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部分内容预览: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_含修订说明和条文《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是指导我国公路沥青路面施工的重要技术文件,旨在确保沥青路面的施工质量、延长道路使用寿命并提升行车安全性。该规范涵盖了从原材料选择、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到施工工艺及质量检验的全过程要求,为沥青路面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
修订说明中指出,新版规范结合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优化了材料性能指标,增加了新型改性沥青和环保型材料的相关规定;二是改进了混合料设计方法,引入智能化检测手段以提高精度;三是细化了施工工艺标准,强化了对温度控制、压实度和平整度的要求;四是完善了质量验收体系,明确了关键指标的评价方法。
条文中强调,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规范要求某临时停车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各环节符合技术标准。同时,鼓励技术创新与应用,推动绿色低碳施工理念落地。通过贯彻执行本规范,可有效提升我国公路沥青路面的整体技术水平和耐久性。
②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多孔玄武岩的视密度可放宽至2.45t/m,吸水率可放宽至3%,但必须 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且不得用于SMA路面; ③对S14即3~5规格的粗集料,针片状颗粒含量可不予要求,<0.075mm含量可放宽到3%。 4.8.3粗集料的粒径规格应按表4.8.3的规定生产和使用。
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规格 表4.8.3
4.8.4采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彻底清除覆盖层及泥土夹层。生产碎石用的原石不得含有土 块、杂物,集料成品不得堆放在泥土地上。 4.8.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的表面层(或磨耗层)的粗集料的磨光值应符合表4.8.5
的要求。除SMA、OGFC路面外,允许在硬质粗集料中掺加部分较小粒径的磨光值达不到要求 的粗集料,其最大掺加比例由磨光值试验确定
4.8.6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应符合表4.8.5的要求,当使用不符要求的粗集料时,宜掺加 消石灰、水泥或用饱和石灰水处理后使用,必要时可同时在沥青中掺加耐热、耐水、长期性 能好的抗剥落剂,也可采用改性沥青的措施,使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检验达到要求。掺加 外加剂的剂量由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检验确定。 4.8.7破碎砾石应采用粒径大于50mm、含泥量不大于1%的砾石轧制,破碎砾石的破碎面应 符合表4.8.7的要求。
粗集料对破碎面的要求
4.8.8筛选砾石仅适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的沥青表面处治路面。 4.8.9经过破碎且存放期超过6个月以上的钢渣可作为粗集料使用。除吸水率允许适当放宽 外,各项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8.2的要求。钢渣在使用前应进行活性检验,要求钢渣中的游 离氧化钙含量不大于3%,浸水膨胀率不大于2%。
4.9.1沥青路面的细集料包括天然砂、机制砂、石屑。细集料必须由具有生产许可证的采石 场、采砂场生产。 4.9.2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级配,其质量应符合表4.9.2
的规定。细集料的洁净程度,天然砂以小于0.075mm含量的百分数表示,石屑和机制砂以砂 当量(适用于0~4.75mm)或亚甲蓝值(适用于0~2.36mm或0~0.15mm)表示。
沥青混合料用细集料质量要求
注:(①坚固性试验可根据需要进行
4.9.3天然砂可采用河砂或海砂,通常宜采用粗、中砂,其规格应符合表4.9.3的规定,砂 的含泥量超过规定时应水洗后使用,海砂中的贝壳类材料必须筛除。开采天然砂必须取得当 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符合水利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热拌密级配沥青混合料中天然砂的 用量通常不宜超过集料总量的20%,SMA和0GFC混合料不宜使用天然砂。
沥青混合料用天然砂规格 表4.9.3
4.9.4石屑是采石场破碎石料时通过4.75mm或2.36mm的筛下部分,其规格应符合表4.9.4 的要求。采石场在生产石屑的过程中应具备抽吸设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沥青混合料, 宜将S14与S16组合使用,S15可在沥青稳定碎石基层或其他等级公路中使用,
沥青混合料用机制砂或石屑规格
注:当生产石屑采用喷水抑制扬尘工艺时,应特别注意含粉量不得超过表中要求。 4.9.5机制砂宜采用专用的制砂机制造,并选用优质石料生产,其级配应符合S16的要求。
4.10.1沥青混合料的矿粉必须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 到的矿粉,原石料中的泥土杂质应除净。矿粉应干燥、洁净,能自由地从矿粉仓流出,其质 量应符合表4.10.1的技术要求。
沥青混合料用矿粉质量要求
4.10.2拌和机的粉尘可作为矿粉的一部分回收使用。但每盘用量不得超过填料总量的25 %,掺有粉尘填料的塑性指数不得大于4%。 4.10.3粉煤灰作为填料使用时,用量不得超过填料总量的50%,粉煤灰的烧失量应小于12%, 与矿粉混合后的塑性指数应小于4%,其余质量要求与矿粉相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沥 青面层不宜采用粉煤灰作填料,
4.11.1在沥青混合料中掺加的纤维稳定剂宜选用木质素纤维、矿物纤维等,木质素纤维的 质量应符合表4.11.1的技术要求。
