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743-2020 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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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743-2020 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标准.pdf

4.1.1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的确定应坚持根据城市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 水资源等多重需求和可达性。 4.1.2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按规划要求明确设计内容及指标,宜就地解决本区域 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原则。 4.1.3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理念制定自标与指标 4.1.4源头减排应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径流污染控制率为指标。 4.1.5过程控制应以提高管网的排放标准为目标,改造项目还应包括雨污混接及 雨污分流改造等内容。 4.1.6系统治理以水生态、水环境和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为目标。内容包括地表 水环境质量、生态岸线恢复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等。 4.1.7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以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根据。综合考虑开发 强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从整体角度统筹考虑海绵 城市建设的可实施性。 4.1.8海绵城市建设不得降低雨水管渠排水设计标准,应结合城市更新逐步实现 管网的提质增效建设。 4.1.9根据城市内涝防治体系各系统对应的降雨频次和强度不同,源头减排系统 对应高频次小降雨,管渠系统对应中等降雨,行泄通道及河湖蓄洪对应小频次暴 雨。各系统应相互衔接,合理布局。 4.1.10历史文化街区不宜设置控制指标,应以保护文物和历史风貌为前提,主要 解决局部积水、管道错接与径流污染问题。 4.2源头减排 I年径流总量控制 4.2.1不同用地性质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应综合考虑区域海绵城市相关 规划和现状、开发强度等因素确定,取值范围宜为50%~90%,并不应低于表4.2.1

4.2.1不同用地性质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应综合考虑区域海绵城市相关 规划和现状、开发强度等因素确定,取值范围宜为50%~90%,并不应低于表4.2.1。 表4.2.1不同类别用地项目雨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表

DB41T 2082-2020 固体矿产绿色勘查技术规范注:1、项目按规划用地分类。

2、“二”表示不作硬性指标要求,应充分利用空间实施源头减排。 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建筑密度、绿地率、地下空间等因素密切相关。绿地 率高、建筑密度低的建筑与小区应适当提高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 4.2.2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现状下垫面的径流系数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 时可参照表4.2.2取值。

表4.2.2建成区综合径流系数

:《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径流计算标准》

4.2.3各类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对于径流污染物的削减率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 乏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年径流污染去除率(SS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X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对SS 的平均去除率。不同设施对SS的去除率可按表4.2.3取值,

表4.2.3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污染物去除率(SS计)

2打孔渗透管(沟)取低值,开孔率越高值越大,软式渗透管取高值。 4.2.4径流污染削减控制要求应依据海绵专项规划确定,并应根据管控单元及项 目内建设情况、用地性质、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因素确定,并应符 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不同类别项目雨水径流污染削减率

4.2.5建筑小区雨污混错接改造率应为100%,规划雨污分流区域的老旧小区改造 时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4.2.6在雨水管渠及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项目的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建设前的 水平,并满足以下要求: 1已建成城区的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5; 2新开发区域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4; 3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注:1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2、表中特别重要道路指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 3、对于现状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雨水管渠及泵站的单项改造工程,应对其设计重现期 进行分析论证。如按表中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需对桥体结构进行重大改造,投资巨大时, 则可在表中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设计重现期,并通过其他措施,使其防涝标准满足要求, 4.4系统治理

4.4.1应尊重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根据城市规划的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控制线 要求,保护天然水域,保护并恢复自然地形地貌和山水格局。不得侵占天然行洪 通道、洪泛区和湿地、林地、草地等生态敏感区,并应符合规划的蓝线绿线等管 控严格遵守规划的蓝线、绿线等管控要求。 4.4.2城市规划区内除生产性岸线及必要的防洪岸线外,新建、改建、扩建城市 水体的生态性岸线率不宜小于70%。

4.4.3海绵城市建设后,汇流区域水体水质不应劣于建设前;旱季下游断面水质 不宜劣于上游来水水质。 4.4.4河、湖、库水质应满足北京市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4.5城市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2无污水直排; 4.4.6合流制区域应优先通过源头减排系统的构建,减少进人合流制管道的径流 量,降低合流制溢流总量和溢流频次。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2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 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3控制雨天合流制溢流污染,不得使所对应的受纳水体出现黑臭;合流制溢 流排放口的年溢流体积控制率均不应小于50%,且处理设施悬浮物排放浓度的月 平均值不应大于50mg/L。

4.4.7在内涝防治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条件下,不发生内涝。 4.4.8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北京市防洪排涝规划、区域类型、积水影响 程度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按表4.4.8取值

