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

HJ 103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3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6956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HJ 103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

板、纤维板、刨花板以及细木工板、指接集成机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生产能力 没有设计产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自然年实际 产量的最大值进行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产量折算成产能。生产量按主要产品实际 产量填写。 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m/d或m/a。生产量计量单位为m/a

4.3.6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生产 时间填写。若文件中不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生产时间填报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HG/T 2745-2012 2-羟基-3-萘甲酸,可填写。

1.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

4. 4. 1一般原则

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表5人造板生产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一览表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年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没有设计年使用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 的按自然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进行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使用量折算成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t/a或m/a

4.4.4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胶黏剂、固化剂、缓冲剂、防水剂等的固体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和密度为必填项。 胶黏剂的密度、含水率以及扣除水分后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可参照检测报告填报

4.4.5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固体燃料灰分、 填写)、挥发分及热值。 原则上燃料填报以设计值为基准,排污单位可结合实际生产填报,并注明填报基准

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应填报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 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排 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1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排放执行标准、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控制项目、许 可排放量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方式、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6。

表6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一览表

4.5.2.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 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 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3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 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地方 政府有排放口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2.4排放口类型

发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纤维板、刨花板生产干燥废气排放口纳入主要排放口管理。纳入简 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热压废气不采用焚烧方式的,纳入有组织排放一般排放口管理;铺装、砂光、锯切、分 选等其他工段风送除尘系统若为负压输送,废气排放口纳入一般排放口管理,若为正压输送, 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胶合板及其他人造板生产干燥、压机、锯切和砂光工段的废气排放口 纳入一般排放口管理。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8978确定,待人造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执行标准、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控制 项目、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7。

表7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一览表废水类别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项目执行排放标准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防治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类型一级处理(围液分离、混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凝、沉淀、气浮)+二级处厂/城镇集中污水间接排放“理(水解酸化、厌氧生物处理设施法(UASBIEHC、IC等)、好氧生物法(SBR等))、其是口他香口pH值、色度、悬浮物、级处理(固液分离、混如采用不属于综合废水(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GB 8978*凝,沉淀、气浮)+二级处“附录A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一般排放口生活污水")化需氧量、氨氮氮、总理(水解酸化、厌氧生物、总磷、甲醛法(UASB、IEHC、IC等)、术”中的技术,环境水体直接排放4好氧生物法(SBR等))+深应提供相关证明度处理(混凝、沉淀、高材料级氧化、爆气生物滤池、砂滤、炭滤、膜分离、蒸发结晶)、其他不外排‘*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待人造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不外排指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通过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排出的排放方式12

4.5.3.2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 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 5.3.3排放去向

发水排放去向包括:排人厂区内综合废水处理站;直接进人海域;直接进人江、湖、库 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 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不外排: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及其他。

4.5.3.4排放规律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 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 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地方政府有排放口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4. 5. 3.6排放口类型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放口和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参考本标准“附录A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参考本标准“附录A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流向、生产 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内 容。雨水和污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 内容。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在

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发气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6。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废水类别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7。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 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 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 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调整许可排放 量的核算周期。 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 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 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 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 非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废水总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浓度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 非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许可排放浓度

5.2. 2. 1废气

依据GB16297、GB13271确定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对于锅炉 直接排放环境的废气执行GB13271:对于热能中心产生的热烟气引入干燥工序的,干燥尾 气执行GB16297;其他工序废气执行GB16297。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甲 醛、VOCs、颗粒物、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量污染物为甲醛、VOCs、颗粒物、 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甲醛、VOCs、颗粒物。待人造板工业污

5. 2. 2. 2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的人造板企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GB8978确定,待 人造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人造板企业,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GB8978中 的三级排放限值确定。待人造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 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氮氮、总氮、总磷、甲醛。许可排放浓度(除pH值、色度外)为日均浓度。

5. 2. 3. 1废气

非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的日许可排

5.2.3.1.1年许可排放量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中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物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 主要产品产能、年运行时间等计算。基准排气量见表8。 a)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

E;年许可—Z是=1Ei主要排放

式中:Ej年许可一排污单位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Ej主要排敬口一第k条生产线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b)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挂

E;主要排放口=Z花=1C×Q;×G×T×10"

