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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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

9·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总要求

9·1·1·1适用范围

【冀】12S11:管道与设备保温、防护露及电伴热(带书签)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的施工和验收。不适用保温、隔热、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9·1·1·2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

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间层。

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

在建筑地面上起隔声、保温、找坡和暗敷管线等作用的构造层。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到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眪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

平行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垂直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14)计量单位与符号

本工艺标准中所采用的计量单位,一律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相应符号为国家法定符号。

(1)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按照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表3·0·1执行。

(2)本工艺标准应在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条件下执行;公司所有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地面工程均应执行本工艺标准。

(3)建筑地面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选用,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法定文字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4)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岩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进场应具有检测报告。

(5)建筑地面所用材料(包括主材、辅料、中间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7)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8)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前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后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X程、分项工程以及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lO℃;

3)采用砂、石料铺设时不应低于O℃。

(10)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楼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11)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标准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12)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1Om;房屋转角处应做45°缝。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宽度为15一2O㎜,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13)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于面层齐平。

(14)建筑地面镶边,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

2)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以分格条设置镶边;

3)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相邻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4)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5)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6)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15)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16)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OO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OOm2计算。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17)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以及活动地板、塑料(塑胶)板、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其他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尤其应注意水泥湿作业和管道试压必须完成。

(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一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一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19)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必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一般项目9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30%为优良。凡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20)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班组(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21)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2m靠尺、楔型塞尺、坡度尺和水准仪;

2)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检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应采用泼水或蓄水方法,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4)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22)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9·1,4基层铺设的一般规定

(1)本节基层铺设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

(2)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规范规定和本工艺标准的要求。

(3)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当垫层、找平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5)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9—2002中表4·1·5的规定。

9·1·5整体面层铺设的一般规定

(1)本节整体面层铺设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眪)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水泥钢(铁)屑面层、防油渗面层和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

(2)铺设整体面层时,其水泥类的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基层表面应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涂刷界面处理剂。

(3)铺设整体面层时,应符合1·3·13的规定。

(4)整体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准上人行走;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5)当采用掺有水泥拌和料做踢脚线时,不得用石灰砂浆打底。

(6)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7)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中表5·1·7的规定。

9·1·6板块面层铺设的一般规定

(1)本节板块面层铺设的一般规定适用于砖面层、大理石和花岗岩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料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和地毯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

(2)铺设板块面层时,其水泥类的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

(3)铺设板块面层的结合层和板块间的填缝采用水泥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制水泥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其水泥强度不宜小于32.5;

2)配制水泥砂浆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的规定。

3)配制水泥砂浆的体积比(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结合层和板块面层填缝的沥青胶结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板块的铺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避免出现板块小于1/4边长的边角料。

(6)铺设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水泥花砖、陶瓷锦砖、陶瓷地砖、缸砖、料石、大理石和花岗岩面层等的结合层和填缝的水泥砂浆,在面层铺设后,表面应覆盖、湿润,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当板块面层的水泥砂浆结合层的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7)板块类踢脚线施工时,不得采用石灰砂浆打底。

(8)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中表6·1·8的规定。

9·1·7木、竹面层铺设的一般规定

(2)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树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的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佛50206一2002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只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3)与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的木、竹面层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处理。

(4)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干燥、不起砂。

(5)建筑地面工程的木、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中表7·1·7的规定。

本章内容作为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的总要求,对各种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中普遍的、通用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和叙述,在其后各章中涉及本章内容时将直接引用条款号,不再重复叙述。

9·2基土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9·2·1·1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

9·2·1·2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应遵守9·1·3和9·1·4相关规定

9·2·4·1技术准备

(1)对无法达到设计承载力要求的软弱土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被扰动的土层需要进行处理。

(2)填土前应取土样,通过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虚铺厚度、压实遍数等参数应通过压实实验确定。

9·2·4·2材料要求

(1)施工用土必须为实验取样的原土,土层、土质必须相同,并严格按照实验结果控制含水量;

(2)若采用级配砂石回填,应按照级配要求和实验结果进行级配,严格控制级配比例。

(3)基土严禁用淤泥、腐植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含有有机物质大于8%的土作为填土。

9·2·4·3主要机具设备

(1)根据土质和施工条件,应合理选用适当的摊铺、平整、碾压、夯实机具设备和辅助用具,以能达到设计要求为基本原则,兼顾进度、经济要求。

(2)常用机具设备有:平碾、羊足碾、振动平碾、蛙式打夯机、柴油式打夯机,手推车、筛子、木耙、铁锹、小线、钢尺、胶皮管等;工程量较大时,装运土方机械有:铲土机、自卸汽车、推土机、铲运机及翻斗车等。

