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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设计规范油库设计规范是指为确保油库建设与运行的安全性、经济性和环保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这些规范涵盖了油库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多个环节,旨在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
在选址方面,油库应远离居民区、重要公共设施及其他敏感区域,同时考虑地形、地质条件以及交通运输便利性。设计阶段需明确储罐容量、类型(如固定顶罐、浮顶罐)及其布局,合理规划装卸区、消防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功能区域。此外,还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并配备完善的监测报警系统。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时应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营期间,则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设备,开展隐患排查,防止泄漏、污染等问题发生。
总之,油库设计规范体现了科学性与实践性的结合,对于保障能源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方应充分理解并严格执行规范内容,以实现油库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高效管理。
5.0.2 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5.0.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5.0.4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0.5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2 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 油泵间、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5.0.6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5.0.7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5.0.8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5.0.9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油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四、五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2 油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3 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 5 铁路装卸区的消防道路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6 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7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他级别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8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5.0.10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处,四、五级石油库可设1处。 5.0.11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可设置镀锌铁丝网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5.0.12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严禁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铺设高度不超过0.15m的四季常绿草皮。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石油库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6 油罐区 6.0.1 石油库的油罐设置应采用地上式,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覆土式、人工洞式或埋地式。 6.0.2 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制油罐。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选用油罐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应选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浮顶油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2 储存甲类油品的覆土油罐和人工洞油罐,以及储存其他油品的油罐,宜选用固定顶油罐。 3 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地上油罐,可选用卧式油罐。 6.0.3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和覆土油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 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 2 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3 地上立式油罐、高架油罐、卧式油罐、覆土油罐不宜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4 同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油罐组及固定顶油罐和浮顶、内浮顶油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 2)浮顶、内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 5 同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不限。 6.0.4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油罐不应超过2排。 2 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6.0.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0.5的规定。
8.3.4 油品装卸码头之间或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4的规定。
8.3.5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5的规定。
8.3.6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6的规定。
10.3.4 油桶的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得超过6层。 2 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得超过3层,丙B类油品不得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得超过2层。 3 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0.25~0.5m。 4 单层的重桶库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油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距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得小于1m。 11 车间供油站 11.0.1 设置在企业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应大于车间2d的需用量,且不应大于2m3。 2 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宜大于10m3。 3 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屋顶。 4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6 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设在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7 油罐和油泵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11.0.2 设置在企业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供油站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8条的规定;站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3条的规定。 2 甲、乙类油品储罐的容量不大于20m3且油罐为埋地卧式油罐或丙类油品储罐的容量不大于100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以及站内油罐、油泵房之间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11.0.2的规定; 表11.0.2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m)
m(ρ为埋地电缆或金属管道处的土壤电阻率Ω?m)且不小于15m时燕西华府绿化带景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在进入洞口处做1处接地。在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2
m时,除在进入洞口处做1处接地外,还应在洞外做2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5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 2 电力和信息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洞口电缆的外皮应与洞内的油罐、输油管道的接地装置相连。若由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时,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2
m时,电缆金属外皮应在进入处做接地。当埋地长度不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