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部分内容预览: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是指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为满足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空间的功能需求、视觉舒适度以及节能环保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照明系统能够提供合理的光照水平,同时兼顾美学效果和能源效率。
照明设计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功能性要求,不同用途的空间(如办公、商业、住宅或工业场所)需要不同的光照强度和分布方式;其次是视觉舒适性,避免眩光和阴影问题,保护使用者的眼睛健康;再者是节能与环保,提倡使用高效光源和智能控制系统以减少能耗,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最后还涉及安全性和维护便利性等内容。
总之,遵循科学合理的照明设计标准不仅能够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还能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住宅工程基坑支护施工方案4.3.1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4.3.2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按 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符合第5章的规定。 4.3.3室外体育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按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 符合表5.2.11一3的规定。 4.3.4可用下列方法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 2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限制灯具亮度; 4照亮顶棚和墙表面,但避免出现光斑。 4.3.5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等于和大于65°高度角的亮 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表4.4.1光源色表分组
4.4.2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在灯具安装 高度大于6m的工业建筑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常用房间或场所的 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间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4.5.1选取
表4.5.1工作房间表面反射比
5.1.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1.
.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5.2.1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表5.2.2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5.2.3商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商业建筑照明标准值
.4影剧院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影剧院建筑照明标准值
5.2.5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符合表5.2.5的规定
5.2.5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5.2.6医院建筑照明标准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医院建筑照明标准值
5.2.7学校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7的规 表5.2.7学校建
.7学校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5.2.7学校建筑照明标准值
5.2.8博物馆建筑陈列室展品照明标准值不应大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博物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9展览馆展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表5.2.9展览馆展厅照明标准值
5.2.10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10
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5.2.10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
5.2.11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3.1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
5.4.1公用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公用场所照明标准值
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2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6.1.3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 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3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6.1.4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 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4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6.1.5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 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劝塞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6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6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 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5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6.1.7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 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降水施工方案表6.1.7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6.1.8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 计算。 6.1.9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6.2.1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 6.2.2有条件时,宜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人工照明照度。 6.2.3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2.4有条件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7.1.1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 压宜采用380V 7.1.2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 2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 7.1.3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1一般工作场所一95%; 2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照明一一90%。
7.1.1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 压宜采用380V 7.1.2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db36/t 535.1-2020 绿色公路建设指南-高速公路 第1册 勘察设计指南,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 2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 7.1.3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1一般工作场所一95%; 2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照明一一90%。
7.2.1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1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2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如条件不 允许,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7.2.2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 方式之一: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应急发电机组; 4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7.2.3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安全照明的电源应和该场所的 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备用照明电源宜采用本章7.2.2所列的第1 或第3种方式。 7.2.4照明配电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结合的系统。 7.2.5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 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2.6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 7.2.7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 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 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7.2.8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7.2.9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有条件时,宜设置自动稳压装置。 7.2.10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7.2.11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2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7.2.12当采用1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