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48-2008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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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61-4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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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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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61-48-2008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本规定划为乙类建筑的房屋应优先选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 土结构。

1中小学教学楼、划为乙类建筑医院的门诊楼、医技楼和住 院楼,6度不宜超过4层,7度不宜超过3层,8度不宜超过2层。 2幼儿园不宜超过一层。 3.3.1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6、7度时,宜采用现浇或装配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8度时,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 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1公共建筑、房屋的悬挑部位及相应的平衡部位、标高变化 的楼、屋盖不得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26、7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 屋盖,8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3结构的抗侧力构件布置不均匀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楼、屋盖。

3.4.1多层房屋采用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SC/T 8149-2015 渔业船舶用气胀式工作救生衣,结构的扭转周 期宜小于计算方向的第一平动周期。 3.4.2质量及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及扭转不规则的结构, 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4.3钢筋混凝土结构计算时,楼屋面梁的刚度增大系数应与楼 屋盖体系相适应。 3.4.4结构计算中因地震作用设计困难进行刚度折减的构件,应

3.4.4结构计算中因地震作用设计困难进行刚度折减的构件,应 保证此类构件的破坏对竖向承载力无明显影响,并不应引起结构 的**破坏。

震设计规范》及其它规范的要*

3.5.1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结构构 件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应能保 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 3.5.2对现浇混凝土构件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3.5.3结构构件强度计算时,结构构件截面如有削弱,强度应按 规定予以折减,并对局部应力集中处应进行补强, 3.5.4结构构件设计中的耗能部位,刚度折减的梁,在正常使用 状态下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3.5.5砌体结构中采用独立砖柱作为承重构件,截面尺寸不宜小 于370mm×370mm,并应满足计算要求。 3.5.6多层砌体房屋,防潮层以上墙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若 用水泥砂浆时,应按有关规范折减强度

3.6.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 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 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 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 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 于1.3。

3.6.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性较好的钢筋;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335级和HRB400级热轧 钢筋,箍筋宜选用HPB235、HRB335和HRB400级热轧钢筋。 3.6.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 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 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6.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 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 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6.5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3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3.6.6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 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 1/4,三、四级不应少于2Φ12。 2一、二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矩形截 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 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3.6.7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 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 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 3.6.8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圆柱直径不宜小于 350mm。 2 剪跨比宜大于2。 3 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 3.6.9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宜对称配置。 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3边柱、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小偏心受拉

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4柱纵向钢筋的绑扎接头应避开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3.6.10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 者的最大值。 2底层柱,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 柱端外尚应取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 的柱,取全高。 4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3.6.11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 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 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 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 筋。 3.6.12、砌体结构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 医技楼等乙类建筑,其承重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 3.6.13砌体结构中,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 (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接,梁与砖柱的*接不应削弱柱截 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接。 3.6.14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 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 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1对砖砌体为4.8m。 2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4.2m。 3对毛石砌体为3.9m。 3.6.15砌体结构中,对240mm厚的砖墙,当梁跨度不小于6m时 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当设防烈度在7度及 7度以上时,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

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 结合; 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 墙内的长度,6、7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8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墙顶与梁 拉结;墙高超过4.0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接且沿墙全长贯 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外填充墙拐角处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的间距不应大于 4.2m,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的拉结筋与剪力墙、柱或构 造柱拉结。 3.6.28建筑物不宜做易倒塌的门头、门脸、高山墙等装饰构件; 突出屋面高度大于500mm的女儿墙及烟等非结构构件应按有关 规范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3.6.29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 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接,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3.6.30在有人员停留区域及安全疏散通道附近的构筑物(如围墙 等),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4.1.1拟建工程场地应与规划、勘察、设计文件一致。 4.1.2 房屋建筑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施工相关准许手*。 4.1.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纸,施工图应通过 审查。 4.1.4施工前应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抗震设防措 施交底,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和重点控制部位。 4.1.5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施工环境 条件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周期长、位置高、荷 载大、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考虑防震措施。 4.1.6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 应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施工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岗位 资格证。 4.1.7施工作业应优先考虑选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尽量减少手工 作业。

4.1.8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工程抗震设防措施和要求

4.2结构材料基本要求

4.2.1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钢材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材料质量合 格证,钢材品种、级别、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2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3砌体结构所用块材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潮层以下 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防潮层以上砌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

筑。 4用于抗震等级一、二级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基本 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 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 4.2.2用于结构施工的主要材料应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抽样复 试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 4.2.3钢筋的焊接、粗直径钢筋的机械*接,施工前应进行工艺 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4.2.4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的预制楼板不得用于工程。 4.2.5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钢筋混凝土结 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量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4.3.1工程开工前应先对拟建场地进行普探,并对发现的墓坑及 问题坑进行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4.3.2基坑开挖后,应会同勘察、设计单位验槽,核对土质与岩 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相符。 4.3.3人工复合地基、桩基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3.4对高低错落的工程应先施工深基础,后施工浅基础。 4.3.5灰土地基施工应严格计量,拌和均匀,随铺随夯实,接槎 部位不得留在轴线处或独立基础下面,且接槎应留成踏步槎,宽 度不得小于1m,石灰应用磨细生石灰粉,严禁用熟石灰粉,

