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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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pdf

注: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取值应根据公园区位、周边地区人口 密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注: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取值应根据公园区位、周边地区人口 密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HG/T 4584-2014 化工用等静压成型衬聚四氟乙烯管道、管配件注: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取值应根据公园区位、周边地区人口 密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3.4.4公园有开展游想活动的水域时,水域游人容量宜按150m²/人~250m²人进 行计算。 网

3.5.7公园内的用火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依据建筑规模进行设 置。

4.1.1对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 工程设施,应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 4.1.2现状有纪念意义、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或景观价值的风景资源,应结合到公园 内景观设计中。 4.1.3公园用地不应存在污染隐患。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基址上建设公园时,应根据环 境影响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适宜的消除污染技术措施。 4.1.4当保留公园用地内原有自然岩壁、陡峭边坡,并在其附近设置园路、游憩场地 建筑等游人聚集的场所时,应对岩壁、边坡做地质灾害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安

4.1.4当保留公园用地内原有自然岩壁、陡峭边坡,并在其附近设置园路、游憩场地、 建筑等游人聚集的场所时,应对岩壁、边坡做地质灾害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安 全防护或避让措施。

4.1.5公园设计不应填埋或侵占原有湿地、河湖水系、滞洪或泛洪区及行洪通道。

4.1.6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绿地,应加以保护并结合到公园内景观之 中。

4.1.7公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4.1.8古树名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林地带为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应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 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2保护范围内,不应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树木保护及加固设施外, 不应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应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4.1.9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宜保留利用。 4.1.10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 和施工要求。 4.2总体布局 I一般规定 4.2.1总体布局应对功能区和景区划分、地形布局、园路系统、植物布局、建筑物布 局、设施布局及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4.2.2总体布局应结合现状条件和竖向控制,协调公园功能、设施及景观之间的关系。 其功能区及景区划分 4.2.3功能区应根据公园性质、规模和功能需要划分,并确定各功能区的规模、布局。 4.2.4景区应根据公园内资源特点和设计立意划分。 Ⅲ地形布局 4.2.5地形布局应在满足景观塑造、空间组织、雨水控制利用等各项功能要求的条件 下,合理确定场地的起伏变化、水系的功能和形态,并宜园内平衡土方。 4.2.6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使 用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游船码头的位置和航道水深要求: 2水生植物种植区的种植范围和水深要求: 3水体的水量、水位和水流流向: 4水闸、进出水口、溢流口及泵房的位置,

4.1.8古树名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IV园路系统与铺装场地布局

4.2.7园路系统布局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内容、管理需要以及公园周围的市政 道路条件,确定公园出入口位置与规模、园路的路线和分类分级、铺装场地的位置和形 式。

4.2.8公园出入口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的要求,确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设置、 立置和数量: 2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时,应确定其规模要 求; 3售票的公园游人出入口外应设集散场地,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应以公 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500m²/万人计算。 4.2.9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位置应设于公园出入口附近,但不 应占用出入口内外游人集散广场: 2地下停车场应在地上建筑及出入口广场用地范围下设置: 3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应大于 50m,距离交叉路口应大于80m; 4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少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 道;50个~300个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300个时,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5停车场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种植乔木或采取立体绿化的方式,遮阴 面积不宜小于停车场面积的30%。

4.2.9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0园路的路网密度宜为150m/hm²~380m/hm²;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为160m / hm²~300m / hm²

4.2.11园路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能; 2通行养护管理机械或消防车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周边应设置消防车道; 4生产管理专用路宜与主要游览路分别设置

4.2.12游憩设施场地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1不同功能、不同人群使用的游憩设施场地应分别设置: 2游人大量集中的场地应与主园路顺畅连接,并便于集散; 3安静休息区与喧闹区之间应利用地形或植物进行隔离; 4儿游戏场与游人密集区、主园路及城市干道之间,宜用植物或地形等构成 隔离地带

4.2.13建筑的风格、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以及与园路、铺装场地的联系,应根 据功能、景观要求和市政设施条件确定

4.2.14地下建筑的范围宜限于出入广场或公园建筑物的轮廓范

15管理用房和厕所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

4.2.16公园内建筑物与穿越公园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

4,2,17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 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等确定。 4.2.18植物组群应丰富类型,增加植物多样性,并具备生态稳定性。 4.2.19公园内连续植被面积大于100hm²时,应对防火安全作出设计