式中:Cij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Nmg; Q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见表8),Nm,/m3产品; G一主要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未达产时按实际生产量取值,m达产品/d; T一年运行时间, d/a。

基准排气量是指生产1m产品的标准状态下于排气量。

表8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基准排气量表

中:QMDp一一基准排气量换算值;Nm/m产品

中:QpB一一基准排气量换算值;Nm*/m产品;

5.2.3.1.2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12750xM平均 QMDF"= 850

7000xM年均 QPB 650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根据停产 限产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许可日排放量。地方指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排污单位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按公式(5)计算:

式中:E日许可一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许可排放量,t/d; E日均排放量一排污单位日均排放量基数,t/d;对于现有排污单位,优先采用前一年 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若无前一年环境统计数据,采用实际 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对于新建排污单位,采用许可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 行天数计算。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 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防治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 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如提供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 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 评估达标可行性。 待人造板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可参考附录

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可参考附

6. 3. 1. 1源头控制

6. 3. 1.2有组织排放

环保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 兄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 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a)纤维板、刨花板干燥尾气应采用旋风分离、湿处理、湿法静电除尘等污染防治工艺 施,严格控制颗粒物、甲醛、VOCs、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 b)热压工段应采用焚烧、旋风分离、湿处理、湿法静电除尘、生物法、活性炭吸附等 净化技术,严格控制甲醛、VOCs、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 c)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 蜗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未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空 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d)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 检修、维护

6. 3. 1. 3无组织排放

a)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物料输送、调施胶工段等,对无组织排放设施应尽量实现 废气源密闭化,将其处理后排放。 b)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装 印应在上料点、落料点、接驳点等产尘点采取密闭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c)建筑物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调施胶等)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无法密闭的,应采 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d)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 或包装袋应放于具有防渗设施的室内或专用场地,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e)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过程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 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f)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 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g)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 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 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h)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 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6.3.2.1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的露天原料堆场应加快原料周转,防止原料长期堆存腐朽。 排污单位应加强对原料堆场的清洁管理,及时清理树皮、木屑等堆场废料, 排污单位的原料堆场场地雨水宜采用明沟排放,末端设置过滤装置,防止含有泥沙、树 支、木屑等机械颗粒及悬浮物的雨水进入雨水管网。 排污单位应进行雨污分流,加强生产节水管理及废水的处理与回用。根据用水水质要求 尽量实现废水梯级利用,减少废水排放量。厂区内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做好防渗,防止有毒 有害污染物渗入地下水体, 废水处理中产生的栅渣、污泥等做好收集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6.3.2.2防治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 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6.3.2.3操作规程

所有防治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 定一致。记录各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如曝气量、药剂投加量等

6.3.2.4应急处理

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周围环境的实际情况, 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 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理的条件。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设施停止运 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a)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贮存、 处置和转移)及相应量, b)生产车间产生的板边、锯屑、木块等边角料以及砂光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c)生产车间产生的废胶渣、化学辅料包装(桶)、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

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d)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e)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 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f)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 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 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 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 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 监测频次。

7. 3.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 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 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 3. 2监测内容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审批意见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开展 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等全部污染源,污染源的监测点 位、主要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1、表12、表13要求执行。对于新增污染源,周边

环境影响监测点位、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

7. 3. 3监测点位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 益测点位包括外排口、内部监测点、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周边 环境影响监测点等

7.3.3.1废气外排口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窗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窗或排气筒上设 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HJ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 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位置应符合HJ76、HJ/T397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7.3.3.2废水外排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 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T91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 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废水总排放口,在废水总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 空位置为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废 水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用地红线 界位置采样。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仅说明排放去向。

WS 380-2012 并殖吸虫病的诊断7.3.3.3无组织排放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

7.3.3.4内部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 染物浓度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全天连续监测。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 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排污单位,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 竟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的、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增加监测频次。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应参照表11、表12、表13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待人造板工业排污 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 制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 人造板工业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确定

有组织废气自行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及最低

表12无组织废气自行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注1:待人造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 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从其规定 注2: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指标按照H819等标准执行,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适用的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GB/T 20485.42-2018 振动与冲击传感器校准方法 第42部分:高精度地震计的重力加速度法校准废水自行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