9·2·4·4作业条件

(1)填土前应对所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且合格,并进行隐检会签。

(2)施工前,应做好水平标志,以控制填土的高度和厚度,可采用立桩、竖尺、拉线、弹线等方法。

(3)如使用汽车或大型自行机械,应确定好其行走路线、装卸料场地、转运场地等,并编制好施工方案。

(4)对所有作业人员已进行了技术交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5)作业时的环境如天气、温度、湿度等状况应满足施工质量可达到标准的要求。

(6)基底松、软土处理完,隐蔽验收完。

9·2·5·11:艺流程

检验土质-实验确定施工参数-技术交底-准备机具设务-基底清理-分层铺土、耙平-分层夯实-检验密实度-修整找平验收

9·2·5·2操作工艺

(1)填土前应将基底地坪上的杂物、浮土清理干净。

(2)检验土的质量,有无杂质,粒径是否符合要求。土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的范围内;如过高,可采用翻松、晾晒或均匀掺大干土等措施;如过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湿润等措施。

(3)回填土应分层摊铺。每层铺土厚度应根据土质、密实度要求和机具性能通过压实实验确定。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所确定的参数进行。每层摊铺后,随之耙平。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规范要求。

(4)回填土每层的夯压遍数,根据压实实验确定。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所确定的参数进行。打夯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连,纵横交叉。并且严禁采用水浇使土下沉的所谓"水夯"法。每层夯实土验收之后回填上层土。

(5)深浅两基坑相连时,应先填夯深基土,填至浅基坑相同标高时,再与浅基土一起填夯。如必须分段填夯时,交接处应填成阶梯型,梯形高宽比一般为1:2。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应小于1·Om。

(6)基坑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基础墙两侧标高不可相差太多,以免把墙挤歪;较长的管沟墙,应采用内部加支撑的措施,然后再在外侧回填土方。

(7)回填房心及管沟时,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应用人工先在管子两侧填土夯实;并应由管道两侧同时进行,直至管顶0·5m以上时,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蛙式打夯机夯实。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回填细粒料。

(8)回填土每层填土夯实后应按规范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的质量密度;达到要求后,再进行上一层的铺土。

(9)填土全部完成后,应进行表面拉线找平,凡超过标准高程的地方,及时依线铲平;凡低于标准高程的地方,应补土夯实。

9·2·6·1主控项目

(1)基土土质应符合9·2·4·2的要求。

基土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0·9。分层取样试验,不合格不允许铺上层土。

(3)检验方法:同GB50209—2002。

9·2·6·2一般项目

(1)基土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9—9002.中表4·1·5的规定。

(2)检验方法:与GB50209—2002中表4·1·5的规定相同。

(1)基土下土层不应被扰动,或扰动后未能恢复初始状态,应清至末被扰动层。

(2)回填土作业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在雨季应有防雨措施,防止基土和基底遭到雨水浸泡;冬季应有保温防冻措施,防止土层受冻。基底受冻或有冻块土均不得回填。

(3)在雨、雪、低温、强风条件下,在室外或露天不宜进行基土作业。

(4)凡检验不合格的部位,均应返工纠正,并制定纠正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1)施工时应注意对定位定高的标准桩;尺、线的保护,不得触动、移位。

(2)对所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有可靠保护措施,不得因填土夯压造成破坏或降低等级。

(3)基土完工后应进行遮盖和拦挡,避免受侵害。

9·2·9安全环保措施

(1)在运输、堆放、施工土料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扬尘、遗撤、沾带等现象,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冲洗等必要措施。

(2)运输、施工所用车辆、机械的废气、噪声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3)电气装置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2)最优含水率实验报告。

(3)分层压实实验记录。

(4)基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记录。

(5)覆盖部分的隐蔽验收记录(包括基底)。

(6)土壤中氨浓度检测报告。

9·3灰土垫层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9·3·1·1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面灰土垫层的施工。

9.3.1.2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佃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佃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应遵守9.1.3和9.1.4相关规定。

9.3.4.1技术准备

(1)灰土垫层下的基土(层)应已按设计要求施工并验收合格;

(2)填土前应取土样,通过配合比实验或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灰土配合比和土的最佳含水量;虚铺厚度、压实遍数等参数应通过压实实验确定。