4.3.1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周围城市竖向规划标高和排水规划,提出公园内地形的控

4.3.1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周围城市竖向规划标高和排水规划,提出公园内地形的控 制高程和主要景物的高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程和主要景物的高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景观和空间塑造的要求; 2应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 3应考虑地表水的汇集、调蓄利用与安全排放: 4应保证重要建筑物、动物笼舍、配电设施、游人集中场所等不被水,并便 千安全管理。

4.3.2竖向控制应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

1山顶或坡顶、坡底标高: 2主要挡土墙标高: 3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标高: 4水底、驳岸顶部标高: 5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标高,桥面标高; 6公园各出入口内、外地面标高: 7主要建筑的屋顶、室内和室外地坪标高 8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 9重要景观点的地面标高。

4.3.3公园地面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3.3规定的数值。

地面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3.3规定的数值。 表4.3.3公园地面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

5.1高程和坡度设计 5.1.1地形高程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 5.1.2绿化用地宜做微地形起伏,应有利于雨水收集,以增加雨水的滞蓄和渗透。 5.1.3公园地形应按照自然安息角设计坡度,当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 坡、固土或防冲刷的措施。

5.1.4构筑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排放,各类地表排水坡度宜符合表5.1.4 的规定。

表5.1.4各类地表排水坡度(%)

5.1.5游憩绿地适宜坡度宜为5.0%~20.0%。 5.2土方工程 5.2.1土方工程设计应进行土方量计算

5.2.2人工堆土改造地形应保证山体稳定和周围设施的安全,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对种植土层下的填充土提出土粒径和压实系数要求。填充土应分层夯填或 碾压密实,压实系数为0.90~0.93。地形上设计有建筑物时,局部填充土指标应符合 建筑基础要求。 2视堆土高度进行地基滑动稳定、承载力和变形验算。 3应验算堆土对周边已有的建(构)筑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加固等有效 措施,确保不产生安全隐惠。 5.2.3土方工程设计应采取利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措施,同时提出区域内原土的保护、 保育以及恢复改良的措施。

5.3.1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并满足调 蓄雨水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5.3.2水体驳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以及驳岸的坡度,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亲水心 理等因素,并应避免岸体冲刷

5.3.1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并满足调 蓄雨水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1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 2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不 得大于0.5m;

5.3.4淤泥底水体近岸应有防护措施。

5.3.5以雨水作为补给水的水体,在滨水区应设置水质净化及消能设施,防止径 刷和污染。 6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6.1.1园路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的路网及等级,进行园路宽度、平面和纵断面的 线形以及结构设计

6.1.2园路宜分为主路、次路、支路、小路四级。公园面积小于10hm²时,可只设三 级园路。

表6.1.3园路宽度(m

6.1.4园路平面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4园路平面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园路应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满足交通 和游览需要并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2园路应创造有序展示园林景观空间的路线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3园路的转折、衔接应通顺:

4通行机动车的主路,其最小平曲线半径应大于12m

6.1.5 园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动车的主路,其最小平曲线半径应大于12

1主路不应设台阶: 2主路、次路纵坡宜小于8%,同一纵坡坡长不宜大于200m:山地区域的主路 次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积雪或冰冻地区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 3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 纵坡超过18%,宜设计为梯道; 4与产场相连接的纵坡较大的道路,连接处应设置纵坡小于或等于2.0%的缓 坡段; 5自行车专用道的坡度宜小于2.5%;当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 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有关规定。 6.1.6园路横坡以1.0%~2.0%为宜,最大不应超过4.0%。降雨量大的地区, 宜采用1.5%~2.0%。积雪或冰冻地区园路、透水路面横坡以1.0%~1.5%为宜 纵、横坡坡度不应同时为零。

6.1.7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2纵坡大于50%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并设置护栏设施; 3梯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5m; 4梯道每升高1.2m~1.5m,宜设置休息平台,平台进深应大于1.2m,条 件为特陡山地时,宜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台阶数,但不宜超过18级: 5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宜设置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进深不宜小于 梯道宽度。 6.1.8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1.9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应设通行复线;条件不具备时,应加宽会车段 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6.1.10园路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和使用功能相协调,不应采用抛光面材,并宜与 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6.1.11园路的路基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提出填料选择、压实系数、强度要求、边坡 要求等,还应考虑路基排水、路基防护等内容。遇软弱及特殊路基,应作特殊处理。 6.1.12公园主要园路及出入口应便于轮椅通过,其宽度、坡度及面层材料的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6.1.13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8m; 2举行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呈设坚急疏散通道

