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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警楼暖沟、供热管道改造项目.docx供货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货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2)供货商须知前附表
(4)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模板
(6)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钢结构、桁架施工方案(7)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档
4.2 供货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货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数据,或者对采购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投标将被拒绝(视为无效投标)。
5.采购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参加投标的供货商认为采购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货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货商。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招标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采购文件的供货商,同时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货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货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附有外文数据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货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数据与外文数据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供货商负责。
8.1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投标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入关手续费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8.3供货商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数据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投标币种是人民币。
9.1供货商应将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用于因供货商的行为使本次招标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未中标且供货商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9.2供货商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一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帐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4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9.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货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撤其投标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60日历日。
11.1供货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采购文件第五部分):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供货商诚信承诺书
(12)财务状况和缴纳税收证明级社保证明
(13)投标产品相关数据
(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1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6)投标保证金证明
(17)供货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8)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19)供货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采购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货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货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货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供货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采购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12.2供货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1份正本、3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文件1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1份)。每份投标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货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电子文文件采用光盘或制作(电子版文文件必须是加盖供货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待胶装的正本所有内容的彩色扫描文文件,电子文文件与递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致,格式采用)】。
12.4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采购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电子文件,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电子文件”字样,并注明供货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3.2为方便开标唱标,供货商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3.3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均应:
(1)按“供货商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送达;
(2)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201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4. 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开标地点。
14.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供货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5.1允许供货商在投标截止期前撤回其投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开标。供货商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16.2开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3开标时,由供货商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签字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货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6.4 开标时,“投标一览表”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18.2.3内容进行修正;
16.5身份验证:供货商在投标文件正本拆封以后,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不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6.6答疑: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供货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答疑时间,供货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现场答疑的,视同放弃答疑。
17.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17.2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货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中标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评标委员会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
(3)对评审档、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货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进行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17.4评审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
18.1进入评审阶段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1.1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商务评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情况。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供货商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4),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货商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8.1.2 除投标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应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货商”之规定的;
(2)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内容没有按采购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6)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0)未提供电子文文件的;
(11)投标文件纸质与电子文文件不一致的;
GB3836.10-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气密型电气设备“h”.pdf(12)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投标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数据不完整;
DBJ04T 398-2019标准下载(5)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