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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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pdf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照影响 分析,且主客体范围及对象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场地)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计算范围内,需做 日照分析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1.确定拟建建筑实际阴影范围: 2.在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口 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并进行编号; 3.在阴影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 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 建筑; 4.在阴影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场地)产生日照遮挡的已建、 在建、拟建建筑物。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1.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

的建筑。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2.采用第(一)款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3.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主体建筑的最大范围(半径200米)注:要形中有两个中心点为A、B点体牌装的贩大范用(军轻200米)注:双形中有两个中心点为M、N点图3.1: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第十九条高度大于100米建筑间距GB/T 13539.5-2013 低压熔断器 第5部分:低压熔断器应用指南,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要求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论证确定。第二十条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之间,其最小间距在相应消防间距的基础上增加2米。第二十一条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19

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应满足以下要 求: (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沿高架 道路主线边缘线退让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速公路高架匝道边缘线 退让距离不小于50米、沿城市道路高架匝道边缘线退让距离不小于30 米。 (二)道路立交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上建筑 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基础上增加10米。 (三)道路平交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路段上建 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基础上增加5米。 第二十六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 览馆、学校、大型医院、星级酒店等公共建筑,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 前提下,主出人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来,并满足停车、 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城市蓝线和绿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老城区高度不超过24来的建筑,退让蓝线不小于6米;高 度在24至60米之间的建筑,退让蓝线不小于10米;高度超过60米 建筑,退让蓝线不小于15米。 (二)城市其他区域建筑,退让蓝线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二条居住区配套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 心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在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表中单独归纳表述,在竣工验收后统一移交所在街道办事处管理。 (一)街道级配套设施应与十五分钟、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相协 调,宜集中布置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办事处,并与大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及交通场站衔接 (二)居委级配套设施应与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相协调,宜集中 布置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和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并与社区商业 网点相衔接。 ()幼儿园活动场地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层。 (四)新建、扩建和改建街道级和居委级配套设施,应符合“附 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敏感类公共设施宜独立用地,且与居住区保持安全 卫生防护距离,不宜紧贴或靠近住宅楼和非敏感社区设施,如果无法 避免,则应划定缓冲区,有具体的隔离措施。 敦感类公共设施建设,应有明确的规划依据;无规划指导的,应 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报审时应编制交通影响分析专章,如建设 项目达到或超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一2010 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报送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一)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来、商业项目总建筑面 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应先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二)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地区项目应编制交通影 向评价报告。 (三)在老城区、高强度开发区域、敏感区等区域应编制交通影 响评价报告。

、四)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来以下、商业项目总建筑面 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同时编写交通影响评价专章。 第三十八条 桥梁及隧道范围内机动车道总宽度应与道路一致 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宽度可适当调整

次干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应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港湾站加减速车道长度应取15~20米。 (二)道路不设机动车道时,公交站台可设于人行道上;道路 没非机动车道时,应利用机非分隔带设置站台或另行设置专用实体站 台。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来,条件受限时不宜小于1.5来。 (三)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宜为3米,长度不宜小于30米,并应 根据停靠线路数量适当增加长度。 (四)市中心公交停靠站间距宜为500~800米,城市边缘地区间 矩可适当增大。 第四十条公交停靠站应设置于交又口出口处,且其起点(含渐 变段)距离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应小于50米。

第四十一条 人行交通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道路交义口处应设置人行过街通道,交义口间距较大时应 置路段人行过街通道,人行过街通道间距不应大于300米。 (二)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 (三)人行过街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的,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 人行通道。 (四)人行大桥上及梯道下、地下人行通道两侧不得布置商业设 施。 第四十二条 非机动车交通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与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其单向宽度 不应小于2.5米。 (二)与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分隔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其宽度单向 不应小于3.5米、双向不应小于4.5米。

(一)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停车场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管理 用房,配建原则为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 置广告位。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 配套增值服务。

(二)加油(气)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 查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系统。不具备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条 牛时,应设置单独的处理池和渗水系统。 第四十九条公共充电站(桩)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 (二)不得设置在燃气用地、油(气)管道运输用地、危险品仓 车等易燃、易爆、多尘、或者有腐蚀性气体等用地周边,并且应与周 边景观和建筑物相协调。 (三)可根据运营需要灵活布置,鼓励充电站采用多层建筑形式 但充电区、充电机房、监控室、行车道、营业场所应设置在一层。 (四)新建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 亭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20%。 (五)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应100%具备公共充电 设施安装条件,且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 10%。 (六)新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物流园区等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七)A级旅游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第五十条地下电力通道、通信管道、燃气管道应避免设置于车 行道下。