6.2.1铺装场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要求进行确定。 6.2.2铺装场地宜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功能要求作出不同的设计。 6.2.3游憩场地宜有遮阴措施,夏季底荫面积宜大于游憩活动范围的50%。 6.2.4铺装场地内树木成年期根系伸展范围内的地面,应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 6.2.5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及车流量较少的道路宜采用透水铺装,铺装材料应保证 其透水性、抗变形及承压能力。 6.2.6儿童活动场地宜选择柔性、耐磨的地面材料,不应采用锐利的路缘石。 6.2.7铺装场地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 6.2.8演出场地应有方便观赏的适宜坡度和观众席位。 6.3园桥 6.3.1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观景等项具 体要求。 6.3.2园桥桥下净空应考虑桥下通车、通船及排洪需求。 6.3.3管线通过园桥时应考虑管道的隐蔽、安全和维修等问题。 6.3.4通行车辆的园桥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 有关规定。 6.3.5非通行车辆的园桥,活荷载标准值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面均布荷载应按4.5kN/m²取值: 2计算单块人行桥板时应按5.OkNm²的均布荷载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分 别验筒并取其不利者

6.2.1铺装场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要求进行确定

6.3.4通行车辆的园桥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有关规定。

1桥面均布荷载应按4.5kN/m²取值: 2计算单块人行桥板时应按5.0kN/m²的均布荷载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分 别验算并取其不利者。

7.1.2植物配置应采取乔灌草结合的方式,并应避免生态习性相克植物搭配 7.1.3植物配置应注重植物景观和空间的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植物组群的营造宜采用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搭配,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相结 合,以发挥良好的生态效益,形成优美的景观效果: 2孤植树、树丛或树群至少应有一处欣赏点,视距宜为观赏面宽度的1.5倍 或高度的2倍; 3树林的林缘线观赏视距宜为林高的2倍以上: 4树林林缘与草地的交接地段,宜配植孤植树、树丛等; 5草坪的面积及轮廓形状,应考虑观赏角度和视距要求。 7.1.4植物配置应考虑管理及使用功能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合理预留养护通道: 2公园游憩绿地宜设计为疏林或疏林草地。 7.1.5植物配置应确定合理的种植密度,为植物生长预留空间。种植密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树林郁闭度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1植物组群的营造宜采用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搭配,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相结 合,以发挥良好的生态效益,形成优美的景观效果; 2孤植树、树丛或树群至少应有一处欣赏点,视距宜为观赏面宽度的1.5倍 或高度的2倍: 3树林的林缘线观赏视距宜为林高的2倍以上: 4树林林缘与草地的交接地段,宜配植孤植树、树丛等: 5草坪的面积及轮廓形状,应考虑观赏角度和视距要求。

7.1.5植物配置应确定合理的种植密度,为植物生长预留空间。种植密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树林郁闭度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2观赏树从、树群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0

7.1.5树林郁闭度

7.1.6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应符合表

7.1.6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应符合表 7.1. 6的规定。

表7.1.6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1.7植物与地下管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7.1.7植物与地下管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注:乔木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 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外 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净距离。 7.1.9对具有地下横走茎的植物应设隔挡设施。 7.1.10种植土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340的规定。 7.1.11种植土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340的规定。 Ⅱ游人集中场所 7.1.12游憩场地宜选用冠形优美、形体高大的乔木进行遮阴。 7.1.13游人通行及活动范围内的树木,其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7.1.14儿童活动场内宜种植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灌木或乔木,并宜采用通 透式种植,便于成人对儿童进行看护。 7.1.15露天演出场观众席范围内不应种植阻碍视线的植物, 7.1.16临水平台等游人活动相对集中的区域,宜保持视线开阔。 7.1.17园路两侧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乔木种植点距路缘应大于0.75m; 2植物不应遮挡路旁标识: 3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两侧的植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应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2)车道的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种植高于车道中 线处路面标高1.2m的植物,弯道外侧宜加密种植以引导视线: 3)交叉路口处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并对视线起引导作用

