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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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146-201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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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在一个探测器里能同时探测可燃气体、燃气不完全燃烧产生 的一氧化碳的探测器

3.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采用的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 格,且取得国家相应许可或认可。 3.1.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根据燃气种类和用途选择可燃气 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甲烷的可燃气体探测 器或复合探测器; 2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液化石油气的可 燃气体探测器; 3在使用人工煤气的场所,宜选择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 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 4为探测因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应选用探测一氧 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3.1.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应符合 表 3. 1. 3 的规定

表3.1.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年)

QB/T 2212.6-2011 建筑工具(泥工类)打砖工具注:表中的使用寿命指自验收之日起。

3.1.4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设 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

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 3.1.5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探测器、紧急切断阀及配套设 备应选用防爆型产品。 1(没佳中拓均 出敬按邸

3.1.5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探测器、紧急切断阀及配套设 备应选用防爆型产品

3.2.1居住建筑各单元中分别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 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当居住建筑中有多个设置单元 要集中控制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3.2.2当设有采暖/热水两用炉或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居住建筑的

地下室、半地下室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应选用防爆 测器,以及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并且紧急切断阀和排气 应与探测器连锁

3.2.3当既有居住建筑使用燃气的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

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 在使用燃气的同时启动排气装置。

3.2.4当居住建筑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控

1探测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m; 2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的场所,探测 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 3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等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的场所, 或选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 小于0.3m的墙上。

3.2.5居住建筑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

3.3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

3.3.3当气源为相对密度小于 1 的燃气且释放源距顶

3.3.6在储配站、门站等露天、半露天场所,探测器

3.3.6在储配站、1门站等露天、半露天场所,探测器宜布 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与释放源 离不应大于15m。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时,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5m。

3.3.7当燃气输配设施位于密闭或半密闭厂房内时,应每隔

3.3.8紧急切断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

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报警器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宜设置在, 量表前;

2当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报警器控制的 急切断阀自动控制的启动条件应为切断阀安装燃气管道的供气 围内有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切断阀为自动控制时人工入 仍应有效。

与防爆型排风装置连锁,防爆型排风装置还应具备手动后 功能。

β.3.10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取防晒和防丽 普施。

3.3.13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

4.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

4.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 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 同意

4.1.2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 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安装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 验制度,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有关记录

4.1.2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具

4.1.3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齐全,并应能保证正常安装; 3安装现场使用的水、电、气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所应能 满足正常安装要求。 4.1.4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施工安装现场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有清单、使用 兑明书、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并应核实其有效 生;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进口设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资质;产品质量应 符合我国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不得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 4.1.5在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 安装、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4.1.6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齐全,并应能保证正常安装; 3安装现场使用的水、电、气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所应能 满足正常安装要求。

4.1.4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交接双方应

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人下道 工序; 3系统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进行调试; 4系统调试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 资料和各类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安装过程质量检查应由安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完成; 6 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 4.1.7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程附录( 填写。 4.1.8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2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

4.2.1当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 距离地面小于0.3m时,其上方不得安装洗涤水槽、洗碗机等用 水设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 4.2.2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安 装牢固、接线可靠。探测器与紧急切断阀之间的连线除两端充许 有不大于0.5m的导线外,其余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在导管 和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在外部若需接头,应采用焊接或专 用接插件。焊接处应做绝缘和防水处理

4.3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布线

4.3.1报警控制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 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导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4.3.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非防爆区内的布线,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 定。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 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 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4.3.2的

表4.3.2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

4.3.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防爆区域布线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规定

4.3.4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绝缘导线和电缆均应敷设

管或线槽内,在暗设导管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 工程结束后进行;导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3.6刘从接统 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金属软管长度不应大于2m。 4.3.7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应做 密封处理。

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导管在接线盒处 取固定措施

4.3.10导管和线槽明设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可

4.3.11卡具的吊装点或支撑物的支点应处于下列位置: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当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3.13管线跨越建筑物的结构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其两侧 应固定。

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不应 F20MQ

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直流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 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

.4.1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 作和维修更换的要求

1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 度宜为1.3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2操作面宜留有1.2m宽的操作距离; 3 当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m~0.2m; 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当安装在 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4.3 引人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应与图纸 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2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电缆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4.4.4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安 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要善保管, 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2探测器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3探测器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 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探测器穿线孔应封堵; 5非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还应符合本规程第 4.2.1条的规定。 4.4.5紧急切断阀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 操作和维修更换的要求