表4.4.8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治等措施; 2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4.4.9在上位专项规划的年限内,逐步消除建成区内积水点。

5.1.1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统筹,各系统之间应相互衔接。 5.1.2建设项目应采取源头控制、溢流排放等措施,注重雨水滞蓄空间及径流排 除并与周边公共设施相衔接;雨水管渠系统应保证接纳和转输雨水,并达到相应 标准;排放水体或调蓄空间应有消纳排水区域雨水的能力。 5.1.3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注重绿灰结合并应与竖向、绿化、景观、建筑相协调。 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和设施,通过优化竖向,合理组织雨水的汇流、调蓄、处理、 利用和排放。 5.1.4场地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自然水体保护。场地内原有自然水 体、湿地、坑塘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宜保留和利用。不得破坏场地与周边原 有水体的竖向关系,应维持原有水文条件,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和防涝安全。 5.1.5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利于径流汇入设施。道路横断面设计应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 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的竖向关系等,便于雨水径流汇入绿地内的海绵设施。 2满足防涝系统的需求,并与城市排水防涝系统衔接: 5.1.6应结合竖向设计合理划分汇水分区,应遵循分散为主,集中为辅,集中与 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源头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 5.1.7雨水径流组织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汇流距离较远或仅凭竖向无法保证有效汇流时,宜优先选择植草沟、线 性排水沟等设施将地表径流导流至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 2海绵设施应设有溢流排放设施,并与雨水管网和排涝设施有效衔接, 5.1.8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对各排水分区控制指标进行复核,确认是否满足管控 单元的指标要求,具备条件时宜采用计算机模拟分析。 5.1.9海绵城市源头控制措施应通过溢流排水与外排设施衔接,雨水外排设计标 准不应低于规划标准,外排水总量、峰值流量不应大于开发建设前水平。

5.1.7雨水径流组织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汇流距离较远或仅凭竖向无法保证有效汇流时,宜优先选择植草沟、线 性排水沟等设施将地表径流导流至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 2海绵设施应设有溢流排放设施,并与雨水管网和排涝设施有效衔接。 5.1.8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对各排水分区控制指标进行复核,确认是否满足管控 单元的指标要求,具备条件时宜采用计算机模拟分析。 5.1.9海绵城市源头控制措施应通过溢流排水与外排设施衔接,雨水外排设计标 准不应低于规划标准,外排水总量、峰值流量不应大于开发建设前水平。

5.1.10海绵城市设计应确保人员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不应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等产生不利影响; 2设施设计不应对居民生活造成不便,对卫生环境产生危害; 3污染严重的工业区、加油站、传染病医院等区域,不应采用渗透设施,避 免对地下水体造成污染; 4当利用城市水体、城市绿地及不与地下室相连的下沉式广场等空间作为滞 蓄空间时,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 5利用绿地作为滞蓄设施时,应对引入的径流进行沉淀、过滤等截污措施 防止对绿地内植被生长造成影响: 6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和可能造成陡坡 玥塌、滑坡灾害的场所,严禁设置入渗设施, 5.2指标分解 5.2.1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专项规划确定,并应以管控单元为研究对象,在充分 调研的基础上,按排水分区梳理问题并进行指标分解。 5.2.2应根据系统治理的原则,因地制宜,从排水分区整体统筹考虑海绵建设的 可实施性,在建成区宜利用公共空间解决重点问题,避免过度工程化和大拆大建 5.2.3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应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指标或区域海绵城市系 统化建设方案指标要求。未进行海绵城市系统化方案编制的区域,宜先进行区域

5.2.1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专项规划确定,并应以管控单元为研究对象,在充分 调研的基础上,按排水分区梳理问题并进行指标分解。 5.2.2应根据系统治理的原则,因地制宜,从排水分区整体统筹考虑海绵建设的 可实施性,在建成区宜利用公共空间解决重点问题,避免过度工程化和大拆大建 5.2.3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应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指标或区域海绵城市系 统化建设方案指标要求。未进行海绵城市系统化方案编制的区域,宜先进行区域 海绵城市系统化方案编制工作,按海绵城市建设分配指标进行项目设计工作。 5.2.4应对各赋值分区控制指标进行计算复核,确认是否满足整个管控单元的指 标要求,具备条件时可采用专业软件进行计算校核