9.3.4.2材料要求

(1)灰土垫层应采用熟化石灰与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2)施工用土料必须为实验取样的原土,土层、土质必须相同,土料中不得含有有机杂物,使用前应先过筛,其粒径不大于15mm,并严格按照实验结果控制含水量;

(3)熟化石灰应采用块灰或磨细生石灰,使用前应充分熟化过筛,不得含有粒径大于5mm的生石灰块,亦可采用粉煤灰或电石渣代替。

9.3.4.3主要机具设备

(1)根据土质和施工条件,应合理选用适当的摊铺、平整、碾压、夯实机具设备和辅助用具,以能达到设计要求为基本原则,兼顾进度、经济要求。

(2)常用机具设备有:蛙式打夯机、柴油式打夯机、手推车、筛子、木耙、铁锹、小线、钢尺、胶皮管等;工程量较大时,装运土方机械有:铲土机、自卸汽车、推土机、铲运机及翻斗车等。

9.3.4.4作业条件

(1)填土前应对所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且合格,并进行隐检会签。

(2)施工前,应做好水平标志,以控制填土的高度和厚度,可采用立桩、竖尺、拉线、弹线等方法。

(3)如使用汽车或大型自行机械,应确定好其行走路线、装卸料场地、转运场地等,并编制好施工方案。

(4)对所有作业人员已进行了技术交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5)作业时的环境如天气、温度、湿度等状况应满足施工质量可达到标准的要求。

(6)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底时,施工前应采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使地下水位经常保持在施工面以下0.5m左右,防止地下水浸泡。

检验土料和石灰质量-实验确定施工参数-技术交底-准备机具设备-基底清理-过筛-灰土拌和-分层铺灰土、耙平-分层夯实-检验密实度-修整找平验收

9.3.5.2操作工艺

(1)填土前应将基底地坪上的杂物、浮土清理干净。

(2)检验土的质量,有无杂质,粒径是否符合要求,土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的范围内;检验石灰的质量,确保粒径和熟化程度符合要求。

(3)灰土拌和:灰土的配合比应用体积比,应按照实验确定的参数或设计要求控制配合比,设计无要求时,一般为2:8或3:7。拌和时必须均匀一致,至少翻拌两次,拌和好的灰土颜色应一致。

(4)灰土施工时应适当控制含水量,应依据实验结果严格控制。如土料水分过大或过干,应提前采取晾晒或洒水等措施。

(5)回填土应分层摊铺。每层铺土厚度应根据土质、密实度要求和机具性能通过压实实验确定。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所确定的参数进行。每层摊铺后,随之耙平。

(6)回填土每层的夯压遍数,根据压实实验确定。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所确定的参数进行。打夯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连,纵横交叉。

(7)灰土分段施工时,不得在墙角、窗间墙等下接槎,上下两层接槎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

(8)回填土每层填土夯实后应按规范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的质量密度;达到要求后,再进行上一层的铺土。

(9)填土全部完成后,应进行表面拉线找平,凡超过标准高程的地方,及时依线铲平;凡低于标准高程的地方,应补土夯实。

9.3.6.1主控项目

(1)土料和石灰应符合9.3.4.2的要求。

9.3.6.2一般项目

(1)灰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9—2002中表4.1.5的规定。

(2)检验方法:与GB50209—2002中表4.1.5的规定相同。

(1)灰土垫层下土层不应被扰动,或扰动后未能恢复初始状态,应清至被扰动层。

(2)作业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在雨季应有防雨措施,防止遭到雨水浸泡;冬季应有保温防冻措施,防止土层受冻。

(3)在雨、雪、低温、强风条件下,在室外或露天不宜进行灰土作业。

(4)凡检验不合格的部位,均应返工纠正,并制定纠正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1)施工时应注意对定位定高的标准桩、尺、线的保护,不得触动、移位。

(2)对所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有可靠保护措施,不得因填土夯压造成破坏或降低等级。

(3)基土完工后应进行遮盖和拦挡,避免受侵害。

9.3.9安全环保措施

(1)在运输、堆放、施工土料和石灰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扬尘、遗撒、沾带等现象,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冲洗等必要措施。

(2)运输、施工所用车辆、机械的废气、噪声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3)电气装置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土质记录及实验报告。

(3)灰土垫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记录。

(4)被覆盖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

9.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施工工艺标准

9.4.1.1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面的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施工。

9.4.1.2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应遵守9.1.3和9.1.4相关规定。

9.4.4.1技术准备

(1)砂垫层或砂石垫层下的基土(层)应已按设计要求施工并验收合格;

