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燕乡上胡旦村河道治理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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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燕乡上胡旦村河道治理工程.doc

14.4传真投标概不接受。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人应 “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电子文本”分开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分别标明 “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字样DB42/T 636-2010标准下载,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5.2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中指明的。

(2)所有信封上注明招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密封粘贴处应加盖公章,以便确认密封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5.3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5.4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6、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6.1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6.2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7、 迟交的投标文件

17.1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任何晚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签字。

18.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5和16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18.3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8.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13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

(五) 开标与评标

19.1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9.2 投标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代表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19.3 按照第18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19.4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并存档备查。

20.1招标采购单位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审细则,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1.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4)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项目完成时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投标报价超过预算控制额度的。

(9)投标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处罚尚未解除的;

(10)投标文件编排混乱、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格式内容的;

(11)投标文件的投标产品明显不符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参数的;

(1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的;

(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3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或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有可能影响系统建设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当澄清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或高于市场平均价报价竞标,投标无效。

21.4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判,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除外。投标人实质性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在评标现场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

21.5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无效投标的,该投标文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的评标程序。

21.6投标文件算术错误及文字歧义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1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和有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纠正。

2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按答疑时间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无法联系则视为自动放弃)。应答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22.4评标委员会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

22.5在对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22.6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认定的不合格或投标无效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复审,并将复审后的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人代表。

23.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23.2本次招标采取综合评分的评标办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预中标人。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23.3评分标准和计分办法详见第三部分。

24、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

24.1当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按青海省财政厅《青财采字[2013]13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25、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5.1 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5.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采购单位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6.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6.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6.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六) 授予合同

27、发布中标公告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27.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程序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在发布中标结果3日后,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1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28.2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8.3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9.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10%签约合同价。投标人以转账或支票方式提交履约担保金。

29.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0.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0.2中标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0.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数量的权利

31.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 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系统建设和服务予以增减,投标人不得对单价或其它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31.2投标人应按照合同双方认可的实施计划进行,并接受采购人对实施进度的监督;如有变化,双方经过协商可对实施计划做适宜变更。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无效标:

(1)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33.2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汇票或转账形式收取。

33.3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根据中标金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99号)规定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

以中标金额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费额,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计算方法参考下表:

34.1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八章投标人格式“原件”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2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宣杭铁路增建二线第十三标段路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4招标文件不符合初步评审标准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程序。

T/CCIAT0015-2020 建筑劳务管理标准.pdf3.2.1评标规定(百分制)

投标报价不允许采用调价函形式,投标报价表中总价必须与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预算书中合价一致,如不一致,其投标将被否决。(工程量的确定在合同中约定)评标专家只对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进行计分。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的得30分,每高出评标基准价1%,从30分的基础上减2分,直至减完为止; 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从30分的基础上减1分,直至减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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