4.4.5紧急切断阀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

4.4.6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防爆区中使用36V以上交直流电源设备的金属外壳及 防爆区内的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 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2接地装置安装完毕后,应测量接地电阻,并做记录;其 接地电阻应小于42。

1输入模块、输出控制模块距离信号源设备和被联动设备 导线长度不宜超过20m;当采用金属软管对莲接线作保护时,应 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2当阀门、风机等设备的手动控制装置安装在墙上时,其 氏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l.5m; 3声光报警装置安装位置距地面不宜低于1.8m,并不应 遮。

5.1系统呵试的准奋应付合下列规: 1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2应按本规程第4.2、4.3、4.4节的要求检查系统的安装 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 记录; 3应按本规程第4.2、4.3、4.4节的要求检查系统线路, 对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2等应采取相 应的处理措施; 4对系统中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风机等 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5配套设备的调试应与关联设备共同进行。 4.5.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 ?回路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 控制器》GB16808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功能试验。 4.5.3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调 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规程附录D要求进行现场测试;记录报警动作 直,并根据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判定是否合格; 2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全 部进行测试。

4.5.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4. 5.4紧急切断阀调试应符合下

1按紧急切断阀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 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紧急切断阀应动作; 2手动开关阀门3次,阀门应工作正常。 4.5.5系统备用电源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计容量相符; 2备用电源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GB16808的规定; 3进行3次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每次应合格。 4.5.6声光警报及排风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声光警报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报 警,在规定的时间内,声光警报应正常工作; 2按排风装置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报 警,在规定的时间内,排风装置应正常工作; 3声光警报及排风装置有手动控制设备时,手动控制设备 应能正常工作。

4.5.7系统联调应符合下列

1 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系统联调: 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连续正常运行120h后,应按本 规程附录B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5.0.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安 装、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人 使用。 5.0.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工程验收应包括安装调试时所涉 及的全部设备,可分项目进行,并应填写相应的记录。 5.0.3系统中各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主、备电源的设备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 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合格;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 检查; 3安装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 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按安装数量20%比例抽检,安 装在居住建筑内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 4紧急切断阀及排风装置应全部检查。 5.0.4 系统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文件、竣工图;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安装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 材料。

5.0.5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使用

进行安装质量检查,同时应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 抽样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和本规程第4.3、4.4节的规定;当 设置于防爆场所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5.0.7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本规程第4。4节的相关规定; 2 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工 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4.5.2条逐项检查,并应符合 要求。 5.0.8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验 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本规程第4.4节的相关规定; 2 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4.5.3条逐项检查,并应符合 要求。 5.0.9 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5.5条的规定; 2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0.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 符合要求。 5.0.10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和设计说明规定的联动逻 辑关系要求。 5. 0. 11 配套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正常; 2手动关阀功能应试验3次; 3在系统验收时,阀门在电控和手动两种情况下应工作 正常。 5.0.12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和管线,应修复或更换;并应进行复 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5.0.13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E填写验收记录。 5.0.14独立燃气报警系统的验收,可简化进行。系统安装完

1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5.5条的规定; 2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0.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符合要求。 5.0.10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和设计说明规定的取 辑关系要求

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可按本规程附录D的

现场检验和评定,记录报警动作值。紧急切断阀在可燃气体探 测器报警时应动作,并应手动开关阀门3次,阀门动作均应 正常。

6.0.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应由经过专门 培训的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改装、停用、损坏城镇燃气报警控制 系统。

6.0.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止式后用时,应具有下列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4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6.0.3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及紧 急切断阀不得超期使用。 6.0.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 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并 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 6.0.5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中的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 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6.0.6当居住建筑中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复合探测器使用到3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至少检查 1次,同时应检查紧急切断阀。报警动作值应符合附录D的规 定,声光警报信号应正常,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手动开启功 能应正常、无内外泄漏,并应记录检测结果,更换不合格 产品。

6.0.7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炼

器、复合探测器每年应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的试验方法 次,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报警控制器

收到报警信号并正确显示,联动设备动作应正常,应记录检测结 果,维修或更换不合格产品。

表A安装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检查记录表B.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材料和设备检查记录工程名称安装单位安装执行规程名称及监理单位编号子分部工程名称设备、材料进场执行本规程监理单位检查项目安装单位检查评定记录相关规定(验收)记录检查文件及标识第4.1.1条核对产品与检验报告第4.1.4条检查产品外观第4.1.4条检查产品规格、型号第4.1.4条安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签章)结论年月日年月日注:安装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22