本质素纤维质量技术要求
4.11.2纤维应在250℃的干拌温度不变质、不发脆,使用纤维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危害 身体健康。纤维必须在混合料拌和过程中能充分分散均匀。 4.11.3矿物纤维宜采用玄武岩等矿石制造,易影响环境及造成人体伤害的石棉纤维不宜直 接使用。 4.11.4纤维应存放在室内或有棚盖的地方,松散纤维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应避免受潮,不 结团。 4.11.5纤维稳定剂的掺加比例以沥青混合料总量的质量百分率计算,通常情况下用于SMA 路面的木质素纤维不宜低于0.3%,矿物纤维不宜低于0.4%,必要时可适当增加纤维用量。 纤维掺加量的允许误差宜不超过土5%。
4.11.2纤维应在250℃的干拌温度不变质、不发脆,使用纤维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危害 身体健康。纤维必须在混合料拌和过程中能充分分散均匀。 4.11.3矿物纤维宜采用玄武岩等矿石制造,易影响环境及造成人体伤害的石棉纤维不宜直 接使用。 4.11.4纤维应存放在室内或有棚盖的地方,松散纤维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应避免受潮,不 结团。 4.11.5纤维稳定剂的掺加比例以沥青混合料总量的质量百分率计算,通常情况下用于SMA 路面的木质素纤维不宜低于0.3%,矿物纤维不宜低于0.4%,必要时可适当增加纤维用量。 纤维掺加量的允许误差宜不超过土5%。
生①沥青混合科的施工温度采用其有金属探测针的插入式数显温度计测量 度计测定 当采用红外线温度计测量表面温度时, 应进行标定
②当采用表列以外的聚合物或天然沥青改性沥青时,施工温度由试验确定。 5.2.2.3SMA混合料的施工温度应视纤维品种和数量、矿粉用量的不同,在改性沥青混合 料的基础上作适当提高。
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技术交底通过下列筛孔(mm)的质量百分率(%)
开级配排水式磨耗层混合料矿料级配范围
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技术标准
适用于公称最大粒径<26.5mm的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
OGFC混合料技术要求 表5.3.3
5.3.6经设计确定的标准配合比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但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跟踪检 测,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如遇材料发生变化并经检测沥青混合料的矿料级配、马歇尔 技术指标不符要求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使沥青混合料的质量符合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 必要时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5.3.7二级及二级以下其他等级公路热拌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可按上述步骤进行。当材 料与同类道路完全相同时三峡人才市场商住楼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也可直接引用成功的经验,
5.4.1沥青混合料必须在沥青拌和厂(场、站)采用拌和机械拌制。 5.4.1.1拌和厂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规定。 5.4.1.2拌和厂与工地现场距离应充分考虑交通堵塞的可能,确保混合料的温度下降不超 过要求,且不致因颠簸造成混合料离析。 5.4.1.3拌和厂应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各种集料必须分隔贮存,细集料应设防雨顶棚, 料场及场内道路应作硬化处理,严禁泥土污染集料。 5.4.2沥青混合料可采用间歇式拌和机或连续式拌和机拌制。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采用间 歇式拌和机拌和。连续式拌和机使用的集料必须稳定不变,一个工程从多处进料、料源或质 量不稳定时,不得采用连续式拌和机。 5.4.3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的各种传感器必须定期检定,周期不少于每年一次。冷料供料装 置需经标定得出集料供料曲线。 5.4.4间歇式拌和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5.4.4.1总拌和能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拌和机除尘设备完好,能达到环保要求。 5.4.4.2冷料仓的数量满足配合比需要,通常不宜少于5~6个。具有添加纤维、消石灰 等外掺剂的设备。 5.4.5集料与沥青混合料取样应符合现行试验规程的要求。从沥青混合料运料车上取样时必 须在设置取样台分几处采集一定深度下的样品。 5.4.6集料进场宜在料堆顶部平台卸料,经推土机推平后,铲运机从底部按顺序竖直装料, 减小集料离析。 5.4.7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施工用的间歇式拌和机必须配备计算机设备,拌和过程中逐盘采 集并打印各个传感器测定的材料用量和沥青混合料拌和量、拌和温度等各种参数,每个台班 结束时打印出一个台班的统计量,按附录G的方法,进行沥青混合料生产质量及铺筑厚度的 总量检验,总量检验的数据有异常波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 5.4.8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温度应符合5.2.2的要求。烘干集料的残余含水量不得大于1%。 每天开始几盘集料应提高加热温度,并干拌几锅集料废弃,再正式加沥青拌和混合料。 5.4.9拌和机的矿粉仓应配备振动装置以防止矿粉起拱。添加消石灰、水泥等外掺剂时,宜 增加粉料仓,也可由专用管线和螺旋升送器直接加入拌和锅,若与矿粉混合使用时应注意 者因密度不同发生离析。 5.4.10拌和机必须有二级除尘装置,经一级除尘部分可直接回收使用,二级除尘部分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