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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换面前村级财务审计聘请第三方的项目.doc13.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别封装在统一印制或自行定制的“投标专用袋”中,并按要求标明招标文件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的名称等。
13.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用信封单独密封1份“报价一览表”(需加盖公章)龙溪中路污水收集管工程、龙溪东路污水收集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专用袋”(正本)中密封。
13.3电子标书()单独放入信封袋中,加贴封签,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投标人签到时与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一并提交。
13.4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均应:
(1)按“投标人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送达;
(2) 投标专用袋用“于年*月*日上午*:*之前(开标时间)不准启封”标签密封。
13.5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3.1-13.4条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的,集中采购机构将不予受理。
14.递送投标书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与开标地点相同。
14.2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开标地点。
14.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声明撤回投标文件,但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投标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6.2开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3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相关内容。
16.4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5 唱标结束,由投标人对所投项目报价进行确认。
16.6开标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1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评标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中标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评标委员会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
(3)对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评审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
18.1进入评审阶段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1.1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商务评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情况。
18.1.2 除投标报价因素外,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内容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投标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服务的内容、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投标服务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9)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1)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投标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 在投标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评审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18.3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商务和服务两部分(满分100分)。
19.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20.推荐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20.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授权该项目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0.2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3个包都进行报价,每个包确定一个会计事务所,一个会计事务所只能中一个包。
20.3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1.1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
2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审核备案。
22.2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2.3中标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2.4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5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2.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3.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废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24.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4.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4.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10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服务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中标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1、乙方经投标确认的服务费折扣率为 ,此折扣率在服务有效期内有效,不得修改调整。
2、服务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完成甲方委托的服务项目的服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收服务费=应收服务费*服务费折扣率。
4、实收服务费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协商,但不得高于折扣后价格。
5、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元。如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待服务有效期结束后予以退还。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各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1、乙方接受甲方服务项目委托后,应及时委派固定执业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并为甲方提供详尽的服务计划(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程序说明、公司、服务人员姓名及、服务质量监督及投诉人员等)。
2、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秘密保密高层住宅楼施工组织设计范本,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必须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服务工作,否则乙方应承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4、甲乙双方达成服务意向后,应按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签订正式的服务合同。具体事宜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文件内容。
三、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CECS 45-1992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pdf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因服务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国家认可的机构进行鉴定(仲裁)。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仲裁)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仲裁)费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