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3666-2019 矿用湿式复合除尘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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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3666-2019 矿用湿式复合除尘器.pdf

5.2.1焊缝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未焊透、夹渣、裂纹等缺陷。 5.2.2除尘器焊缝的焊接质量应符合JB/T10213的规定。 5.2.3焊接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B/T5000.3的规定,结构件制造精度应符合JB/T10214的规定。 5.2.4 除尘器外表面应平整、光洁,喷漆应均匀,不应有气泡、裂纹、脱漆等缺陷, 5.2.5 风机装配时,应保持叶轮总成与蜗壳两侧的配合间隙均匀一致。 5.2.6 除尘器装配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工作时不应有漏油、漏水现象。 5.2.7 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叶轮应符合JB/T9101的规定,叶轮的平衡品质应不低于G6.3级。 5.2.8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振动速度应符合JB/T8689规定,振动速度有效值应不大于4.6mm/s。 5.2.9除尘器的供水系统应装有滤水器,喷嘴应便于检查和更换。

5.2.1焊缝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未焊透、夹渣、裂纹等缺陷。 5.2.2除尘器焊缝的焊接质量应符合JB/T10213的规定。 5.2.3焊接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B/T5000.3的规定,结构件制造精度应符合JB/T10214的规定。 5.2.4 除尘器外表面应平整、光洁,喷漆应均匀,不应有气泡、裂纹、脱漆等缺陷。 5.2.5 风机装配时,应保持叶轮总成与蜗壳两侧的配合间隙均匀一致。 5.2.6 除尘器装配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工作时不应有漏油、漏水现象。 5.2.7 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叶轮应符合JB/T9101的规定,叶轮的平衡品质应不低于G6.3级。 5.2.8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振动速度应符合JB/T8689规定,振动速度有效值应不大于4.6mm/s。 5.2.9除尘器的供水系统应装有滤水器,喷嘴应便于检查和更换

5.3.1除尘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1和GB3836.2的规定,其配套电动机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和出厂检验合格证,若需防爆则需有效的防爆检验合格证。 5.3.2除尘器配套通风机叶轮与机壳(或保护圈)所用的材料应符合GB/T13813的规定,且应具有 有效的摩擦火花安全性检验合格证。 5.3.3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电动机应安装在流道外或安装在隔流腔内。电动机安装在隔流腔内时,乏 风不应进入隔流腔内,以保证电动机的安全运行。 5.3.4除尘器的主要零部件为聚合物制品时,其阻燃和抗静电性能应符合MT113的规定,且应具有 有效的检验合格证。 5.3.5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置于除尘器前方位置时GB/T 28576-2012 工业货架设计计算,其入风口应有防护网。 5.3.6除尘器应有接地装置和接地标志。

5.4.1 除尘器总粉尘除尘效率≥95%。 5.4.2 除尘器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90%。 5.4.3 除尘器的处理风量与额定处理风量的偏差应不超出土8%。 5.4.4 除尘器的漏风率不应大于5%。 5.4.5 除尘器的工作阻力与额定工作阻力的偏差应不超出土10%。 5.4.6 除尘器噪声应不大于85dB(A)。 5.4.7 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静压效率应不小于55%, 5.4.8 除尘器出口排出的气体中含水量应不大于0.001%。 5.4.9 除尘器处理后出口的粉尘浓度应符合GB.28661的规定

6.1.1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5.1的规定。 6.1.2试验所需仪器、仪表和其他测量工具,在试验前后应进行检查校对,其性能与误差应符合有关 标准的规定。

6.1.1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5.1的规定。 6.1.2试验所需仪器、仪表和其他测量工具,在试验前后应进行检查校对,其性能与误差应 标准的规定。

6.2.1产品外观质量用目测检验。 6.2.2产品的外形尺寸用钢卷尺进行测量,整机质量用称重法测量或分部件称重进行累计。 6.2.3粉尘浓度、除尘效率、漏风率的检测应符合GB/T15187的规定。 6.2.4噪声的测定:用声级计沿设备周边1m处前后左右4点(高度为1m),各连续测量3次,取算 术平均值。 6.2.5在设计的额定处理风量和粉尘浓度条件下进行,产品试车30min后,观察各密封处渗漏油、漏 气、漏水情况,做出密封性评定。 6.2.6测孔位置、测点数目和测孔结构应符合GB/T15187的规定。 6.2.7管道中气体压力的测定应符合GB/T15187的规定。 6.2.8对除尘器壳体焊缝进行煤油渗漏试验,煤油渗漏试验应符合NB/T47003.1的规定。 6.2.9除尘器的处理风量及风压的测量应符合GB/T1236的规定

6.2.10 除尘器的工作阻力测量应符合MT159的规定。 6.2.11 除尘器出口排出的气体中含水量用称重法检测。 6.2.12 除尘器配套通风机叶轮的平衡校正按JB/T9101的规定进行。 6.2.13 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振动速度有效值,在隔流腔或轴承箱的支撑板中部机壳的水平和垂直方向 上测量,以最大值为判定值。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型式检验由法 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出厂检验项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为合格;若其中有不合格项,应逐遂项进行修复,直至合格,若经修复 格或无法修复,应判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结构、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GB/T 30860-2014 太阳能电池用硅片表面粗糙度及切割线痕测试方法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8标志、包装、运输和存

应在除尘器的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13306规定,标牌上标注的主 要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产品基本参数 c)产品生产编号: d)产品出厂日期; e)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f)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应在除尘器的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型 要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产品基本参数 c)产品生产编号: d)产品出厂日期; e)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f)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8.2.1产品的防锈包装应符合GB/T4879一2016中3级包装的规定。 8.2.2除尘器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和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191和GB/T6388的规定。 8.2.3除尘器可采用包装箱整体包装,也可采用分件包装或按供需双方的协议进行包装或不包装。采 用木箱包装时,除尘器应用螺栓固定在包装箱内,拆卸工具及备件等零部件也应固定牢固,防止丢失。 8.2.4包装前应将产品各零部件中积存的油、水、粉尘等污物清除干净。 8.2.5包装箱的外形尺寸和重量应符合运输部门的规定。 8.2.6包装箱的结构应考虑便于起吊、搬运和长途运输以及多次装卸,并适合气候条件等情况和水路, 击路运输,不致因包装不善而造成产品损坏、质量下降或零部件丢失。 8.2.7除尘器出厂时,应提供下列随机文件:

产品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 一装箱单; 备件图册; 主要配套件使用说明书。

除尘器必须符合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的要求。 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产品及装入包装箱的零件应不直接受日晒雨淋,不直接接触酸、碱、盐等 个质,不损坏包装。 贮存期超过六个月时,应进行检查QB/T 2919-2018 箱包 拉杆耐疲劳试验方法,并重新涂防锈油。

8.3.1除尘器必须符合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的要求。 8.3.2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产品及装入包装箱的零件应不直接受日晒雨淋,不直接接触酸、碱、盐等腐 蚀性介质,不损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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