(2)砂石应选用天然级配材料;颗粒级配应良好;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虚铺厚度、压实遍数等参数应通过压实实验确定。

(3)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砂石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9.4.4.2材料要求

(1)宜采用质地坚硬的中砂、粗砂、砾砂、碎(卵)石、石屑或其他工业废粒料;

(2)级配砂石材料中不得含有有机杂物,碎石或卵石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或厚度的2/3,并不宜大于50mm;

(3)在缺少中砂、粗砂的地区,可以用细砂代替,但宜同时掺人一定数量的碎石或卵石,其掺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4.4.3主要机具设备

(1)根据砂石和施工条件,应合理选用适当的摊铺、平整、碾压、夯实机具设备和辅助用具,以能达到设计要求为基本原则,兼顾进度、经济要求。

(2)常用机具设备有:蛙式打夯机、柴油式打夯机,手推车、筛子、木耙、铁锹、小线、钢尺、胶皮管等;工程量较大时,大型机械有:自卸汽车、推土机、压路机及翻斗车等。

9.4.4.4作业条件

(1)填砂石前应对所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且合格,并进行隐检会签。

(2)施工前,应做好水平标志,以控制填土的高度和厚度,可采用立桩、竖尺、拉线、弹线等方法。

(3)如使用汽车或大型自行机械,应确定好其行走路线、装卸料场地、转运场地等,并编制好施工方案。

(4)对所有作业人员已进行了技术交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5)作业时的环境如天气、温度、湿度等状况应满足施工质量可达到标准的要求。

(6)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底时,施工前应采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使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底以下。

9.4.5.1工艺流程

检验砂石料-实验确定施工参数-技术交底-准备机具设备-基底清理-分层铺砂石-洒水-分层夯实-检验密实度-修整找平验收

9.4.5.2操作工艺

(1)填土前应将基底地坪上的杂物、浮土清理干净。

(2)检验砂石料的质量,有无杂质,粒径是否符合要求,含水量是否在控制的范围内,级配是否符合要求;

(3)铺筑砂石应分层摊铺,每层铺土厚度应通过压实实验确定,一般为150~200mm,不宜超过300mm。每层摊铺后,随之耙平。

(4)砂石施工时应适当控制含水量,应在夯实碾压前根据其干湿程度和气候条件,适当洒水以保持砂石的最佳含水量,一般为8%~12%。

(5)每层的夯压遍数,根据压实实验确定。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所确定的参数进行。打夯应不少于3遍,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连,纵横交叉。采用压路机往复碾压应不少于4遍,轮距搭接不小于50cm,边缘和转角应用人工或蛙式打夯机补夯密实。

(6)砂石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初应做成斜坡,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0.5~1.Om,并应充分压实。

(7)施工时应分层找平,夯压密实,并应设置纯砂检查点,用200cm3的环刀取样,测定干砂的质量密度。下层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用贯人法测定质量时,用贯人仪、钢筋或钢叉等进行实验,贯人值小于规定值为合格。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干密度(或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垫层全部完成后,应进行表面拉线找平,凡超过标准高程的地方,及时依线铲平;凡低于标准高程的地方,应补砂石夯实。

9.4.6.重主控项目

(1)砂石料应符合9.4.4.2的要求。

(2)砂石垫层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检验方法:同GB50209—2002。

9.4.6.2一般项目

(1)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9——2002中表4.1.5的规定。

(2)检验方法:与佃50209—2002中表4.1.5的规定相同。

(1)砂石垫层下土层不应被扰动,或扰动后未能恢复初始状态,应清除被扰动土。

(2)作业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冻结的砂石料不得使用。

(3)应注意控制砂石级配、虚铺厚度、夯压遍数、洒水等施工控制要点,严格按工艺要求和交底作业。

(4)凡检验不合格的部位,均应返工纠正,并制定纠正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1)施工时应注意对定位定高的标准桩、尺、线的保护,不得触动、移位。

(2)对所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有可靠保护措施,不得因填土夯压造成破坏或降低强度等级。

(3)砂石垫层完工后应进行遮盖和拦挡,避免受侵害;如较长时间不进行上部作业,应经常洒水湿润。

9.4.9安全环保措施

(1)在运输、堆放、施工砂石土料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遗撒、沾带等现象,应采取遮盖、封闭、清扫等必要措施。

(2)运输、施工所用车辆、机械的废气、噪声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3)电气装置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2)分层干密度(或贯入度)实验记录。

