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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等六项交通行业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交通部发布的《关于发布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国公路桥梁及交通设施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性能。该通知旨在通过制定科学、严谨的技术标准,确保相关产品在设计、制造、安装及维护过程中达到统一要求,从而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
此次发布的六项交通行业标准涵盖了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伸缩装置、防撞护栏等多个关键领域。这些标准不仅对材料选择、生产工艺提出了明确要求,还对检测方法、验收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工程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例如,针对板式橡胶支座,新标准强调了其力学性能和耐久性指标;对于桥梁伸缩装置,则着重优化了防水、减震等功能的设计规范。
上述标准的实施将有效推动我国公路桥梁建设技术水平的提升,同时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此外,这也是贯彻落实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安全性与可靠性,为公众出行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各相关单位需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城市道桥与防洪第4期2004年7月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等
交科教发[2004]124号
空心板梁二级施工技术交底开发商销售房屋时与业主约定前期物业费
某房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房产时向购房 者承诺前期物业管理费1.20元/m²,并向大部 分业主作了书面约定。房产交付后,由房产公 司聘请的前期物业公司通知业主,物业管理费 按1.45元/m2计算收取。为此,业主表示异议 拒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经催讨无着将部分 业主诉至法院。 业主认为,其在买房时已与房产商约定前 期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在与房产商签订前期 物业委托合同时,应当向房产商询问是否约定 前期物业管理费。因此,物业公司应当知道房
产商有过1.20元/㎡物业管理费约定事实,物 业公司应遵守业主与房产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中有关前期物业管理费的约定。 物业公司认为,其不知房产商与业主有前 期物业费约定,未与业主签订任何协议,不存在 与业主有关物业管理费约定的合同关系,取得 物业管理是基于其与房产商达成的物业委托管 理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经物价部门核定 物价管理部门现核定为1.45元/m²。因此,其 以1.45元/m²计收是有依据的。根据合同相 对性原理,业主认为房产商违约可以另行起诉 房产商。 案件经审理查明,物价管理部门在核准物 业公司电报物业管理费审批报告上注明对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