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1-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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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03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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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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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1-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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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1-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者取缔的产能。没有设 计产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 计算机整机、计算机零部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信息安全设备、其他计算机 的产能单位为台(套、个)/a;电子真空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显示器件、半导体照明器 件、光电子器件、其他电子器件的产能单位为片(m²、个)/a;电阻电容电感元件、敏感元件及传感器、 电声器件及零件的产能单位为万只/a,电子电路的产能单位为m2/a,电子专用材料的产能单位为kg(只) a:其他电子设备的产能单位为台(套、个)/a。

4.3.6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者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 若无相关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生产时间填报。 4.3.7其他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GB/T 28703-2012 圆柱螺纹检测方法,可填报!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 4.2~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

4.4.2主要原辅料及燃料种类

4.4.2.1主要原辅料

原料种类包括:衬底、贵金属、铜箔、环氧树脂、石英、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研磨液、刻蚀液、电解液、清洗剂、其他。

4.4.2.2燃料种类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主要原辅材料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包括:t/a、kg/a、m3/a、L/a、m²/a、片/a,燃料计量单位 万t/a,Nm/a,万Nm?/a

4.4.4主要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根据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名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其占比即其在原辅材料中的含量。 原辅材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元素的可不填报。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主要污染物项目、排 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 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 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排放口类型。

废气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

位、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

4.5.2.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者由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 行编号后填报

4.5.2.3排放口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执行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4.5.2.4排放口类型

4.5.3.1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污染物 控制项目依据GB8978确定,待《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3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是否为可流向排放去向对应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行技术六价铬、总铬、总镉、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车间或者生含重金属生产废水总镍、总银、总碑、总化学还原法、电解法:化学沉淀法、离子交换产设施排放主要排放口铅法、反渗透法、其他口一般排放口含氰废水处理设施:含氰废水总氰化物碱性氯化法、臭氧氧化法、电解法、树脂吸附法、其他含铜废水总铜含铜废水处理设施:化学沉淀法、其他/含锋废水总锌含锌废水处理设施:化学沉淀法、其他其络合铜废水总铜、氨氨、化学需氧络合铜废水废水处理设施:量物理化学法(破络+沉淀)口是他铜氨废水处理设施生铜氨废水总铜、氨氮折点加氯法、选择性离子交换法、磷酸铵镁脱如采用不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氮法、其他属于6污废含氨废水处理设施:染防治可水含氨废水氨氮、氟化物吹脱法、生化法、其他行技术要含氟废水处理设施:求"中的含氟废水氟氯化物化学沉淀法、其他技术,应提供相关有机废水处理设施:有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氨生化法、酸析法+Fenton氧化法、酸析法+微电证明材料解法、膜法、其他含磷废水总磷含废水处理设施:化学沉淀法、生化法、其他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隔油池+化粪池、其他市政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单说明排放去向独排放口即可厂内综合污水(生产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入江河等处理设施出水、生活污水铜、总锌、氟化物、总废水总排口主要排放口处理设施出水)鼠化物、总磷中和调节法、生化法、其他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一般排放口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填报废水类别和污染物项目。b适用于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14

4.5.3.2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直接进 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进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 道(再进入海域);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者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521

4.5.3.3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者由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行 编号后填报

4.5.3.4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 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排放口类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划分如表3所示。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口、车间或者生产设施 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 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和产排污 节点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并标注废 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 容。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5.1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环境景 个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1.2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 言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 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 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者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 直线距离。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 活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充许排污单位连续生产12个月排放的污 染物最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 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以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厂界 监控点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 放浓度。单独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浓度和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本标准5.2.3规定的许 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 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 司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许可排 放量计算过程。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许可排放浓度

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 应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管理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 有计可安求的,计可 放量的核算方法见公式(1)~(3)。废气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抖 亏单位的废气年许可排放量为各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 a)年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按照许可排放浓度、风量、年生产时间确定,核算方法见公式(1)和公式(2)

M,=Q,×C×T ×10

式中:M,一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某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Q,一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风量(标态),m3/h: C一一某项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标态),mg/m3; T,一一第/个主要排放口对应生产单元设计年生产时间,h; 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 牛,根据停产、减产、减排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要求。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 去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者排污 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新的停产、减产、减排 等要求进行排放。 特殊时段日(月)许可排放量根据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前一年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特 殊时段产量或者排放量削减比例核算,核算方法见公式(3)

式中: E日(月)许可——特殊时段日(月)许可排放量,t; E前一年日(月)实际蔽量 排污单位前一年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t;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口应申请化学需氧量、 氮氮的年许可排放量,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放口应申请六价铬、总铬、总镍、总镉、总银、总砷、总 铅的年许可排放量;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的排污单位,其废水总排口应申请总 磷的年许可排放量。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原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 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主要产品产能确定,污染物年许可排放 量按照公式(4)计算。

式中:E年许可一一某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n—产品种类数,无量纲。当只生产一种产品时,n=1; Q一第/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S一一第/种产品的设计产能; C一第/种产品产生某项污染物执行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电镀产品设计产能可按照公式(5)计算。

> (9, × S,× C)×10

S g X 2 X h × 10 O

P ×h×10 式中:S一产品设计产能,m²/a g金属离子的年消耗量,kg/a; n一一镀层金属利用率,%; p—金属离子的密度,kg/m3; h一金属镀层的厚度,um。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4,《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 定

表4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基准排水量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 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时参考。 待电子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废气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B中表B.1

6.3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6.4.1.1 有组织排放

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依据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 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 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GB 6297的规定,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6.4.1.2无组织排放

a)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转移和输 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敲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 非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 b)溶剂复配、喷涂、光刻、研磨、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 于10%)的工序,在使用过程(设备维护中的使用过程除外)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 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 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d)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 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 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e)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GB37822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f)重点地区的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化学品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者 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g)开料、修边、钻孔、成型、粉碎及粉状物料投料混合等产生含颗粒物废气的工序,应采用密 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排至粉尘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安装粉尘收集设施,排 至粉尘处理系统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 J。 c)污水处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 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GB 3978的规定,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6.4.3工业固体废物

a)一般股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撤落 和混入的情况。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c)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GB18597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6.4.4土壤污染预防

a)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 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 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统等配置防泄 漏、渗漏装置并配套相应措施。

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819等标准规范执行。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在自行监测方案中明确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 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 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 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 物指标,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7.3.2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监测点位包括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废水排放口、内部监

7.3.2.1废气排放口

7.3.2.2废气无组织排放

《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根据GB16297的相关规定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 测点位,该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7.3.2.3废水排放口

7.3.2.4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者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内部设置 点,监测与污染物浓度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 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HJ/T356热行。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GB/T16157、HJ/T397、HJ732执行,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 样,应获得小时均值浓度。 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HJ/T55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和HJ/T91执行。样品的保存、管理参照HJ493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应按照GB8978、GB16297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领 法标准执行;《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等另 定的,从其规定。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

7.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的要求,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 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业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丈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 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 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 致。

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示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 也环境管理信息等GB 15193.1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参见资料性附录C。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 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8.1.3.1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主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排污许可证 编号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1。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名称及对应的产品名称、主要生产工艺、设施数量、编 码、设施规格参数、累计生产时间、对应产品或半成品的实际产量等。参见附录C中表C.2。 b)主要原辅料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累计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 占比JG/T 404-2013 空气过滤器用滤料,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参见附录C中表C.3。 c)燃料信息:燃料名称、累计用量、品质等。参见附录C中表C.4。

d)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信息:生产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情况起止时间、产品名称、使用原 辅料及燃料名称、起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参见附录C中表C.5。

8.1.3.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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