5.3.1控制雨水径流总量计算应符合下列

1计算所需控制的雨水径流总量: 建设用地内应对雨水径流峰值进行控制,需控制利用的雨水径流总量应按下 式计算。当水文及降雨资料具备时,也可按多年降雨资料分析确定。

式中W一需控制及利用的雨水径流总量(m3);

式中一一综合径流系数; F一汇水面积(m2); F一一汇水面上各类下垫面面积(m2);

3根据本项目的控制指标,确定改造完成后达到的径流系数和设计降雨量 hy。 5.3.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采用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条件允许时应采用 模型模拟进行核算。 5.3.3项目对应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总设计调蓄容积可采用容积法进行计算。

式中:W 设计调蓄容积,m; 业一 综合径流系数; h一设计降雨量,mm; F汇水面积,hm²。 5.3.4设施总调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Wo=Wi+W2+W3+W4+Win≥W (5.3.4) 式中Wo一设施总调蓄容积(m3): Wi一下凹绿地调蓄容积(m3); W2—植草沟调蓄容积(m3); W3—生物滞留设施调蓄容积(m3); W4雨水调蓄池容积(m3); 5.3.5年径流污染总量去除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X源头减排设施对SS的平均去 除率。城市或开发区域年SS总量去除率,可通过不同区域、地块的年SS总量去 除率经年径流总量(年均降雨量×综合雨量径流系数×汇水面积)加权平均计算 得出。

6.1.1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应注重源头减排,需满足规划关于径流总量、径 流污染、径流峰值的控制要求。(目标) 6.1.2建筑与小区设计应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应采取:屋面雨水断接至绿 地、下回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透水路面及溢流排水等措施消纳、净化雨水, 6.1.3纳入规划指标的蓄水空间及新增水体应报规划核定并纳入规划管理。 6.1.4老旧小区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应消除内涝、雨污混接、错接等问题;当市 政管道为分流制时,老旧小区及城市更新还应包括雨污分流改造。低洼区域应消 除内涝。 6.1.5新建项目应限制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规划方案应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 惨透路径。 6.1.6建筑与小区在建设或改造前应对项目存在的涉水问题及市政条件进行调查 调研,必要的调查内容可参见附录D。

6.2.1总平面图应包括下垫面空间布局;地下建筑范围及覆土厚度;地形与周边 道路、河道、山体等的高程关系等基本条件内容。 6.2.2技术经济指标应明确海绵相关指标及对应的数据;明晰蓝绿控制线等规划 条件的要求。 6.2.3竖向设计应通过确定安全的地面标高,合理的地面坡向确保安全及控制排 水方向,使屋面、路面雨水排至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最后溢流至雨水管网系统, 6.2.4按照地面标高形成的汇水分区结合其它功能统筹布置雨水控制与利用设 施,根据规划管控要求定位并注明其规模,用于滞蓄雨水的水体、凹地、绿地 水池等设施应有标高及做法

6.3.2根据规划指标确定项目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规模和总容积并核算是否满 足要求。 6.3.3按照雨水控制与利用要求设计雨水系统,确保雨水经过滞蓄、净化后排至 雨水管渠系统。 6.3.4建筑屋面应采用对雨水径流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得采用沥青或沥 青油毡,有条件时宜采用绿化屋面。 6.3.5硬化屋面雨水应消除初雨污染后排放,住宅及办公建筑应采取立管断接至 绿地、大型公共建筑屋面雨水宜经调节沉淀池后排入雨水管渠。 6.3.6宜采取下凹绿地、植草沟等绿色生态设施滞蓄和转输雨水。 6.3.7雨水口的设置应满足:排水面高程应确保雨水的排出及蓄水空间的容积; 数量及间距满足排水量及径流要求;硬化路面雨水口宜设置在绿地内或采取净化 措施,生物滞留设施或下凹绿地内雨水口应在高处或周边垫高。 6.3.8合理选择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 1绿地率较高的区域,应优先利用绿地的入渗和滞蓄作用实现海绵目标; 2绿地率低、建筑密度高的项目,应优先通过屋面雨水间接排放、地面透水 减硬增绿、分散调蓄等措施; 3景观水体、草坪绿地和低洼地应具有雨水调蓄功能;人工湖景观区域宜建 成集雨水调蓄、水体净化和生态景观为一体的多功能生态水体; 4当采用源头分散设施无法满足控制要求时,可在排水下游较开阔的区域设 置雨水调蓄设施,当有雨水回用需求时,调蓄设施容积还应满足雨水回用的要求, 6.3.9雨水调蓄设施包括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和下凹绿地、雨水罐、雨水调 蓄池等, 6.3.10雨水调蓄池可来用室外地埋式蓄水模块、硅砂砌块水池、混凝土水池等。 6.3.11地势低洼区域应采取防洪排涝设施,同时应防止周边客水汇入,防洪排涝 措施应满足《城镇内港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要求

