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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计算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是确保机房建设质量、安全性与可靠性的重要标准,涵盖了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环境控制及验收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
计算机房作为信息系统的运行核心,其施工和验收需遵循严格的规范,以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及数据安全。首先,在施工阶段,需明确机房选址、布局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包括供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防雷接地等关键环节。供电系统应提供稳定且冗余的电源支持,避免因停电导致的数据丢失或设备损坏;空调系统需保证恒温恒湿环境,防止高温或潮湿对设备的影响;同时,机房应配备完善的消防措施,如气体灭火系统,以应对突发火灾。
其次,施工过程中还需关注电磁兼容性、屏蔽效果及综合布线的合理性,确保信号传输无干扰且高效。此外,机房地面承载能力、抗震性能以及门禁管理也需符合相关标准。
在验收阶段,需进行全面测试,包括电气性能、环境参数、网络连通性及安防系统功能验证。通过严格验收,确保机房达到设计目标,满足实际使用需求。此规范不仅提升了机房建设和管理水平,还为信息化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3.3.6.1风冷冷凝器的四周应留有足够的通风及维修空间。 设计无规定时,设备与围挡物之间及二台设备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m; 3.3.6.2连接空调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管道保温材料,设计无规定时可采用耐热聚乙烯管、保温 泡沫橡胶管、玻璃纤维管等保温材料。 3.3.6.3当风冷冷凝器位置高于空调器时,连接风冷冷凝器和空调器的气体竖管上应设存油弯,液体 竖管上应设反向存油弯。设置的存油湾数量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要求;若无规定时,在冷凝器出 口处的液体管道上设一个反向存油弯,在气体管道上每隔8m设一个存油弯。 3.3.7在安装初、中效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3.3.7.1过滤器外框的箭头应与气流方向一致; 3.3.7.2防止损坏过滤材料,并保持清洁。 3.4给排水 3.4.1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安装必须不渗、不漏。暗敷的给排水管道宜用焊接连接。 3.4.2穿过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在穿越处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道不得有接头。管子和套 管间应采用非燃、不起尘的材料密封。 3.4.3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冷热管道的保温应采用难燃材料。保温层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 空隙。防潮层应紧贴在保温层上密闭良好。保护层表面应光滑平整,不起尘。 3.4.4安装排水地漏处的楼地面应低于机房内的其它楼地面,其子顶面应低于设置处楼地面5m m。 3.4.5安装在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空调器,其冷凝水排水管应设有存水弯,其高度应符合设计或设备 技术要求,排水管应有足够坡度。 3.5施工验收 3.5.1工程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 3.5.1.1峻工图; 3.5.1.2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3.5.1.3隐蔽工程记录。 3.5.2空调器管道存油弯不得有超出管径1/3的凹陷。 3.5.3检查所有气管焊口及装配处,应严密无泄漏,焊口应平整无毛刺。对空调器进行24h保压检 查。 3.5.4空调器风管材料和制作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3.2.1~3.2.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通风与空调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和《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优良”规定. 3.5.5填写验收记录。
4.1.1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主要包括供电电源系统、配电装置、自控系统、照明 装置、通信设备、接地装置及其配线的安装及验收。 4.1.2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2.1电气装置的安装应作到整齐、牢固、正确、标志明确、外观良好,内外清洁。 4.2.2电气接线盒内无残留物,盖板整齐、严密、紧贴墙面。同类电气设备安装高度应一致。 4.2.3吊顶内电气装置应安装在便于维修处。 4.2.4特种电源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注明频率、电压等。 4.2.5电源盘、柜及其它电气装置的台座应与建筑楼地面牢靠固定。 4.2.6空调、消防自控系统或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联锁动作正确。 4.3配线 4.3.1干线与电源盘、柜应采用压接端子连接。 4.3.2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电源线、信号线和通信线应分别铺设dbj/t15-148-2018标准下载,排列整齐,捆扎固定,长度留有
量。 4.3.3电源相线、中性线、保护接地线、直流工作地线、各种信号线和通讯线的颜色应各不相 同,并按设计要求编号。 4.3.4电缆电线连接应可靠,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4.4电气照明装置 4.4.1吸顶灯具底座必须紧贴吊顶,不留缝隙。 4.4.2嵌装灯具应固定在吊顶板预留洞孔内专设的框架上。电源线应穿钢管或金属软管,且留有余 量,并通过绝缘垫圈进入灯具,不应贴近灯具外壳。灯具边框外缘应紧贴在吊顶板上,与吊顶明金属 龙骨平行。 4.4.3成排安装的灯具,光带应平直、整齐。 4.5接地装置 4.5.1凡外露的正常状态下不带电的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金属壳体必须与保护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4.5.2各类接地装置的安装及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正确。 4.5.3接地装置焊接必须牢固,需涂复部分涂层必须完整。 4.5.4交流电源线路不得与直流工作地线紧贴平行敷设。 4.6施工验收 4.6.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符合本规范4.1.1~4.5.4的规定。 4.6.2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 4.6.2.1峻工图; 4.6.2.2设备和主要器材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4.6.2.3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设备与主要器材的检测记录。 4.6.3所有电气装置、导致通电运行二小时后的温升不得超过允许值。 4.6.4填写验收记录。
