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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从头调整的指导意见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从头调整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和优化铁路建设过程中材料管理与调整流程,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成本可控及质量达标。以下是对该指导意见的简要介绍:
在铁路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材料需求可能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调整或市场供应波动而发生变化。为应对这些不确定性,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材料调整机制。首先,应明确材料调整的原则,包括经济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确保调整过程有据可依。其次,需强化前期调研与预测,结合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条件,合理评估材料需求量,并制定动态调整计划。
同时,指导意见强调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通过引入BIM技术或数字化平台实现材料采购、库存和使用的全程监控,减少浪费和积压。此外,还需建立健全多方协作机制,加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透明、责任清晰。
最后,指导意见要求对调整后的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类似项目提供参考。通过以上措施,铁路建设项目能够更高效地应对材料调整问题,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 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附件中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铁路建设项目材料差价半年调整一次。建设单位招标采购材料价格超过概算价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材料价差按最终实际采购费用进行结算,并相应调整合同额与验工计价。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铁道部等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铁道部下发的补充文本,根据铁道部确定的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以及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价差或材料价差调整内容,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从2009年2季度起,根据《关于2009年一季度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2009]53号),在1季度验工计价控制幅度的基础上,各建设单位应依据上季度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及变化幅度,和本季度各月主要材料价格信息,结合具体建设项目本季度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计算确定具体项目本季度验工计价额度并按合同及调整内容约定控制工程款支付。铁道部每半年调整材料价差后,各建设单位根据铁道部公布的价差调整内容调整验工计价。
建设项目材料差价调整涉及面大、政策性强,建设、设计单位要严格依照本通知精神,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地计算、审核材料差价,按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办理。铁道部鉴定中心按程序对材料价差引起修正设计概算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复,履行决策程序,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和已完工程数量等,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差价结算。要处理好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关系,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合同纠纷等不良后果钢管拱基础施工方案,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附件:相关物资设备目录表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