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qi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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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qi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替代SDJ338—89

GB 50166-2019标准下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sforConstructionPlanning

ofWaterResourcesandHydropowerEngineering

2004—08—23发布 200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水总局科[2001]1号)文件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1—2002)的要求,对1990年1月1日发布的行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

(SDJ338—1989)进行修订。

──明确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工作依据、所需资料和引用标准;

──对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工作(施工导流、主体工程施工、施工交通运输、施工工厂设施、施工总布置和施工总进度)的一般要求、采用标准、设计原则和有关技术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适用范围增加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参考使用本标准;

──标准中尽力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标准中体现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增加了施工组织设计的“引用标准”;

──施工导流中列入了“风险度分析法”;

──修订了“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取消了“过木设施”的内容;

──增加了部分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

──强调了“料场规划”的作用;

──增加了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控制的有关施工要求;

──增加了“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方法的有关要求;

──增加了“施工总布置堆场及仓库面积估算”的有关要求;

──施工总进度中补充了“工程准备期”和“地面厂房”的施工进度。

本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3.2.1、3.2.2、3.2.4、3.2.5第2款、3.2.6、3.2.7、3.2.12、3.2.16、

3.2.17、3.4.10、3.4.12、4.2.7、4.6.13黑体部分、4.7.14第4款、6.5.6黑体部分、7.3.3,以黑体字标识,应严格执行。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版本为:SDJ338—198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原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金明(主编)肖焕雄 胡志根 崔金铁 程 燕 赵永君 杨明刚齐志坚 苏 石 黄 俊 于长征 史有富 林淀翔 吴显伟 胡 东谭继文 贺昌海 周宜红 薛云飞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马毓淦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何定恩雷兴顺

