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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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其核心目的是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京沪铁路某特大桥连续梁支架施工方案,城市建设档案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些档案不仅反映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轨迹,也为未来的城市规划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公用设施、园林绿化以及地下管线等项目的档案归档与管理。

具体而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移交至城建档案馆或相关部门。同时,规定还强调了对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技术保护措施,以防止档案损毁或信息丢失。此外,为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规定也明确了档案查询、借阅的具体流程,并鼓励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对于维护城市历史记忆、保障建设项目质量以及促进城市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城市现代化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城币防洪、抗辰、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 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 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 城市历史、自然、技术经济资料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峻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 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 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 程峻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峻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 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 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 馆。 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须纳入城市财政专户管理 其利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事业。建设单位按规 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工程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 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夫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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