(3)砂(砂石)垫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记录。

(4)可覆盖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及砂石的防射性检测报告。

9.5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施工工艺标准

9.5.1.1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面的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的施工。

9.5.1.2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佃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应遵守9.1.3和9.1.4相关规定。

9.5.4.1技术准备

(1)碎石垫层或碎砖垫层下的基土(层)应已按设计要求施工并验收合格;

(2)砂石或碎砖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虚铺厚度、压实遍数等参数应通过压实实验确定。

(3)碎石或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lOOmm。

9.5.4.2材料要求

(1)宜采用质地坚硬、强度均匀的碎石或碎砖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

(2)碎砖不得采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9.5.4.3主要机具设备

(1)根据砖、石和施工条件,应合理选用适当的摊铺、平整、碾压、夯实机具设备和辅助用具,以能达到设计要求为基本原则,兼顾进度、经济要求。

.(2)常用机具设备有:蛙式打夯机、柴油式打夯机,手推车、筛子、木耙、铁锹、小线、钢尺、胶皮管等;工程量较大时,大型机械有:自卸汽车、推土机、压路机及翻斗车等。

9.5.4.4作业条件

(1)填砖、石前应对所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且合格,并进行隐检会签。

(2)施工前,应做好水平标志,以控制填土的高度和厚度,可采用立桩、竖尺、拉线、弹线等方法。

(3)如使用汽车或大型自行机械,应确定好其行走路线、装卸料场地、转运场地等,并编制好施工方案。

(4)对所有作业人虽已进行了技术交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5)作业时的环境如天气、温度、湿度等状况应满足施工质量可达到标准的要求。

(6)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底时,施工前应采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使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底以下。

9.5.5.1工艺流程

检验砖石料-实验确定施工参数-技术交底-准备机具设备-基底清理-分层铺砂石-洒水-分层夯实-检验密实度-

9.5.5.2操作工艺

(1)填土前应将基底地坪上的杂物、浮土清理干净。

(2)检验砖、石料的质量,有无杂质,粒径是否符合要求;

(3)铺筑砖、石应分层摊铺,每层铺土厚度应通过压实实验确定,一般为150~200mm,不宜超过300mm。每层摊铺后,随之耙平。

(4)每层的夯压遍数,根据压实实验确定。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所确定的参数进行。打夯应不少于3遍,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连,纵横交叉。采用压路机往复碾压应不少于4遍,轮距搭接不小于50cra,边缘和转角应用人工或蛙式打夯机补夯密实。

(5)砖、石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初应做成斜坡,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0.5~1.Om,并应充分压实。

(6)施工时应分层找平,夯压密实,并应设置纯砂检查点,用200C1T13的环刀取样,测定干砂的质量密度,下层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用贯人法测定质量时,用贯人仪、钢筋或钢叉

等进行实验,贯入值小于规定值为合格。

(7)垫层全部完成后,应进行表面拉线找平,凡超过标准高

9.5.6.1主控项目

(1)砖、石料应符合9.5.4.2的要求。

(2)砖、石垫层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9.5.6.2一般项目

(1)碎砖、碎石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9—2002中表4.1.5的规定。

(1)碎砖、碎石垫层下土层不应被扰动,或扰动后未能恢复初始状态,应清除被扰动土。

(2)作业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冻结的砖、石料不得使用。

(3)应注意控制砖石粒径、虚铺厚度、夯压遍数施工控制要点,严格按工艺要求和交底作业。

(4)凡检验不合格的部位,均应返工纠正,并制定纠正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1)施工时应注意对定位定高的标准桩、尺、线的保护得触动、移位。

(2)对所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有可靠保护措施,不得因填土夯压造成破坏或降低强度等级。

(3)砖、石垫层完工后应进行遮盖和拦挡,避免受侵害;如较长时间不进上部作业,应适当洒水湿润。

9.5.9安全环保措施

(1)在运输、堆放、施工砂石土料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遗撒、沾带等现象,应采取遮盖、封闭、清扫等必要措施。

(2)运输、施工所用车辆、机械的废气、噪声等应符合环保(3)电气装置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性能检测报告。

(2)分层密实度检测实验报告。

(3)碎石(碎砖)垫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记录。

(4)基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JGJ340-2015 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pdf9.6三合土垫层施工工艺标准

9.6.1.1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面三合土垫层的施工。

9.6.1.2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B/T 13537-2018 电磁屏蔽用导电粉体体积电阻率测试方法.pdf应遵守9.1.3和9.1.4相关规定

9.6.4.l技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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