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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验收规程SL223-1999《水利水电验收规程SL2231999》是中国水利行业制定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旨在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达到设计要求。该规程适用于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项目以及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
主要内容概述:1.适用范围:规程明确了其适用于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堤防等,涵盖了从施工阶段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2.验收分类:规程将验收分为多个层次,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每一类验收都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各阶段的质量控制。
3.验收组织与职责:规程规定了验收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参与各方的职责。通常由建设单位牵头,联合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多方协同的工作机制。
4.验收依据与标准:验收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合同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xjj 107-2019标准下载,确保验收工作有据可依。
5.验收程序:规程详细规定了验收的步骤,包括自检、申请、现场检查、资料审核、会议讨论和签署验收鉴定书等环节,强调过程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6.质量评定与问题处理:对工程质量和缺陷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不合格工程不得通过验收的原则,并规定了整改和复验的程序。
7.档案管理: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需完整归档,为后续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提供依据。
意义与作用:《水利水电验收规程SL2231999》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提供了科学、系统的验收标准,有效提升了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它不仅保障了工程的安全可靠,还促进了工程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推动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技术进步和行业需求的变化,该规程可能已被更新或替代(如SL2232008),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2.3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4.2.4 完工验收主要工作: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 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4.2.5 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C。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5.1.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5.1.2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 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5.1.3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5.1.4 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1套。
5.1.5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 1 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 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 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6 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7 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 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 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1.6 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 1 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 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 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 召开大会。 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5.1.7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D。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1.8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5.2.1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5.2.2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 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 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5.2.3 虽然5.2.2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 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限期完成。
5.2.4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 2 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3 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 4 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5 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6 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 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6 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5.2.7 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E。
5.2.8 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5.2.9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 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3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4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2.10 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 1 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 检查工程。 4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 召开大会。 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2.11 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未进行初步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结合5.1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
5.2.12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5.2.13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2.14 “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5.2.15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大学阶梯式报告厅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E.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E.1.1 工程概况。
工程位置、工程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可研及初设等文件的批复过程等。
防腐保温施工方案E.1.2 主要项目施工过程及重大问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