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309-2020 易腐垃圾就地处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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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0309-2020 易腐垃圾就地处置管理规范.pdf

DB3301/T03092020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杭州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保障中心)、浙江大学 环境污染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文轶、方继明、吴伟祥、张永芳、李文翰、童星冰、毕峰、郑胜全、张媛、 陶俊

DB3301/T03092020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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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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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产出物满足NY525、DB33/T2091标准要求,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的,可作为肥料或复合有机 肥配置使用。 8.2产出物不能达到堆肥腐熟度要求的,不得直接作为肥料或复合有机肥配置使用的,应经过二次发 酵腐熟,符合GB18877和DB33/T2091腐熟要求的,可作为有机肥原料利用,并做好数量统计和去向 记录。 3.3定期开展产出物检测,经检测不适宜作为肥料或复合有机肥配置(原料)使用的,不得简易堆弃 或违规倾倒,应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数量统计和去向记录。

9.2污水应按如下方式处理: a)污水外运处理的,应密闭输送; b 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DB34T 2473-2015 养老机构介护休养人员保护性护理规范,应对污水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满足GB/T31962的规定; C 采用直接排放方式的,应对污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水质应同时满足GB16889和 DB33/973及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9.3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进行除臭和净化处理,处理站(点)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1455 要求。 9.4处置中产生的杂质和残余物料不得简易堆弃或违规倾倒,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数量统计 和去向记录。 9.5产出物在处置站(点)内临时堆放或进行二次发酵腐熟的,应做好防雨、地面防渗、臭气控制、 扬尘防控等措施。 9.6处置站(点)运行时的噪声应满足GB12348的规定。 9.7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处置站(点)污水、臭气等污染物排放监测。 9.8蝇、蚊萃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10站(点)备案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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