1 总则⋯⋯⋯⋯⋯⋯⋯⋯⋯⋯⋯⋯⋯⋯⋯⋯⋯⋯⋯⋯⋯⋯⋯⋯⋯⋯⋯⋯⋯⋯⋯⋯⋯⋯⋯⋯⋯1

2 引用标准⋯⋯⋯⋯⋯⋯⋯⋯⋯⋯⋯⋯⋯⋯⋯⋯⋯⋯⋯⋯⋯⋯⋯⋯⋯⋯⋯⋯⋯⋯⋯⋯⋯⋯⋯2

3 施工导流⋯⋯⋯⋯⋯⋯⋯⋯⋯⋯⋯⋯⋯⋯⋯⋯⋯⋯⋯⋯⋯⋯⋯⋯⋯⋯⋯⋯⋯⋯⋯⋯⋯⋯⋯3

3.1一般规定⋯⋯⋯⋯⋯⋯⋯⋯⋯⋯⋯⋯⋯⋯⋯⋯⋯⋯⋯⋯⋯⋯⋯⋯⋯⋯⋯⋯⋯⋯⋯⋯⋯⋯⋯⋯⋯⋯⋯⋯⋯3

3.2 施工导流标准⋯⋯⋯⋯⋯⋯⋯⋯⋯⋯⋯⋯⋯⋯⋯⋯⋯⋯⋯⋯⋯⋯⋯⋯⋯⋯⋯⋯⋯⋯⋯⋯⋯⋯⋯⋯⋯⋯3

3.3施工导流方式⋯⋯⋯⋯⋯⋯⋯⋯⋯⋯⋯⋯⋯⋯⋯⋯⋯⋯⋯⋯⋯⋯⋯⋯⋯⋯⋯⋯⋯⋯⋯⋯⋯⋯⋯⋯⋯⋯⋯6

3.4围堰⋯⋯⋯⋯⋯⋯⋯⋯⋯⋯⋯⋯⋯⋯⋯⋯⋯⋯⋯⋯⋯⋯⋯⋯⋯⋯⋯⋯⋯⋯⋯⋯⋯⋯⋯⋯⋯⋯⋯⋯⋯⋯⋯7

3.5导流泄水建筑物⋯⋯⋯⋯⋯⋯⋯⋯⋯⋯⋯⋯⋯⋯⋯⋯⋯⋯⋯⋯⋯⋯⋯⋯⋯⋯⋯⋯⋯⋯⋯⋯⋯⋯⋯⋯⋯⋯9

3.6河道截流⋯⋯⋯⋯⋯⋯⋯⋯⋯⋯⋯⋯⋯⋯⋯⋯⋯⋯⋯⋯⋯⋯⋯⋯⋯⋯⋯⋯⋯⋯⋯⋯⋯⋯⋯⋯⋯⋯⋯⋯11

3.7基坑排水⋯⋯⋯⋯⋯⋯⋯⋯⋯⋯⋯⋯⋯⋯⋯⋯⋯⋯⋯⋯⋯⋯⋯⋯⋯⋯⋯⋯⋯⋯⋯⋯⋯⋯⋯⋯⋯⋯⋯⋯12

3.8施工期蓄水、通航、排冰⋯⋯⋯⋯⋯⋯⋯⋯⋯⋯⋯⋯⋯⋯⋯⋯⋯⋯⋯⋯⋯⋯⋯⋯⋯⋯⋯⋯⋯⋯⋯⋯⋯⋯12

4 主体工程施工⋯⋯⋯⋯⋯⋯⋯⋯⋯⋯⋯⋯⋯⋯⋯⋯⋯⋯⋯⋯⋯⋯⋯⋯⋯⋯⋯⋯⋯⋯⋯⋯⋯13

4.1一般规定⋯⋯⋯⋯⋯⋯⋯⋯⋯⋯⋯⋯⋯⋯⋯⋯⋯⋯⋯⋯⋯⋯⋯⋯⋯⋯⋯⋯⋯⋯⋯⋯⋯⋯⋯⋯⋯⋯⋯⋯13

4.2土石方明挖⋯⋯⋯⋯⋯⋯⋯⋯⋯⋯⋯⋯⋯⋯⋯⋯⋯⋯⋯⋯⋯⋯⋯⋯⋯⋯⋯⋯⋯⋯⋯⋯⋯⋯⋯⋯⋯⋯⋯⋯14

4.3地基处理⋯⋯⋯⋯⋯⋯⋯⋯⋯⋯⋯⋯⋯⋯⋯⋯⋯⋯⋯⋯⋯⋯⋯⋯⋯⋯⋯⋯⋯⋯⋯⋯⋯⋯⋯⋯⋯⋯⋯⋯⋯15

4.4料场选择、规划与开采⋯⋯⋯⋯⋯⋯⋯⋯⋯⋯⋯⋯⋯⋯⋯⋯⋯⋯⋯⋯⋯⋯⋯⋯⋯⋯⋯⋯⋯⋯⋯⋯⋯⋯⋯⋯15

4.5土石坝施工⋯⋯⋯⋯⋯⋯⋯⋯⋯⋯⋯⋯⋯⋯⋯⋯⋯⋯⋯⋯⋯⋯⋯⋯⋯⋯⋯⋯⋯⋯⋯⋯⋯⋯⋯⋯⋯⋯⋯⋯17

4.6混凝土施工⋯⋯⋯⋯⋯⋯⋯⋯⋯⋯⋯⋯⋯⋯⋯⋯⋯⋯⋯⋯⋯⋯⋯⋯⋯⋯⋯⋯⋯⋯⋯⋯⋯⋯⋯⋯⋯⋯⋯⋯18

4.7地下工程施工⋯⋯⋯⋯⋯⋯⋯⋯⋯⋯⋯⋯⋯⋯⋯⋯⋯⋯⋯⋯⋯⋯⋯⋯⋯⋯⋯⋯⋯⋯⋯⋯⋯⋯⋯⋯⋯⋯⋯21

4.8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25

5 施工交通运输⋯⋯⋯⋯⋯⋯⋯⋯⋯⋯⋯⋯⋯⋯⋯⋯⋯⋯⋯⋯⋯⋯⋯⋯⋯⋯⋯⋯⋯⋯⋯⋯⋯26

5.1一般规定⋯⋯⋯⋯⋯⋯⋯⋯⋯⋯⋯⋯⋯⋯⋯⋯⋯⋯⋯⋯⋯⋯⋯⋯⋯⋯⋯⋯⋯⋯⋯⋯⋯⋯⋯⋯⋯⋯⋯⋯⋯26

5.2对外交通⋯⋯⋯⋯⋯⋯⋯⋯⋯⋯⋯⋯⋯⋯⋯⋯⋯⋯⋯⋯⋯⋯⋯⋯⋯⋯⋯⋯⋯⋯⋯⋯⋯⋯⋯⋯⋯⋯⋯⋯⋯26