第五十一条新建净(配)水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 绿化地带。

第五十二条‧雨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排水泵站应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排水泵站应设置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二)雨水干管应当布置在排水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汇集的 地带,雨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三)立体交又地道应设独立雨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四)有景观要求的河道范围内,雨水管道出水口应当采取淹没 出流形式,并在出水口附近设置沉泥槽。雨水管道出水口应设于桥梁 下游15米以外。 第五十三条 污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宜大于300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加盖处理的: 其卫生防护距离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后可适当缩小。 (二)污水十管应当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者便于污水汇集的 地带布置。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第五十四条地下空间排水应根据不同的排水类型(生活污废水 出人口雨水、围护结构渗水、消防废水、餐饮油污水、汽车库含油发 水)设计不同的排水收集排放系统。 (一)生活污废水和餐饮油污水:就近收集、适当放大管径,注 重通气系统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二)出入口雨水:迅速排出设计重现期内的暴雨,防止雨水倒 灌。 (三)围护结构渗水:采取周全的倒水措施快速排出结构渗水。 (四)消防废水:每一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按规定设 置隔油、沉砂等措施调容、处理达标后排至市政雨水管网。汽车库含 油废水与消防废水排水设施应合并设置。

第五十五条变电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变电站进出线通道应与站内电力通道相连接,220kV变电站 应建设不少于2条电力通道作为进出线通道。

可与其他建筑物合建, (三)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一侧预留5~10 米宽绿化带作为变电站进出线电力专用通道。 第五十六条城市重点地区的现状1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应逐 步入地,新增110kV及以下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方式。

第七章城市景观风貌管理

路的交又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又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为开空间。(二)沿山建设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应小于对应道路红线宽度的2倍,优先作为绿地、广场。环山道路规划环山道路图7.1:沿山开敬空间控制示意图第六十八条滨水开空间控制。(一)通向滨水岸线的城市道路应作为城市重要的景观通廊,其与滨水道路的交又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又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为开空间。(二)城市道路与滨水道路有用地间隔时,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41

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应小于对应道路红线宽度的2倍,其内不得建设任何形式的建筑物,球筑退后道路红线滨水建筑滨水建筑滨水建筑视线最观通速苏水道路图7.2:滨水开敬空间控制示意图第二节‧天际线第六十九条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一)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二)连续等高建筑不应超过3栋,3栋以上应错落设计,高差不42

(二)公园(厂场)周边建筑界面临公园(厂场)一侧30来范围 为,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者高层公共建 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 (三)临城市快速路、主十路等主要道路的建筑界面高层建筑裙 房高度不大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即h:d≤1;同时需满足裙房高度 不大于40来;临主要道路交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退距,增加公共活 动空间,优化临街环境。 (四)临山建筑界面50米进深内建筑平均高度不超过18来,局部 (小于建筑面宽总长的25%)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进行控制。建筑高度 大于24米或者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 (五)在金海湖湿地公园可视范围区域内建筑以多层为主,形成 近处低、远处高的总体形态。 (六)航空港(净空保护地区)、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 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 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建设用地临水(临生态用地)、公园(广场)、城 市快速路、主十路、山体、大型公共建筑时,其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 规定执行。 (一)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莲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 大于6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

宽的投影不大于5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以一个单元点式建筑为主,不能出现 两个单元联排。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 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五)多层建筑间口率宜小于70%,高层建筑间口率宜小于60% (六)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遵照规划执行。

第三节‧建筑和场地设计

第七十三条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以不超过两种相 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灰色调。 (一)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环保科技饰材,鼓励使用具有传统 特色的建筑材料。 (二)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设计的要求。 (三)应根据平时和节日的需要对灯光照明进行亮化设计。 第七十四条沿街建筑、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 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 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 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 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三)监狱、看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 区、发电厂、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 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 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 墙或者围档,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无偿拆除。 (五)沿街建筑面宽不得大于50米,断开空间长度宜大于30米 并设置游园或者广场。 第七十五条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 宾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 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 色。 第七十六条公共建筑沿街底层近人部分应重点设计。沿街界面 要凹凸有致,营造丰富的街道空间;立面设计应采用大面积通透性橱 窗、统一简洁的门头店招设计,材质应采用石材、金属等高档装修材 料,体现时尚大气的建筑风貌。

第八十一条 综合管廊工程布置应重点考虑以下区域。

(一)土地开发强度较高以及地形较平坦的城市新区、城市中心 区,以及轨道交通、地下街、立交建设的区域。 (二)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干道。 (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四))场或主要道路的父义口处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八十二条综合管廊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电缆 沟。干线综合管廊主要收容通过性、不直接服务沿线用户的主要管线 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或中央分隔带下方:支线综合管郎主要收容直接 服务于线用户的管线,宜设置在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或非机动车道 下方;电缆沟仪收容电缆,宜设置在道路人行道下方。 第八十三条入廊管线种类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输油管线或燃气管线不宜进入综合管郎;若确有需要进人 寸,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二)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三)进人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并采用管道 排水方式。 (四)通信管道应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满足多方共 享使用需求;扩建宜在原有管群同侧进行,与原有管群全部或部分连 通。