表B.2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检查记录

注:安装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注:安装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表B.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调试过程检查记录

注:安装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附录C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工程

表C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工程质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D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D.1.1城镇燃气报警系统采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 探测器、复合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GB15322.6和《家用燃气报 警器及传感器》CJ/T347的规定。 D.1.2在现场,不论工程验收或使用过程中的检验,应仅对探 测器的报警动作值、联动功能、声光报警功能实施检验。 D.1.3长期未使用的探测器,在进行检查时应至少通电24h 有浓度指示的探测器除检查报警动作值外应按其量程选择10% 30%、50%、75%、90%做5点检验。 D.1.4本规程规定的探测器检验,可使用专用检验设备或标准 气体实施检验。

D. 2. 1 当采用专用检验设备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专用检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表D.2.1的规定; 2 可根据不同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选择不同量程,进行 测试; 可连续使用时间8h,或连续测试500台探测器。 D.2.2检验时应保证检查罩密封良好,应每次加气保持3min 然后记录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D.2.3当采用标准气体法时,标准气

1检验有浓度显示的探测器应有5种浓度标准气,即10 S、30%FS、50%FS、75%FS、90%FS:

规定: 1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铭牌上标明的报警设定值之差不 超过士10%LEL时为合格; 2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铭牌上标明的报警设定值之差 超过士10%LEL,但仍在1%LEL~25%LEL范围内时为准用; 3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超过上款的规定时为不合格; 4对有低、高限报警的探测器应按需要设置低、高限报警 分别检验;低限报警判别应按本条第1~3款执行;当高限报警 动作值在40%LEL~60%1.EL之间时为合格,当超出时为不 合格;

附录E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E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安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执行本规程序号验收项目名称验收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相关规定1布线第4.3、4.4节2技术文件第5.0.4条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第5.0.8条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第5.0.7条系统备用电源第5.0.9条6系统性能第5.0.10条1配套设施第5.0.11条安装单位:(单位印章)项目经理:(签章)年月日监理单位:(单位印章)总监理工程师:(签章)验收年月日单设计单位:(单位印章)项目负责人:(签章)位年月日建设单位:(单位印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年月日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安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30

录F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日常维护检查表

HG/T 5033-2016 铂系苯加氢制环己烷催化剂活性试验方法注:正常画“V”、有问题注明

表F.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探测器现场动作值记录

设备开通及定期检查时,可以使用专用的加气试验装置进行现场动作 试验。 2正常画“v"。

表F.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设备年(季)检查记录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GB15322.6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 7 《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CJ/T347

总则· 38 设计 39 3.1一般规定 39 3.2居住建筑 40 3.3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 41 安装·· 44 4.1 一般规定 44 4.2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 45 4.3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布线··· 46 4.4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备安装 47 4.5系统调试 48 验收 49 使用和维护: 51

1.0.1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点,在相对封闭的 用气环境(建筑物中),一旦发生燃气的泄漏极易造成燃气中毒、 爆炸等事故,对人身公共安全带来威胁。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是防止和减少由于燃气泄漏和不完全燃烧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我国城镇燃气报警系统经过儿十年的发 展,其产品生产和使用已形成一定规模。为规范指导燃气报警控 制系统在城镇燃气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工作,做到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安全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1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点,在相对封团的 用气环境(建筑物中),一旦发生燃气的泄漏极易造成燃气中毒, 爆炸等事故,对人身公共安全带来威。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是防止和减少由于燃气泄漏和不完全燃烧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我国城镇燃气报警系统经过儿十年的发 展,其产品生产和使用已形成定规模。为规范指导燃气报警控 制系统在城镇燃气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工作,做到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安全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在居住建 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及燃气供应厂站使用的燃气报警控 制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 1.0.3本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颁布 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城市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由于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点,而城镇燃气报警控 制系统中的设计、施工与单纯的城镇燃气工程相比HG/T 4285-2011 压力容器用圆形钠钙玻璃视镜,其内容涉及 两个专业,城镇燃气和电气仪表专业,在此过程中两个专业有独 立、有合作。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相对燃气工艺系统属于安全管理 系统范畴,因此,要求从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等应 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工程质量。 1.0.4此条是强调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设计、施工、使用和维 护中除要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 气技术规范》GB5049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现 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94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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