5.3场内交通⋯⋯⋯⋯⋯⋯⋯⋯⋯⋯⋯⋯⋯⋯⋯⋯⋯⋯⋯⋯⋯⋯⋯⋯⋯⋯⋯⋯⋯⋯⋯⋯⋯⋯⋯⋯⋯⋯⋯⋯⋯27

6 施工工厂设施⋯⋯⋯⋯⋯⋯⋯⋯⋯⋯⋯⋯⋯⋯⋯⋯⋯⋯⋯⋯⋯⋯⋯⋯⋯⋯⋯⋯⋯⋯⋯⋯⋯28

6.1一般规定⋯⋯⋯⋯⋯⋯⋯⋯⋯⋯⋯⋯⋯⋯⋯⋯⋯⋯⋯⋯⋯⋯⋯⋯⋯⋯⋯⋯⋯⋯⋯⋯⋯⋯⋯⋯⋯⋯⋯⋯⋯28

6.2砂石加工系统⋯⋯⋯⋯⋯⋯⋯⋯⋯⋯⋯⋯⋯⋯⋯⋯⋯⋯⋯⋯⋯⋯⋯⋯⋯⋯⋯⋯⋯⋯⋯⋯⋯⋯⋯⋯⋯⋯⋯28

6.3混凝土生产系统⋯⋯⋯⋯⋯⋯⋯⋯⋯⋯⋯⋯⋯⋯⋯⋯⋯⋯⋯⋯⋯⋯⋯⋯⋯⋯⋯⋯⋯⋯⋯⋯⋯⋯⋯⋯⋯⋯29

6.4混凝土预冷、预热系统⋯⋯⋯⋯⋯⋯⋯⋯⋯⋯⋯⋯⋯⋯⋯⋯⋯⋯⋯⋯⋯⋯⋯⋯⋯⋯⋯⋯⋯⋯⋯⋯⋯⋯⋯30

6.5压缩空气、供水、供电和通讯系统⋯⋯⋯⋯⋯⋯⋯⋯⋯⋯⋯⋯⋯⋯⋯⋯⋯⋯⋯⋯⋯⋯⋯⋯⋯⋯⋯⋯⋯⋯31

6.6机械修配、加工厂⋯⋯⋯⋯⋯⋯⋯⋯⋯⋯⋯⋯⋯⋯⋯⋯⋯⋯⋯⋯⋯⋯⋯⋯⋯⋯⋯⋯⋯⋯⋯⋯⋯⋯⋯⋯⋯32

7 施工总布置⋯⋯⋯⋯⋯⋯⋯⋯⋯⋯⋯⋯⋯⋯⋯⋯⋯⋯⋯⋯⋯⋯⋯⋯⋯⋯⋯⋯⋯⋯⋯⋯⋯⋯33

7.1一般规定⋯⋯⋯⋯⋯⋯⋯⋯⋯⋯⋯⋯⋯⋯⋯⋯⋯⋯⋯⋯⋯⋯⋯⋯⋯⋯⋯⋯⋯⋯⋯⋯⋯⋯⋯⋯⋯⋯⋯⋯⋯33

7.2施工总布置及场地选择⋯⋯⋯⋯⋯⋯⋯⋯⋯⋯⋯⋯⋯⋯⋯⋯⋯⋯⋯⋯⋯⋯⋯⋯⋯⋯⋯⋯⋯⋯⋯⋯⋯⋯⋯33

7.3施工分区规划⋯⋯⋯⋯⋯⋯⋯⋯⋯⋯⋯⋯⋯⋯⋯⋯⋯⋯⋯⋯⋯⋯⋯⋯⋯⋯⋯⋯⋯⋯⋯⋯⋯⋯⋯⋯⋯⋯⋯35

8 施工总进度⋯⋯⋯⋯⋯⋯⋯⋯⋯⋯⋯⋯⋯⋯⋯⋯⋯⋯⋯⋯⋯⋯⋯⋯⋯⋯⋯⋯⋯⋯⋯⋯⋯⋯37

8.1一般规定⋯⋯⋯⋯⋯⋯⋯⋯⋯⋯⋯⋯⋯⋯⋯⋯⋯⋯⋯⋯⋯⋯⋯⋯⋯⋯⋯⋯⋯⋯⋯⋯⋯⋯⋯⋯⋯⋯⋯⋯⋯37

8.2准备工程施工进度⋯⋯⋯⋯⋯⋯⋯⋯⋯⋯⋯⋯⋯⋯⋯⋯⋯⋯⋯⋯⋯⋯⋯⋯⋯⋯⋯⋯⋯⋯⋯⋯⋯⋯⋯⋯⋯37

8.3导流工程施工进度⋯⋯⋯⋯⋯⋯⋯⋯⋯⋯⋯⋯⋯⋯⋯⋯⋯⋯⋯⋯⋯⋯⋯⋯⋯⋯⋯⋯⋯⋯⋯⋯⋯⋯⋯⋯⋯38

8.4基础开挖与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进度⋯⋯⋯⋯⋯⋯⋯⋯⋯⋯⋯⋯⋯⋯⋯⋯⋯⋯⋯⋯⋯⋯⋯⋯⋯⋯⋯⋯⋯38

8.5土石坝施工进度⋯⋯⋯⋯⋯⋯⋯⋯⋯⋯⋯⋯⋯⋯⋯⋯⋯⋯⋯⋯⋯⋯⋯⋯⋯⋯⋯⋯⋯⋯⋯⋯⋯⋯⋯⋯⋯⋯39

8.6混凝土工程施工进度⋯⋯⋯⋯⋯⋯⋯⋯⋯⋯⋯⋯⋯⋯⋯⋯⋯⋯⋯⋯⋯⋯⋯⋯⋯⋯⋯⋯⋯⋯⋯⋯⋯⋯⋯⋯39

8.7地面厂房施工进度⋯⋯⋯⋯⋯⋯⋯⋯⋯⋯⋯⋯⋯⋯⋯⋯⋯⋯⋯⋯⋯⋯⋯⋯⋯⋯⋯⋯⋯⋯⋯⋯⋯⋯⋯⋯⋯40

8.8地下工程施工进度⋯⋯⋯⋯⋯⋯⋯⋯⋯⋯⋯⋯⋯⋯⋯⋯⋯⋯⋯⋯⋯⋯⋯⋯⋯⋯⋯⋯⋯⋯⋯⋯⋯⋯⋯⋯⋯40

8.9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施工进度⋯⋯⋯⋯⋯⋯⋯⋯⋯⋯⋯⋯⋯⋯⋯⋯⋯⋯⋯⋯⋯⋯⋯⋯⋯⋯⋯⋯⋯⋯⋯⋯40