4.3.5灰土地基施工应严格计量,拌和均勾,随铺随夯

部位不得留在轴线处或独立基础下面,且接槎应留成踏步槎,宽 度不得小于1m,石灰应用磨细生石灰粉,严禁用熟石灰粉。

4.4.3填充墙不得一次施工到顶,最上一皮砖至少在整墙砌筑完

4.5.6高低层错落结构,宜先施工高层,后施工低层。

4.5.7填充墙拉结筋采用后植筋办法施工时,应先进行拉拔试验, 合格后再按砌块厚度和设计要求间距植筋,严禁随意弯折拉结筋。

4.5.7填充墙拉结筋采用后植筋办法施工时,应先进行拉

4.6.1室外幕墙工程必须有专项设计,承重骨架及与主体结构的 *接应牢靠。

4.6.3外墙面砖镶贴前应作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 0.4MPa,基层应作界面处理。 4.6.4室内采用粘结材料于贴饰面板材时,必须有足够的粘结点 和粘结面积,除四角必须粘结外,中间每0.2m至少有一个粘结 点,每个粘结点面积不应小于10cm²。

4.6.5室内不同墙体材料交接部位,墙面装饰层施工前,应 缝部位进行处理,嵌填弹性腻子或在粉刷层中增设加强材料 度不小于20cm。

4.6.7室内设置的附着吊挂装饰件等应固定牢靠。

4.7.1室内管道支架、吊架的形式、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固定 牢靠。 4.7.2穿越结构缝的管线应采取软*接或其他适应结构较大变位 的措施。

4.7.4大型灯具安装前吊挂件应进行拉力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 吊挂灯具。

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技术规程

主编部门: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1日

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技术 的通知

陕建发[2008]151号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7月14日

的地基夯沉量估算式增加了个经验系数1.05。 5第4章施工增加了“般规定”、“质量控制”、“产品保护”” 和“环境保护”。 6将《90规程》“验收”章中强夯地基的质量检测内容分 出,单列为第5章“质量检测”,并补充了检测内容和按强夯施工 面积确定检测抽样点数的规定,且要求检测的点数比《90规程》 有所增加。 7第6章验收增加了“验收程序”。 8增加了附录A“强夯土干密度、压缩模量、承载力特征值 表”、附录B“强夯能级与夯实厚度的经验关系”和附录D“强夯 施工工序流程图”。 本规程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 院负责具体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 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 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强夯法处理 湿陷性黄土地基技术规程》管理组,邮编710082。 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西北分公司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西安市建筑机械施工公司 西安基础工程公司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师管孝、朱武卫(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伟东、冯联会、任会明、朱沈阳、李存良、 杜长利、张振东、陆建勇、孟向一、袁永福、 韩民仓

2.1.1强夯法处理地基

系将重量100~400kN的夯锤提高到10m~20m处使其自由落 下,由势能转化为动能给地基以冲击能量,如此反复将地基土夯 压密实的方法。

依据拟建场地工程地质资料和拟建工程对地基土密度、强度 变形的要求,由设计确定基础底面以下必须强夯处理的厚度。

为各遍夯点强夯完毕并满拍平整场地后,强夯地基的压缩(下 沉)量。

2.1.6终止夯面标高

为强夯施工结束后的地面标高。该标高应为建(构)筑物基 础或垫层(基础下设置垫层时)的底面标高。

为强夯处理地基的夯点单击夯击能量,其值为夯锤重量与落 距的乘积。

为与强夯施工质量有密切关系的强务施工参数,包括分锤的 底面积、重量、落距,夯点排布,强夯遍数,每夯点**夯击数 及相邻两遍间歇时间等。

为提升夯锤到预定高度后,夯锤底面至地面开夯标高之间的 距离。

为强法处理地基平面范围内全部夯点的分布形式,包括夯 点排布方式、夯点问距、夯点分遍夯击的次序等。

在强夯处理地基平面范围内,分批完成全部点夯击所需施 夯的批数,简称强夯遍数。

夯点经**多次夯击后,以夯点为中心,在场地形成直径(地 面)比夯锤直径大约0.5~0.8m的锥形夯坑,夯点夯沉量一般为夯 坑的深度。

为相邻两遍强夯之间必须静置的时间。

为强夯施工完成各遍全部夯点的夯击后,最后附加的搭接夯 击拍平地面的满面夯击。满夯拍平亦为补充夯实平整场地时各遍 夯坑(夯点)内的松填土,不计算在强夯遍数内,

3.1.1强夯法处理地基设计应依据下列资料和条件进行:

