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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是为了确保工业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职工健康和生产环境安全而制定的技术性文件。其主要目的是在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识别和预防可能存在的卫生风险,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该规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项目概况:明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等基本信息,为后续的卫生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2.卫生标准与法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法规、标准,明确工业企业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卫生要求,如空气质量、噪声控制、职业病防护等。
3.卫生风险识别:通过对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原材料使用等方面的分析义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城西街道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识别可能存在的卫生风险,如有害气体、粉尘、噪声、辐射等。
4.卫生防护措施:根据识别出的卫生风险,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通风系统设计、噪声隔离、个人防护装备配置等,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免受健康危害。
5.环境影响评估: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对空气、水源、土壤等的影响,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
6.评价报告编制:将上述内容系统化,编制卫生预评价报告,作为项目审批和建设的重要依据。
通过该规范的实施,工业企业能够在项目设计和建设阶段就充分考虑卫生因素,减少职业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保障职工健康,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3.1.1条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建设项目一般情况、设计说明书及图纸资料,其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 工业卫生篇章,篇章的主要内容为: a.设计中所遵循的国家及地方的卫生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 b.建设项目的用途、生产性质、设计能力、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工艺流程,生产设备 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
C.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部位、存在的形态、主要的理化性质和毒 的范围和程度
c.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亚危害因素的种类、部位、存在的形态、主要的理化性质和毒性及危害 的范围和程度。 d.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所采用的建筑设计和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但对于因 工艺或设备本身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要进行说明并采取必要的个人防 护措施。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所采用的建筑设计和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但对于 艺或设备本身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要进行说明并采取必要的个人 措施
第3.2.4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和厂前区和生活区之间应设有 化带。
3.3.1条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 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四节卫生防护设施 第3.4.1条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产因素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 第3.4.2条使用和生产新化学物质,必须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毒理学资料,以及相应的卫生防护 设施资料。
3.4.3条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必须遵循设计原则,罩口风速的大小需保证将发生源产生 毒吸入置内
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间距、绿化等内容,必须满足卫生预评价要求。 第4.2.2条建筑项目总平面布置分区内容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 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 第4.2.3条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应保持各车间的相对位置不互相影响,应把产生粉尘、有害气体、 烟雾的车间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车间与车间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按照《工业企业总平 面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
第三节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
第4.3.6.1条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动幅 率大的设备应设计隔振基础。
第4.3.6.1条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动幅度大、功 率大的设备应设计隔振基础。 第4.3.6.2条在工艺上允许远距离控制且噪声与振动较大的设备应设计隔室集中操作,将噪声源与 操作人员隔开。
第4.3.6.2条在工艺上允许远距离控制且噪声与振动较大的设备应设计隔室集中操作t/capec 17-2020 电力工业 直流控制保护设备制造监理技术要求,将 操作人员隔开
第4.4.4条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剧毒气体或室息性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 X. 计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时。 第4.4.5条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不宜利用循环风。采用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的车间,其新风口 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立方米/小时:人的标准规定。 第4.4.6条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用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 排放。
第4.5.1条依据车间扬尘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除尘设施,对移动的扬尘作业,应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吸尘设备。 第4.5.2条车间内产生粉尘危害的生产设备应尽可能密闭化或设隔离操作室,最大限度减少操作工 人接触粉尘的时间。
4.5.3条粉尘作业车间应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系统,对粉尘发生源应设计适宜的局部吸尘装置 除尘器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4.7.1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应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卫生防护设施 施工情况具体确定。 第4.7.2条施工阶段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以初步设计中的卫生审查要求和施工设计的图 纸和资料为依据,掌握施工中卫生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 第4.7.3条施工中凡涉及卫生防护,卫生布局等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部门提出,经卫生监督部门 复审,同意后以复审结论的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第5.2.1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建设项目峻工验收工业卫生监测评价申请书》后, 月内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
5.2.2条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包括了解生产工艺的企业过程呼确定生产中存在的职业危害
第5.2.2.1条化学因素(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原料、半成品、中间产物、产品和废弃物的名 称、生产和使用数量、理化特性、工人接触方式和接触时间。 第5.2.2.2条物理因素:高温、噪声、振动、照度、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 第5.2.2.3条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体。 第5.2.3条生产环境卫生学调查:调查生产环境状况,车间通风,采光照明,除尘排毒通风系统, 噪声及其它物理因素防护,高温作业防护和车间微小气候状况,以及相邻车间的影响武汉大学文科教学楼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卫生辅助设
第5.3.2条测试方法:粉尘测定方法按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毒 物测定方法按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主编的《车间空 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标准方法以及有关噪声、局部振动、微波、激光、电离和电磁辐射等国家 标准所规定的监测方法执行。暂无标准方法的,可参照国外方法,但必须加以说明。 第5.3.3条职业危害因素测定记录:尘毒作业测定记录、噪声测定记录、其它物理因素测定记录;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告,格式详见附录H、1、K、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