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954-2020 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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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T 39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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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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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954-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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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954-2020 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规范.pdf

5.2.4高炉主控室应按照GB6222和AQ2002的要求进行设置,尽量远离煤气危险区域,且应根据实 际情况采取正压通风等措施避免长时间超标。如高炉主控室独立设置,并与高炉平台无封闭通廊连通, 可不配备正压通风系统。 5.2.5高炉炉基、风口、炉身等部位发生煤气泄漏应采取防止煤气积聚的措施,及时安排检修消除隐 惠。 5.2.6热风炉煤气总管应有符合GB6222要求的可靠隔断装置。煤气支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阀,当燃烧 器风机停止运转,或助燃空气切断阀关闭,或煤气压力过低时,该切断阀应能自动切断煤气,并发出警

5.2.7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定期检查放散阀的密封面DB13 1454-2011 热电联产机组能源消耗限额,确保放散管畅通,防止管里积灰; 锥部放灰阀使用2个可调节式(电动/液压/气动均可)泄灰球阀: 泄灰阀门采用远程操作方式; 除尘器设置氮气或蒸汽的管接头: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设放散阀; 除尘器的瓦斯灰不得放空

5.2.8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布袋除尘器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一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得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5.2.9点巡检时应按照GB50505的要求将透平机入口、干法除尘布袋入口煤气温度列入检查项,监测 温度变化。

5.3.1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置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CO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及安全联锁放散装置。充 氮装置应采用自动关闭与断开等防止倒串煤气的措施。当煤气中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 限时应停止回收,并联锁放散。 5.3.2泄爆孔安装位置应防止爆炸气体喷射到工作地点和人行通道上,当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时,应采 用引出管引出。 5.3.3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5.3.4转炉煤气回收系统机前的膨胀节应采用不锈钢等金属材质替代胶管等非金属材质。 5.3.5对一次除尘采用湿法净化工艺的转炉煤气应进行二次净化;二次净化工艺应采用湿式电除尘工 艺。 5.3.6电除尘器进口应设微氧量连续测定装置,并保证完好;当转炉煤气氧含量大于或等于1%时,应 自动切断高压电源。

3.1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置充氮装 装置应采用自动关闭与断开等防止倒串煤气的措施。当煤气中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 时应停止回收,并联锁放散。 3.2泄爆孔安装位置应防止爆炸气体喷射到工作地点和人行通道上,当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时 引出管引出。

5.4.1净化系统的负压管道及设备,不应多炉共用。 5.4.2净化回收装置应按照AQ2024的要求设置泄爆孔,泄爆膜上应有保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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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净化抽风机的出口应按照AQ2024的要求设逆止水封。净化停止后,应封闭抽气机出口逆止水 封,同时打开机后放散阀 5.4.4煤气回收时,矿热炉各部位应按照AQ2024的要求严密封闭,不应随意打开炉门。如需打开炉 门,应事先通知煤气净化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5.4.5炉内压力宜保持微正压,压力过大时,操作工应给煤气净化人员发出信号,调整回流装置。 5.4.6煤气含氧量不应超过2%,达到2%时应能自动报警并放散处理。含氧量分析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 1h。

6.1.1企业应根据GB18218进行危险源辨识。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煤气柜以及新建煤气柜应设 置安全仪表系统;构成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宜设置安全仪表系统。SIS仪表应为防爆型且满足SIL安全 认证。 6.1.2煤气柜进、出口管道上应按照GB51066的要求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及与柜容联锁的快速开闭阀门, 快速开闭阀门宜使用液压或气动型式,并与盲板、盲板阀、蝶阀配合使用。 6.1.3煤气柜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2m的围墙,宜设2个独立的道路进出口。煤气柜与其他建构筑物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GB51066的要求,当总容积不大于20万m时,柜体外壁与围墙间距不应小于15m;当 总容积大于20万m时,不应小于18m。采用栅栏围墙的干式柜外壁与围墙距离不应小于6m。 6.1.4设在煤气柜区域的控制室,宜搬离煤气柜区域;新建煤气柜的控制室应设置在煤气柜区域外, 控制室与煤气柜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要求。 6.1.5煤气柜内固定式CO检测报警器应不少于4台,稀油柜内吊笼上平台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 器。

