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部分内容预览: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是指导工业企业在建设内部铁路运输系统时的重要技术依据。该规范主要适用于企业内部或专用线上的标准轨距(1435mm)铁路设计,旨在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性、经济性和高效性,同时与国家铁路网络或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实现无缝衔接。
规范内容涵盖铁路线路规划、选线设计、轨道结构、站场布置、桥梁隧道工程、信号与通信系统等多个方面。首先,在线路规划阶段,需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布局、运输需求及地形条件,合理确定线路走向和等级。其次,轨道设计应符合承载能力要求,选择合适的钢轨类型和道床材料,并确保平纵断面设计满足列车运行速度和安全性能。此外,站场设计需结合装卸作业特点,优化股道布置、货位设置及配套设施建设,以提高运输效率。
在安全方面,规范强调信号系统的重要性,要求配备可靠的联锁设备和通信设施,保障行车调度的准确性和应急处理能力。同时,对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减少噪声污染、控制水土流失等。
总体而言,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为实现高效、安全、环保的内部铁路运输提供了全面的技术指导,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物流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对工业企业在运营中经常移动的、半固定的、生产过程有特殊要求的以及自行运营的专设铁路,均可按各部制订的专业规范或补充规定设计。 工业企业铁路,凡列为全国铁路网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可按路网铁路的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如在近期内主要承担工业企业运输时,对轨道及其他易于改变的建筑物和设备仍按本规范有关条文设计。 设计工业企业铁路时,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三废”排放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与工业企业总布置、城乡建设、农田水利、铁路网以及其他交通运输系统相协调,保证工业企业生产运输需要,便于相邻工业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沿线地方客货运输。
第1.0.4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应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铁路设备配置,应结合各工业企业特点,符合生产流程,遵守路(铁道部所属的单位,下同)厂(工业企业,下同)统一技术作业规定,简化交接程序,提高运营效率。并应力求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区公用设施,尽量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各种结构应广泛采用轻型和标准设计。适应快速施工,合理节约材料,并尽量使用钢材、复合材料、工程塑料等代替木材。
第1.0.5条建设工业企业铁路必须进行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选,提出建设的依据。
第1.0.6条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港口码头、其他企业、原料基地及厂矿生产单位间衔接的工业企业铁路,应按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担重车方向的货运量划分等级,采用表1.0.6的规定。 由于工业企业性质、与路网运输配合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表1.0.6划定铁路等级时,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或在初步设计中提出论据,经审批确定。 运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工业企业铁路不分等级,按本规范有关限期使用铁路的规定设计。 工业企业铁路各段所通过的货运量不同时,可考虑按各该段货运量相应的等级铁路标准设计,但应满足根据运输组织所确定的牵引定数的需要。 以调车运行的工业企业铁路,可根据其作用或长度选定其技术标准:
一、自接轨点通往企业站(车场)间和企业站(车场)相互间的联络线路;工业企业通行线路;以及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以上者,应按调车运行的联络线设计。
二、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及以下者,以及其他连接线路,可按连接线设计。
第1.0.7条各级铁路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不得大于下列数值: Ⅰ级铁路70km/h Ⅱ级铁路55km/h Ⅲ级铁路40km/h
第1.0.8条工业企业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类型、能力及技术标准,应根据运输性质、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以及与路厂的发展互相配合确定。一般对易于改变的应按近期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进行设计,并宜考虑将来发展扩建的可能,对不易改变的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担的运量确定。 对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应考虑充分利用,不得轻易大拆大改; 对过渡性或限期使用的建筑物和设备,应采用简易型式,满足运营期间需要。
第1.0.9条工业企业铁路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在个别情况下,如工业企业内使用特殊种类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各有关部门可制订特种建筑限界,但如需要路网机车(包括调车机车)车辆进入时,应商得铁道部所属有关铁路局同意。
