坏: 5墙板与不同材质墙体的板缝应采取弹性密封措施,门框、窗框与墙体连接应满足 可靠、牢固、安装方便的要求:

6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的镶嵌式内墙应在钢梁、钢柱间设置变形空间,分户墙 的变形空间应采用轻质防火材料填充。 7.4.2当采用装配式轻质条板隔墙系统(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和蒸压瓷粉加气混凝土墙 板等)时,应经过模数协调确定隔墙板中基本板、洞口板、转角板和调整板等类型板的 规格、尺寸和公差。 7.4.3蒸压加气混凝土内墙板与主体结构交界处应预留10mm~20mm的缝隙,缝隙用 PU发泡剂填充;有防火要求时,应填入防火材料,粘结砂浆勾缝,板缝处用抗裂砂浆 压入200mm宽耐碱网布。 7.4.4内隔墙可采用装配式骨架复合板隔墙系统,其空腔层内可敷设设备管线 7.4.5内隔墙应考虑固定物件、固定装饰材料的要求,其位置和承载力应符合安装要习 7.4.6钢筋混凝土叠合板、压型钢板叠合板楼盖下方的居住空间宜设置吊顶,其吊顶空 内可敷设电气等管线。 7.4.7厨房、卫生间的吊顶宜设置检修口。 7.4.8楼地面宜采用架空地板系统,架空层内可敷设设备管线。架空地板系统宜设置减 振构造;架空层架空高度应根据管径尺寸、敷设路径、设置坡度等确定,并应设置检修 口。

8.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给水排水管线、供暖通风空调管线、电气管线设计,宜采用 与结构主体相分离的设计方式,以满足结构主体耐久性和安全性要求。 8.1.2设备及管线设计应满足施工和维护的方便性,且在维修更换时不影响结构主体的 寿命和功能。 8.1.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和电气等系统及管线应进行综合设 计,管线平面布置应避免交叉,竖向管线应相对集中布置。 8.1.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备和管线设计宜与建筑结构设计同步进行,预留预理应遵守 结构设计模数规定,不应在预制构件安装后剔槽、沟、孔、洞等。 8.1.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部品与配管连接、配管与主管网连接、部品之间连接的接口 应标准化。 8.1.6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 中的有关规定。 8.1.7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备和管线穿越楼板和墙体时,应有防水、防火、隔声、密封 等措施,防火封堵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1.8在具有防火保护层的钢结构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吊架时,应不影响钢结构的防火 及防腐性能

8.2.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宜敷设在地面架空层、墙体的架空层或夹壁 墙中,并采取隔声减噪和防结露措施。 8.2.2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并结合房间净高、楼板跨度、设备管线 等因素确定设计方案。 8.2.3共用给水、排水立管及控制阀门和检修孔应设在住宅套外管道并内。 8.2.4穿越预制墙体、楼板及预制梁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预留孔洞及套管,套管应与钢梁 腹板焊接牢固。 8.2.5室内给水排水管线应设置检修口,方便检修与更换。 8.2.6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储水罐等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做好预留或 预理。 8.2.7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给水系统配水管 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8.3供暖、通风和空调

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室内供暖、通风、空调和新风等管道宜与建筑结构体分离,

线宜敷设在吊顶或地面架空层内, 8.3.2空调及通风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宜结合建筑方案进行整体设计,并应预留接口位置。

线宜敷设在吊顶或地面架空层内

1优先选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干法施工; 2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回水管宜优先选用干法施工,安装散热器的墙板构 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8.3.5厨房、卫生间不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8.3.6对于钢结构住宅内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流的机械排风系统,且应留有所 需的进风面积,其房间的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 8.3.7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冷热输送管道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采取防结露和绝热措 施,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8.3.8设备基础和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按设备技术要求预留孔洞,并应采取减 震措施。供暖及通风管道应采用牢固的支、吊架并应有防颤措施。 8.3.9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管线应设置检修口,方便检修与更换。 8.3.10厨房、卫生间宜设置水平排气系统,并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 染墙面的部品。 8.3.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套内宜设置水平换气的新风系统,应预留安置口并应做好防 水和封堵措施。

