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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由*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流程,明确核准程序及相关要求。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确保外商投资项目符合中*产业政策、市场准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根据该办法,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不同类别项目需按照相应规定履行核准程序。对于总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需由*家发改委核准,甚至报***审批;而对于规模较小或非敏感领域的项目,则可由地方发改委负责核准。这一分级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同时确保重大项目得到严格审查。
办法还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申请材料、核准时限、变更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需提交包括项目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在内的完整材料。核准机关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此外,若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总体而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的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在促进外资利用与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推进,我*已逐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并扩大备案制适用范围,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凭*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四条 *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五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旧路改造及市政、管线井点升井及新建沥青道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