第1.0.10条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在既有线上应与该管铁路局取得协议;在新线上应与该管铁路设计单位取得协议;在既有工业企业铁路上接轨,应与该管企业和铁路局取得协议。
一节区间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Ⅰ)平面
第2.1.1条设计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应因地制宜,由大到小,合理选用。 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一般宜采用4000、3000、2500、2000、1500、1200、1000、800、700、600、550、500、450、400、350、300、250和200m。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采用上列半径间10m整倍数的曲 线半径。 最小曲线半径应根据铁路等级结合行车速度和地形等条件,比选确定,其数值不应小于表2.1.1规定。 在个别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选,可采用小于表2.1.1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但Ⅰ级铁路不得小于300m,Ⅱ级铁路不得小于250m。专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的铁路,在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80m;厂矿区内当场地狭窄,只使用小型机车车辆,其固定轴距等于或小于4600mm时,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0m。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曲线半径可采用非整米数,其最小曲线半径应结合既有铁路标准比选确定。在困难条件下,按上述标准改建将引起巨大工程的个别小曲线半径,可予保留。
第2.1.2条设计新线不应采用复曲线。改建既有线,在困难条件下,为减少改建工程,可保留复曲线。与之并行的第二线,如有充分依据,也可采用复曲线。 限期使用的铁路,在困难情况下,有充分依据时,个别曲线可采用复曲线。 增建第二线时,两线线间距不变的并行地段平面曲线,宜设计为与既有线经过校正的同心圆曲线。
第2.1.3条直线与圆曲线间应以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长度应根据曲线半径,结合该地段的行车速度和地形条件,按表2.1.3数值选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较长的缓和曲线。 改建既有线,在线路条件和建筑物限制等困难条件下,可在同一曲线的两端采用不等长的缓和曲线。 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离时,如受最小圆曲线长度限制,可不设缓和曲线,但反向曲线的曲线半径:Ⅰ级铁路应大于2000m,Ⅱ、Ⅲ级铁路应大于1000m。 行车速度小于30km/h的铁路,其曲线半径等于或大于700m时,可不设置缓和曲线;小于700m时,应设20m的缓和曲线,但外轨超高不足10mm者,亦可不设。 保留既有复曲线时,如两个圆曲线的曲率差在Ⅰ级铁路大于1/2000、Ⅱ级和Ⅲ级铁路大于1/1000时,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其长度根据计算确定。在特别困难时,亦可保留复曲线原状。
第2.1.4条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不得小于20m。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db5101/t 142-2021标准下载,在困难条件下,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可减至14m。
第2.1.5条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的最小长度,应根据铁路等级及地形条件按表2.1.5的数值选用。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如按上述夹直线标准将引起大量工程时,Ⅰ级铁路亦可缩短至20m。
第2.1.6条增建的第二线,宜设在既有线一侧,如需换侧时,宜在曲线上或车站附近进行。 车站两端和桥隧地段线路的线间距变更,宜在附近曲线完成。 条件不具备时,可在第二线用较大半径的反向曲线完成。 增建第二线时,区间直线并行地段的线间距不得小于4m;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应根据曲线半径和超高条件按表2.1.6的规定加宽。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并行时,直线地段线间距如两线间设高柱信号机,不应小于5.3m,如不设高柱信号机,可采用5m。曲线地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加宽。 (Ⅱ)纵断面
第2.1.7条线路的限制坡度,应根据铁路等级、牵引种类、地形条件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并应考虑与邻接铁路牵引定数相协调,在采用限制坡度将引起巨大工程的地段,经过比选,可采用加力牵引坡度。 限制坡度和加力牵引坡度,一般不应超过表2.1.7所列数值。 限期使用的铁路可采用Ⅲ级铁路的规定。 个别情况下,如有充分依据。限期使用的铁路,采用蒸汽牵引的最大坡度可用到30‰。 加力牵引坡度宜集中使用,并应与有机务设备的车站邻接。 加力牵引坡度的数值应根据限制坡度、采用的机车类型和加力牵引方式计算确定。 轻重车方向货流显著不平衡,预计将来也不致发生巨大变化,且轻、重车方向采用不同的限制坡度可以节省大量工程时,经过检算和比选,在轻车方向可采用大于重车方向所采用的限制坡度,但不得超过该级铁路的最大坡度,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列车制动安全; 二、在轻车方向列车运行速度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 三、满足区间通过能力和输送能力的需要。 改建既有线时,对局部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如因降坡将引起大量工程,且运营实践和牵引计算证明可以利用动能以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通过的坡度,可予保留。 增建第二线时,对既有线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可作为行车方向的下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