8.10施工劳动力及主要技术供应⋯⋯⋯⋯⋯⋯⋯⋯⋯⋯⋯⋯⋯⋯⋯⋯⋯⋯⋯⋯⋯⋯⋯⋯⋯⋯⋯⋯⋯⋯⋯⋯⋯40

附录A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依据和所需资料⋯⋯⋯⋯⋯⋯⋯⋯⋯⋯⋯⋯⋯⋯⋯⋯⋯⋯⋯⋯⋯⋯41

附录B导流标准确定的风险度分析法⋯⋯⋯⋯⋯⋯⋯⋯⋯⋯⋯⋯⋯⋯⋯⋯⋯⋯⋯⋯⋯⋯⋯⋯⋯44

附录C岩土开挖级别划分及洞室开挖通风指标⋯⋯⋯⋯⋯⋯⋯⋯⋯⋯⋯⋯⋯⋯⋯⋯47

C.1岩土开挖级别划分⋯⋯⋯⋯⋯⋯⋯⋯⋯⋯⋯⋯⋯⋯⋯⋯⋯⋯⋯⋯⋯⋯⋯⋯⋯⋯⋯⋯⋯⋯⋯⋯47

C.2洞室开挖所需通风量及风速值⋯⋯⋯⋯⋯⋯⋯⋯⋯⋯⋯⋯⋯⋯⋯⋯⋯⋯⋯⋯⋯⋯⋯⋯⋯⋯⋯⋯49

附录D混凝土温度控制施工⋯⋯⋯⋯⋯⋯⋯⋯⋯⋯⋯⋯⋯⋯⋯⋯⋯⋯⋯⋯⋯⋯⋯⋯⋯⋯⋯51

D.1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51

D.2低温季节混凝土施工气温标准和保温防冻措施⋯⋯⋯⋯⋯⋯⋯⋯⋯⋯⋯⋯⋯⋯⋯⋯⋯⋯⋯⋯⋯⋯53

附录E施工交通运输主要技术标准⋯⋯⋯⋯⋯⋯⋯⋯⋯⋯⋯⋯⋯⋯⋯⋯⋯⋯⋯⋯⋯⋯⋯⋯⋯⋯54

E.1公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54

E.2水运主要技术标准⋯⋯⋯⋯⋯⋯⋯⋯⋯⋯⋯⋯⋯⋯⋯⋯⋯⋯⋯⋯⋯⋯⋯⋯⋯⋯⋯⋯⋯⋯⋯⋯56

E.3场内道路主要技术标准⋯⋯⋯⋯⋯⋯⋯⋯⋯⋯⋯⋯⋯⋯⋯⋯⋯⋯⋯⋯⋯⋯⋯⋯⋯⋯⋯⋯⋯⋯⋯57

E.4窄轨铁路主要技术标准⋯⋯⋯⋯⋯⋯⋯⋯⋯⋯⋯⋯⋯⋯⋯⋯⋯⋯⋯⋯⋯⋯⋯⋯⋯⋯⋯⋯⋯⋯⋯60

附录F施工工厂设施⋯⋯⋯⋯⋯⋯⋯⋯⋯⋯⋯⋯⋯⋯⋯⋯⋯⋯⋯⋯⋯⋯⋯⋯⋯⋯⋯⋯⋯⋯⋯62

F.1筛下负累积产品率典型粒度方程⋯⋯⋯⋯⋯⋯⋯⋯⋯⋯⋯⋯⋯⋯⋯⋯⋯⋯⋯⋯⋯⋯⋯⋯⋯⋯⋯62

F.2 压缩空气需用量估算公式⋯⋯⋯⋯⋯⋯⋯⋯⋯⋯⋯⋯⋯⋯⋯⋯⋯⋯⋯⋯⋯⋯⋯⋯⋯⋯⋯⋯⋯62

F.3 各类用水水质及水压要求⋯⋯⋯⋯⋯⋯⋯⋯⋯⋯⋯⋯⋯⋯⋯⋯⋯⋯⋯⋯⋯⋯⋯⋯⋯⋯⋯⋯⋯63

F.4各级电压合理输送半径及容量⋯⋯⋯⋯⋯⋯⋯⋯⋯⋯⋯⋯⋯⋯⋯⋯⋯⋯⋯⋯⋯⋯⋯⋯⋯⋯⋯⋯64附录G施工总布置堆场及仓库面积估算⋯⋯⋯⋯⋯⋯⋯⋯⋯⋯⋯⋯⋯⋯⋯⋯⋯⋯⋯⋯⋯⋯⋯⋯65附录H土石坝工程和混凝土工程受气象因素影响的停工标准⋯⋯⋯⋯⋯⋯⋯⋯⋯⋯⋯⋯⋯⋯⋯66