6.2.1企业应对煤气柜区域内的检测装置、救援装备、隔断装置开展现场安全检查。 6.2.2新建、大修后的煤气柜投运后第一月内,进入煤气柜内(活塞上部)检查每周应不少于一次; 正常运行后的煤气柜进入煤气柜内(活塞上部)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安装活塞运行安全监控系统 的煤气柜,进入煤气柜内(活塞上部)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7.1.1原有煤气管线变更及支架上增加荷载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图纸后方可 施工。 7.1.2架空煤气管道面漆颜色宜采用灰色,并按照GB51128的要求在管道上标识管径、介质中文名称 或代号和介质流向等,做到标识清晰,对比明显。 7.1.3企业应建立煤气管道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应对煤气管道支架沉降情况定期检测。对管道重点 部位壁厚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测情况记录分析,建立管道防腐档案。管道壁厚检测重点部位为: 一一 补偿器、三通、弯头(弯管)、异径管、支管连接及介质流动的死角等部位:

一一补偿器、三通、弯头(弯管)、异径管、支管连接及介质流动的死角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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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出现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问题的部位; 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以及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一工作条件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7.1.4邻近道路的煤气管道设施附近宜设置防撞设施,横跨道路(道路上方低于6m)煤气管道应设置 限高标识,并设置防撞设施。煤气管道下方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7.1.5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应共用,放散气集中处理的除外。

7.2.1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设计应符合GB51128的要求。蝶阀、闸阀、球阀等单独使用在煤气管道上 时不应作为隔断装置,其应与盲板阀或盲板组合使用作为隔断装置。蝶阀、闸阀加水封不得作为可靠隔 断装置。

寸不应作为隔断装置,其应与盲板阀或盲板组合使用作为隔断装置。蝶阀、闸阀加水封不得作为可靠隔 断装置。 7.2.2煤气盲板阀与气源方向的蝶阀距离应不大于2m。如大于2m,管段检修应制定切实可靠的吹扫、 置换方案,经审批后由防护人员现场监护确认。 7.2.3企业应根据管径大小优先选用电动或气动、液压盲板阀;盲板阀的操作箱设置应与盲板阀保持 安全距离,便于在紧急情况下逃生,同时保证操作时能够观察盲板阀的动态,

7.3.4煤气管道应使用排水器排水,不应

关闭连接管上的所有阀门和检验旋塞(或阀门): 打开高压室的排气阀; 打开给水阀对水封加水; 溢流口出水后,关闭给水阀门,关闭高压室排气阀: 检查各处有无渗水现象,有渗水时,及时处理; 确认一切正常后,缓慢从上至下打开连接管上的阀门; 检查各阀门、旋塞和结合面无煤气泄漏,确认排水器工作正常; 确认排水器内部无异常声响

7.3.6根据危险程度应定期对防泄漏排水器进行巡检检查(低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置,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 筒体、排水口各连接部位是否有煤气泄漏; 筒体表面、法兰盖结合面和焊缝是否有水渗漏; 冷凝水排放量是否正常; 污水是否及时回收; 水封筒体表面是否有损伤,有无锈蚀情况; 打开连接管上的检验旋塞或阀门冒气后,立即关闭:

DB32/T3954—2020一其它对煤气管道排水器有影响的情况。7.3.7煤气防泄漏排水器水封高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记录台帐。7.4放散塔7.4.1煤气应经点火后放散,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按照GB51128的要求设置隔断装置、调压设施、自动点火设施、燃烧设施、防回火设施和灭火设施等,燃烧情况应采用视频或测温等方式监控。7.4.2剩余煤气放散装置的燃烧器3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7.4.3剩余煤气放散塔燃烧器顶端的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且距离地面不应小于50m,并应高出操作平台4m以上。8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8.1机房和混合室内应采用防爆设备设施,应按照AQ3009的要求安装防爆强制通风设施,电源采用防爆敷设。8.2电气室、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站室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操作应采取远程控制与巡检相结合的方式。8.3围墙内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9煤气使用9.1一般要求9.1.1使用煤气作为燃烧介质的加热设备,应按照AQ2001的要求在厂房以外的总管管道上设置可靠的煤气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周边宜搭建可靠的操作平台并采用楼梯上下,可制作快速滑梯作为紧急逃生通道。9.1.2在进入厂房的煤气管道上应按照GB6222的要求设置隔断装置;阀门处需设置氮气或蒸汽吹扫装置,氮气或蒸汽吹扫不应采用硬连接,在停用时要断开连接。9.1.3对于送煤气前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期间须严密监视炉内燃烧情况。9.2加热炉、热处理炉9.2.1严格执行点火作业程序,应先置换吹扫合格,炉膛形成负压,经爆发试验和检测合格后,再点明火送煤气。9.2.2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经炉膛或烟道尾部检测合格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9.2.3加热设备应设有泄爆装置,煤气快速切断阀与风机间应设有失压、失电联锁保护功能等防止煤气倒灌措施。9.3燃烧器9.3.1燃烧器应按照AQ2002和AQ2003的要求设置熄火监测及低压监测报警装置,并与快速切断阀联锁。9.3.2对于存在炉膛等封闭燃烧空间的煤气燃烧装置应严格执行点火控制程序,必须先吹扫合格后点明火,再送煤气,异常熄火后重新点火之前,应再次吹扫置换合格,方可重新点火。7

