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7003-2017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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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7003-2017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pdf

4.2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划分

年旅客吞吐量,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划分为四类,

GB/T 39298-2020 再生水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表1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分类

4.2.2根据机场所在地区受威胁的程度,可适当提高机场安全保卫等级或安全保卫

根据机场所在地区受威胁的程度,可适当提高机场安全保卫等级或安全保卫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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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机场区域分为空侧和陆侧两个部分,由于航站楼使用性质和相关要求的特殊性,本标准将航站 楼作为一个单独区域进行描述。 5.1.2设计机场布局时,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应将航班旅客及其行李所使用的区域与通用航空(含 公务航空)所使用的区域分开,四类宜将航班旅客及其行李所使用的区域与通用航空(含公务航空)所 伟田的区城公开

5.2空侧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时,空侧规划和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 周围不应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危险区域; D 周围不应建有可能影响空侧或受空侧影响的设施,如监狱、军事设施(军民合用机场除外)等 具有自身安全保卫要求的设施; 周围不宜有能够藏匿威胁航空器或重要机场设施的人员和物体的隐蔽区域; 周围不应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学校、酒店、公园或社区设施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 应预留满足需要的运行空旷区域,并且应建有满足快速响应要求的应急反应路线

5.3陆侧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5.4航站楼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5.4.1航站楼内人员及其物品需经安全检查才能进入的区域为航站楼的空侧,是机场空侧的一部分; 人员及其物品不经安全检查可进出的区域为航站楼的陆侧,是机场陆侧的一部分。 5.4.2确定航站楼位置时,应通过合理的周边道路规划、隔离疏导设施等设计,缓冲针对航站楼的外 来威胁等。

5.5功能区及设施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5.5.1航空器活动区

航空器活动区应完全位于空侧和机场 适当的安保措施。

5.5.2航空器维修区

抗空器维修区可以位于空侧或空侧/陆侧的交界上。由于该区域包含航空器停机坪或机库区域, 步及到公众进出和供应配送,因此一般属于空侧和围界的一部分,

隔离停机位应位于航空器活动区,用于航空器遭受到非法干扰时,装卸和检查货物、邮件和机供品 对航空器实施安保搜查

车辆治安检查站应位于陆侧。

公共停车场与员工停车场均应位于陆侧。

5.5.7综合交通换乘点

综合交通换乘点应位于陆侧,距离航站楼主体建筑和空侧宜不少于50m,以防止使用其他交通方式 非法携带爆炸物,对机场造成威胁

5.5.8道路交通车辆蓄车区

道路交通车辆蓄车区是指出租车、机场巴士和其他道路交通车辆在进入航站楼外待客区域之前的指 定区域,应位于陆侧,距离航站楼主体建筑和空侧围界应不少于50m。

5.5.9租赁车辆停放区

停放区应位于陆侧,距离航站楼主体建筑和空侧

5.10航空器救援和消防设施

航空器救援和消防设施的位置应符合应答时间要求的相关规定。 应建有地方救援车辆从陆侧快速到达空侧救援位置、空侧消防车快速到达陆侧救援位置的道

5.5.11爆炸物处理区

爆炸物处理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在空侧或陆侧。 位于空侧的爆炸物处理区距离航空器停机位、航站楼和油库等区域应不少于100m,位于陆侧的爆 炸物处理区距离变电站、空管设施、机场工作区、机场生活区等区域应不少于100m,从而减少爆炸冲 击波造成的伤害。 通往爆炸物处理区的道路应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路面,以满足防爆罐的运输要求。

6.1.1应封闭管理,并根据机场安全保卫等级,设置相应的围栏(墙)、入侵报警系统、通行管制、 视频监控系统、道口安全保卫设施和照明设施等。 6.1.2应对机场空陆侧隔离设施加以保护,防止武器、爆炸装置等违禁物品和未经授权人员非法进入 机场控制区,同时应注意对设置在通风道、排水道、地下公用设施、隧道和通风井等连接机场控制区和 公共活动区通道上的隔离设施的保护。

