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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残日”活动助听器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A.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版标书(U盘),用单独的封袋分装密封(封袋不得有破损),在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及“电子版标书”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法人授权书和厂家授权书须为原件,其它资质证明文件为复印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谈判响应文件副本中的资质证明文件为复印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
B.为方便谈判,开标一览表除在谈判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再制作一份单独放在一个信封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
C.封袋正面标识式样(参见格式A、B、C)
(2)如果谈判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封装及加写标记,误投或过早启封的谈判响应文件GB/T41480-2022 门和卷帘的防烟性能试验方法.pdf,出现此类情况的谈判响应文件,谈判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退回谈判供应商。谈判代理机构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谈判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全部谈判响应文件、资质文件递交至谈判代理机构项目承办人;
(2)谈判代理机构项目承办人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谈判响应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3)谈判代理机构在宣布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之后,拒绝接收任何人送达、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4)无论谈判供应商成交与否,其谈判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3.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谈判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谈判响应文件,谈判代理机构在截止时间后拒绝接收任何谈判响应文件。
(2)谈判代理机构因采购人采购需求发生变化,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谈判代理机构和谈判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4.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后,如果谈判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回谈判响应文件要求,在谈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谈判代理机构;
(2)谈判供应商修改谈判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谈判代理机构,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撤回谈判响应文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谈判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谈判响应文件,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要求撤回谈判响应文件的正式文件;撤回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以送达谈判代理机构到达日期为准;
(4)在谈判截止时间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谈判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5)谈判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谈判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谈判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谈判;谈判大会由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成员、监督机构代表、谈判供应商代表及谈判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参会各方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为确保谈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名单由有关人员在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A、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B、对所有谈判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并做出评价;
C、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
D、要求谈判供应商对谈判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E、要依法独立评审,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F、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G、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H、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I、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谈判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
(3)谈判前,查验谈判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谈判小组分别与谈判供应商一对一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将谈判供应商的名称、谈判项目名称、谈判价格记录,并存档备案;
(4)唱价时,谈判响应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修正原则为:
A、谈判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B、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E、多处内容交叉不符时,以谈判小组成员会评审结果为准;
F、文字与图表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G、分项报价表中的产品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与技术偏差表不一致时,以分项报价表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谈判响应文件的报价,谈判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谈判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谈判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谈判活动将被拒绝,并且其谈判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5)谈判结束后,直到向成交的谈判供应商授予合同为止,凡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的有关资料及被授标意见等内容,谈判小组成员均不得向谈判供应商及与谈判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
(1)初审内容为谈判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对各谈判供应商文件中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谈判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谈判供应商及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性和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
A、谈判供应商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
B、谈判供应商未经过正常渠道购买谈判文件,或谈判供应商名称与购买谈判文件时登记的谈判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C、必备资质的有效性和和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D、谈判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无谈判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谈判文件要求的;
E、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F、、谈判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的;
G、谈判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谈判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H、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I、谈判响应文件在在商务响应方面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的;
J、谈判供应商前期参与率本次谈判项目方案设计的;
K、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
L、谈判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
M、谈判报价子目出现漏项或报价格式、产品数量与谈判要求不符的;
N、谈判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与谈判文件要求出现重大负偏差的;
O、提供虚假技术性能指标;
P、谈判响应文件未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相应或响应不足的;
(1)谈判小组有权就谈判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上述步骤初审合格的谈判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谈判供应商将有关询标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谈判参考。谈判澄清时谈判供应商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交货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3)谈判供应商对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价格及实质内容。
(1)谈判原则:按照《财政部令第74号》文件精神,谈判方式应采取“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良好的前提下,经采购人确认的基础上,以谈判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作为成交价格。
(2)谈判程序:分步评审,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谈判开始前将由采购方纪检人员当众检验谈判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谈判。由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参加谈判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期间谈判小组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文件精神可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根据谈判情况可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随后进行最终报价。
(1)谈判小组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
(2)谈判小组在评定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A、谈判供应商最终报价;
B、响应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参数;
C、谈判供应商完成供货的组织机构、实施计划;
D、谈判供应商售后服务的承诺;
E、谈判供应商商务响应;
F、谈判供应商完成供货保障能力;
G、谈判供应商的业绩、信誉。
(3)竞争性谈判确定的最终价格及服务等仍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及谈判小组将保留最终放弃本次谈判的权利。
(1)谈判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谈判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书面复函谈判代理机构;
(2)谈判代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成交复函”后,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青海招标投标网)上发布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成交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供货合同,同时送监督机构备案,谈判文件及成交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根据需要,谈判代理机构可会同采购人负责监督、协调和处理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成交服务费按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成交服务费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成交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当最终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谈判失败。
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废 标
在谈判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出现严重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经谈判小组确定,出现围标现象的。
5、经谈判小组确定,所有谈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第三部分 技术参数
一、助听器技术参数标准:
听力补偿能达到120dB
11、售后服务须及时、方便,能够适当延长质保期。
二、FM无线调频技术参数标准:
全新数字化标准发射机,用于1对1单训或随班就读教学使用,一个网络中可使用多个发射机。
使用简单,一键连接,无需频道管理,发射机配备充电座,可方便充电并集成音频接口,USB充电接口。
2.4GHz工作频段,全自动设置,无需验配软件,音频宽在100Hz到7300Hz之间。
发射机配备有变色指示等可一目了然判断充电状况、电池不少于5.5小时,接收机连接状况等,发射机操作范围不少于20m。
具有行业内最佳的性噪比的最小的微型接收机,接收机大小不大于助听器大小。
兼容几乎所有品牌的耳背式助听器和人工耳蜗言语处理器
接收机在2.4GHz工作频段。
第四部分 合 同
项目名称:省民政厅“助残日”活动助听器采购项目
采 购 人:青海省民政厅
GB/T 12967.7-2010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检测方法 第7部分:用落砂试验仪测定阳极氧化膜的耐磨性.pdf供 应 商:
合同金额: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某小区整治提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
2、合同附件:(1)谈判报价分项表;(2)技术条款偏离表;(3)其他相关承诺;(4)成交通知书。
3、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核算,合同金额:大写: 小写: (包括设备费、包装费、厂家至使用单位运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