9.3.3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煤气混合。

9.3.3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煤气混合

0.1煤气设备设施检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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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煤气设施停送煤气

10.2.1煤气设施停气检修时应采用盲板或盲板阀进行隔断,并采用氮气或蒸汽吹扫置换合格。 0.2.2煤气管道送气,应先采用氮气或蒸汽吹扫置换空气,再采用煤气置换氮气或蒸汽,吹扫是否合 各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及CO分析或爆发试验结果确定。 0.2.3散开式盲板阀或眼镜阀宜采用地面或远程操作,远程操作的盲板阀应有视频监控或专人现场遥 控指挥,确保阀门有效动作。若需就地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平台宜设置钢斜梯。 0.2.4煤气盲板(阀)抽堵作业,应佩戴空气呼吸器后进行,应设置警戒区域,撤离煤气影响区域人 员,抽堵盲板(阀)作业后,专职煤气防护人员对盲板(阀)进行查漏,确保抽堵后的煤气盲板(阀) 渗漏煤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企业应按照DB32/T3380的要求配置相应的应急物资。

11. 2固定式 CO 检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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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煤气设施附近有人的操作室、会议室、休 息室、值班室内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器,应设置在煤气扩散入口处,CO检测报警器应距地坪或楼 也板1.0m~2.0m之间。 11.2.2煤气危险区域应按GB/T50493的要求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器。 11.2.3固定式CO检测报警器的监测现场应有声光报警,固定式及便携式CO检测报警器应参照JJG 915进行定期校验。 11.2.4设有固定式CO检测报警信号集中控制的岗位应对检测点CO浓度异常超标报警及时进行处置, 并保留处置记录

11.3.1焦炉、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操作室内应至少配备2台空气呼吸器,并配备应急逃生 用呼吸器,选用类型及数量应满足实际岗位人数需求。普通消防逃生面罩不适用于煤气环境逃生。 1.3.2空气呼吸器的压力应保持在额定压力的70%以上。 11.3.3相关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按照AQ/T6110的要求,能在60s内完 成佩戴空气呼吸器。 11.3.4长管式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应符合GB6220的要求,使用过程中应设专人对压力表进行监视,发 现异常及时通知使用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11.3.5利用外部供气系统(空气管道)的长管式空气呼吸器,使用前应对气源端进行确认,禁止使用 与其他气体(氮气、氩气等)管道串接的空气源

11.4电气及应急照明配置

11.4.1焦炉地下室、煤气柜地下室按1区防爆选用电气设备DB51T 1331-2011 多层复合塑料膜、袋,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 机仪表室、煤气加压机房、电除尘、电梯井等区域应按2区防爆选用电气设备。上述区域均应设符合 GB17945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200Lx。 1.4.2防爆区域应使用便携式或移动式防爆照明灯具,便携式的应急照明灯具电筒与充电器应可分离 手电筒应采用安全电压,发光色温应在2500K2700K之间

2.1.1企业应按照GB/T33000的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 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2.1.2厂区应设置应急避险区,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符合GB/T25894要求的应急疏散图,疏散通道和 区域应符合应急响应的需要。

12.2.1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企业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和管理应符合GB/T29639、GB/T33942、GB/T38315等的规定。 12.2.2涉及冶金煤气的钢铁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原则和隶属关 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JJF 1323-2011 电子经纬仪型式评价大纲DB32/T39542020

12.3.1企业应按照AQ/T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公司、车间、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 一线煤气作业人员全员参与应急演练。 2.3.2涉及治金煤气的钢铁企业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 12.3.3涉及冶金煤气的钢铁企业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煤气桌面演练、每半年开展一次岗位应急处置演 练,并将演练情况记录备查。

2.4.1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企业应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12.4.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参照AQ/T9009的要求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编写应急 页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2.4.3涉及冶金煤气的钢铁企业应参照AQ/T9011的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 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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