6.2.1应设置安全保卫照明设施,对航空器停机位实施照明,照度应满足航空器监护和视频监控系统正 常工作的要求。一类、二类、三类机场还应配备移动照明设施,以便对机场任何没有固定照明设施或照 度不足的地点提供临时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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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应设置隔离停机位,并配备安全保卫照明设施。无条件设置固定照明设施的,应配备移动照明 设施。 6.2.3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航空器停机位和隔离停机位中停放的航空器实施监控,防止非授权人员 进入。 6.2.4 隔离停机位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与其他停机位之间以及与其他设备(车辆)停放位置、建筑物或公共区域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 离主要平行滑行道或跑道的距离宜不小于100m;小于100m的,当该区域停放受到威胁的航 空器时,100m距离内的滑行道或跑道应关闭; b 不应位于燃气管道、航空燃油管道、地下电力和通信电缆之上,同时应考虑机场的主风向和航 空器的起降航线,从而当航空器起火或者散发危险物质时,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影响: C) 应避免设置在可从陆侧主要道路看到该区域的位置,以防止因旁观造成道路阻塞和事故; 应满足机场应急处突的需要。 6.2.5 下穿跑道或滑行道的隧道,净高度应不低于4.5m,并应设置视频监控、照明等安全保卫设施 6.2.6 对于实施航空器区域监护的区域,安全保卫设施还应满足相关规定。

6.3.1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工作现场实施监控。 6.3.2与航空器活动区相通的通道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物品和车辆进入。

6.4公务航空和通用航空停放区

6.4.1应与公共航空运输所使用区域隔离。没有隔离的,应采取与公共航空运输相同的安全保卫措施 5.4.2通往公务航空、通用航空停放区的滑行道,不应与公共航空运输所使用的停机坪相邻。如相邻 应采取与公共航空运输相同的安全保卫措施。

a 进出机场的路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驶向和驶离航站楼的车辆实施监控; b 应预留有人值守的车辆治安检查站的空间,从而在机场威胁等级提高时,能满足对驶向航站楼 方向的人员和车辆实施检查的要求;一类、二类机场的车辆治安检查站与航站楼直线距离宜不 少于100m,以防止利用车辆破坏航站楼或其他设施;

C 应在航站楼、可能的车辆检查区域附近设置警用车辆停放和集结区域,或设置应急车道。集 区域和应急车道设计应满足机场应急处突的要求。 7.2.3公共道路与跑道或滑行道之间的立体交叉区域,应宽散明亮,无死角,便于检查,并设置防攀 爬、视频监控、照明和广播等设施,防止人员、物品和车辆从公共道路进入空侧,以及对立交桥结构进 行破坏。

7.3.1 车辆治安检查站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对可疑人员和车辆做进一步检查时,不会对后续人员和车辆的通行造成影响; b) 为应急车辆预留停放空间: C 远离机场重要基础设施,并不应对本地交通造成影响。 7.3.2 车辆治安检查站设施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配备阻止车辆通行的路障设施; b 应配备安全保卫设施,提供充足的照明,以满足对车辆和驾乘人员实施防爆检查的要求; C)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安全检查现场实施监控; d 应配备应急通讯和报警设施

台安执勤点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台安执勤点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7.5.1航站楼主体建筑周边50m范围内(包括地下)不应设置公共停车场。 7.5.2新建航站楼地下不应设置员工停车场和员工车辆通道。航站楼地下已设有员工停车场和员工车 辆通道的,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在入口处设置通行管制设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车辆进入;入口处应 具备在机场威胁等级提高时,对车辆及驾乘人员实施安全检查的条件。 7.5.3一类、二类机场应建立停车场管理系统,三类、四类机场宜建立停车场管理系统。该系统应符 合以下要求: a)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出车辆号牌进行自动识别并记录。记录保存时限应不 少于90d; b)员工停车场应设置身份查验设备; c)应具有车辆号牌黑名单管理和报警功能