6.4.1符合透水条件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庭院等应采用透水铺装地面。 6.4.2景观水体、草坪和低洼地应做好雨水进入、调蓄、溢流等设施,低洼绿地 的种植应兼有净化和耐功能。

6.4.3多层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办公及教育建筑的上人屋面等宜建成绿化屋 面。既有建筑硬化改造为绿化屋面时应对原结构进行鉴定和加固, 5.4.4屋面雨水断接时应先散排至建筑周边绿地、高位花坛等设施,

6.5.1应根据多规合一平台为基础,根据城市更新和拆迁新建等建设计划,以解 决重点问题为目标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 划,统筹安排城市涉水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项目的系统性、落地性。 6.5.2既有片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先进行系统化方案设计,以排水分区和管控单元 为研究对象,进行问题分析及指标核算,充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和规划建设项目 解决区域问题。 6.5.3应根据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不同类型 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更新要注重消除易涝点、管网疏通及修复、污水收集率达标;分流 制排水区域逐步实现源头的雨污分流改造;根据上位规划,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改 造。 2老旧小区改造应重点解决积水、排水功能缺失、雨污水混接、源头污染 严重等问题;因地制宜采取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达到海绵指标要求。 3既有公建改造应根据项目计划按照海绵指标要求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改 造。

7.1.1历史文化街区海绵城市建设应以问题为导向,并应解决现有雨天积水、雨 污合流、管道老化、市政条件不完善等问题。 7.1.2历史文化街区海绵城市建设宜结合街区有机更新、危房改造、房屋修、 市政配套完善、环境整治等同步实施。 7.1.3历史文化街区海绵城市建设应注重恢复和保护古代的排水文化和河湖水 系。 7.1.4街道、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7.1.5对街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DB11/T692 的规定。并应根据实际条件,统一设计,为分期、分步、近远结合、先地下后地 上施工创造条件; 2应注意道路标高控制,不得出现新的低洼院; 3应注意维持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市政井盖、雨水篦子应样式简洁、 协调,采用与地面铺装相谐调的色彩和材料,有条件时可做隐蔽处理。

7.2.1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现状环境进行现场勘查,调研街区周边建筑的建设年代、 院落修情况、居民生活需求、现状街区下垫面情况。 7.2.2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现场勘查,调研街区道路下的管线种 类、地上管线种类及设施情况、现状排水方式、地下管线敷设情况等

7.3.1宜结合城市更新、环境治理等梳理并恢复历史空间格局,增加道路和院落 的绿地和透水性。 7.3.2竖向设计应在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存前提下进行,不应对其造成影响。 7.3.3竖向设计应注重解决存在的积水点,保证雨水顺利排放。通道狭窄区域

采取地表流排除雨水时,应与院落衔接,不得出现倒坡。

7.4 海绵适宜性改造

7.4.1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区应逐步实行雨污分流改造。餐厅含油废水应经过隔油、 卫生间等生活污水应接化粪池后接至排水管。 7.4.2院落式历史文化街区,宜以院落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雨水滞蓄,减少外排 水量。 7.4.3雨污分流改造设计时应充分了解现状管线及周边建筑情况,综合评估扰动 现状管线的必要性,在充分论证安全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管线排布和设计。 7.4.4院落内及街坊路宜采用透水路面,道路边绿地及树池宜为下凹式。 7.4.5屋面雨水宜断接至绿地或雨水沟

7.4.1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区应逐步实行雨污分流改造。餐厅含油废水应经过隔油、 卫生间等生活污水应接化粪池后接至排水管。 7.4.2院落式历史文化街区,宜以院落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雨水滞蓄,减少外排 水量。 7.4.3雨污分流改造设计时应充分了解现状管线及周边建筑情况,综合评估扰动 现状管线的必要性,在充分论证安全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管线排布和设计。 7.4.4院落内及街坊路宜采用透水路面,道路边绿地及树池宜为下凹式。 7.4.5屋面雨水宜断接至绿地或雨水沟

