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办公厅富氧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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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办公厅富氧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doc

16.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16.4 资格审查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16.5 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

17.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SY/T 6921-2019 煤层气井排采安全技术规范.pdf,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解释或澄清其磋商响应文件;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5磋商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7.6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7.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由磋商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并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

18.2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2)符合性审查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3)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4)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5)投标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

(6)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3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19.1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问题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9.3 答疑期间,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

(4)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

(5)磋商小组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

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类似业绩。评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供应商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6),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应商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7),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2 比较与评价:经磋商小组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后,由确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1.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1.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2.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2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3.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3.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3.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3.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4.1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2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6.2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委托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受托方): (盖章)

磋商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牡丹名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磋商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7、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T/CECS 252-2019 火灾后工程结构鉴定标准(完整正版扫描、清晰无水印).pdf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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