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检验专业6门核心课程开发项目竞争性谈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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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检验专业6门核心课程开发项目竞争性谈判.docx

4.1 谈判文件包括: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7)谈判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谈判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江西公司南昌恒大林溪府项目开盘施工组织设计(13P).docx,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视为无效响应。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视情况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

6.1 在谈判开始之日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开始时间,并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发布本次谈判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此谈判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1 谈判报价为总报价。谈判报价应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成交服务费、入关手续费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 谈判报价应注明谈判有效期。

8.3 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 最后谈判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 采购清单包含的技术要求为供应商谈判报价的依据;项目所需要但未列入清单的其他辅助设备、材料及配件等,不属于漏项,由供应商报价时充分考虑,费用视为已包含在谈判清单里,后期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8.6 此次采购项目必须满足采购人要求,成交价为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各供应商报价要考虑周全,采购人将不再增加任何费用,最终以交钥匙形式交付于采购人使用。

8.7 谈判币种是人民币。

9.1 供应商应将谈判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响应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交纳的谈判保证金用于因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谈判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在本次谈判活动中未成交且供应商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9.2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前一工作日将谈判保证金交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3 谈判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或转账的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9.4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将被拒绝。

9.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撤销的;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的;

(4)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谈判有效期为谈判开始之日起60个日历日

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谈判和成交服务费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谈判文件第五部分):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10)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1)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12)首次谈判报价表

(13)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

(14)所提供产品相关资料

(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6)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7)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18)最后谈判报价表

注: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谈判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12.2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准备响应文件(1份正本、3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每份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响应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电子文档与正本内容完全一致,即正本的彩色扫描件(必须是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待胶装的正本的彩色扫描),格式采用PDF或Word。

12.4 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3.2 供应商如投多个包,响应文件每包分别按上述规定装订(如果有)。

13.3 密封后的响应文件均应:

(1)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时间、送达;

(2)响应文件密封袋用“于年10月18日09:30(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4.响应文件提交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 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谈判地点。

14.2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4.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允许供应商在提交最后谈判报价前撤回其响应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最后谈判报价后不得撤回。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16.1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谈判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谈判活动。供应商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谈判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16.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3 谈判时,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4 谈判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17.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评审专家从青海省专家库中抽取,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与谈判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谈判。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谈判。

17.2 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 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评审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17.4 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8.1 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

18.2 首先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谈判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 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谈判保证金的;

(3)响应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4)谈判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额度的;

(5)产品交货期、谈判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6)所提供产品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7)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未提供电子文档或电子文档与纸质响应文件不一致的;

(9)评审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 非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该内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谈判资料做出评审意见。谈判小组对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 在响应文件评审过程中,如果谈判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评审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18.3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医附二院综合住院大楼植筋施工方案,谈判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4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最后谈判报价表。

谈判小组按最后谈判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及服务承诺优劣顺序排列。

20.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大管棚超前支护技术交底2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0.2 谈判小组按最后谈判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技术指标较优的为成交供应商。

21.1 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告成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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