8.1.1城市道路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目标应以削减地表径流与控制面源污染为主、 雨水收集利用为辅。 8.1.2城市道路海绵城市系统设计应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利用道路周 边绿地空间及道路空间设置海绵设施。 8.1.3城市道路海绵城市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不应降低道路范围内的雨水排放系统设计降雨重现期标准外,尚应满足 规划确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2应以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并 与之协调; 3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条件以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注重节能 环保和经济效益; 5系统及单项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的规定。 8.1.4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篇(章); 2重要区域城市道路需单独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报告,并应与城市内涝防 治相衔接。(条文解释重要道路)

8.2.1道路的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和标准断 面、市政雨水系统布局等,充分利用既有条件合理确定源头减排设施,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道路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城市道路雨水径流宜通过有组织的汇流 和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排入道路源头减排设施内。

2道路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位置的一侧,当道路设置超高时,雨水设施应按 道路超高坡向的位置设置,保证道路安全行驶, 3红线外绿地、机非、人非绿化隔离带中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等雨水调蓄或 渗透设施; 4高架下绿化隔离带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或雨水回用设施,高架道路雨水通 过雨水回用设施处理后,可用于绿化灌溉; 8.2.2海绵城市道路采用生态排水的路段,雨水口作为溢流排放设施应设置在源 头减排设施内,并应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有效衔接。 8.2.3海绵城市道路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车行道路面及 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8.3.1人行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 2人行道设置的树池,宜采用生态树池,宜将相邻的树池通过人行道透水铺 装、人行道下方铺填专用种植土等方式连接形成连续的海绵体; 8.3.2城市道路红线外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红线外绿地的设计应与道路设计相协调,在满足其本身景观、游憩功能的 前提下,营造有利于道路和绿地雨水滞蓄的地貌和竖向空间,因地制宜设置生物 滞留设施、植草沟、湿塘等设施; 2人行道、专用非机动车道应结合红线外绿地的标高设计雨水通道,确保道 路径流汇入绿地中滞蓄缓排。 8.3.3城市道路濒临河道时,路面径流宜通过地表漫流或暗渠等形式排入河道。 宜在道路与河道之间设置植被缓冲带、生态护岸等措施,控制径流量、径流污染 和径流峰值。 8.3.4道路与厂场可采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生态树池、雨水调 蓄设施、植被缓冲带等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 8.3.5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宜通过土壤改良来增加其入 全a

行道和专用非机动车道分别坡向绿化隔离带,并宜将雨水口设置于下凹式绿化带 中。 2根据绿化相关规划要求和生物滞留设施占地需求,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的机 非绿化隔离带宽度宜大于1.5m; 3当绿化隔离带规划种植乔木时,不应设置生物滞留设施,但绿化隔离带两 侧**石顶部标高宜高于绿化种植土5cm~10cm; 4机非绿化隔离带内的生物滞留设施宜分段设置,设施宽度应根据道路机非 隔离绿化带宽度确定,每段长度应根据服务道路的径流控制要求确定; 5道路**石应设置开口、开孔形式或间断设置,以来满足雨水通过**石 流入绿化带的要求。**石尺寸、开孔形状或间断设置的距离应根据汇水量计算 确定,**石处宜设置消能、净化等设施。 8.3.6高架下绿化带内设置生物滞留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架下绿化带宽度宜大于2.5m; 2宜采用局部下凹形式,在绿化带沿道路方向的两侧保留一定宽度高势绿 地,中间部分下凹设置生物滞留设施,处理经雨落水管收集的高架道路路面雨水 8.3.7透水路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当地的水文、地质、气候环境等因素,并结合雨水排放和利用 要求,并应满足荷载、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 2透水沥青路面分为表层排水式、半透式和全透式,新建、改建城市高架道 路宜选用表层排水式;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和广场宜选用全透式,轻型荷载道路 可选用半透式: 3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砖路面可分为半透式和全透式,人行道、非机 动车道、停车场和广场宜选用全透式;轻型荷载道路可选用半透式; 4透水路面结构和材料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 程》CJJ/T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 术规程》CJJ/T135的相关规定: 8.3.8生态树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植物宜以木本植物为主,种植土深度不应小于1m;

