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护路联防信息化项目一期(项目监理)二次竞争性谈判.doc

铁路护路联防信息化项目一期(项目监理)二次竞争性谈判.doc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doc
资源大小:0.3 M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398222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铁路护路联防信息化项目一期(项目监理)二次竞争性谈判.doc

14.1 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4.2谈判由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竞谈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竞谈人对竞谈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强夯施工工艺(3)推荐预成交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4.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竞谈报价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竞谈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4.4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5.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竞谈人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竞谈人的竞谈报价文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竞谈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5.2初审阶段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对竞谈人的相关竞谈资格证明、竞谈保证金等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是对竞谈人提供的竞谈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实质性偏离是指竞谈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出现实质性偏离时,按无效竞谈处理;非实质性偏离是指竞谈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竞谈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谈判专家小组就需要答疑的问题要求竞谈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15.2.1实质性偏离是指竞谈报价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竞谈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竞谈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竞谈人”之规定的;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竞谈保证金的;

(4)竞谈报价文件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擅自修改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服务期、竞谈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7)竞谈项目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竞谈项目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9)竞谈人最终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10)竞谈报价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竞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2)谈判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竞谈处理的其他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竞谈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竞谈报价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竞谈报价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竞谈报价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竞谈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竞谈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做出澄清、说明,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竞谈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6.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谈人中,以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候选人。

16.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7.1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17.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府采购合同,并报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审核备案。

18.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8.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18.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18.5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竞谈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18.6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谈人的竞谈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厅依法进行处理:

19.1竞谈人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后撤回其竞谈的。

19.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19.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9.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9.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19.6未按照谈判文件、竞谈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19.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19.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19.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府采购合同的。

19.10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19.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收费标准: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公司交纳。

第三部分 青海省*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监理)

青海省*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青海省铁路护路联防信息化项目一期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委托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受托方): (盖章)

磋商日期:

合同签订地: 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人:中共青海省委*法委员会

监理人:

中共青海省委*法委员会 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 青海省铁路护路联防信息化项目一期(项目监理)二次 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 青海省铁路护路联防信息化项目一期(项目监理)二次 建设项目的监理服务。

(二)工程地点: 中共青海省委*法委员会指定地点。

(三)工程规模: 万元整(¥ 万元整)。

(四)工程委托监理范围: 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及安全的监理服务。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应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服务业务,监理人承诺并保证其具有必要的有关资质资格。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

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注册号:

五、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

六、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日历日。

(一)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二)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合同文本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传真号*: 传真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标公司: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负责人或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铁路工程项目冬季施工方案,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GA/T 816-2019 警用阻截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