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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建设检测规程报批稿1江苏工程建设检测规程报批稿简介
一、编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规模不断扩大db31/t 1228-2020 在用燃油、燃气锅炉节能运行评价指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这对工程质量检测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当前部分地区仍存在检测标准不统一、检测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为此,江苏省住建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启动了《规程》的编制工作。其目的是通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检测规程,指导全省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检测活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
二、主要内容
1.总则部分明确了《规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责任主体等内容。强调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开展工作;同时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需配合完成必要的检测任务。
2.基础设施检测针对道路桥梁、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详细列出了地基基础承载力测试、桩身完整性检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测定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技术参数。此外还特别增加了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常见问题(如渗漏水防治效果评估)的相关条款。
3.房屋建筑检测涵盖了住宅楼、办公楼、厂房等多种类型建筑物从结构性能到使用功能全方位的质量控制要点。例如墙体垂直度偏差测量、门窗安装牢固程度检查、给排水系统通畅性试验等方面均给出了明确指标值及操作步骤说明。
4.绿色节能检测顺应国家倡导低碳环保理念的大趋势,《规程》专门设立了章节用于规范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下各项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通风采光效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实际检测流程。
5.智能化系统检测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智能楼宇已成为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规程》也对综合布线、安防监控、消防报警等智能化子系统的功能性验证做出了具体安排。
三、技术特点
1.科学性:依据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确定各项检测方法和评判标准,确保数据真实可靠。2.实用性: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条件限制,力求简化操作程序而不降低精度要求。3.创新性:引入了一些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应用案例,鼓励行业内积极尝试新技术推广。4.可追溯性:要求所有检测记录必须完整保存,便于后期查询核对。
四、实施意义
《规程》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江苏省内缺乏统一权威性工程检测规范的空白,而且对于推动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最终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双重目标。
总之,《江苏省工程建设检测规程》作为一部集指导性、约束力于一体的综合性文件,在未来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希望广大从业者认真学习领会其中精神实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为构建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贡献力量。
3退休人员应聘到其它检测机构工作的,应提供退休的证明并按第2款提供除“三金”以外的资料办理岗位证变更手续。
4.1.9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兼顾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本条规定。
4.1.10非本单位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如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分别给予检测机构和个人记不良记录。4.1.11检测岗位证书,每两年审核一次,审核的申报工作由检测机构负责,未按规定审核的,自动注销岗位证
4.1.10检测岗位证书与检测人员和检测机构都是有关联的,为规范岗位证书的管理,故做本条规定。4.1.11检测人员离开检测岗位,岗位证书交回发证单位,主要是为了规范岗位证书管理。
4.2.1检测机构的办公、试验场所应与其开展项目及规模相适应。4.2.2检测机构在试验室的设计或改造时,应根据试验室的功能和用途,满足能源、采光、采暖、通风、洁净等要求,并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4.2.3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对检测环境的要求,建立环境控制目标,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在使用前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3环境控制目标能满足检测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要求;监控设备是为测得环境是否达到控制目标所使用的设备
4.2.4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4.2.4检测机构指定专人定期检查是为保证监控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从而保证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应制定检查的方法、频率及时机等;对技术要求较高的监控设备应由各使用部门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定详细的操作和使用方法以及记录格式;必要时应对环境条件的符合性进行验证。
4.2.5在环境监控过程中,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4.2.6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
4.2.7样品的收发、制备、测试和贮存环境应符合标准规定或样品特定的要求,特殊样品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样品污染变质或对环境造成危害。