3直采用付合行道树种植的要求和入要求的土壤; 4生态树池底部应设置砾石排水层,砾石排水层孔隙率宜为35%~40%,有 效孔径宜大于80%。砾石排水层中应设置管径为100mm~150mm的排水盲管, 并由土工布包裹。 8.3.9没有条件作源头减排设施的路段,雨水口应采用设置截污装置。 8.3.10城市道路海绵改造设施的选择应遵循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方便易行的原 则,在满足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达到相关海绵专项规划提出的控制目标 与指标要求。 8.3.11城市道路海绵改造应以问题为导向,优先治理道路易涝点。道路地面雨水 应采取可靠的排水措施。 8.3.12城市道路海绵城市改造应满足区域防洪排涝规划要求,并应结合城市道路 市政改造、管线更新等优先进行雨污管线分流改造。 8.3.13当利用城市道路分隔带布置海绵设施时,**石的设置形式应满足排水的 需求。**石开孔尺寸及布置间距等应根据设计汇水量计算确定。应采用路面初 期雨水弃流或有效过滤设施,防正初期雨水径流污染对植被造成的污染冲击影 响。 8.3.14设置海绵设施的道路绿化用地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 行选择,宜选择耐淹、耐污、抗旱等能力较强的植物。 8.3.15在海绵城市的建设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 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规定执行。 8.3.16海绵型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同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 范》(GB51286)、《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相关规定。 8.4雨水调蓄排放 8.4.1与道路排水系统结合设计的雨水调蓄设施,上下游排水系统应保持顺畅 8.4.2结合道路排水工程建设的雨水调蓄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结合道路周围洼地进行雨水调蓄; 2应与市政工程管线设计综合相协调; 8.4.3在易发生积的路段,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空间建设调蓄设施。 8.4.4郊区公路经过或穿越水源保护区,应在公路两侧或排水系统下游修建雨水

应急处理及储存设施。雨水应急处理及储存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防止污染雨水与事故情况下泄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地 的功能; 2可采用开敬式雨水调蓄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00m²; 3便于养护和检修。 8.4.5下凹桥区的排水形式应采用强排与调蓄相结合的方式。 8.4.6雨水口设置应满足下凹桥区雨水重现期标准,数量应采用1.5~3.0的安全系 数。 8.4.7下凹式*体交叉道路极易形成城市积滞水点,排水形式应采用强排与调蓄 相结合的方式;下凹式路段应设置醒目的水位警示与导行标识。 8.4.8下凹桥区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结合*交雨水泵站集水池建设; 2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设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按*体交叉道路汇水 区域内7~15mm降雨量确定: 3雨水调蓄设施内应设小型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宜采用潜水泵,且不宜少 于两台; 4雨水调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h,且出水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管道排 水能力。 8.4.9设有雨水调蓄设施的地下空间或综合管廊,应有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且 出地面构筑物的敬口部位应高于周边设计地坪0.3m以上,并应考虑防淹措施。 8.4.10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道路初期雨水弃流设施宜分散设置: 2有调蓄设施处宜合建; 3蚕溢水宜排入市污水管道

9.1.1应保护现有绿化建设成果,及场地内的古树、名未、大树。 9.1.2绿地与广场接纳客水的水量,应根据上位防洪排涝专项规划确定。应严格 保护历史名园、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等历史遗存,历史名园、文物古迹保护范围 内不接纳客水。客水应及时错峰排放,保障场地安全。 9.1.3绿地与广场承担区域性防洪排涝功能时,其标高应低于周围汇水地区,并 应设置地表或者地下雨水通道。 9.1.4绿地以外区域的雨水与广场的雨水径流进入绿化用地前,应满足相关水质 要求,并对绿地雨水消纳能力进行评估测算,在不影响绿地自身功能的前提下, 采用有组织方式传输,

9.2.1总平面设计空间布局应遵循自然渗透原则,满足功能基础上尽量减少硬化 面积,不宜建设大面积连片硬化地面或地下建筑。 9.2.2广场竖向设计应与周边道路、建筑衔接,使雨水按设计排除。下沉式广场 应满足暴雨时客水不进入的要求,

9.4.1雨水设施应用于海绵城市绿地,可提升绿地的海绵功能。绿色雨水设施主 要包括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和绿色屋顶等。雨水设施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周边地表高程、管网系统相衔接,使雨水可通过重力流入或排出设施, 2绿色雨水设施应与绿地要素统筹设计,地形坡度应与场地地形顺畅连接, 在满足径流控制容积的同时,形成连续的微地形空间和近自然植被栽植区。 3雨水塘、雨水湿地等雨水设施,应对进出水通道、调蓄空间、土壤介质、 溢流口、导排层等进行设计,并保证暴雨时雨水可通过溢流口与城市雨水管渠系 统、内防治系统相衔接