H.1土石坝采取一般防护措施的停工标准⋯⋯⋯⋯⋯⋯⋯⋯⋯⋯⋯⋯⋯⋯⋯⋯⋯⋯⋯⋯⋯⋯⋯⋯⋯⋯66

H.2混凝土浇筑受气象因素影响的停工标准⋯⋯⋯⋯⋯⋯⋯⋯⋯⋯⋯⋯⋯⋯⋯⋯⋯⋯⋯⋯⋯⋯⋯⋯⋯6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68条文说明⋯⋯⋯⋯⋯⋯⋯⋯⋯⋯⋯⋯⋯⋯⋯⋯⋯⋯⋯⋯⋯⋯⋯⋯⋯⋯⋯⋯⋯⋯⋯⋯⋯⋯⋯⋯⋯69

1.0.1 施工组织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工程投资概(估)算的主要依据和编制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参考,是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认真作好施工组织设计对正确选定坝址、坝型、枢纽布置、整体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组织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性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文件可参照执行。编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可参考使用。

1.0.4 施工组织设计应重视基础资料的收集。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依据和所需资料见附录A。

1.0.5 施工组织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146—1990);

《防洪标准》(GB50201—199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1999);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1988);

《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199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技术规范》(SL47—1994);

《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设计规范》(SL278—1990);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试行〕》(SL251—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02);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200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1993);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1996);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1989);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1997)。

3.1.1 施工导流设计应充分掌握基本资料,全面分析各种因素,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并能使工程尽早发挥效益的导流方案。

3.1.2 施工导流设计应妥善解决从初期导流到后期导流施工全过程中的挡、泄、蓄水问题。对各期导流特点和相互关系应进行系统分析,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处理洪水与施工的矛盾。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进行风险度分析,风险度分析方法见附录B。

3.1.3 水力条件复杂或在运用中有通航、引水、冲沙、排冰等综合要求的大型工程,应进行导流水工模型试验。

3.2.1 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规模划分为3级~5级,具体按表3.2.1确定。

表3.2.1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推迟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

电,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

机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注1:导流建筑物包括挡水和泄水建筑物,两者级别相同;

注2:表列四项指标均按导流分期划分,保护对象一栏中所列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系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注3:有、无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均系针对施工期而言,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系指施工期不应过水的土石坝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注4:使用年限系指导流建筑物每一导流分期的工作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导流分期共用的导流建筑物,如分期导流一期、二期共用的纵向围堰,其使用年限不能叠加计算;

注5:导流建筑物规模一栏中,围堰高度指挡水围堰最大高度,库容指堰前设计水位所拦蓄的水量,两者应同时满足。

3.2.2 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2.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级导

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3.2.3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经充分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3.2.4 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2.1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为准。

3.2.5 下列情况导流建筑物级别可适当调整:

1 利用围堰挡水发电时,围堰级别可提高一级,但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2 当4级、5级导流建筑物地基地质条件复杂、或工程具有特殊要求采用新型结构的导流建筑物,其结构设计级别可提高一级,但设计洪水标准不提高;

3 当按表3.2.1和上述各条规定所确定的级别不合理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和施工导流阶段的不同要求,经过充分论证,予以提高或降低。

3.2.6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2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

表3.2.2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划分

3.2.7 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应按表3.2.1及表

3.2.2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

3.2.8 在下列情况下,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可用表3.2.2中的上限值:

1 河流水文实测资料系列较短(小于20年),或工程处于暴雨中心区;

2 采用新型围堰结构型式;

3 处于关键施工阶段,失事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4 工程规模、投资和技术难度用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大;

5 在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中属于本级别上限。

3.2.9 当枢纽所在河段上游建有水库时,导流建筑物采用的洪水标准及截流设计流量可考虑上游梯级水库的调蓄及调度的影响,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3.2.10 围堰修筑期间各月的填筑最低高程应以安全拦挡下月可能发生的最大设计流量为准。计算各月最大设计流量的重现期标准可用围堰正常运用时的标准,经过论证也可适当降低。

3.2.11 过水围堰的挡水标准宜结合水文特点、施工工期、挡水时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重现期3年~20年范围内选定。

当水文系列不小于30年时,可根据实测流量资料分析选用。

3.2.12 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3.2.1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系以过水围堰挡水期情况作为衡量依据。

3.2.13 过水围堰过水时的设计洪水标准宜根据过水围堰的级别和表3.2.2选定。当水文系列不小于30年时,也可按实测典型年资料分析选用。并应通过水力学计算或水工模型试验,找出围堰过水时最不利流量作为设计依据。

3.2.14 截流时段应根据河流水文特征、气候条件、围堰施工条件以及通航等因素综合分析选定。宜安排在汛后枯水时段,严寒地区宜避开河道流冰及封冻期。

3.2.15 截流标准可采用截流时段重现期5年~10年的月或旬平均流量,下列情况截流标准及截流设计流量亦可按下列方法选取:

1 在有20年以上的水文实测资料的河道,截流设计流量可采用实测资料分析确定。

2 若由于上、下游梯级水库的调蓄作用而改变了河道的水文特性,则截流设计流量宜经专门论证确定。

3.2.16 当坝体填筑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2.3规定执行。

表3.2.3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拦洪库容(108m3)

3.2.17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

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2.4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

表3.2.4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

3.2.18 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封堵时间应在满足水库拦洪蓄水要求前提下,根据施工总进度确定。

封堵下闸的设计流量可用封堵时段5年~10年重现期的月或旬平均流量,或按实测水文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封堵工程在施工期间的导流设计标准,可根据工程重要性、失事后果等因素在该时段5年~

20年重现期范围内选定。

3.2.19 水库施工期蓄水标准应根据发电、灌溉、通航、供水等要求和大坝安全加高值等因素分析确定,保证率宜为75%~85%。

3.2.20 导流建筑物封堵、水库施工期蓄水过程中,应满足下游必需的供水要求。

3.3.1 施工导流可划分为分期围堰导流方式和一次拦断河床围堰导流方式,与之配合的包括明渠导流、隧洞导流、涵管导流、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坝体底孔导流、缺口导流和不同泄水建筑物的组合导流。施工导流方式应经过全面比较后拟定。

3.3.2 施工导流方式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1 适应河流水文特性和地形、地质条件;

2 工程施工期短,发挥工程效益快;

3 工程施工安全、灵活、方便;

4 结合、利用永久建筑物,减少导流工程量和投资;

5 适应通航、排冰、供水等要求;

6 河道截流、围堰挡水、坝体度汛、封堵导流孔洞、蓄水和供水等初、后期导流在施工期各个环节能合理衔接。

3.3.3 采用分期围堰导流方式时,一期围堰位置应在分析水工枢纽布置、纵向围堰所处地形、地质和水力学条件、施工场地及进入基坑的交通道路等因素后确定。发电、通航、排冰、排沙及后

期导流用的永久建筑物宜在第一期施工。

3.3.4 采用隧洞导流时,隧洞断面尺寸和数量视河流水文特性、岩石完整情况以及围堰运行条件等因素确定。当导流隧洞的使用经过不同导流分期时,应根据控制阶段的洪水标准进行设计。

3.3.5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枯水期围堰挡水的导流方式:

1 一个枯水期能将永久建筑物(或临时挡水断面)修筑至坝体度汛标准的汛期洪水位以上时;

2 汛期虽淹没基坑但对工程进度影响较小且淹没损失不大时。

3.4.1 围堰型式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安全可靠,能满足稳定、抗渗、抗冲要求;

2 结构简单,施工方便,易于拆除并能利用当地材料及开挖渣料;

3 堰基易于处理,堰体便于与岸坡或已有建筑物连接;

4 在预定施工期内修筑到需要的断面及高程,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5 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指标。

3.4.2 不同围堰型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土石围堰时应能充分利用当地材料,造价低,施工简便;

2 混凝土围堰宜采用重力式;当堰址河谷狭窄且堰基和两岸地质条件良好时,可用混凝土拱围堰;采用碾压混凝土围堰时应做到造价低、工期短、工艺简单;

3 钢板桩格型围堰或钢管桩格型围堰最高挡水水头宜小于30m;

4 低水头情况可结合材料、环境保护和施工队伍情况考虑采用木笼、竹笼、草土围堰等型式。

3.4.3 土石围堰填筑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防渗体土料渗透系数不宜大于10-4cm/s;若当地富有风化料或砾质土料、并经过试验验证能满足防渗要求时,可选用;

2 心墙或斜墙土石围堰堰壳填筑料应为无凝聚性材料,渗透系数大于10-2cm/s,宜采用天然砂卵石或石渣;

3 围堰堆石体水下部分不宜采用软化系数大于0.8的石料。

3.4.4 围堰结构设计荷载组合只考虑正常情况。堰顶宽度应能适应施工需要和防汛抢险要求。

3.4.5 重要的和高水头混凝土围堰的安全稳定除应采用材料力学方法计算外,还宜采用有限元法复核其应力和变形。

3.4.6 混凝土围堰的安全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最小垂直正应力可按材料力学公式计算。围堰在设计工况时,迎水面允许有0.15MPa

以下的主拉应力,堰体允许有0.2MPa以下的主拉应力;

2 核算堰基面的抗滑稳定采用抗剪强度公式或抗剪断强度公式。

3.4.7 围堰堰基覆盖层防渗处理可采用下列方式:

1 覆盖层及水深较浅时,设临时低围堰抽水开挖齿槽,或在水下开挖齿槽,修建截水墙防渗;

2 根据覆盖层厚度和组成情况,可比较选用高压喷射灌浆、混凝土防渗墙或自凝灰浆槽、水泥或粘土水泥灌浆、板桩灌注墙、防渗土工膜等处理方式;

3 采用铺盖防渗时,堰基覆盖层渗透系数与铺盖土料渗透系数的比值宜大于50,铺盖厚度不宜小于2m;