3.1.1强夯法处理地基设计应依据下列资料和条件进行: 1拟建场地岩土工程地质资料,包括地基土层的分类、含水 量、干密度、压缩性等指标;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地基 湿陷等级及其湿陷土层的深度;人工填土地基的分布范围、深度、 成分以及填土的均匀性、含水量、湿陷性等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拟建工程的类别、上部结构及基础设计资料等,地基处理 的目的和地基处理后应达到的各项质量指标。 3拟建场地及其邻近场地的地下工程和相关管线理置等情 况,强夯法处理地基对周边环境的振动等不利影响。 4当地类似工程的有关强夯处理地基的技术资料。 3.1.2强夯法处理地基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强夯地基的夯实 厚度、强夯能级、处理平面范围及夯点排布、强夯遍数和夯点击 数、开夯标高及要求强夯土达到的物理力学指标等内容。 3.1.3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夯实厚度内,强夯土的湿陷 性应消除(湿陷系数8s<0.015)。 夯实厚度D内土层的密实和坚硬程度自上而下逐渐衰减,依 次可分为上、中、下三个分层。三个分层的厚度各占夯实厚度 D的1/3,如图3.1.3所示。三个分层的干密度、压缩模量、承载 力特征值见本规程附录A表A.0.1

图 3. 1. 3 强夯夯实土层划分示意图

3.1.4强夯地基上砌筑基础(或根据工程需要,于其上设置垫层) 之前,应先表面压实。 3.1.5对于湿陷性黄土场地土层处理厚度内土的天然含水量,应 按其适宜强夯的程度,依次划分为“适宜”、“较适宜”、“可 采用”三类含水量范围。 1“适宜”强夯的土层含水量范围:

“较适宜”强夯的土层含水量范围:

“可采用”强夯的土层含水量范围:

式中w一一土层处理厚度内,土的天然含水量(%),以拟建场 地勘察资料为准,土层划分厚度及其W值按开夯标 高下每0.5m~1.5m厚度计取。W范围值中的高含 水量土层,宜位于处理厚度的底层。 土层处理厚度内,土的天然含水量W的加权平均值(%) Wop 土层处理厚度内,土的最优含水量W的加权平均 值(%),宜按室内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 料时,可近似按(0.56~0.60)WL取值。 WL——土层处理厚度内,土的液限含水量W.的加权平均 值(%)。 3.1.6对地基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应按现行行业标

3.1.6对地基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应按现行行

3.2.1强夯法处理地基设计的夯实厚度,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及 建(构)筑物对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要求(或地基处理目的) 确定。

3.2.2对以消除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性为主要处理目的时

计的夯实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5有关处理厚度的规定;对以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为主要 处理目的时,应处理基础底面下经修正后的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 值仍小于附加压力和上覆土自重压力之和的所有土层;对以降低 地基土的压缩变形为主要处理目的时,应按变形计算确定地基必 须的夯实厚度。

3.2.3强夯地基下卧层承载力验算及地基变形计算:当下卧层

湿陷性黄土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5的规定执行;对于其它土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执行。

1 实厚度及划分的土层含水量类别按表3.3.1选用;设计的夯实厚度 大于表列D值时,可按本规程附录B经验公式估算选用,必要时 再通过试夯确定;对地基强度、变形有较高要求的重要建(构) 筑物及地层结构复杂、强夯面积大的工程,应通过现场试夯确定

表3.3.1强夯能级W(kNm)选用表

3.4强夯处理平面范围及夯点排布

4强夯处理平面范围及夯点排布

3.4.1强夯处理地基的平面范围,应大于建(构)筑物基础平面边 界,超出建(构)筑物基础外缘的宽度,应不小于设计的夯实厚 度的1/2,且不应小于3米。 3.4.2夯点位置应根据基础平面形状按正方形或三角形的网络点 排布。夯点中心距可取(1.2~2.0)d,拟处理土层厚度小、强夯 能级低取小值;拟处理厚度大、强夯能级高取大值。必要时,可 通过试夯确定。

3.5.1分布在处理平面范围内的全部夯点,宜分遍(批

QKDS 0004S-2015 昆明大山土畜产品有限公司 水果干制品3.5强夯遍数及夯点击数

3.5.1分布在处理平面范围内的全部夯点,宜分遍(批)夯击。 各遍(批)击的夯点应互相错开。完成全部夯点夯击所需的遍 (批)数为设计的强夯遍数。 3.5.2强夯遍数宜为2遍~3遍。此外,对强夯场地最后必须附 加满夯拍平。3000kNm以下能级的强,满拍平宜用1000kN·m 能级,锤印搭叠约d/3,每印痕连夯2击~3击。 3.5.3各遍强夯中的每点所需的连续夯击数,应根据试击数 与夯沉量关系曲线、最后两击平均夯沉量、夯坑周围地面隆起程 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较适宜的连续夯击数为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 量不大于3cm~5cm(相应于1000kNm~3000kN?m强夯能级)。每 夯点连续夯击数宜为12击~18击,第一遍夯点取较多击数。 3.5.4相邻两遍点之间应留间歇时间。通常情况下的间歇时间 砂土需1天~3天;粉土需3天~7天;粉质粘土需7天~14天。

3.6.1强夯开夯标高应按所需终止夯面标高加地基夯沉量确定。 地基夯沉量宜通过试夯确定。当无试夯资料时,可按下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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