7.1.18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8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2底荫乔木枝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客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3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 ⅡⅢ滨水植物区 7.1.19滨水植物种植区应避开进、出水口

7.1.20应根据水生植物生长特性对水下种植槽与常水位的距离提出具体要求。 7. 2苗木控制

7.2.1苗木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规定苗木的种名、规格和质量,包括胸径或地径、分枝点高度、分枝数、 冠幅、植株高度等: 2应根据苗木生长速度提出近、远期不同的景观要求和过渡措施,或预测疏伐、 间移的时期: 3对整形植物应提出修整后的植株高度要求;

7. 2. 1 苗木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规定苗木的种名、规格和质量,包括胸径或地径、分枝点高度、分枝数、 冠幅、植株高度等: 2应根据苗木生长速度提出近、远期不同的景观要求和过渡措施,或预测疏伐、 间移的时期: 3对整形植物应提出修整后的植株高度要求: 4对特殊造型植物应提出造型要求。 7.2.2苗未种类的选择应考虑区域立地条件和养护管理条件,以适生为原则,并符合 下列规定: 1应以乡土植物为主,慎用外来物种: 2应调查区域环境特点,选择抗逆性强的植物 7.2.3苗木种类的选择应考虑栽植场地的特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1游憩场地及停车场不宜选用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植物: 2林下的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不应影响主体乔木根系的生长; 3攀缘植物种类应根据墙体等附着物情况确定; 4树池种植宜选深根性植物: 5有雨水滞蓄净化功能的绿地,应根据雨水滞留时间,选择耐短期水淹的植物 或者湿生、水生植物; 6滨水区应根据水流速度、水体深度、水体水质控制目标确定植物种类 7.2.4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不应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7.2.2苗木种类的选择应考虑区域立地条件和养护管理条件,以适生为原则,并符合 下列规定: 1应以乡土植物为主,慎用外来物种: 2应调查区域环境特点,选择抗逆性强的植物

7.2.3苗木种类的选择应考虑栽植场地的特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1游憩场地及停车场不宜选用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植物; 2林下的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不应影响主体乔木根系的生长; 3攀缘植物种类应根据墙体等附着物情况确定: 4树池种植宜选深根性植物: 5有雨水滞蓄净化功能的绿地,应根据雨水滞留时间,选择耐短期水的植 或者湿生、水生植物; 6滨水区应根据水流速度、水体深度、水体水质控制目标确定植物种类 7.2.4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不应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8.1.2建筑物应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有机融 合。 8.1.3建筑设计应优化建筑形体和空间布局,促进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合理优化维 护结构保温、隔热等性能,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

8.1.2建筑物应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有机融 合

8.1.5建筑物的层数与高度应符合下列规

8.1.5建筑物的层数与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游憩和服务建筑层数以1层或2层为宜,起主题或点景作用的建筑物或构筑 物的高度和层数应服从功能和景观的需要:

2管理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其体量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 3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m,亭、廊、敲厅等的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 景的要求。 8.1.6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cm且不宜小于10cm;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8.1.7亭、廊、散厅等的吊顶应采用防潮材料。 8.1.8建筑物供游人坐憩之处,不应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应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 物的构造。 8.1.9游憩和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 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8.1.10严寒和寒冷地区经常有人员长期停留的建筑物内,应设置供暖设施。 8.1.11供暖通风设备所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餐饮建筑厨房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²; 2锅炉烟气最高允许浓度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对一类区的要求执行: 3环境噪声的限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对0类声 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执行。 8.2护栏 8.2.1各种安全防护性、装饰性和示意性护栏不应采用带有尖角、利刺等构造形式。 8.2.2防护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05m;设置在临空高度24m及以上时,护栏高度 不应低于1.10m。护栏应从可踩踏面起计算高度。 8.2.3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防护护栏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 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8.2.4球场、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公园围墙等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

2管理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其体量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 3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m,亭、廊、敲厅等的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 景的要求。 8.1.6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cm且不宜小于10cm;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8.1.7亭、廊、散厅等的吊顶应采用防潮材料。 8.1.8建筑物供游人坐憩之处,不应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应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 物的构造。 8.1.9游憩和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 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8.1.11供暖通风设备所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餐饮建筑厨房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 2锅炉烟气最高允许浓度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对一类区的要求执行: 3环境噪声的限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对0 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执行。