4.2.7根据标准要求应满足样品在收发、制备、测试和贮存过程中的环境要求,以及检测过程中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防止样品污染变质或对环境造成危害。
4.2.8检测机构应保证用电、用水、防火、危险品存放、废气、废液及废固的处理以及检测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安全要求,并制定相应措施。
4.2.9检测机构应制定安全与内务管理制度。不得在实验场所内进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和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尤其是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工作区域,应有警示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
4.2.9检测机构应制定专门的《安全和内务管理程序》,使试验室的清洁、整齐、安全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以免影响环境的稳定性和检测工作的安全。
4.3.1检测机构应正确配备与承担检测项目相对应的检测设备,其主要检测设备至少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4.3.1附录A中的主要设备配备是针对现行验收规范中要求复验的参数配备的,不能满足产品技术参数检验的要求,因此是设备配备的最低要求。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时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其内容包括:1相关经验的评估,如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2所采购产品的质量、价格、交货绩效。3供应商的服务,安装与支持能力。4供应商对于相关法令及法规要求的认知及符合性。5供应商的后勤能力,包括场所及资源。检测机构应根据考察情况或相关信息建立仪器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单。
4.3.2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混凝土、砂浆、墙体材料、水泥、混凝土取芯强度抗压的试验数据、钢材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必须进行自动采集、自动控载、采集的数据实时上传,以上项目不进行自动采集、自动控载时,不得出具检测报告。
4.3.2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测量仪器设备的测量参数范围要求。2测量仪器设备的测量参数准确度要求。3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应与被测参数的允许误差相适应。4测量仪器设备的测量稳定性要求。5仪器设备的测量范围与应满足要求。6测量仪器设备的自动化要求。7测量仪器的量值溯源性要求。
由于有些检测机构不能自律,不采取强硬的措施进行荷载控制,不能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有的设备加卸载设置了手动开关,这是不允许的,故规定本条。对于钢材屈服点的自动采集,由于试验过程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误判情况,当对采集的数据有疑问时,应结合力值-时间曲线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自动采集对试块的承压面的平整度要求较高,如试验过程出现假破坏,应按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设备有其它检测用途时,不要求进行加卸载时,可在软件中设置不采集数据。
4.3.3检测机构应对本单位所使用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年度量值溯源计划,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溯源至国家(国际)基准,并贴有相应的标识。校准前应核查校准单位的校准能力。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重新检定:
1仪器经重新安装;2仪器经改造;3仪器使用异常时;4仪器过载后;5仪器重新启用;6仪器经损坏修复后等。
4.3.3校准单位的校准能力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计量授权证书中核定的项目范围。检测机构应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年度溯源计划,使仪器设备量值能够有效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并绘制成量值溯源图。仪器设备的相应标识是指:检定或校准或自校合格的仪器设备贴绿色“合格证”标志。仪器设备某些功能不合格,但检验工作所需功能正常;或者一般不必检定的设备,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或者设备无法检定,经比对或鉴定适用者贴黄色“准用证”标志。仪器设备损坏、经检定或校准或自校不合格、性能无法确定、超过检定周期者贴红色“停用证”标志。
4.3.4设备自校时应按现行有效方法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南方航空大厦底板砼技术交底书4.3.4设备自校是指对非强制性检定设备由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定。自校方法应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写的现行有效的检测设备校验方法或本单位或有关部门编制审批的自校规程进行。校验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知识培训。
4.3.5仪器设备的操作应有操作规程。在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的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状态检查,发现异常,不得进行检测工作,并作记录和处理。
4.3.5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试验前的准备、操作步骤、维护保养等。操作人员应经授权,并有记录。检查仪器设备的标识主要是指仪器设备是否检定合格,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仪器设备的开机运行检查是指检测工作前将仪器设备进行模拟正常工作。
4.3.6检测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4.3.7使用的仪器设备被认定不合格的电缆管道、电缆井高杆灯施工方案,检测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查、追溯、评估由此造成的对过去检测工作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3.6使用频次不高的仪器设备,应定期通电运行,以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设备内置的电池电源,使用后应及时取出,以免霉变损坏仪器设备。
4.3.8检测机构应采取专门的措施确保现场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4.3.9检测机构应制定每年的检测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计划,并遵照计划实施维护保养和记录维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