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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及管理的暂行办法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及管理的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该办法主要针对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企业或单位,明确了资质分级、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技术要求。甲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各类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可承担中型以下项目;丙级资质企业则限于小型项目。申请资质的企业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等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与认定。
此外,暂行办法强调了对资质企业的动态管理,包括定期检查、信用评价和违规处罚等措施,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资质标准。同时,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升设计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该办法的实施为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城市的绿色生态建设奠定了基础。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及管理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及管理的暂行办法 沪建设[90]第799号
各有关局,各区建委、县建设局,各设计单位、园林施工企业及工程承包公司,各区、 全 园林所:
定,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保证设计质量,保护合理竞争,维护设计市场 铁序,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沪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持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书的单位只准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不得从事其 也建筑工程的设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种公共绿地和专用绿地住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或恢复的兼有地坪道路、假山、温泉、喷泉、雕塑、建筑小品和绿化种植等内容 的园林建设项目的设计。绿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项目必须委托持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书的单位设计,必须先设计后施工。
第五条甲级设计单位: 1、技术力量雄厚,各专业配备齐全(包括园林、建筑、结构、市政、水电、概预算等工 呈),专业设计人员在60名人以上,其中高级设计人员每专业至少配备2名,中级设计人员 合理配备20名以上,并配有一定的管理人员。 2、有健全的质保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3、有先进的设计装备,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乙级设计单位: 1、技术力量比较雄厚,各专业配备齐全(同甲级)。专业设计人员在40名以上,其中园林 高级设计人员或从事20年以上园林设计的工程师2名,其余专业各一名,中级设计人员合 里配备10名以上,并配有一定的管理人员。 2、有较健全的质保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3、有比较先进的设备,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丙级设计单位: 1、技术人员配备合理。专业设计人员在20名以上,配有园林和建筑主体专业的高级设 十人员或从事园林建设设计15年以上的工程师各一名,中级设计人员5名以上,并配有必 要的管理人员。 2、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有一定的设计装备,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经济独立核算,或至少内部独立核算。 第八条丁级设计单位: 1、专业设计人员在8名以上,配有园林和建筑设计的工程师各一名,并配有必要的管理
人员。 2、有一定的管理制度。 3、有基本的设计装备,固定资产在10万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经济独立核算或至少内部独立核算
策儿条四体专业中级议单位: 承按四补弥化工性议计任务个支限币 第十条园林专业乙级设计单位:可独立承担本市范围内绿地面积在40亩(含40亩) 以下,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园林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园林专业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担绿地面积在15亩(含15亩)以下,投资在40 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专用绿地系统的园林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园林专业丁级设计单位:可承担属本区(县)或本系统范围内绿地面积在3000 平方米(含3000千方米)以下,投资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园林工程设计。
第四章发证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发给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书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成立园林工程设计机构的文件。 2、有专门从事园林工程设计的固定人员组成的实体。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装备。 4、具有独立承担园林工程设计的能力。 5、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资格许可证书审批的程序。 1、凡申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的单位,需先向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进行注册 登记,填写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的单位对三年来设计项目质量和经营作风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小结。 3、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会同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园林设计专家进行 资格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委审核发证。 4、园林绿化工程甲级设计证书由市建委复审后转建设部审批颁发,其余等级的设计证书 律由市建委颁发。 5、欲成立新的园林绿化设计机构,需先报市建委设计科研处同意,然后再向其主管部门 提出成立机构的报告,批准后才能申请设计资格。
第十五条取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书的单位某高层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上册,才能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园林 绿化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取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书的单位,须接受上海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 上海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设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设计单位来沪承接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 必须事先接受上海市建委设计资格的审查,取得代设计许可证,才能承担设计任务,并需聘 请本市园林专业甲级设计单位担任设计顾问或进行合作设计。 第十八条外省市来沪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到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 站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园林设计临时许可证、经市建委批准发证后,方可承担设计任务。 第十九条凡本市所属(所括部属在沪)的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设计单位,如有力量可以 在其承担的建设工程设汁范围内完成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对于在沪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按证书注明的级别和承接的 业务范围,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专业资格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出借或 为无证单位提供图签、图章,更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给无证单位设计,各持资格证书的单 位要加强工程质量和设计队伍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按上海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加以管 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