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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是为了加强基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可靠而制定的技术指导文件。该导则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了基桩质量检测的基本原则、技术标准、操作流程及管理要求。
导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测方法的选择,包括静载试验、高应变法、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等,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检测手段;二是检测数量与频率的规定,依据建筑规模、地基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抽检比例;三是对检测机构资质和人员能力的要求,强调检测单位需具备相应资格,技术人员需持证上岗;四是检测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规范,要求报告数据真实准确,结论清晰明确;五是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检测机构的责任分工,强化全过程监管。
通过本导则的实施,旨在提高基桩检测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为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导则还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检测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以适应现代工程建设的需求。
电动机及其附属设备安装交底记录 4.1.4每一检测位置都能满足相应检测方法的可操作性。
4.2承载力检测对被检桩(点)的要求:
1.成桩工艺、质量标准和其他施工参数与工程一致。
2.桩身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或混凝土龄期达到28d,且桩顶部分应平整、密实、桩顶面中轴线与桩身中轴线重合。不满足设计强度、已破损、不平整、不密实的受检桩应加固补强,加固后的混凝土强度也应达到设计强度。
3.当采用高应变法时,被检桩还应满足桩顶部分的自由长度大于2倍桩径且和桩身(桩端)截面基本一致。
4.被检桩的休止期应满足相应设计规范的规定。提前检测的,应有委托方的书面要求并列入检测报告附件。
4.3完整性检测对被检桩的要求:
1.低应变法要求桩顶材质、强度、截面尺寸与桩身相同,检测面平整、密实、干燥,桩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或混凝土龄期不少于7d。
2.钻芯法要求受检桩桩径不小于800 mm、长径比不宜大于30,桩顶开挖裸露。
3.声波透射法要求受检桩在灌注过程中预埋2根或2根以上的声测管。
4.4承载力检测的检测数量:
1.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承载力检测,必须采用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①同一条件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②对于采用多节预制桩的工程(仅指二节及二节以上且单节长度≤4米),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
3.对于挖孔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检测单桩承载力时,应同时采用下列方法:
① 浇注混凝土前,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岩基载荷试验)方法检验桩端持力层的特性。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
② 浇注混凝土后,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实际桩端持力层岩芯芯样检验桩端持力特性。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
4.对于其他类型的大直径灌注桩, 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时,可以采用预埋荷载箱进行桩端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4.5完整性检测的检测数量: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和道桥工程中的大直径(D≥800mm)灌注桩应全部采用低应变法检测;
2.设计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每一承台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1根;
3.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和采用沉管灌注桩及其它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的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0%,且不得少于30根;其它桩基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4.对大直径(D≥800mm)灌注桩,还应增加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第五章 验证检测与扩大检测
5.1验证检测
5.1.1对于静载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查明原因。在被检桩的桩身完整且没有改变承载模式时,可重新试验。必要时,可增加试验数量。
5.1.2对于高应变法提供的单桩竖向承载力有争议或高应变法检测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静载法验证,并以静载试验结果为准:
1.桩身存在缺陷,无法判定竖向承载力;
2.单击贯入度大,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反射峰较宽,侧阻力波、端阻力波均反射弱,波形反映竖向承载性状与地质资料明显不符。
5.1.3对于嵌岩桩,通过高应变检测发现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在时间2L/C后无明显端阻力反射的情况,可采用钻芯法校核桩端持力性状。
5.1.4对于低应变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或通过低应变检测发现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进行验证:
1.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能确定的Ⅲ类桩;
2.桩身截面阻抗变化幅度较大;
3.桩身存在明显缺陷或预制桩接头处存在明显裂隙(接头脱开),且不宜评价缺陷(接头)以下的桩身质量时。
5.1.5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可重新检测。必要时,可在同一桩身中用钻芯法验证。
5.2扩大检测
5.2.1当基桩工程的承载力、成桩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应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方法和数量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等有关单位共同确定, 并形成文档。
5.2.2扩大的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前一批检测数量。扩大检测的结果应单独评定,若扩大检测的承载力结果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5.2.3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被检桩数的20%时,应加倍检测,直至全部工程桩检测。
5.2.4声波透射法和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被检桩数的20%时,可增加钻芯法检验,增加的数量不应少于5根。
第六章 检测报告
6.1检测报告应内容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报告内容分为通用部分和专项部分。通用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基础形式,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2.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
3.被检桩(点)的编号、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4.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5.与检测内容相适应的检测结论;
6.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
7.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8.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有网上备案页。
6.2检测报告还应包括如下专项部分的内容:
6.2.1静载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点)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被检桩(点)的桩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荷载分级和实际维持荷载的范围和控制方法;
5.承载力的判定依据和实测结果;
6.提供反力类型、反力装置、测量系统的技术参数(如荷载检定系数、系统最大反力、锚桩的尺寸及配筋、压板面积、荷载箱工作面积、工作压力及布置图等)和相关照片。
6.2.2低应变法检测报告
2.被检桩的桩身波速取值、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
3.本次检测的桩身完整性统计结果;
4.桩身完整性的判定依据。
6.2.3高应变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被检桩的桩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被检桩的实测力与速度信号曲线、实测贯入度;
5.检测使用的重锤尺寸、重量(型号、类型),试打桩和施工监测时得到的锤击数、桩侧和桩端静阻力、桩身锤击拉应力和压应力、以及能量传递比随入土深度的变化。
6.2.4钻芯法检测报告
1.钻芯设备情况;
2.检测桩数、钻孔数量、每孔总进尺(架空进尺、混凝土芯进尺、岩芯进尺)、混凝土试件组数、岩石试件组数;
4.芯样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结果;
5.全部芯样彩色照片;
6.2.5声波透射法检测报告
1.声测管布置图;
2.受检桩每个检测剖面声速-深度曲线、波幅-深度曲线,并将相应判据临界值所对应的标志绘制于同一座标系;
3.若采用主频值或PSD值进行辅助分析判定时污水处理厂工程出水池基槽开挖技术交底记录,绘制主频-深度曲线或PSD曲线;
4.缺陷分布图。
6.2.6 预埋荷载箱法检测报告
1.荷载箱在受检桩中深度和布置图;
2.荷载箱工作面积、工作压力和荷载箱的检定系数。
6.3检测报告采用江苏省基桩检测报告统一格式。
6.4 基桩检测档案由检测单位自行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检测合同、检测方案、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书、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副本,档案的目录、页码应清晰完整,档案应长期保存。
ch/t 1015.4-2007标准下载 第七章 附 则
7.2 施工过程中对基桩工程的原材料(钢筋、混凝土等)及桩位偏差等指标的检测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