(五)通信管道建设须与道路项目建设、市政工程、开发建筑主 体采用“四同步”的模式进行部署,即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在规划设计时应将通信管道纳入审批。

第八十四条地下街建设应王要考虑交通切能,建设重点地区为 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区域,特别是商业密集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 以及大型换乘枢纽内。 第八十五条地下街应与周边公共建筑相互连通,并同地面建筑 物、地面及地下广场、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设施相联系。 第八十六条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以 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并设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 各功能设施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街内部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 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二)地下街应按其长度每500米配建一处综合管理用房,每处 宗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来。 (三)地下街长度超过200米时,其地下设施内应预设一处市政 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 施点位,主要设置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四)地下街内公共厕所规模及密度应满足环卫专项规划要求。

第八十七条 无商业设施的地下街净宽度不应小于6.0米,带有 商业设施的地下街净宽度不应小于8.0米。地下街净高不宜小于3米, 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条件受限段净高不得小于2.5来。 第八十八条 地下停车场(库)宜布置在地下街的下层。 第八十九条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 需求。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 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第九十条地下人行通道一般设置在城市中心的行政、文化、商 业、金融、贸易区的步行人流流线交汇点。当人行过街流量大于5000 人/小时,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宜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一)需保护城市景观时。 (二)地面呈凸状地形时。 (三)地面上有障碍物时。 (四)可结合人防、地下空间及地下轨道交通的建设时。 第九十一条地下人行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出入口布置应 结合附近主要交通站点布设。 第九十二条地下人行通道的净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 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其两侧不得布置商业设施,且净宽度 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地下人行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200米,如有特殊需要超过2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地下人行通道出 入口梯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米。出入口应有比原地面高出0.15米以上 的阻水措施。 有条件时宜将地面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置于地下通道内。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已 准规划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原许可和规划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件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9年11 月7日起施行。

附表一:地块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表

建筑小型汽车其他车辆配分类单位说明性质配建车位数建车位数批发交易市每2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车位/100m²1.58场每5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大型仓储式每3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车位/100m²1.55超市每5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独立餐饮、娱每3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车位/100m²1.55乐设施每1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独立农每2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车位/100m²2.04贸市场每5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街道综合服务车位/100m²1.28中心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015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设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配建指标均为参施考值,具体设计时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设计的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515结果而定:每5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54

10.居住建筑地面配建停车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停车位数的10%。 11.在标准停车位上建设的机械停车位按如下系数折算停车泊位指标:两层立体停车位按1.2个停车泊位计算 三层立体停车位按1.5个停车泊位计算。 12.布置于建筑红线(即建筑后退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不纳入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计算

附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

附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

一般规模(m²/处)服务规模设置级别类别项目名称设置规定街道居委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万人)级级米,生均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宜与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集中设置。卫生服务中心十五分钟生活圈宜独立用地。若无法全部设于首层1700~20001420~28605~10(社区医院)设置1处。可将部分业务用房设在二层,但必须保证首层不少于400m2的使用面积,并有社区方便的对外出入口。医疗宜设置于辖区内位置适中、交通便卫生门诊部5~10捷的地段,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设施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方便覆盖的地区,可结合社区居委会、文化室、社区卫生服务站3001.5~2.5老年人服务站点等集中设置。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十五分钟生活圈噪声较大的排练室、游艺室等应与文化(含青少年、老3000~60003000120005~10设置1处,宜与住宅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必要的防止体育年活动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干扰措施。60

一般规模(m²/处)设置级别服务规模类别项目名称设置规定街道居委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万人)级级专用厕位、配置残疾人通道。10001~2△公交首末站15002~325003~5出租车停靠点300~5001~1.5△宜结合小区出入口设置肉菜市场应达到居住区级规模,城2000~25003~5市边远地段的新区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置小区级肉菜市场(生鲜超市)。新区肉菜市场宜独立用地,老城区允许结商业肉菜市场合非居住建筑设置。肉菜市场宜设在运服务(生鲜超市)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设施1000~15001~1.5宅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应保证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设在首层,且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禁止露天设置。市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注:1.本表适用于毕节市中心城区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区和镇、乡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66

2.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 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表中括号内数值为老城区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新区和其他区域建议采用的指标。 5.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 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 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6.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 站、居民健身场所。 7.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 本情况定。 8.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平方米,即每标准户1~3.3平方米控制建筑面积总量。商业设施宜独 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商业服务内容包括综合百货、超市、餐饮、中西药店、书报、银行、储 蓄所、小型影视厅、电信营业所、美容、综合修理等。餐饮项目宜独立设置,将其噪声和气味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

