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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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自动喷淋系统设计规范是建筑消防工程中重要的技术标准,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火势蔓延,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以下是对自动喷淋系统设计规范的简要介绍:

自动喷淋系统设计规范主要依据国家或地区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如中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喷淋系统的适用范围、设计参数、组件选型、布置要求及安装调试等内容。其核心目标是实现火灾早期探测与快速响应,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设计规范首先明确系统的分类与适用场景,包括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等不同类型,根据建筑用途、环境条件和火灾风险等级选择合适的系统。其次,规范对喷头布置密度、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参数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喷淋覆盖区域全面且均匀。此外,还强调供水设施(如水泵、储水池)的可靠性,以及管网材质和压力的设计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设计需结合建筑结构特点,考虑净空高度、障碍物分布等因素,优化喷头位置以避免盲区。同时,规范要求系统具备联动功能,与火灾报警系统协同工作,提高整体响应效率。

总之,自动喷淋系统设计规范为建筑工程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标准化设计和施工,保障系统的有效性与可靠性,为公共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屏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 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1.1

第4.1.2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 于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 大于30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4.1.3条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 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并且在距屋脊75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 排喷头。 第4.1.4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 要求确定。 第4.1.5条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厘米;距 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4.2.1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厘米; 第4.2.2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30厘米。 第4.2.3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和4.2.2条的要求外,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 4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4.2.1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厘米; 第4.2.2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30厘米。 第4.2.3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和4.2.2条的要求外,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 4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第4.3.1条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 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台后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第4.3.2条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第4.3.3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厘 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 头。 第4.3.4条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第4.3.5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 头;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二、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第4.3.6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 头: 一、宽度大于80厘米的挑廊下面; 二、宽度大于80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 第4.4.1条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1米范围内和墙面垂 直方向2米范围内,均不应设有障碍物。 第4.4.2条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厘米,并不应大于15厘 米,距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厘米,并不应大于10厘米。 第4.4.3条沿墙布置喷头时,其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边墙型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4.3

主:喷头与端墙的距离,应为本表规定间距的一半。 第4.4.4条边墙型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不大于3.6米的房间,可沿房间长向布置一排喷头; 二、宽度介于3.6米至7.2米的房间,应沿房间长向的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墙喷头 宽度大于7.2米的房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外,还应按本规范表4.1.1的规定在 房间中间布置标准喷头。

第一节喷头 第5.1.1条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 度高30°℃。 第5.1.2条建筑物、构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有库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 应少于总安装个数的1%,且每种类型和不同温标的备用喷头数均不应少于10个。 第5.1.3条在有腐蚀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不影 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第5.1.4条每个喷头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P K V9.8×104

二、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 三、水池、水箱的水位; 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温; 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 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第5.3.2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监测装置信号宜集中控制。自动监 装置,应设有备用电源。

第5.4.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管 或镀锌无缝钢管。 第5.4.2条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毫米。 第5.4.3条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 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的喷头数各不多于8个; 二、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第5.4.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 第5.4.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17.7×104帕斯卡(12公斤 平方厘米)。

第5.4.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流程标准化手册(含图表),并应采用镀锌管 或镀锌无缝钢管。 第5.4.2条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毫米。 第5.4.3条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 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的喷头数各不多于8个; 二、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第5.4.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 第5.4.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17.7×104帕斯卡(12公斤 平方厘米)。

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1.1条室内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湿式喷水灭 火系统。 第6.1.2条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在易被碰撞或损坏的场所应向上布置。 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1条室内温度低于4°C或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干式喷水灭火系 统。 第6.2.2条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向上布置(干式悬吊型喷头除外)。 第6.2.3条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宜超过1500升,当设有排气装置时,不宜超 过3000升。 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1条不允许有水渍损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2条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在预作用阀门之后的管道内充有压力气体时,宜先注入少量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 玉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2.9×10000帕斯卡(0.3公斤/厘米); 三、发生火灾时,探测器的动作应先于喷头的动作; 四、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的措施; 五、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 第6.3.3条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线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3分钟。 第四节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1条严重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2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喷水区域边界的喷头布置应能有效地扑灭分界区的火灾; 三、当设置易熔锁封装置时,应设在两排喷头中间,且距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第6.4.3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或手动开启雨淋阀的装置;但采用自动开启雨 淋阀装置时,应同时设有手动开启装置。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可采用下列传动设备: 一、带易熔锁封的钢索绳装置; 二、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装置,其管径,湿式为25毫米,干式为15毫米。湿式传动管 的静水压不应超过雨淋阀前水压的1/4; 三、带火灾探测器的电动控制装置。 第五节水幕系统 第6.5.1条需要进行水幕保护或防火隔断的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第6.5.2条水幕系统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装置;采用自动开启装置时,应符合本规 范第6.4.3条的规定。 第6.5.3条水幕喷头应均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幕作为保护使用时,喷头成单排布置,并喷向被保护对象; 二、舞台口和面积大于3平方米的洞口部位,宜布置双排水幕喷头; 三、每组水幕系统的安装喷头数不宜超过72个; 四、在同一配水支管上应布置相同口径的水幕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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