8.2.2防护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05m设置在临空高度24m及以上时GB/T 34475-2017 尿素级奥氏体不锈钢棒,护栏高度 不应低于1.10m。护栏应从可踩踏面起计算高度 8.2.3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防护护栏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 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8.2.4球场、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公园围墙等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 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8.2.6防撞栏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有关规定。 8.3驳岸

8.3.1公园内水体外缘宜建造生态驳岸。8.3.2驳岸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8.3.3素土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1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45°时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45°时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2地表径流的排放口应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径流冲刷。8.3.4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筑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1季节性冻土地区的驳岸基础宜大于场地冻结深度,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消防车取水点处的驳岸设计应考虑消防车满载时产生的附加荷载3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8.3.5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8.4山石8.4.1假山和置石的体量、形式和高度应与周围环境协调。8.4.2假山和置石设计应对石料提出大小、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对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形状要求。8.4.3叠山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应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8.4.4叠山应与已有建(构)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如紧邻建(构)筑物时应保证不影响其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安全。8.4.5假山、置石的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8.4.6置石应保持重心垂直,注重整体性和稳定性。8.4.7游人进出的山洞,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8.4.8衔接或悬挑的山石,相接部分结构应牢固。8.4.9假山的钢构架或钢构件应作防腐处理。8.5挡土墙8.5.1挡土墙的材料、形式应根据公园用地的实际情况经过结构设计确定,

8.5.2挡土墙的饰面材料及色彩应与环境协调。 8.5.3挡土墙墙后填料表面应设置排水良好的地表排水措施,墙体应设置排水孔,排 水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0mm,孔眼间距不宜大于3.0m。 8.5.4挡土墙应设置变形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墙身高度不一、墙后荷载变 化较大或地基条件较差时,应采用较小的变形缝间距。 8.5.5挡土墙与建筑物、构筑物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8.5.6当挡土墙上方布置有水池等可能造成渗水的设施时,挡土墙的排水措施应加强 8.5.7可能发生滑坡或泥石流的区域的挡土墙应特殊处理。 8.6游戏健身设施 8.6.1室内外的各种游戏健身设施应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棱角。 8.6.2游戏健身设施的尺度应与使用人群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8.6.3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游戏设施,应分别设置。 8.6.4儿童游憩设施的造型、色彩宜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8.6.5室外游戏健身场所,宜设置休息座椅、洗手池及避雨、底荫等设施。 8.6.6游乐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的规定。 8.6.7戏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戏水池及其他游人可亲水的水池不宜采用内防水,老旧水池修补堵漏时不应 采用有毒、有害的防水和装饰材料: 2儿童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应超过0.35m 3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

8.5.2挡土墙的饰面材料及色彩应与环境协调。 8.5.3挡土墙墙后填料表面应设置排水良好的地表排水措施GB/T 33089-2016 化学试剂 N,N-二甲基对苯二胺盐酸盐,墙体应设置排水孔,排 水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0mm,孔眼间距不宜大于3.0m。 8.5.4挡土墙应设置变形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墙身高度不一、墙后荷载变 化较大或地基条件较差时,应采用较小的变形缝间距。 8.5.5挡土墙与建筑物、构筑物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8.5.6当挡土墙上方布置有水池等可能造成渗水的设施时,挡土墙的排水措施应加强 8.5.7可能发生滑坡或泥石流的区域的挡土墙应特殊处理。 8.6游戏健身设施 8.6.1室内外的各种游戏健身设施应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棱角。 8.6.2游戏健身设施的尺度应与使用人群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8.6.3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游戏设施,应分别设置。 8.6.4儿童游憩设施的造型、色彩宜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8.6.5室外游戏健身场所,宜设置休息座椅、洗手池及避雨、底荫等设施。 8.6.6游乐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的规定。 8.6.7戏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戏水池及其他游人可亲水的水池不宜采用内防水,老旧水池修补堵漏时不应 采用有毒、有害的防水和装饰材料: 2儿童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应超过0.35m 3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 4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8.6.9游戏沙坑选用沙材应安全、卫生,沙坑内不应积水。 9给水排水设计 10电气设计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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