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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隧道工程验收及相关法规路桥、隧道工程验收是确保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的重要环节,涉及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工程验收需遵循严格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及安全性能指标。
在路桥工程中,验收主要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路面铺装、排水系统等内容。具体要求包括:路基压实度、路面平整度、桥梁承载力等关键指标需达到设计标准。同时,还需对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及现场管理进行审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对于隧道工程,验收重点在于衬砌结构强度、防水性能、通风照明系统及消防安全设施。隧道围岩稳定性、支护参数及沉降变形监测是核心内容,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此外,还需进行荷载试验,验证隧道的长期使用性能。
验收过程通常分为自检、初验和正式验收三个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多方参与,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若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并重新验收。通过验收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总之,路桥、隧道工程验收不仅是工程质量的保障,也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第八篇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施工与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 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 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 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 影响人身健康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 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 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 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 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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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 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 反本法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 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 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 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 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 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 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 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
茶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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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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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自充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 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 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 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 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 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 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 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 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 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 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南京邮政局奥体支局室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 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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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