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_5020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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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_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是针对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与验收制定的技术标准。该规范旨在确保砌体工程的质量、安全性和耐久性,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砖、石、小砌块等材料的砌体工程施工和验收。

主要内容概述:1.适用范围: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砌体结构工程,包括普通砖、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材等材料的施工及验收。2.基本规定:明确了砌体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条件,如设计文件、材料合格证明和技术交底等。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材料要求:对砌体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材料(砖、石、砂浆、混凝土等)提出了具体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确保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4.施工工艺:详细规定了砌体施工的基本工艺流程安康高新区居尚现代城三期工程一标段真石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基础砌筑、墙体砌筑、灰缝控制、垂直度和平整度的要求等。强调施工过程中应遵循“三一”砌砖法(即一块砖、一铲灰、一揉压),以保证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

5.质量验收:明确了砌体工程的验收程序和标准,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指标,如砂浆强度、砌体轴线偏差等;一般项目则关注外观质量和非关键尺寸偏差。

6.安全与环保:规范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以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规范的意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砌体工程的施工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提高了工程质量,降低了施工风险。通过严格执行该规范,可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耐久性,同时也为后续的维护和管理奠定了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新标准的出台,部分条款可能已被更新或替代,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结合最新版本的规范进行参考和执行。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说明:3.0.5 经补砌的脚手眼,对砌体的整体性或多或少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一些受力不太有利的砌体部分留置脚手眼做了相应规定。

3.0.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于砖填塞。

说明:3.0.6脚手眼的补砌,不仅涉及到砌体结构的整体性,而且还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故施工时应予注意。

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说明:3.0.7 建筑工程施工中,常存在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好的问题。例如水电安装中应在砌体上开的洞口、埋设的管道等往往在砌好的砌体上打凿,对砌体的破坏较大。因此本条在洞口、管道、沟槽设置上做了相应的规定。

3.0.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8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3.0.8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说明:3.0.8表3.0.8的数值系根据1956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二篇中表一规定推算而得。验算时,为偏安全计,略去了墙或柱底部砂浆与楼板(或下部墙体)间的粘结作用,只考虑墙体的自重和风荷载,进行倾覆验算。经验算,原表一的安全系数在1.1到1.5之间。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和方便查对,将原表一中的风压值改淡0.3、0.4、0.6N/m2三种,并列出风的相应级数。

施工处标高可按下式计算:

        H=H0+H/2

式中H—施工处的标高(m);

h—表3.0.8内相应的允许自由高度值(m);

对于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墙或柱,其砌筑高度在未达到圈梁位置时,h应从地面(或楼面)算起;超过圈梁时,h则可从最近的一道圈梁处算起,但此时圈梁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5N/mm2以上。

3.0.9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说明:3.0.9 预制梁、板与砌体顶面接触不紧密不仅对梁、板、砌体受力不利,而且还对房顶抹灰和地面施工带来不利影响。目前施工中,搁置预制梁、板时,往往忽略了在砌体顶面找平和座浆,致使梁、板与砌体受力不均匀;安装的预制板不平整和不平稳,而出现板缝处的裂纹,加大找平层的厚度。对此,必须加以纠正。

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说明:3.0.10 由于砌体的施工存在较大量的人工操作过程,所以,砌体结构的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因素。施工过程对砌体结构质量的影响直接表现在砌体的强度上。在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中,材料的强度设计值系由材料标准值除以材料性能分项系数确定,而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与材料质量和施工水平相关。在国际标准中,施工水平按质量监督人员、砂浆强度试验及搅拌、砌体工人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分为三级,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也相应取为不同的三个数值。

关于砂浆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可分为“优良”、“一般”和“差”三个等级,强度离散性分别对应为“离散性小”、“离散性较小”和“离散性大”,其划分情况参见下表。

3.0.11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3.0.12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说明:3.0.12 在楼面上砌筑施工时,常发现以下几种超载现象:一是集中卸料造成超载;二是抢进度或遇停电时,提前集中备料造成超载;三是采用井架或门架上料时,吊篮停置位置偏高,接料平台倾斜有坎,运料车出吊篮后对进料口房间楼面产生较大的冲击荷载。这些超载现象常使楼板底产生裂缝,严重者会导致安全事故。因此,为防止上述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做了本条规定。

3.0.13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说明:3.0.13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3.0.14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说明:4.0.1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判定是判定水泥是否合格的两项技术要求,因此在水泥使用前应进行复检。本规范检验批的规定中与以往的砌体施工验收规范不同之处在于“同一编号”。

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当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往往会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引起工程质量问题,故规定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说明:4.0.2 砂中含泥量过大,不但会增加砌筑砂浆的水泥用量,还可能使砂浆的收缩值增大,耐久性降低,影响砌体质量。对于水泥砂浆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工程单位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全套,事实上已成为水泥粘土砂浆,但又与一般使用粘土膏配制的水泥粘土砂浆在其性质上有一定差异,难以满足某些条件下的使用要求。M5以上的水泥混合砂浆,如砂子含泥量过在,有可能导致塑化剂掺量过多,造成砂浆强度降低。因而对砂子中的含泥量做了相应的规定。

对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由于其中的含泥量一般较大,如按上述规定执行,则一些地区施工用砂要外地运去,不仅影响施工,又增加工程成本,故规定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时,含泥量可适当放宽。

4.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4.0.5  拌制砂粉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说明:4.0.5 考虑到目前水源污染比较普遍,当水中含有有害物质时,将会影响水泥的正常凝结,并可能对钢筋产生锈蚀作用。因此,本条对拌制砂浆用水做出了规定。

4.0.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说明:4.0.6 砌筑砂浆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排风管制作安装技术交底,是使施工中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和减少砂浆强度离散性大的重要保证。

4.0.7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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