4 卵石和漂石含量多的地层,不宜采用钢板桩。

3.4.8 土石围堰与泄水道接头处,宜适当加长导水墙或设丁坝将主流挑离围堰,防止水流冲刷堰基。

土石围堰迎水面堰坡保护范围可自最低水位以下2m起至堰顶。保护材料在水下部分可用沉排、柳枕、竹笼或混凝土柔性排等;水上部分可用砌石或钢筋石笼,根据材料获得条件、水流流速、施工难度及经济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

3.4.9 过水围堰在各级流量时的流态和水力要素可采用水工模型试验验证。对最不利的溢流情况可通过有效措施改善其流态及上、下游水面衔接。并可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1 过水前向基坑充水形成水垫;基坑边坡覆盖层预先作好反滤压坡;

2 溢流面型式和防冲材料宜作方案比较;土石过水围堰溢流面根据水流流速、施工条件等因素采用竹笼、钢筋石笼或混凝土柔性板等保护,并在其下设置好垫层(反滤层);

3 在岩基上设重力式挑流墩;

4 两岸接头处采取防止岸坡冲刷的工程措施。

3.4.10 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安全加高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堰顶高程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顶安全加高不低于表3.4.1值;

2 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0.8m~0.6m;心墙式防渗体为0.6m~0.3m;

3 考虑涌浪或折冲水流影响,当下游有支流顶托时,应组合各种流量顶托情况,校核围堰堰顶高程;

4 可能形成冰塞、冰坝的河流应考虑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表3.4.1不过水围堰堰顶安全加高下限值(m)

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

3.4.11 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应按静水位加波浪高度确定,不必另加堰顶安全加高值。

3.4.12 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与土石围堰的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重力式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采用抗剪断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不小于3.0,若考虑排水失效情况,K不小于2.5;按抗剪强度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不小于1.05;

2 混凝土拱围堰、浆砌石拱围堰的稳定安全系数及应力控制指标分别参照《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2003)和《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1991)的有关规定选取;

3 土石围堰边坡稳定安全系数:3级,K不小于1.20;4级~5级,K不小于1.05。

3.5.1 导流明渠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渲泄能力大,开挖量小;

2 弯道少,避开滑坡、崩塌体及高边坡开挖区;

3 便于布置进入基坑交通道路;

4 进出口与围堰接头满足堰基防冲要求;

5 避免横向水流形成过大的水位差;避免泄洪时对下游沿岸及施工设施冲刷。

3.5.2 明渠底宽、底坡和进出口高程应使上、下游水流衔接条件良好,满足导、截流和施工期通航、排冰要求。设在软基上的明渠,宜通过动床水工模型试验,改善水流衔接和出口水流条件,确定冲坑形态和深度,采取有效消能抗冲设施。

3.5.3 明渠断面型式应方便后期封堵。应在分析地质条件、水力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衬砌方式。

3.5.4 导流隧洞选线应根据地形、地质及水力条件,保证隧洞施工和运行安全。相邻隧洞间净距、隧洞与永久建筑物之间间距、洞脸和洞顶岩层厚度均应满足围岩稳定及安全运行的要求。有条件时宜与永久隧洞相结合,其结合部分的洞轴线、断面型式与衬砌结构等应同时满足永久运行与施

导流隧洞具体布置应符合《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02)关于导流隧洞的有关规定。

3.5.5 隧洞断面型式、进出口高程宜兼顾导流、截流及其它需要,进口水流顺畅、水流衔接良好、不产生气蚀破坏。洞身断面宜方便施工;洞底纵坡随施工泄流等条件选择。应注意出口的消能防冲及对岸坡的冲刷。

3.5.6 导流隧洞在运用过程中,若遇明满流交替流态或有压流为高速水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空蚀、冲击波、振动等而导致洞身破坏。

隧洞衬砌范围、型式及封堵措施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5.7 导流底孔设置数量、高程及其尺寸宜兼顾截流、排冰等要求。进口型式选择可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利用永久泄洪、排沙和水库放空底孔兼作导流底孔时,应同时满足永久和临时运用要求。坝内临时导流底孔完成其使用功能后,应以坝体同标号混凝土回填封堵,并采取措施保证新老混凝土结合良好。

3.5.8 坝内导流底孔宽度不宜超过该坝段宽度的一半,并宜骑缝布置。

3.5.9 可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导流底孔水流流态。当底孔内发生高速水流时,应采取预防空蚀措施;底孔上方设有缺口或梳齿双层泄流时,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应研究导流底孔的出口消能方式,以防止出口水流对下游坝基破坏。

3.5.10 导流涵管轴线宜顺直,进口要求与隧洞和底孔相同,但涵管内不应发生明满流交替出现的流态。宜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出口消能防冲措施;为避免管顶与两侧坝体的不均匀沉陷,全部或大半部涵管宜嵌入基岩。当涵管设在软基上时,应对管道结构或基础采取加固措施。分段设置伸缩缝,避免涵管由于产生不均匀沉陷和温度应力引起裂缝。

3.5.11 混凝土重力坝、拱坝等实体结构在施工过程中可预留坝体缺口或梳齿与其它导流设施共同泄流;支墩坝、坝内厂房等非实体结构在封腔前坝体不宜过流,如需过流,应采取措施保证坝体安全。