8.1.1航站楼应实行分区管理。各区域应根据需要设置封闭管理、安全检查、通行管制、报警、视频 监控和防爆等安全保卫设施。 8.1.2航站楼旅客流程设计应做到国际旅客与国内旅客分开,国际到达、出发旅客分流,国际、地区 中转旅客再登机时应经过安全检查。 8.1.3航站楼的空侧和陆侧之间应设置非透视物理隔断,隔断净高度应不低于2.5m。公共区域一侧 不应有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和物品非法进入候机隔离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 统(物理隔断为全高度的情况除外),对物理隔断实施监控,并应能及时发现人员和物品的非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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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应对连接公共活动区和机场控制区的通风道、排水道、地下公用设施、隧道和通风并等进行物 理隔离,并对隔离设施加以保护,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和物品非法进入机场控制区。 8.1.5空陆侧隔离设施的拆卸装置均应设在空侧,分区管理隔离设施的拆卸装置均应设在安全侧。 8.1.6空调回风口不应设置在人员可接触的区域,否则应位于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 8.1.7 航站楼内应设置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标识,标识应置于明显位置。 8.1.8同一电梯或楼梯应只能通往具有相同权限的控制区域。同一电梯或楼梯可通往不同权限控制区 域的,应设置有效的安全保卫设施,防止不同权限控制区域或空陆侧之间出现互通的情况。 8.1.9航站楼内布局应视野开阔、合理,尽可能减少有可能隐匿危险物品或装置的区域,便于安全检查。

8.3.1 应根据需要,在航站楼内设置以下安检工作区,并预留一定的扩展空间: a 托运行李安检工作区:用于旅客托运行李安全检查、超大行李安全检查以及托运行李处理系统 后台管理的相关区域; b 人身及其手提行李安检工作区(包括机组和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通道):用于身份验证、人身安 全检查、手提行李安全检查、非公开检查、行李开包检查等的相关区域; C 商品安检工作区:用于商品安全检查、身份验证和人身安全检查的相关区域。 3.3.2安检工作区应设置禁止拍摄、禁止旅客携带或托运的物品等安全保卫标识和通告设施,可以采 用机场动态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展示柜等形式。 8.3.3航站楼内所有区域均不应俯视观察到安检工作现场。可俯视观察到安检工作现场的区域应符合 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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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采用非透视物理隔断隔离,隔断净高度应不低于2.5m,公共区域一侧不应有用于攀爬的受力 点和支撑点,并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物理隔断为全高度的情况除外); b)必要时,应能够对公众关闭。 .4应为安全保卫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留有足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维修空间

4.1应封闭管理。候机隔离区与公共活动区相邻或相通的门、窗和通道等,均应设置安全保卫讯 所有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和物品均应进行安全检查。 4.2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通道应在满足必要运营需求的情况下,数量最少。

8.4.1应封闭管理。候机隔离区与公共活动区相邻或相通的门、窗和通道等,均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

4.2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通道应在满足必要运营需求的情况下,数量最少。 1.3 在对候机隔离区进行规划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 在候机隔离区或候机隔离区上方不应设置属于公共活动区的通道或阳台; b 应满足机组、工作人员、机场租户等的出入需求; C 应急反应路线及通道应满足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装备,如担架、轮椅、爆炸物探测装置、运输 设备、医疗护理设备等快速进入的需求; 商品安检工作区宜与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检工作区分开; ? 应为特许经营商的运货、仓储、员工出入路线设计适当的流程

8.5.1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行李传送、分栋、装卸、存储等各环节实施监控。 8.5.2应设置通行管制设施或采取通行管制措施,确保行李分栋装卸区仅允许授权人员进入。 8.5.3行李提取区 8.5.4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旅客提取行李流程实施监控。 3.5.5应设置通行管制设施或采取通行管制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从公共活动区进入行李提取区 从行李提取区进入候机隔离区或其他机场控制区,

8.6航站楼入口和登机口

8.6.1航站楼入口应预留实施安全保卫措施的空间,用于放置防爆和防生化威胁等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 3.6.2登机口应预留实施安全保卫措施的空间,用于实施旅客身份验证、旅客及其行李信息的二次核 对、开包检查等安全保卫措施,