.4.1雨水设施应用于海缔城市绿地,可提升绿地的海缔功能。绿色雨水设施主 要包括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和绿色屋顶等。雨水设施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周边地表高程、管网系统相衔接,使雨水可通过重力流入或排出设施 2绿色雨水设施应与绿地要素统筹设计,地形坡度应与场地地形顺畅连接, 在满足径流控制容积的同时,形成连续的微地形空间和近自然植被栽植区。 3雨水塘、雨水湿地等雨水设施,应对进出水通道、调蓄空间、土壤介质、 溢流口、导排层等进行设计,并保证暴雨时雨水可通过溢流口与城市雨水管渠系 统、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 9.4.2植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选择乡土植物,以及抗逆性强、耐粗放管理的植物种类,应避免多 毛、多果、多流胶、多病虫害的植物。 2在土壤渗透性差、盐碱地、寒冷地区、坡地等特殊条件下,应选择耐水湿 耐盐碱、耐寒、抗冲刷或耐干旱薄的植物品种。 3与道路广场、水体交接缓冲带植物应选择根系发达、覆盖度高的植物,增 强缓冲带的净化能力和抗冲刷能力。滨水绿地应根据*地条件合理选择既耐旱文 耐水湿植物;道路植被缓冲带,宜选择具有较强抗污染、抗粉尘、耐盐碱等综合 抗道性器的植物

9.4.2植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5.1广场宜采用透水材质或结构性透水做法。 9.5.2为充分利用广场调蓄作用,广场宜作为调蓄空间接纳周边雨水,其下沉深 度应根据汇水面积、设计降雨量确定,同时下沉广场设强排系统。(条文解释应 解释微下沉与道路等竖向关系) 9.5.3应充分利用广场周边绿地,结合广场竖向,将广场雨水排至绿地内进行消

解释微下沉与道路等竖向关系) 9.5.3应充分利用广场周边绿地,结合广场竖向,将广场雨水排至绿地内进行消

纳和滞蓄,必要时可通过增设线性排水沟方式增强排水。 9.5.4当广场周边无绿地时,可通过在广场下方或周围设置雨水调蓄池方式将雨 水进行集中调蓄。

纳和滞蓄,必要时可通过增设线性排水沟方式增强排水。 9.5.4当广场周边无绿地时,可通过在广场下方或周围设置雨水调蓄池方式将雨 水进行集中调蓄。

10.1.1城市水系建设应在满足防洪排涝功能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10.1.2应优先保护区域内原有城市水系自然生态,尊重自然本底,提升城市水系 在雨洪调蓄、雨水径流净化、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促进生态良性循环。 10.1.3城市水系设计应统筹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功能需求。在枯水期应保证 可流水系的基本生态水量;汛期应保障标准内洪涝水的安全排泄。 10.1.4应根据城市水系的功能定位、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水系利用现状及存在 可题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相关规划提出的控 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10.1.5城市水系设计应满足洪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 求;并应根据植被对河道糙率的影响,选择适宜的河底、岸坡植被或护砌形式。 10.1.6城市水系海绵建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中的规定。位于蓄滞洪区的河道、湖泊、滨水低洼地区的海绵城 市建设,应符合现行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50773)中的规定。 10.2总平面与竖向 10.2.1城市河湖应保持原有自然的形态,宜宽则宽、宜弯则弯,不宜裁弯取直。 10.2.2在平面及竖向设计应注重与上游城市雨水管道系统和下游水系的衔接关 系。 10.2.3应综合考虑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功能,结合源头及过程中海绵措施对 径流总量及洪峰流量的控制,合理确定城市河湖的基本生态水位、正常蓄水位、 限水位、设计水位、堤顶高程等特征水位。 10.3河湖断面 10.3.1城市水系包括城市河流、湖泊、池塘和湿地等自然或人工水体,海绵城市 设计应包括水生态岸线、河湖调蓄、水质控制等。 10.3.2水生态岸线,又称生态滨水带,包含堤外绿地、堤顶、堤坡、滩地和水陆