4.3.3电源相线、中性线、保护接地线、直流工作地线、各种信号线和通讯线的颜色应各不相 同,并按设计要求编号。 4.3.4电缆电线连接应可靠,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4.4电气照明装置 4.4.1吸顶灯具底座必须紧贴吊顶,不留缝隙。 4.4.2嵌装灯具应固定在吊顶板预留洞孔内专设的框架上。电源线应穿钢管或金属软管,且留有余 量,并通过绝缘垫圈进入灯具,不应贴近灯具外壳。灯具边框外缘应紧贴在吊顶板上,与吊顶明金属 龙骨平行。 4.4.3成排安装的灯具,光带应平直、整齐。 4.5接地装置 4.5.1凡外露的正常状态下不带电的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金属壳体必须与保护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4.5.2各类接地装置的安装及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正确。 4.5.3接地装置焊接必须牢固,需涂复部分涂层必须完整。 4.5.4交流电源线路不得与直流工作地线紧贴平行敷设。 4.6施工验收 4.6.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符合本规范4.1.1~4.5.4的规定。 4.6.2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 4.6.2.1竣工图: 4.6.2.2设备和主要器材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4.6.2.3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设备与主要器材的检测记录。 4.6.3所有电气装置、导致通电运行二小时后的温升不得超过允许值。 4.6.4填写验收记录。 五消除系统 5.1一般规定 5.1.1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消防系统施工及验收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安装及 验收。 5.1.2消防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 5.1.3消防工程所采用的器材和设备必须是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确认合格的产品。 5.1.4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经有关部门确认资格后,方可施工。 5.1.5消防工程应经有关部门验收。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线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5.2.2火灾探测器和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探测器的底座安装应牢固,其接线端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焊接时不得使用腐蚀性助焊剂。 5.2.2.2明装的探测器确认灯应面向房间的门口处; 5.2.2.3应先安装底座,探测器在调试前安装。 5.2.3引入联动控制设备的线路,若经接线盒连接则应用金属软管,金属软管应与被联动控制设备的 接线盒固定。 5.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开通调试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5.2.4.1检查自动报警设备,其规格、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备件和技术资料应齐全; 5.2.4.2检查系统线路,如发现开路、短路、虚焊等应予排除,保证线路准确无误; 5.2.4.3火灾报警装置必须通电检查,无故障后方可接入报警系统。 5.3自动灭火系统 5.3.1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1安装前管道和接头内应无异物;
5.3.1.2管道必须可靠地支撑和固定; 5.3.1.3固定管道支架间距应符合表5.3.1要求; 5.3.1.4阀门等附加负荷的地方应附加支撑; 5.3.1.5管道、法兰的焊接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 5.3.1.6输送二氧化碳灭火药剂管道中三通管件的两个出口安装后应保持水平; 5.3.1.7管道、吊架和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均匀涂漆; 5.3.1.8管道应良好接地。 表5.3.1管道支架间距最大值 5.3.2管道安装后、喷嘴安装前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符合要求后用氮气或压缩空气进行彻底吹 洗。 5.3.3喷嘴必须牢固安装,不得堵塞。 5.3.4安装控制操作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1控制操作装置的周围要留出适当空间,不得有妨碍试验及操作的障碍物。 5.3.4.2控制操作装置安装应牢固、平稳,不得倾斜。 5.3.5储存容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储存容器的周围要留有适当的安装调试用空间,正面操作距离不得小于1.2m; 5.3.5.2储存容器安装必须牢固。 5.4施工验收 5.4.1工程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 5.4.1.1峻工图; 5.4.1.2主要器材说明书及合格证; 5.4.1.3调试记录。 5.4.2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4.3应对消防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各部分的尺寸和位置应与设计相符,安装牢固。 5.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5.4.4.1储存灭火药剂容器的充装量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4.4.2按设计要求检查管道的密封和通畅性,并提交试验报告; 5.4.4.3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功能检验; 5.4.4.4设备的操作条件应满足设计要求; 5.4.4.5灭火控制程序及各项操作功能、联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4.4.6进行报警、控制装置同灭火装置各分系统的联动试验,检查系统每个环节,工作状态应正 常。试验可用氮气或压缩空气代替灭火剂。 5.4.5填写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