8.7航站楼的物理防护

8.7.1 在航站楼设计时,应考虑以下物理防护要求: a 具有防止车辆或爆炸物针对航站楼的直接攻击的阻挡设计: b 采用玻璃幕墙的,应考虑玻璃幕墙的防爆,如加贴防爆膜等,以减轻玻璃破碎等造成的二次伤害。 8.7.2 航站楼前应设置针对车辆的防护柱或阻挡设施,防止车辆开上人行道或进入航站楼内。 8.7.3 航站楼前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人行道和车行道上的人员和车辆实施监控。 8.7.4 航站楼的对外大门应无法从外侧拆卸。 8.7.5机场控制区内应急疏散口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利用。 8.7.6航站楼内可从公共活动区进入机场控制区的窗户,包括地下室、一层、靠近消防紧急出口和阳 台的窗户等,应无法从外部拆卸,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攀爬或利用。 8.7.7航站楼内外所有通往航站楼楼顶的通行口和管道,以及航站楼的天窗均应设置物理防护设施,防 止未经授权人员攀爬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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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应在每个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检工作区设置公安值勤室,一类、二类机场还应在旅客到达、 出发的公共活动区和其他必要地点设置公安值勤室或执勤点。公安值勤室和执勤点应设明显标志,以便 于旅客报警求助。 8.9.2一类、二类机场应在航站楼内公共活动区设置备勤室和警用器械室。警用器械室的内部设施配 备应符合公安部相关要求。 8.9.3一类、二类机场航站楼贵宾室应设置警卫值班室。 8.9.4一类、二类机场航站楼应单独设置办证室。 8.9.5机场航站楼内应设置屯兵(警)点,面积和内部设施应符合公安部相关要求。

3.10.1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公共活动区通往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之间的通行口,以及安全保 卫要求不同的区域之间的通行口,应设置门禁系统;四类机场宜在公共活动区通往候机隔离区、航空器 活动区之间的通行口,以及安全保卫要求不同的区域之间设置门禁系统,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记 8.10.2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与门禁系统联动,对进出人员及其物品实施双向监控

8.11音频和视频监控系统

8. 12隐蔽报警系统

1航站楼内每个乘机手续人工办理柜台 安全检查通道、小件行李寄存处以及安全保卫部门认 的其他部位应设置隐蔽报警设施。隐蔽报警设施应位于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 2应能通过声光报警信号在公安值勤室显示出事地相关信息,一类、二类机场应能同时显示相 点的视频图像,报警现场图像的时间延迟不得大于2S

