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养老养生示范基地特许经营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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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养老养生示范基地特许经营项目.doc

07.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08.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1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商住楼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安装施工方案,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2 投标人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上、下册)、副本4份(上、下册),电子文档1份(上、下册)。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上、下两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上、下册)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副本(上、下册)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上、下册)用光盘或制作,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式),内容必须和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完全一致,包括封面、页码、签字、盖章等。

12.4 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所有副本(上、下册)、电子文档(上、下册),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3.2 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20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3.3 投标人如投多个包,投标文件每包分别按上述规定装订(如果有)。

14. 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4.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5.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5.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6.2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6.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6.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6.5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6.6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签字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6.7身份验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拆封以后,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不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19.4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采购人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2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7.3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7.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17.5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7.7评标委员会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5)配合进行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17.8评审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

18.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8.1.1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1.2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执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8.1.3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1.4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内容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6)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9)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1)未提供电子文档;

(12)投标文件纸质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13)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投标无效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

18.1.5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投标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该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1.6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TCECS 655-2019 装配式建筑密封胶应用技术规程.pdf,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18.1.1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8.2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地毯铺设施工工艺标准(716-1996).doc,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8.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4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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