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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最新分析报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中国建筑行业的重要标准之一,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推动市场公平竞争和工程造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该规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计价方法、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2008版规范强调了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应用,要求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传统定额计价方式中的不透明性和随意性,提升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其次,规范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规费税金清单。通过细化清单内容,为建设各方提供了清晰的计价依据,减少了因清单不完整或不准确引发的争议。
此外,2008版规范还对合同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例如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情况,明确了相应的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保障了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版)在促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后续版本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但2008版作为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要起点,其意义深远。它不仅为当时的建设工程提供了统一的计价标准,也为后续规范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 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 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 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 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 同价款。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 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调整方式: (1)价格指数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 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 (2)利用造价信息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 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变化
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变化
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变化
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变化
08《计价规范》主要特点
08《计价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 对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规定。具体表现为各条文 之间按照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使整个条文形成 一个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08《计价规范》主要特点
08《计价规范》充分考虑了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 3 体现了国情。
08《计价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做出 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08《计价规范》并完善了工程量清 单计价表格,将03《计价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各 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将原来通用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混凝土、钢筋混凝 土模板及支架“放到”建筑工程措施项目“中。同时,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本地 区和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08《计价规 范》更加贴近实际计价需要。
08 《计价规范》 亮点分析
重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人员的作用
《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用的规定
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且,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4.2.3(6),4.3.3(8),4.7.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 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 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大,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大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7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8.12峻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峻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负责解释。 4.9.3(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9.3(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
《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人作用的规定
2.0.1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的企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 制。 4.8.2工程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2.0.1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的企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 制。 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新《计价规范》中有关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作用的规定
2.0.16造价工程师
2.0.16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经建设部批准,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 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7造价员 取得造价员资格,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在 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1.0.4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 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 应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4.6.3(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 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2.明确提出“四价”,完善了建设过程的价格概念
若把整个建设期分为建设前期、工程交易期、工程实施期, 则原有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侧重于建设前期, 而新《规范》中提出的“四价”侧重于工程交易期和工程实施期 这与工程量清单主要应用于招投标阶段及工程实施期合同价款管 理相一致。新提出的四价完善了整个建设过程的价格概念。
新“四价”中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价均应由具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唯有合同价由发、承包双 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某国道黄岩城区东复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08《计价规范》对招标控制价作了如下规定
08《计价规范》对招标控制价作了如下规定
08《计价规范》对招标控制价作了如下规定
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法规性依据
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法规性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1、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执行《黑龙江省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 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规定。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的确定: (1)工程风险费不得低于5%。 (2)利润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 (3)企业管理费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 上限。 3、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 定额有关问题解释等规定。 (三)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参考价;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
(1)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 及暗箱操作的现象,失去招标的 公平公正性。 (2)现在编制的标底价是预算 价,科学合理性差。较难考虑施 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 容易与市场造价水平脱节。 (3)标底在评标过程的特殊地 位使标底价成为左右工程造价的 杠杆。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 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 (4))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 价的基准加油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 合标底.往往招投标过程反映的不 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而是投标人 编制预算文件能力的竞争,或者各 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的 竞争。
无标底招标的整端: (1)容易出现围标串 标现象,各投标人哄 抬价格,给招标人带 来投资失控的风险。 (2)容易出现低价中标 后偷工减料,不顾工程质 量,以此来降低工程成本: 或先低价中标,后高额索 赔等不良后果。 (3)评标时,招标人对 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 据和评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