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I-2008)新旧规范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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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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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I-2008)新旧规范对比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是对旧版规范的修订和完善,主要从施工技术、材料要求、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更新。以下为新旧规范对比的简要介绍:

1.适用范围扩展:新版规范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涵盖了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还增加了对支路及特殊路段(如隧道口连接段)的要求,使规范更具普遍性和针对性。

2.技术内容更新:新版引入了更多现代化施工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例如改性沥青、透水性路面等,并明确了其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同时,针对环保需求,增加了绿色施工相关内容,强调减少扬尘、噪声污染及资源节约。

3.质量控制加强:相较于旧版,新规范细化了质量检验项目和频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允许偏差值,并新增了对隐蔽工程的质量监控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符合标准。

4.验收程序优化:新版规范改进了验收流程,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与整体竣工验收相结合,明确了各方责任分工db36t 1648-2022 公路振动搅拌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技术规程_,提高了验收效率和透明度。

5.安全管理强化:新规范增加了施工安全的具体规定,包括临时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现场防护措施等,以保障施工人员及公众的安全。

总体而言,CJJ12008更加注重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持续发展,适应了现代城市建设的发展需求。

1)主要指标标准提高

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应小于96%;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小于95%。

  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0~-5 mm 。

同时将沥青混合料面层主控项目压实度、厚度检测频率提高,由每2000m2测1点改为每1000m2测1点;

2)增加了中线偏位和抗滑要求

为确保行车安全,保证路面具有一定的摩擦力,增加了路面抗滑性能检测项目:摩擦系数—摆式仪或横向力系数车、构造深度—砂铺法等;

3)提高了道路平整度指标,原规范沥青混凝土面层平整度标准差σ值小于2.6cm,新规范区分不同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路为小于1.5cm,次干路、支路为小于2.4cm ;

4)变更了井框与路面高差的检测方法,采用十字法量4点取最大值;

5)增加了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的质量要求,同时增加了功能层的质量要求,这项要求的提出对路面施工质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6)水泥混凝土面层基本维持原标准,以弯拉强度作为主控指标,对于刻痕提出明确要求,列为主控项目,主要是是从行车安全角度出发。提高了平整度的检测要求。

7)本章取消了泥结碎石面层与级配砾石面层,因为全国多数城乡不采用这两种面层结构,如果当地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以补充。

8)原标准中测量为单独一章,并对测量的允许偏差进行了规定,考虑到测量是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技术,并不构成独立的分项工程,因此在新规范第五章中对于施工测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没设分项工程的检验项目,但我们仍然要求各地方要认真执行本规范的对于施工测量的各项规定。

(三)质量验收的程序、要求、内容

1、程序:3.0.14

2、条件、要求和内容:18.0.1~18.0.4

18.0.5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原始资料和质量检查记录。

18.0.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8.0.7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 规定验收合格。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8.0.8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

4 影响道路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符合设计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8.0.9 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将竣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2 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

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验收。该工程的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派员参加工程验收。

18.0.10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担任。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道路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当设计规定进行道路弯沉试验、荷载试验时,验收必须在试验完成后进行。道路工程竣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完成。

18.0.11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的规定。

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验 资料。

2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查相关检测记录,并抽检。

路面排水系统施工方案 3 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检查数量:全部。

检查方法:目测并抽检。

18.0.12 竣工验收时桥梁工程技术交底书,可对各单位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18.0.13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18.0.1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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