10.2 总平面与竖向

过渡空间: 1堤外绿地空间,应建设植被缓冲带;滨水带步行道与慢行道应满足透水 铺装率不低于70%的要求;滨水带内的管理建筑物应符合绿色建筑要求;除特殊 要求外,措施同城市绿地相关规定; 2堤项空间,在保证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堤顶道路应参照城市道路进行海 绵设计;堤顶道路两侧应设置路肩并种植绿植,路肩宽度不宜小于1m;应避免 路面雨水漫流冲刷河道边坡; 3堤坡空间,应优先采用自然土坡,防护应尽量采用可植生的形式,其中 硬质防护不应大于10%;堤坡坡面植物尽量选择固坡、护坡效果好的本地生植物 提坡坡面应满足地被覆盖率不小于95%: 4滩地空间,优先选择坑、塘、湖等低洼区域进行雨水调蓄、消减径流: 难地植被种植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地被覆盖率应不小于95%;滩地内滨水道路 及休闲广场应满足透水铺装率不低于70%的要求; 5水陆过渡空间,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水边护岸宜选用生态护 岸形式,维持河流的横向连通性,生态护岸率应不小于90%;用地空间条件允许 的尽量拉缓边坡(缓于1:5),应全部采用灌木为主的植物生态护岸。 10.3.3城市水系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道、湖泊、湿地常水位以下断面护砌形式的确定应考虑可补给水量, 使蒸发渗漏量小于可补给水量。 2应采用生态的材料,保证河道的竖向连通,以利于水生植物的生长和水 下生态系统的营造。 3在土壤渗性能差、地下水位高、地形较陡的地区,选用渗透设施时应进 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塌陷、地下水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4常水位以下水深宜0.5m~2m,有条件时利用竖向高差形成循环,利用喷 泉、瀑布、跌水等,营造富有生机与活力之景观

10.4.1城市水系海绵城市的设计布置,应保证河湖行洪排涝、输水、通航等基本 功能不受影响。 10.4.2河湖、湿地均应具有雨水调蓄功能,其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控制目标及

设施在具体应用中发挥的主要功能,选择容积法、流量法或水量平衡法等方法通 过计算确定。 10.4.3城市水系调蓄设施应明确调度运行方式,并设置水位、水量和水质自动监 测设备及自动化调度系统。 10.4.4应充分利用蓝线和滨水绿化带之间的空间滞蓄雨水,增强城市应对超标暴 雨的整体韧性。 10.4.5湖泊、湿地设计应考虑运行维护的便利GB/T 31205-2014 耐磨耐蚀钢铸件,尽量减少维护频次。 10.5水质保持 10.5.1水生态修复设计应强化自然修复和生态工程修复相结合,营造水生植物、 动物良好的生境。 10.5.2水体净化设计可采取人工增氧、生态浮床净化、生物水处理、生物接触 氧化等技术。 10.5.3对于汇入城市水系的排水口,设计应遵循以下要求: 1禁止新增污水排放口;对现有污水排放口应采取封堵、截留等相应措施, 禁止污水直排入河。 2新增的雨水排放口 期雨水弃流装置,并进行水质监测

设施在具体应用中发挥的主要功能,选择容积法、流量法或水量平衡法等方法通 过计算确定。 10.4.3城市水系调蓄设施应明确调度运行方式,并设置水位、水量和水质自动监 测设备及自动化调度系统。 10.4.4应充分利用蓝线和滨水绿化带之间的空间滞蓄雨水,增强城市应对超标暴 雨的整体韧性。 10.4.5湖泊、湿地设计应考虑运行维护的便利,尽量减少维护频次,

设施在具体应用中发挥的主要功能,选择容积法、流量法或水量平衡法等方法通 过计算确定。 10.4.3城市水系调蓄设施应明确调度运行方式,并设置水位、水量和水质自动监 测设备及自动化调度系统。 10.4.4应充分利用蓝线和滨水绿化带之间的空间滞蓄雨水,增强城市应对超标暴 雨的整体韧性。 10.4.5湖泊、湿地设计应考虑运行维护的便利,尽量减少维护频次,

10.5.1水生态修复设计应强化自然修复和生态工程修复相结合,营造水生植物、 动物良好的生境。 10.5.2水体净化设计可采取人工增氧、生态浮床净化、生物水处理、生物接触 氧化等技术。 10.5.3对于汇入城市水系的排水口,设计应遵循以下要求: 1禁止新增污水排放口;对现有污水排放口应采取封堵、截留等相应措施, 禁止污水直排入河。 水升流装置 并进行水质监测

附录A海绵城市建设审查要点

表A2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附录C施工图阶段文本要求

HG/T 2058.2-2016 搪玻璃挡板式温度计套城市道路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设计内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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