8.13安全保卫措施所需空间的预留

及其他安全保卫设施所需空间。 3.13.2航站楼布局设计时,应考虑到当机场所受到的威胁程度增加时,可能要求临时增加或重新设置 安全保卫设施的需求。

9.2.1物理围界由围栏(墙)和防攀爬设施两部分组成,防攀爬设施应位于围栏(墙)的顶部,与围栏 (墙)联接牢固:围栏(墙)底部应建有墙基或地梁。

9.2.2物理围界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物理围界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应不低于2.5m,离地间隙不大于3cm。其中顶部防攀爬设施采 用刺丝滚笼或刀片刺网等结构的围栏(墙),其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应不低于2.0m,顶部刺丝 滚笼或刀片刺网等的直径应不小于50cm,相邻中心距不大于20cm,距离围栏(墙)顶部的间 隙不大于5cm;对于顶部防攀爬设施采用镶嵌碎玻璃或采用向外弯折30°角的刺丝网结构的围 墙,其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应不低于2.5m,剩丝网相邻两支撑柱中心距与墙垛中心距相同, 刺丝垂直中心距不大于100mm; b) 围栏(墙)面向公共区域的一侧不应有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 C 围栏(墙)应是钢筋网、钢板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砖墙等结构形式,具体技术要求见附录A; d 两道物理围界的内、外侧围栏技术要求与单层围栏相同; e 围栏(墙)对外面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牌,标识牌应安装牢固。标识牌内容应清晰可 见,少数民族地区应增加当地语言文字标识。标识牌间距宜不大于150m。 建筑物构成机场围界的一部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通往建筑物楼顶的通道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通行; b 面向空侧一侧不应开设通行口;对于确需开设通行口的,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对授权通行对 象实施安全检查和通行管制。设施设备配备要求同围界日常运行道口; C) 面向空侧一侧的窗户应能锁闭并加装密集型防护网; d 面向陆侧的一侧不应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 建筑物的内部墙体构成机场围界的一部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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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内侧、外侧的净高度不应低于2.5m,公共区域一侧不应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并 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墙体为全高度的情况除外),并应能及时发现人员和物品的非法进入; b 设有通行口的,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对通行人员、物品和车辆实施安全检查和通行管制,设 施设备配备要求同围界的日常运行道口

口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能对物理围界形成完整的覆盖,能对目标进行分类,对入侵行为作出判断;应 在机场飞行和安全照明的环境下工作,并应满足全天候运行的要求。 .3.2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发生攀爬、破坏围栏(墙)等入侵行为时,入侵报警系统不应发生漏报警; b 应能自动接收前端探测设备发来的所有报警信息,包括防区、时间、入侵类别,实时显示,并 伴有声光报警; C 具有对多路报警视频图像信号实时传输、切换的功能; 所有报警数据不能修改,应能导出备份,并注有操作人、操作时间等相关信息; e 具有喊话警戒功能,应能对入侵行为和妨碍入侵报警系统正常工作等行为进行警示; f 报警信号应能实时在安全保卫控制中心报警平台显示; g 报警中心控制台应具有入侵报警、紧急报警、故障报警、报警信息复核、自检等基本功能,并 设有电子地图: h 视频图像数据和相关信息保存时限应不少于90d。 3.3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入侵报警系统和照明设施联动,以便于对报警信息进行复核;视频 益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覆盖围界内外5m宽警戒区域。 .3.4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和照明等设施的拆卸装置应设在围界的安全侧。

9.3.2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

9.4.1机场应设置日常运行道口,主要供运行人员和警务巡逻人员等使用,也可供餐饮、油料车辆、 定期运输车辆以及地面服务设备和维护车辆进出;机场应设置应急道口,主要供消防救援等应急反应车 辆使用。日常运行道口也可用作机场应急道口。 9.4.2日常运行道口应设置守卫值班室,并配备通讯、照明等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条件。 9.4.3应设置大门和有效的安全保卫设施,防止未经授权和安全检查的人员和物品进入。日常运行道 1大门的高度应不低于2.5m,下框距地面的高度应不大于5cm,门及门垛应坚固。非24h有人值守 的日常运行道口大门应可锁闭,大门关闭时,隔离的强度应等同于机场围界。 9.4.4 日常运行道口的安全保卫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的道口应修建安全检查室、卫生间、雨棚等配套设施,应配置X射线安 全检查设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车底检查、车顶检查等设施设备,以及防 爆罐等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四类机场日常运行道口应修建安全检查室,配置手持金属探测器、 车底检查和车顶检查等设施设备; b 一类机场的道口宜配备爆炸物探测设备;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出车辆、人员和检查现场进行监控; d 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的道口应设置门禁系统,防止非授权人员、车辆进入; e 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的道口应设置车辆管理系统,应能自动识别并记录进出车辆的号牌;四 类机场应对进出车辆的号牌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时限应不少于90d;