3.4.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室内电气管线宜敷设在地面架空层、吊顶和墙体的空腔层或夹 壁墙中。 8.4.2电气管线敷设方式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管线不应与热水、可燃气体管道交叉 8.4.3在装配式内隔墙夹层敷设电气管线时,应满足管线的安全间距要求。 3.4.4电气管线敷设时,应采取穿管或线槽保护等安全措施,严禁直接敷设 3.4.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合理配置智能化系统,选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通 用性的要求,

8.4.6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

1电气和智能化的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分离; 2电气和智能化系统的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设置; 3住宅每套应设置户配电箱和智能化家居配线箱; 4楼梯间、走道等公共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 控制措施; 5住宅每套应设置电能表,共用设施宜设置分项独立计量装置:

6电气和智能化设备应采用模数化设计,且应满足准确定位要求; 7内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管线连接处宜采用可弯曲电 气导管。

8.4.7防雷及接地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有关规定 并应按防雷分类设置防雷设施。电子信息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 雷技术规范》GB50343中的有关规定; 2防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利用建筑及钢结构自身作为防雷接地装置。构件连 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其预留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 3外围护系统的金属围护构件、金属遮阳构件、金属门窗等应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配电间、弱电间、监控室、各设备机房、竖井和设洗浴设施的卫生间等应设等电 位联结,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联结

9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9.0.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有建筑节能设计中关于建筑体 型系数、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窗墙比等相关规定。 9.0.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外墙应采取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 9.0.3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夹芯外墙板时,其保温层应连续,宜合理选用穿透保温材料 的连接件。 9.0.4预制外墙与梁、板、柱连接处应采取可靠措施,保持墙体保温材料的连续性。 9.0.5外墙板及屋顶宜采用复合结构和轻质、高效保温隔热材料。 9.0.6室外钢构件与建筑结构体连接宜采用铰接或特殊设计,连接部位宜采用保温层覆 盖。 9.0.7预制外墙的门窗洞口与门窗框间连接处的密闭性不应低于门窗的密闭性。 9.0.8通风和空调等设备应选用能效比高的节能型产品。装配式住宅供暖及空调系统应 分户或分室调节。 9.0.9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节能的产品,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设置自控系统,电气控制系 统和计量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节能设计的要求,

10.1.1建筑组件、部品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生产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设备,应有专门 的生产、技术管理团队和产业工人,并应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及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位 系。 10.1.2建筑组件、部品应在工厂生产,生产过程及管理宜应用信息管理技术,生产工 序宜形成流水作业。 10.1.3生产单位宜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编码标识系统。 10.1.4建筑组件、部品生产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生产条件编制生产工艺方案,对构 造复杂的部品或构件宜进行工艺性试验。 10.1.5建筑组件、部品生产前,应有经批准的构件深化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设计深 度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技术要求

10.1.6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控制应符合下死

1首批(件)产品加工应进行自检、互检、专检,产品经检验合格形成检验记录, 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2首批(件)产品检验合格后,应对产品生产加工工序,特别是重要工序控制进行 巡回检验。 3产品生产加工完成后,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根据图纸资料、施工单等对生产产品按 批次进行检查,做好产品检验记录。并应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记录,同时应 增加抽样检测样本数量或频次。 4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图样及工艺技术要求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等进行出厂检验 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签署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入库,无合格证产品不得入库。 10.1.7建筑组件、部品生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1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复验,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应进行质量验收。 10.1.8建筑组件、部品生产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应提供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建筑部品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执行产品标准的说明、出厂 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10.1.9建筑组件、部品的运输方式应根据组件、部品特点、工程要求等确定。建筑部 品或构件出厂时,应有部品或构件重量、 吊点位置、能否倒置等标志。

