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109.3-2020 机械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备 第3部分: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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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109.3-2020 机械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备 第3部分:验收规范.pdf

一 2018的规定; b)绝缘电阻测量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及电子元件被损坏时的措施; c)进行电气绝缘电阻测量时,测量用的绝缘电阻表电压等级应符合GB50150的有关规定: d)对设备的接地保护线连接进行可靠性检查; e)对带有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线路应做模拟动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5.4竣工验收时无法测试的项目可由制造单位提供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 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进行验收。 5.5竣工验收前,相关单位应完成工作并递交申请文件,达到如下验收条件: a)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使用说明书,易损件清单及装配图等技术 文件; b) 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产品工厂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c)施工单位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及调试工作,并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安装记录和安装调试报 告; d)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纸。 5.6验收条件具备后,建设管理单位可组建验收工作组对设施进行验收。 5.7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组可按照验收流程进行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 报告的编制、上报和审批工作。 5.8验收完成后,验收工作组确认发现的工程遗留问题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对 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可根据需要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5.9验收后,对充电设施进行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元器件更换、充电设施迁移、重新安装和 重大维修等情况)应重新申请验收

6.1一体化设备中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等方面应符合GB17907一2010 的相关规定。 6.2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GB50202的规定,机械式停车库的设计、安装、检验 等应符合GB17907的规定。 6.3机械式停车设备被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包括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进行施工监督检验。 6.3.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 6.3.2 施工单位在履行告知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6.3.3验收机构应按照TSGQ7016一2016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工作。 6.3.4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检验结论判定合格,检验机构出具监检报告

DB4403/T109.32020 7.1变压器的类型、主接线、安装方式等应符合GB50053和GB50255的有关规定。 7.2变流柜、控制柜等盘柜的安装应符合GB50171的有关规定。 7.3母线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50149的有关规定。 7.4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应符合GB50575的有关规定。 7.5低压隔离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设备布置、配电线路的保护、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54 的有关规定。 7.6供电系统电能质量应符合GB/T29316的有关规定。 7.7供电系统电能计量应符合DL/T448的有关规定。 7.8供电设备的防雷接地应符合GB/T50065的有关规定

8.1充电系统的峻工验收应符合NB/T33004一2013的规定。 8.2传导式充电设备充电用连接设置应符合GB/T20234.1一2015的规定。 8.3非车载充电机应符合NB/T33001一2018,通讯协议应符合GB/T27930一2015的规定。 8.4交流充电桩应符合NB/T33002一2018的规定。 8.5交流充电桩计量功能应符合JJG1148,非车载充电机计量功能应符合JJG1149的规定, 8.6充电设备的防雷接地应符合GB/T50065的有关规定。 8.7无线充电应符合SZDB/Z150一2015的有关规定

8.1充电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符合NB/T33004一2013的规定。 8.2传导式充电设备充电用连接设置应符合GB/T20234.1一2015的规定。 8.3非车载充电机应符合NB/T33001一2018,通讯协议应符合GB/T27930一2015的规定。 8.4交流充电桩应符合NB/T33002一2018的规定。 8.5交流充电桩计量功能应符合JJG1148,非车载充电机计量功能应符合JJG1149的规定 8.6充电设备的防雷接地应符合GB/T50065的有关规定。 8.7无线充电应符合SZDB/Z150一2015的有关规定

9.3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a)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b)采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温度; c)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9.4充电监控系统应实现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 等控制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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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充电监控系统可根据需要规定操作员对各种业务活动的使用范围和操作权限,实现用户管理和权 限管理功能。 9.10充电监控系统可根据用户需要定义各类日报、月报及年报,实现报表管理功能,并实现定时或召 唤打印功能。 9.11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可扩展性: a)系统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以完成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 b)系统应具有扩展性,以符合充电站规模不断扩容的要求。 9.12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9.9充电监控系统可根据需要规定操作员对各种业务活动的使用范围和操作权限,实现用户管理和权 限管理功能。 9.10充电监控系统可根据用户需要定义各类日报、月报及年报,实现报表管理功能,并实现定时或召 唤打印功能。 9.11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可扩展性: a)系统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以完成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 b)系统应具有扩展性,以符合充电站规模不断扩容的要求。 9.12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0.1消防系统应符合GB50067、GB50966、GB/T51313和DB4403/T109.1—2020的有关规定。 0.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GB17945一2010的有关规定。 0.3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有关规定

11一体化设备充电运行试验

11.1充电设备的布置应不影响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止常运行。 11.2不充电过程中,发现储能装置的电压、容量、液压、单体电压等参数超出允许值时应自动切断充 电电路。 11.3一体化设备应设置确保停车充电时充电连接稳固的装置或措施。且保证连接装置应能自我调整, 从而能保证有足够的接触压力。 11.4存取车辆过程中各个机构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够实现规定的停放车辆、连接装置接驳的功能 和动作(无线充电模式保证到位准确),无异常震动、冲击、过热、噪音等现象。 11.5一体化设备应提供充电连接物理连接成功的信号给充电系统。且应保证在物理连接未成功的情况 下,充电系统不应进行充电动作。 11.6机械式停车设备搬运取用充电车辆前,应确认目标车位的车辆处于非充电状态。且应保证充电动 乍与停车设备存取车动作互锁:在充电状态下取车,取车指令应不能执行动作;在存车动作未完成,充 电插座应不可能上电。

SC/T 6055-2015 养殖水处理设备 微滤机DB4403/T109.32020

[1」GB/T11918.1一2014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2]GB/T18487.1一2015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 [3]GB/T31525一2015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4]]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GB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6]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7]GB 50217—201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8]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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