爆罐等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四类机场日常运行道口应修建安全检查室,配置手持金属探测器、 车底检查和车顶检查等设施设备; D 一类机场的道口宜配备爆炸物探测设备; C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出车辆、人员和检查现场进行监控; d 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的道口应设置门禁系统,防止非授权人员、车辆进入; e 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的道口应设置车辆管理系统,应能自动识别并记录进出车辆的号牌;四 类机场应对进出车辆的号牌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时限应不少于9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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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车道应配备车辆阻挡装置,防止非授权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车等)进入,并在相关区域 设置减速装置及相应警示标识;在行车道之外应设置阻挡设施,防止非授权车辆绕道进入; 8 道口关闭无人值守时,隔离的强度应等同于机场围界。 9.4.5 车辆阻挡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机场日常运行道口应设置防冲撞设施,有效反应时间应不大于5S,水平方向的抗冲击能力应 不小于60t; b 四类机场日常运行道口可采用简易阻车装置。 9.4.6 应急道口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一类、二类机场应急道口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b 应急道口的大门在常态下应处于关闭状态,关闭状态下的应急道口隔离的强度应等同于机场围界 C 应急道口大门的设计应确保应急车辆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通过。

9.5.1航空器活动区围栏(墙)内侧,应修筑供巡逻车使用的巡逻通道。 9.5.2逻道应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道路,道面强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机场巡逻车正常运行的要求: 用于消防车辆通行的部分,其道面强度和转弯半径还应满足机场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 9.5.3巡逻道基础宽度应不小于4.5m,路面宽度应不小于3.5m,两侧宜有0.5m的路肩。 9.5.4巡逻道应至少每800m设置一个会车区。 9.5.5巡逻道的设计应保证巡逻人员对航空器活动区和围界警戒区域具有良好的视野。 9.5.6宜在跑道两端紧急出口处至进近 导航台修建3.5m宽的简易道路

10.1.1应封闭管理,并根据机场安全保卫要求设置围界,技术要求同机场围界。 10.1.2货物安检区应设置在货运公共区和货物存放区之间。 0.1.3货运公共区与货物安检区、货物存放区之间应采用物理隔断隔离,物理隔断应为全高度。没有 全高度的,物理隔断净高度应不低于2.5m,上部加装防攀爬和防抛掷设施,并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以 及时发现人员、物品的非法入侵,

10.2.1应修建安检值班室、备勤室和安全检查设备操作室。 10.2.2应设置货物安全检查设备和爆炸物探测设备,对货物和邮件实施安全检查。 0.2.3每个货物安检区均应设置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罐、防爆球和防爆毯等。 10.2.4每个独立的货物安检区均应设置可疑物品检查区。 10.2.5每个货物安全检查通道前端均应设有可锁闭装置。锁闭后,锁闭装置与周围物理隔断的间隙应 不大于0.03m 0.2.6应设置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通道,人身安全检查设施配备应符合本标准13.4的要求;根据需要 配备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进入货物存放区。

10.2.1应修建安检值班室、备勤室和安全检查设备操作室。 10.2.2应设置货物安全检查设备和爆炸物探测设备,对货物和邮件实施安全检查。 0.2.3每个货物安检区均应设置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罐、防爆球和防爆毯等。 10.2.4每个独立的货物安检区均应设置可疑物品检查区。 0.2.5每个货物安全检查通道前端均应设有可锁闭装置。锁闭后,锁闭装置与周围物理隔断的间隙应 不大于0.03m。 0.2.6应设置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通道,人身安全检查设施配备应符合本标准13.4的要求;根据需要 配备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进入货物存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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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货物存放区应实施分区管理,确保进港货牛 与未检货物、单体超大超重 货物与普通货物、危险品与普通货物隔离存放。 10.3.2出港货物存放区与进港货物提取区应实施物理隔离。 10.3.3应设有照明设施,以满足视频监控系统正常工作的环境照度要求

10.4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10.4.1机场宜设置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完整采集、处理、存储过检货 安检、航班等信息,实现对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货物安全检查图像及安全检查现场视频、 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功能。

1机场宜设置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完整采集、处理、存储过检货物品名 航班等信息,实现对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货物安全检查图像及安全检查现场视频、音频等 采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功能。 2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预留接口及足够带宽,以便向机场运行和安全保卫指控 服送数框

4.2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以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覆盖货运公共区和货物存放区的出入口、办理货运手续柜 货物安检区和货物存放区。

