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区营造林、森林抚育等项目监理(三次)竞争性磋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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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工程区营造林、森林抚育等项目监理(三次)竞争性磋商.docx

(4)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7)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小区住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活动和成交结果的质疑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活动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采购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6.1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招标投标网及青海经济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发布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竞争性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及币种

8.1 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必须包括:资金核查服务费(包括服务人员食宿费、车费等费用)、保险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 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3 竞争性磋商响应最终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4 投标币种是人民币。

9.1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响应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交纳的磋商保证金用于因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采购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未成交且供应商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9.2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前一工作日(年10月3日下午17时00分(北京时间)点以前)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4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磋商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

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竞争性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5、建设工程监理费报价

7、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

8、近三年已完监理工程一览表

9、正在工程监理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0、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

11、拟派本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资格一览表

12、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13、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5、响应保证金证明格式

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 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12.2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准备响应文件(一份正本、两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一份。每份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响应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电子文档应与正本内容完全一致,即书面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包括盖章和签字;电子文档为不可修改文档,如:PDF格式)。

12.4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的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3.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 “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

13.2密封后的响应文件均应:

(1)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时间、送达;

(2)响应文件密封袋用“于年11月4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4. 递送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14.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4.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 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5.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活动,供应商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6.2竞争性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3身份验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正本拆封以后,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不符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6.4答疑:本项目的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答疑时间,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现场答疑的,视同放弃答疑。

六、竞争性磋商程序及方法

17.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其成员由具有一定比例的地质及环境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地质、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磋商小组专家。

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17.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进行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8.竞争性磋商工作程序

18.1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初步审查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4)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5)响应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6)服务期、维保质量标准及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7)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内容、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0)未提供电子文档或提供的电子文档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11)响应文件纸质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12)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的其他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DB37/T 1994-2011标准下载,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该内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响应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3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8.3.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变动通知为本次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8.3.2 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18.3.3 磋商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本次磋商采购采用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现场报价。

18.3.4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某广场室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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