3.5.12 坝体泄洪缺口或梳齿宜设在河床部位,避免下泄水流冲刷岸坡;施工过程中未形成曲面的泄水坝段,可经水工模型试验确定空蚀指数δχ。当δχ小于0.3时,应采取掺气措施降低坝体负压值。高坝设置缺口泄洪时应妥善解决缺口形态、坝面水流流态、下游防冲及过流时引起的振动等问题,并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施工中的土石坝体泄洪,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专门论证确定坝体填筑高度、过流断面型式、水力学条件及相应防护措施。

3.5.13 厂房施工期不宜过流。经论证需要过流时,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确定过流方式、泄流能力及相应防护措施。

3.6.1 截流方式的选择应充分分析水力学参数、施工条件和截流难度、抛投物数量和性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根据下列条件选择不同的截流方式:

1 截流落差不超过3.5m时宜选择单戗立堵截流。如龙口水流能量相对较大,流速较高,应制备重大抛投物料;

2 截流流量大且落差大于3.5m时宜选择双戗或多戗立堵截流;

3 建造浮桥及栈桥平堵截流、定向爆破、建闸等截流方式只有在条件特殊时,经充分论证后方可选用。

3.6.2 河道水深超过20m时,应研究采用平抛垫底等防止堤头坍塌措施。

3.6.3 截流设计应提出分流建筑物附近围堰或其它阻水障碍物清除的具体要求。

3.6.4 戗堤轴线应根据河床和两岸地形、地质、交通条件、围堰防渗、主流流向、通航要求等因素综合分析选定,戗堤宜为围堰堰体组成部分。

3.6.5 确定龙口宽度及位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河床宽度小于80m时,可不安排预进占,不设置龙口;

2 应保证预进占段裹头不发生冲刷破坏;

3 截流龙口位置宜设于河床水深较浅、覆盖层较薄或基岩出露处;

3.6.6 若龙口段河床覆盖层抗冲能力低,可预先在龙口抛石、抛铅丝(钢筋)笼或合金网兜等护底。护底范围可通过水工模型试验或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拟定。立堵截流的戗堤轴线下游护底长度可按龙口平均水深的2倍~4倍取值,轴线以上可按最大水深的1倍~2倍取值。护底顶面高程在分析水力学条件及护底材料后确定。护底宽度根据最大可能冲刷宽度确定。

3.6.7 截流抛投材料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1 预进占段填筑料宜利用开挖渣料和当地天然料;

2 龙口段抛投的大块石、钢筋石笼或混凝土四面体等材料数量应考虑一定备用,备用系数宜取1.2~1.3;

3 截流备料总量应根据截流料物堆存、运输条件、可能流失量及戗堤沉陷等因素综合分析,

并留适当备用量,备用系数可取1.2~1.3;

4 大块体材料应考虑易于起吊运输。

3.6.8 重要或难度较大的截流工程的设计,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并提出截流期间相应的观测设施。

3.7.1 初期排水总量应按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量、抽水过程中围堰及基础渗水量、堰身及基坑覆盖层中的含水量,以及可能的降水量等四部分组成计算。其中可能的降水量可采用抽水时段的多年日平均降水量计算。

3.7.2 经常性排水应分别计算围堰和基础在设计水头的渗流量、覆盖层中的含水量、排水时降水量及施工弃水量。其中降水量按抽水时段最大日降水量在当天抽干计算;施工弃水量与降水量不应叠加。基坑渗水量可分析围堰型式、防渗方式、堰基情况、地质资料可靠程度、渗流水头等因素适当扩大。

3.7.3 确定基坑初期抽水强度时,应根据不同围堰型式对渗透稳定的要求确定基坑水位下降速度。

3.7.4 抽水设备应有一定备用和可靠电源。

3.8 施工期蓄水、通航、排冰

3.8.1 施工期水库蓄水日期应和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统一考虑,并分析下列条件:

1 与蓄水有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及导流工程封堵计划;

QGDW 1512-2014 电力电缆及通道运维规程(清晰版)2 库区征地、移民和清库、环境保护的要求;

3 水文资料、水库库容曲线和水库蓄水历时曲线;

4 要求防洪标准、泄洪与度汛措施及坝体稳定情况;

5 通航、灌溉等下游供水要求;

6 有条件时,应考虑利用围堰挡水受益的可能性。

3.8.2 确定施工期蓄水日期时除按蓄水标准分月计算水库蓄水位,还应按规定防洪标准计算汛期水位,确定汛前坝体施工顶面高程及混凝土坝的接缝灌浆计划。

3.8.3 施工期临时通航方案应结合施工导流方案统一考虑DB22/T 3065-2019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经研究确认施工期间须断航时,应妥善解决断航后的客、货运问题。

3.8.4 流冰河道上的施工导流,当流冰量较多,冰块尺寸较大,导致泄水建筑物不能安全排泄时,应采取破冰或拦蓄措施。必要时可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破冰的冰块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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