11.1应封团管理,并根据安全保卫要求设置围界。 11.2应设置通行管制设施或采用人工值守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和记录。无人值守的通行口 还应配备生物特征识别或密码输入的身份验证设备。 11.3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工作区域,以及要害部位与公共区域的隔离设施等 实施监控。 11.4塔台、区域管制中心、导航和通信设施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应符合行业相关规定。

12.1.1应封闭管理,并根据机场安全保卫要求,设置围栏(墙)、入侵报警系统、通行管制系统和视 锁监控系统等。 12.1.2应对配餐工作区和存放区、机供品存放区实行分区封闭管理。 2.1.3配餐工作区和机供品存放区应设置高窗,防止物品传递。不能设置高窗的,应设置有效的安全 保卫设施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配餐工作区、工作人员出入口,以及运送配餐和机供品的车辆停 卸区实施监控,

应在配餐工作区和存放区、机供品存放区设置通行管制设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13.1.1每个独立的安检工作区均应设置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13.1.2每个独立的安检工作区均应配备可疑物品处置装备,如防爆罐、防爆球和防爆毯等。 13.1.3一类机场应配备移动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二类机场宜配备移动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3.1.4设有贵宾室并有贵宾通道的航站楼应设置贵宾安全检查通道,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同航站楼旅客 人身和手提行李安全检查通道。 13.1.5一类、二类机场应设置机组和工作人员专用安全检查通道,三类机场宜设置机组和工作人员专 用安全检查通道。 13.1.6应设置能满足无障碍通过的安全检查通道。 13.1.7一类、二类机场应设置旅客反向通道。反向通道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旅客人身和行李安全检 查管理信息系统,对旅客离开机场控制区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时限应不少于90d。 13.1.8安检工作区应根据需要配置液态物品检测设备。 13.1.9安检工作区应配备必要的人身防护装备。 13.1.10安全检查通道及设施设备的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安全检查设备应配备独立的供电电源和稳定的供电电压,电源插座的位置设置应不影响设备维 修且旅客及工作人员不易碰触; b)安检设施设备不应受到机场电力设施和电磁波的干扰,且不会反过来干扰机场通信设备;

安全检查设备应配备独立的供电电源和稳定的供电电压,电源插座的位置设置应不影响设备维 修且旅客及工作人员不易碰触; b) 安检设施设备不应受到机场电力设施和电磁波的干扰,且不会反过来干扰机场通信设备; C 应提供充足的暖气、冷气、照明和通风,并考虑光照问题(阳光照射电脑屏幕容易产生反光GB/T 1927.3-2021 无疵小试样木材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 第3部分:生长轮宽度和晚材率测定, 不利于安全检查),以便于营造一个有利于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良好环境。

13.2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13.2.1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检工作区应设置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全检查通道,每个安检工作区均 应设置安检值班室、安检现场备勤室、特别检查室和暂存物品保管室等。 3.2.2安检工作区与公共活动区之间应实施全高度、非透视物理隔离。不能实施全高度物理隔离的, 物理隔断净高度应不低于2.5m,公共区域一侧不应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并设置视频监控 系统,以便及时发现未经授权人员和物品的进入

GB/T 16656.11-2010 工业自动化系统与集成 产品数据表达与交换 描述方法 EXPRESS语言参考手册13.2.3安全检查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个通道,并设置备份通道; b 应设置验证区、检查区、整理区,并合理布局; 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每条安全检查通道长度应不小于13m(包括验证柜台),其中X射线 安全检查设备前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3.5m并与传送带相连的待检台;采用单门单机模式的每 条安全检查通道宽度应不小于4m,采用单门双机模式的两条安全检查通道宽度应不小于8m。 四类机场每条安全检查通道的安全检查现场面积应不小于40m; d 应在每条安全检查通道的前端设置能够锁闭的门,宜在后端设置能够锁闭的门,门体打开时应 不影响安检人员的视线和操作; e 错位式安全检查通道之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非透视的物理隔断,防止人员串行或物品传递; 工 安全检查通道内应设置旅客自弃物品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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