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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是指导城市道路照明规划、设计与建设的重要依据,旨在确保道路照明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节能环保。该标准综合考虑了道路交通特性、环境条件以及人类视觉需求,通过科学合理的照明设计,为行人和车辆提供安全、舒适的夜间出行环境。
首先,标准明确了不同等级道路的照明要求。例如,快速路、主干道等高等级道路需满足较高的照度和均匀度,以保障高速行驶车辆的安全;而次干道、支路则根据交通流量和使用需求适当降低标准。同时,标准对路面亮度、眩光限制以及显色指数等关键参数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照明效果既能满足视觉需求,又不会造成光污染或视觉干扰。
其次,标准强调节能与环保理念。在灯具选择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招标文件--案例,推荐使用高效能、低能耗的LED光源,并结合智能控制系统实现按需照明,如分时调光、感应控制等技术,从而减少能源消耗。此外,设计中还需注重灯具布置的合理性,避免光线溢出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最后,标准还关注特殊区域的照明需求,如交叉口、人行横道、桥梁隧道等重点路段,要求通过增加照度或设置专用灯具来提升安全性。总之,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不仅追求功能完善,还注重人性化与可持续发展,为现代城市的夜间交通提供了重要保障。
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
2.0.19 灯臂长度 bracket projection
从灯杆的垂直中心线值灯臂插入灯具那一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2.0.20 路面有效宽度 effective road 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两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不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
2.0.21 诱导性 guidance
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道路前方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称其为照明设施的诱导性。
2.0.22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
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
2.0.23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
2.0.24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longitudina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
2.0.25 路面平均照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0.28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
2.0.29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0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
2.0.31 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0.32 环境比 surround ratio
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2.0.33 交会区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34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
2.0.35 远动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
3.1 道 路 照 明 分 类
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3.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
3.3.4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3.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3.4.1 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3.4.1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1 光 源 选 择
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aq3.3.4.03 钢筋弯曲机安全技术交底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的规定。
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db37/t 653-2012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4.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