附图一:毕节市中心城区范围图中心城区总面积为1129平方公里。包括七星关区所辖的市东、市西、观音桥、大新桥、三板桥、洪山、麻园、碧海、碧阳、德溪、青龙11个街道,鸭池镇、梨树镇、海子街镇、小坝镇的全部辖区,以及岔河镇、朱昌镇、八寨镇、田坝桥镇、长春堡镇、千溪彝族苗族白族乡、层台镇7个镇乡的部分辖区范围;大方县所辖的慕俄格古城、顺德、红旗3个街道和东关乡、竹园彝族苗族乡、响水白族彝族亿佬族乡的全部辖区,以及双山镇、对江镇、文阁乡、六龙镇、安乐彝族亿佬族乡、核桃彝族白族乡、小屯乡7个镇乡的部分辖区范围。68

1.中心城区 毕节市中心城区总面积为1129平方公里,包括七星关区所辖的市 东、市西、观音桥、大新桥、三板桥、洪山、林园、碧海、碧阳、德 奚、青龙11个街道,鸭池镇、梨树镇、海子街镇、小坝镇的全部辖区, 以及岔河镇、朱昌镇、八寨镇、田坝桥镇、长春堡镇、十溪彝族苗族 日族乡、层台镇7个镇乡的部分辖区范围;大方县所辖的慕俄格古城、 页德、红旗3个街道和东关乡、竹园彝族苗族乡、响水白族彝族亿佬 医乡的全部辖区,以及双山镇、对江镇、文阁乡、六龙镇、安乐彝族 艺佬族乡、核桃彝族白族乡、小屯乡7个镇乡的部分辖区范围。 2.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 街面的界线。 4.建设用地面积 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自用地范围闭合界 围合的面积,其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5.容积率 容积率为各类计容建筑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6.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为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间口率=建筑面宽/基地面宽

建筑系数指工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 露大设备、堆场及操作场地等所占用地面积与规划厂区建设用地面私 的百分比(%)。 建筑系数=(建筑物+构筑物+露大设备+露大堆场及操作场地)投 影总面积/用地面积×100%。 11.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是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 的水平距

建筑间距是指相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郎、飘窗)最近 水平距离。

12.建筑半间距 建筑半间距是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13.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 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构 筑物。 14.山墙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DB31T 1210-2020 非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平面呈矩形、L形、T形、十字 杉、U形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来,开设「、窗或仅升 没公共走道、厨房、卫生间的门、窗的外墙。 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 15.相对布置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郎、飘窗)的止投影面与相建筑的列 蔷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见下图)

16.错位布置 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止投影面与相邻建筑 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见 下图)

建筑相对布置时,产生相对关系的面。若A建筑A1面的止投影 面与B建筑的两个或者以上面(即:B1面、B2面:)相交,则B 面、B2面中与A1面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为A1面的相对面 与A1面夹角大于60度的,视为与A1面不产生相对关系,不是A1面 的相对面。如图所示,B1面是A1面的相对面,B2面不是A1面的相 对面。(见下图)

A建筑A1面>60度≤60度B建筑18. 相对高度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1、图2);建筑相对布置但夹角大于60度或者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点所属列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3、图4);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楼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如图5)。75

堡坎建筑A堡坎建筑A建筑B建筑B图1建筑B建筑AHA取HI、H2中的大值HB取H3、H4中的大值(平面图)(立面图)(轴测图)堡坎堡坎建筑A建筑A建筑B建筑B图2建筑B建筑A2HA取HI、H2中的大值HB取H3、H4中的大值(平面图)(立面图)(轴测图)建筑B建筑A建筑B建筑A建筑A主采光面,5建筑R2图3主采光面主采光面HA取H1、H2中的大值HB取H3、H4、H5中的大值(平面图)(立面图)(轴测图)建筑A建筑A建筑A建筑B建筑B图4建筑BHA取H1、H2、H3中的大值HB取H4、H5、H6中的大值(平面图)(立面图)(轴测图)塔楼A塔楼B塔楼B塔楼A图5裙房(3层)裙房(2层)裙房(3层)裙房(2层)(平面图)(立面图)(轴测图)注:1、2、3、4、5、6点的计算高度分别为H1、H2、H3、H4、H5、H6;计算间距时,建筑A和建筑B的相对高度分别为HA和HB。76

19.城市地下空间 指规划区内地表以下DB33T 561-2012 泥鳅养殖技术规范,为了满足社会生产、生活、交通、环保 能源、安全、防灾减灾等需求而进行开发、建设与利用的空间。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可”,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不可”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可”,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不可”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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