10.2.1钢构件加工制作工艺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 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10.2.2钢构件和装配式楼板深化设计图应根据设计图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编制, 其内容包括设计说明、构件清单、布置图、加工详图、安装节点详图等。 10.2.3钢构件宜采用自动化生产线进行加工制作,减少手工作业。 10.2.4钢构件与墙板、内装部品的连接件宜在工厂与钢构件一起加工制作。 10.2.5钢构件焊接宜采用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并应按评定合格的工艺进行焊接。 焊缝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 范》GB50661的规定。 10.2.6高强度螺栓孔宜采用数控钻床制孔和套模制孔,制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钢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10.2.7钢构件除锈宜在室内进行,除锈方法及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 宜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除锈等级应不低于Sa2.5级。 10.2.8钢构件防腐涂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室内进行防腐涂装; 2防腐涂装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执行,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应依据建筑不同部位 对应环境要求进行防腐涂装系统设计;

工且在室内进行防腐途装; 2防腐涂装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执行,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应依据建筑不同部位 对应环境要求进行防腐涂装系统设计; 3涂装作业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的规定执行。 10.2.9必要时,钢构件宜在出厂前进行预拼装,构件预拼装可采用实体预拼装或数字 模拟预拼装。

10.2.10预制楼板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型钢板应采用成型机加工,成型后基板不应有裂纹; 2钢筋架楼承板应采用专用设备加工; 3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加工应符合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 规定。

10.3外围护部品生产

10.3.1外围护部品应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外围护 部品室内侧材料尚应满足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10.3.2外围护部品生产GB/T 21723-2021 麦( 稻 )秸秆刨花板,应对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进行控制, 10.3.3预制外墙部品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窗的预理件设置应在工厂完成; 2不同金属的接触面应避免电化学腐蚀; 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的生产应符合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 JGJ/T17的规定。 10.3.4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的骨架、基层墙板、填充材料应在工厂完成生产。 10.3.5建筑幕墙的加工制作应按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 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的规定执行

10.4.1内装部品的生产加工应包括深化设计、制造或组装、检测及验收,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内装部品生产前应复核相应结构系统及外围护系统上预留洞口的位置、规格等; 2生产厂家应对出厂部品中每个部品进行编码,并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部品进行质 量追溯; 3在生产时宜适度预留公差,并应进行标识,标识系统应包含部品编码、使用位置 生产规格、材质、颜色等信息。 10.4.2部品生产应使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并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10.4.3内装部品生产加工要求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深化,满足性能指标要求,

10.5包装、运输与堆放

10.5.1组件、部品出厂前应进行包装,保障组件、部品在运输及堆放过程中不破损、 不变形。 10.5.2对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运输和堆放应制定专门的方案。 10.5.3选用的运输车辆应满足组件、部品的尺寸、重量等要求,装卸与运输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装卸时应采取保证车体平衡的措施; 2应采取防止构件移动、倾倒、变形等的固定措施; 3运输时应采取防止组件、部品损坏的措施,对构件边角部或链索接触处宜设置保 护衬垫。 10.5.4组件、部品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按组件、部品的保管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的防雨、防 防暴晒、防污染和排水等措施; 2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时的起吊位置一致: 3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层数应根据构件、垫块的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按组件、部品的保管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的防雨、防潮 防暴晒、防污染和排水等措施; 2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时的起吊位置一致: 3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层数应根据构件、垫块的

承载力确定,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止堆垛倾覆的措施。 10.5.5墙板运输与堆放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靠放架堆放或运输时,靠放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与地面倾斜角 度宜大于80°;墙板宜对称放置且外饰面朝外,墙板上部宜采用木垫块隔开;运输时应 固定牢固; 2当采用插放架直立堆放或运输时,宜采取直立方式运输;插放架应有足够的承载 力和刚度,并应支垫稳固; 3采用叠层平放的方式堆放或运输时,应采取防止产生损坏的措施QC/T 872-2011 焊接六角凸缘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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